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问诊表模版-律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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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问诊表xx律师事务所二xx年x月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问诊表 融孚律师事务所说明1. 使用方式1) 请在核查结果一栏填写“是”或“否”或“不适用”;未能确定填写内容的,请注明。2) 如果核查结果为“否”或未能确定填写内容的,请参考法律依据栏内容进行整改或处理,未能确定整改方式或方案的,可咨询律师处理。3) 本合规问诊表暂不包括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等正处于制订阶段的规则、指引。本所律师将持续关注监管动态,按最新相关监管要求对本合规问诊表进行更新。2. 简称全称简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2、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登记公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四)解答(四)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五)解答(五)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六)解答(六)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解答(七)第1页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问诊表序号核查事项法律依据核查结果1.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申请
3、登记时,如实填报信息,并提交了营业执照等资料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0条: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备案办法第5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登记备案办法第6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
4、伙协议;(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不合规或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予以补正;涉及法律意见书载明事项变更的,提供补充法律意见书 登记备案办法第7条: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法律意见书指引第2条:。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
5、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3.20xx年02月05日后,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手续 登记公告第2条第1款第1项:,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4.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时间已满12个月的,私募基金产品最后备案时间为20xx年05月01日 登记公告第2条第1款第2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xx
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5.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时间未满12个月的,私募基金产品最后备案时间为20xx年08月01日 登记公告第2条第1款第3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xx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6.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后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于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并办理变更登记 解答(五):私募基金管
7、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变更情况或获得投资者认可。对上述事项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具体报送方式为:。7.私募基金管理人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未兼营与私募基金业务无关或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内部控制指引第8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解答(七):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
8、、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8.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
9、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下一步协会将对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自律管理。 法律意见书指引第4条第2项: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9.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
10、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或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登记公告第3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如下:(一),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二)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三)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四)已登记的
11、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10.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的股权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代持、隐名持股或其他控制协议等情况,也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法律意见书指引第4条第4款: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11.私募基金管理人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
12、基本设施和条件 法律意见书指引第4条第7款: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12.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如实填报信息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
13、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登记备案办法第11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13.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合规时予以补正 登记备案办法第12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14.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人数符合规定(根据私募基金产品的类型来确认投
14、资者数量区间)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15.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委托销售)对投资者进行合格投资者调查,调查方式包括由投资者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签署风险揭示书和承诺书等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
15、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1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登记公告第4条: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
16、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拟通过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
17、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法律意见书指引第4条第10款: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17.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整改最后时限为20xx年12月31日 登记公告第4条: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xx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18.私
18、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 登记公告第4条: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19.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具备2名高管人员,其中包括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管人员 内部控制指引第11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控制指引第12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20.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从事投资业务
19、 登记公告第4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2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无失信记录或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登记备案办法第17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22.私募基金管理人中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登记备案办法第16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答(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
20、以认定为具有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相关资产管理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此类情形主要指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者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或者已取得境内、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等。属于(二)、(三)情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提交相应证明资料。23.私募基金管理人中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定期参加后续培训 登记备案办法第18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
21、业培训。24.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聘用从公募基金离职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解答(四):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的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并在私募管理人登记环节予以落实。25.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
22、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
23、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26.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27.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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