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债券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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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本市场部债券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证券债券销售业务的规范发展,有效控制销售业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xx证券具有承销发行资质的全部信用类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第三条 资本市场部债券发行销售团队负责债券项目的发行销售与簿记建档、文件报送等具体事项,协调投资银行部、资本运营部、风控部、合规部等部门共同完成信息披露、推介、簿记、定价、配售和资金清算等工作,各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债券销售业务流程管理 第四条 债券销售工作根据项目进度需要适时开展,具体对接工作由项目负责人和债券发行销售团队负责人会同商定,全部过程需以电子留痕方式进行。 第五条 债券项目发行阶段工作由资本市场部债券发行销售团队牵头并负责,每个项目须指定一名人员担任销售牵头人,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向部门领导和债券发行销售团队负责人汇报询价情况、中标情况、最终发行情况等。 第六条 债券项目的推介可采用现场、电话、互联网等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路演推介。采用公开方式进行路演推介的,须事先披露举行时间、地点和参加方式。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不得采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第七条 公开发行的债券项目必须以簿记建档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发行利率,非公开发行的债券项目的利率确定方式由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协商确定。采取簿记建档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的非公开发行债券项目,须参照公开发行债券项目的簿记建档及配售的相关规定执行。非公开发行债券项目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网下询价配售、网上定价发行,以及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应当和发行人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以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 第八条 公司承销的债券项目销售前,需获得部门主管的批准,任何销售人员不得私自对外销售未获部门主管批准的项目。对于可能存在包销风险的项目,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经风险管理部、资本运营部审核,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销售。 第九条 如果债券发行采取簿记建档方式的,簿记建档工作由资本市场部债券发行销售团队负责组织进行,须严格遵守监管部门有关簿记发行及配售的相关法律法规,其它业务部门在此过程中须积极配合并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资本市场部应当牵头成立债券发行决策小组,该小组由资本市场部、投资银行部项目组等部门人员组成共3人,其中包括资本市场部总经理1人,销售负责人1人,项目组1人,风控部人员不参与决策,但应当对决策的全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决策结果予以书面确认。所有债券项目簿记结果及配售由该小组做出最终决策,并由小组全体人员签名确认后,交由债券发行销售团队执行。 第十一条 发行阶段需对外发布的公告等文件,须由项目组协调发行人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配合债券发行销售团队做好相关文件披露工作,确保无差错。 第十二条 投资银行部须配合债券发行销售团队做好债券上市(挂牌)工作,债券发行销售团队应及时完成此项工作,并向部门主管及项目组反馈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发行销售团队应指定专人做好发行环节材料归档工作,投资银行部做好其他环节协议、公告等材料的归档工作,确保所有工作环节都有留痕并记录归档。全部归档材料应至少保存至债券存续期满后五年。 第十四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 承销团管理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必须要组建承销团承销,债券发行销售团队负责联系承销机构组团并签订承销团协议。 第十六条 债券发行销售团队组建承销团时必须认真核实参团机构的资质,确保其符合监管机构对于承销团成员的资质要求。 第十七条 承销团成员必须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四章 销售业务禁止性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活动应以公开信息及申报材料为依据,不得主动打探内幕信息,不得夸大宣传,不得以无法确认来源合法合规的信息作为推介依据,被动获取的敏感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九条 销售人员在推介过程中不得误导客户,不得干扰客户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披露募集说明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不得虚假承销;推介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销售人员不得在任何时候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债券。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客户,不得向客户做出任何不当承诺。 第二十一条 销售人员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及其有关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客户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不得接受客户的礼品、礼金、礼券等。 第二十二条 销售人员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客户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有关联关系的客户参与债券申购的,债券发行销售团队需做好相关信息隔离工作,确保该等申购行为符合监管部门要求,并保证该关联关系的客户的申购行为不会影响发行决策小组的决策,防止出现利益输送。 第二十四条 销售人员不得在任何场合、任何时间向客户做出盈亏、保底收益的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不得向客户直接做出或变相做出任何利率承诺或价格承诺,禁止欺诈、诱骗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簿记过程中,销售人员不得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或利率。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报价,销售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六条 债券发行销售团队及发行决策小组相关人员在配售过程中,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照已披露的配售规则组织配售,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销售人员应当对获得的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将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方式、投标信息等,透露给资本市场部以外任何外部机构,严格做好客户信息保密工作,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获取不当利益。 第五章 销售客户关系管理 第二十八条 销售人员在进行债券项目推介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客户。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参与债券申购行为,销售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销售人员应当定期对关键客户进行拜访,持续跟踪,确保掌握其最新需求状态,以促进销售工作。拜访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做好记录,并发送部门主管及债券发行销售团队负责人。 第三十条 销售人员应当根据销售工作需求,做好客户维护工作,并及时拓展新客户。如果遇到困难,应当及时向部门主管及债券发行销售团队负责人提出,协调公司内部资源,获取其他部门的支持。 第三十一条 债券发行销售团队应当建立客户数据库,做好分类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定期维护更新。 第三十二条 债券发行销售团队应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建立相关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债券发行销售团队应当将符合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客户名单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报备,并定期维护更新。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债券项目发行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由债券发行销售团队牵头负责并归档,投资银行部应当协调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出具相关签章文件,并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确保符合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债券项目发行完成后的信息披露工作原则上由投资银行部负责,资本市场部配合。债券存续期间所需披露的文件,投资银行部需协调发行人依法合规及时完成披露工作,并做好相关材料归档。 第七章 罚则与附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将根据公司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责任人员相应问责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本市场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5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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