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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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并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坚持真实、准确、及时及完整的原则,所披露信息应便于理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由基金经理负责,公司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由公司总经理指派专人负责。 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以下基金信息: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条 基金信息披露,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信、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 采用不具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九条 基金募集期间,在宣传推介材料中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 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架构、类型、注册地、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运作方式、存续期限、联系人和联系信息、托管人(如有); (二) 公司基本信息: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 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 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 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 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八) 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九) 公司或基金经理认为需向投资者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基金运行期间,基金经理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一条 基金运行期间,基金经理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 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基金经理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 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 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 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 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 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十)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十一)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二)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三)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 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公司及管理的私募基金信息报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公司、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公司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 公司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三) 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四) 公司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 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 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 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 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 (六) 的其他事件。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 公告文稿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 (二) 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三) 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四) 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 提供文件齐备; (二) 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三) 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 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二) 公告内容涉及的形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有文范本制度规定情形的,由公司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6日 6-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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