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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创投基金委托管理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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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高新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 与xx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管理协议(草案) xx高新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 与 xx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之 委托管理协议(草案) xx年7月22日 目录 前言 1 第一条 释义 1 第二条 委托管理协议当事人 2 第三条 委托管理事项 2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 第五条 乙方受托为甲方进行的投资 7 第六条 专项委员会 12 第七条 甲方资产的运用并管理 13 第八条 管理报酬、运营费用、亏损与债务承担 15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的信息报告及相关义务 18 第十条 管理评估、风险预警与基金监管 20 第十一条 本管理协议的生效、期限和终止 21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22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23 第十四条 保密 23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24 第十六条 杂项条款 25 前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xx高新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称“基金”)和xx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基于基金合伙协议于xx年7月在中国喀什市签订本管理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1 本管理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明确规定,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委托管理协议、管理协议、本协议或本管理协议 指本《委托管理协议》及本管理协议当事人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甲方或基金 指xx高新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 乙方或基金管理人 指xx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协议 指xx高新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双方 指甲方及乙方。 一方 指甲方或乙方 第二条 委托管理协议当事人 2.1 甲方 名称:xx高新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最终名称以工商局核准登记名称为准) 注册地址:xx经济开发区xx 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x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 存续期间:五年 2.2 乙方 名称:xx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经济开发区xx 法定代表人:x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制 存续期间:xx.06.30-长期 第三条 委托管理事项 3.1 根据甲方合伙协议,甲方的日常经营及投资活动将按照甲方合伙协议和本管理协议约定的条件委托给乙方运营和管理。 3.2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合伙协议和本管理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运营及管理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3.2.1 为甲方提供全面的日常运营服务。乙方受托向甲方提供的日常经营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代表甲方接受往来函件的地址、信箱、指定联系人、进行财务收付、设立会计账薄并进行账务处理、进行税务登记及纳税等; 3.2.2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资产及业务均由乙方受托办理并管理。乙方受托业务包括代表甲方对潜在投资项目进行考察、分析,设计投资结构方案并进行谈判,选择投资项目并做出投资决策,对受托管理甲方资产及业务的业绩进行监测,就出售或变卖甲方委托资产的机会做出决策;代理甲方办理经营范围内的其他业务。乙方承诺按照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资产及业务进行管理,乙方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乙方受托代表甲方办理经营所产生的所有风险和业务收益归属甲方,甲方按照甲方合伙协议和本管理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管理费和投资收益提成。 具体来说,乙方作为甲方基金管理人的具体职责如下表(表1): 表1:乙方的受托管理职责 职责项目 职责要点 投资决策 § 在遵守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约定的业务规则前提下,以基金名义进行项目筛选评价、尽职调查与交易条款谈判; § 根据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本基金相关投资做出决策; § 代表基金签署投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完成投资相关法律手续。 资金收付 § 在遵守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约定的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向托管银行下达资金支付和收款指令。 投资项目管理 § 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争取获得董事席位并参与重大决策; § 代表基金提供资源整合、咨询顾问等在内的增值服务; § 基于股东身份、按约定投资条款对被投资企业运营管理进行监控。 投资退出 § 根据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本基金投资退出做出决策; § 代表本基金完成投资退出程序,回收投资本金和收益。 管理报告 § 按规定时间和规范要求向出资人提交《基金管理报告》和财务报表,包括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告。 § 重大事项报告。 其他代理职责 § 代理基金账务处理及文档管理 § 代理基金工商、税务、社保、诉讼等其他所有非投资管理事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的权利 4.1.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甲方合伙协议及本管理协议运营和管理甲方的资产并代表甲方从事甲方经营范围内的其他业务; 4.1.2 依照法律法规、甲方合伙协议及本管理协议,制订甲方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投资的方案等; 4.1.3 代表甲方且为甲方的利益以甲方的名义签订关于甲方投资、退出投资的合同和协议,及其他管理甲方资产而必需或有利于甲方的其他合同; 4.1.4 代表甲方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及因甲方投资所产生的其他权利; 4.1.5 乙方受托代表甲方经营管理的所有风险及业务收益归属甲方,乙方有权按照本管理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管理费用。但乙方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违反甲方合伙协议或本协议、过错或不作为行为给甲方导致的经营风险由乙方承担; 4.1.6 根据本管理协议的约定,代表甲方以甲方的名义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和采取其他合理适当的法律手段以保护甲方资产及利益; 4.1.7 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合伙协议和本管理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4.2 乙方的义务 4.2.1 自本管理协议生效之日起,遵守法律、法规、甲方合伙协议及本管理协议,在对甲方进行日常运营、管理甲方资产及代表甲方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时,必须诚实信用、恪尽职守,并运用一个专业机构所应具有的注意、技能和谨慎;乙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其自身应、并应确保其管理人员、雇员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甲方合伙协议、出资人协议及本协议的约定; 4.2.2 执行并遵守甲方合伙协议、出资人协议及本管理协议确定的甲方的投资准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领域、投资对象、投资阶段、投资进度、投资限制、投资和业务禁止等),根据甲方合伙协议、出资人协议及本管理协议规定的投资决策权限,在制定详细可行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并报甲方合伙人会议批准的基础上,认真履行投资决策权; 4.2.3 本着追求甲方及其投资人最大限度投资回报的原则,为甲方制定投资方案并为甲方寻求、筛选、确认、调查及评估适合的投资,对甲方已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监管,代表甲方行使股东权利,走访被投资企业并提供增值服务,根据甲方的指示向甲方已投资项目派出及撤回董事,就投资和投资退出与相关方进行磋商,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做出安排; 4.2.4 配备足够的具有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营甲方财产; 4.2.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甲方资产的安全; 4.2.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甲方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应付的各项税费; 4.2.7 根据本管理协议的约定,制定甲方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按中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定期编制甲方的财务会计报告,经甲方合伙人会议决议聘请的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向甲方递交审计报告; 4.2.8 按照甲方合伙协议和本管理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与管理报告、项目决策文件以及履职评估、基金净值评估所需资料等信息提供义务; 4.2.9 不得以甲方资产及受托管理的甲方其他业务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或运作甲方资产及其他业务; 4.2.10 乙方或其任何员工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自己或其关联人名义收受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股份赠送或投资入股等。如涉及上述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应全部归入甲方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收入账户。但已通过的投资决议同意乙方员工对被投资项目进行跟随投资的除外; 4.2.11 根据甲方合伙协议和本管理协议的约定保守甲方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甲方合伙协议、本管理协议另有规定或者司法机关、监管机构强制性要求之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4.2.12 当基金托管人违反相关托管协议造成甲方资产损失时,乙方应为甲方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4.2.13 甲方资产或利益受到侵犯或损害时,采取诉讼或其他必要的法律行动保护甲方的利益; 4.2.14 乙方在受托运用甲方资产进行项目投资时,应对甲方存续期间的日常运营费用、应纳税款及其他一切可能的支出进行合理的估算,并预留充足的资金以备该等支付; 4.2.15 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过错和明显不作为或违反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规定导致甲方资产损失或损害甲方出资人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4.2.16 对于涉及基金出资人的关联交易,乙方应及时提交给甲方合伙人会议进行审议表决并严格执行表决结果; 4.2.17 按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甲方资产时取得的每一笔可分配资金向甲方出资人进行分配; 4.2.18 按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受托管理的甲方资产的亏损承担分担义务; 4.2.19 按照双方和基金托管人签署的《资金保管协议》,接受基金托管人对投资运作过程的监督; 4.2.20 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合伙协议、出资人协议和本管理协议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乙方受托为甲方进行的投资 乙方运用甲方资产进行投资,除遵守法律法规、甲方合伙协议及本管理协议的其他规定外,须遵循本条的规定。 5.1 投资理念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管理运营甲方的投资业务需符合甲方的投资理念,即秉承“安全、稳健、诚信、增值”的投资理念,在严格的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所投项目提供全面系统的增值服务。 5.2 投资领域 投资领域应集中于如下领域:高新科技(包括高新技术、新能源、新科技带动下的产业升级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在以上领域的投资额度不低于基金总出资额的60%。 投资对象 投资对象为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5.3 投资阶段 基金投资于处于初创期、早中期阶段的投资对象的金额不得少于基金总出资额的60%。 5.4 委托管理期限与投资进度 委托管理期限与基金存续期一致,原则上为五(5)年,除非依据甲方合伙协议或本协议提前终止。自基金注册登记之日起,第1-3年为基金投资期。投资期之后至基金成立满5年为回收期,回收期内基金不得再进行对外投资。投资期或回收期经甲方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适当延长,但委托管理期限不得超过十(10)年。 5.5 投资地域 本基金承诺在新疆地区投资不低于基金总出资额的50%。 5.6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限制:A)对于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20%;B)基金对于涉及出资人的任何关联交易的投资均需提交基金合伙人会议表决,并经除当事出资人委派董事(代表)之外的基金其他董事(代表)一致同意才能通过。 5.7 投资和业务禁止 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A)投资于已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B)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C)投资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D)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E)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F)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G)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H)以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I)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J) 使用贷款进行投资;K)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从事的业务。 5.8 投资方式 主要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即以甲方的名义通过认购增资、股权受让、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向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并取得被投资企业相应比例的股权。经甲方全体合伙人一致决议书面授权,且在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前提下,乙方可采取其他方式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 5.9 投资决策程序 乙方就运用甲方资产进行的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如下: 5.9.1 项目团队寻找潜在的投资项目 根据甲方合伙协议和本管理协议,乙方将按照投资活动需要设立若干项目团队,确保投资决策的专业性和项目跟踪的持续性,每个项目团队将设有专门的投资经理负责该行业投资项目的选择和投资后的日常跟踪。 5.9.2 总经理批准立项 投资经理初步调查后认为有投资可能的项目,投资经理应准备项目的基本情况报告,报由乙方的总经理(或乙方日常管理负责人)申请立项。 5.9.3 尽职调查及投资建议书 经乙方总经理(或乙方日常管理负责人)批准立项的项目,将委托专业的法律及财务咨询机构分别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并由投资经理组织有关人员以及乙方以外的行业专家对备选项目进行行业尽职调查。尽职调查主要针对投资项目的市场背景、行业情况及企业自身经营、财务状况、法律状况进行,通过尽职调查实现对企业/项目整体情况和未来前景的较好把握。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备选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这些分析指标主要包括:每年复合回报率、内部收益率、净现值的估值分析、考虑风险因素的敏感性分析、增长预测等。在分析过程中,需要继续取得有关资料和数据,同时充分借鉴国际、国内同行业经营数据。分析行业价值链的构成,特别是交易后潜在的构成要素。经过上述分析,由投资经理完成对该项目的投资建议书,内容包括投资综述,行业竞争结构,目标企业分析,管理团队,企业未来发展战略的制定、激励机制的设计、价值评估风险因素的敏感性分析,交易方式、交易成本、主要交易条件及预计的退出方式等。 5.9.4 咨询委员会提出专业意见 投资经理将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议书报咨询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咨询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投资经理提交的投资建议书并出具相应的意见书。 5.9.5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 投资经理将投资建议书、咨询委员会出具的意见书一同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乙方投资决策委员会应结合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根据甲方合伙协议确定的权限和经甲方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对项目投资建议书进行审定并做出是否投资的最终决策。 若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投资的拟投资项目属于涉及基金与基金出资人或出资人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乙方应将该投资项目提交甲方合伙人会议进行表决,并严格执行表决结果。 5.10 投资后的监控 投资完成后,乙方应根据个别投资项目的交易条款,通过以下方式对该投资项目进行监控: 5.10.1 代表基金在被投资企业中行使股东权利、争取获得董事席位,行使董事职权; 5.10.2 及时发现被投资企业重大事项变更或获得被投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并及时行使决策权,形成书面决策记录,阐述决策理由; 5.10.3 被投资企业中代表基金利益的董事或人员应走访被投资企业,听取汇报,深入了解被投资企业情况; 5.10.4 按月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按年获得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经营报告和财务预算并做出审核; 5.10.5 必要时向被投资企业提供资源整合、咨询顾问等在内的增值服务; 5.10.6 一旦发现被投资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变化,可能给甲方投资造成损失,按照乙方内部风险管理机制采取快速决策程序,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5.11 投资退出 乙方在每次投资决策前即应充分考虑到所运用的甲方资产未来的退出方式。 投资退出方式与项目投资决策程序相同。 每次投资退出后,投资经理应对该项投资进行专门分析总结,将总结报告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次投资获得的有关经验、教训应成为未来投资决策的重要借鉴。退出方式主要有: 5.11.1 IPO方式退出 乙方代表甲方以甲方名义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方式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资本运作上市后,乙方代表甲方通过二级市场股权转让实现退出。 5.11.2 投资新设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方式退出 乙方代表甲方以甲方名义与其他企业(主要是上市公司)共同设立新的项目公司,在新公司运行正常后,由上市公司向甲方定向增发收购其持有的股权,甲方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转让股权实现退出。 5.11.3 股权转让方式退出 乙方代表甲方以甲方名义把所持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其他机构投资者,完成退出;或被投资企业作为整体被其他企业收购兼并,甲方按照持有的股份取得收益。 5.11.4 回购方式退出 乙方代表甲方以甲方名义投资企业后,约定退出时间,投资到期后由原股东受让或被投资企业回购甲方持有股权从而实现退出。 5.11.5 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专项委员会 乙方在其董事会下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咨询委员会。 6.1 投资决策委员会 6.1.1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形成投资决策的审议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经过乙方法定权力机构授权,按照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约定的权限和方式对甲方有关投资项目、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回收交易进行最终审议,对运用甲方资产进行的投资、收购、出售、转让等事项做出决定。其授权期限与委托管理协议期限相同。 6.1.2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其成员由基金合伙人会议推荐,乙方决定。任何根据基金合伙协议应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者基金相关权力机构的与基金投资事项相关的议案均应在提交表决之前七(7)个工作日送交引导基金作合规性审查,引导基金具有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或者基金相关权力机构相同的知情权,有权获得基金管理人将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或者基金相关权力机构相同的项目资料,并有权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如引导基金在收到前述议案后七(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该等议案可根据基金合伙协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者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进行表决,并根据表决结果执行。 6.1.3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设主任一名,由乙方委派代表出任。地方政府委派一名成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亲自出席方为有效(以电话、视频或者全体参会委员可以听见或看见的其他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由委员在对项目开发人员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详细研究分析和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对相关议案所做决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地方政府委派的成员对于基金在新疆地区投资具有一票否决权。 6.1.4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乙方拟订,甲方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6.1.5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最终决策经由乙方和甲方法定权力机构按法律程序执行。 6.2 咨询委员会 6.2.1 乙方下设咨询委员会,由三位成员组成。其主要义务为:应乙方要求,对投资经理上报的项目提供专业意见,以及提出风险评估和防范建议。 6.2.2 咨询委员会由甲方合伙人会议推荐的人选、国内相关领域专家或企业界人士组成,咨询委员会委员由乙方董事会(对于合伙企业,则为合伙人会议)任命。 6.2.3 乙方就某个投资项目征询相关咨询委员会委员意见或建议的,相关咨询委员会委员发表的意见或建议由乙方进行记录并形成书面文档,供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参考。相关书面文档由乙方作为该项目资料归档。 第七条 甲方资产的运用并管理 7.1 甲方资产由乙方运用并管理,乙方应保障甲方资产的安全,保护甲方及其出资人的合法利益。乙方应保证甲方账户、资产与乙方自有的账户、资产以及由乙方管理的其他委托人的账户、资产相区别,保持甲方账户、资产的独立。 7.2 由乙方提议并经甲方合伙人会议审查同意,双方选择满足如下条件的基金托管人,并签署三方《资金保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具有独立性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二)与甲方主要出资人、基金管理人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利害关系;(三)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四)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双方同意,由基金托管人按照《资金保管协议》的约定,以“收支两条线”为原则受托保管甲方财产,为甲方投资运作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同时按约定的流程和规范对甲方的投资运作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查等。 7.3 乙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合伙协议、本管理协议的约定,制作其管理的甲方资产业务的记录、账册、报表等,并在本管理协议终止时向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移交前述甲方资产业务的记录、账册、报表; 7.4 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或甲方出资人的要求,对甲方或其出资人就甲方资产管理业务所进行的质询,及时做出解释、说明或应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在甲方年度合伙人会议或甲方另行通知的同级别的临时会议上,乙方应当就甲方资产的管理情况或有关具体问题向甲方及其出资人详细报告。 7.5 乙方因甲方资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以及受托管理甲方其他业务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归入甲方资产;乙方不得将甲方资产归入其自有财产。 7.6 乙方因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甲方资产不属于乙方的清算财产。 7.7 乙方管理运作甲方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乙方自身的债务相互抵销。乙方因管理不同委托人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8 非因甲方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甲方资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 管理报酬、运营费用、亏损与债务承担 作为乙方提供本管理协议项下受托运营管理服务的对价,甲方将根据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约定的数额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年度固定的基金管理费和绩效分成(业绩奖励)作为管理报酬。同时双方同意按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约定的顺序承担甲方资产(基金)亏损。 8.1 年度固定的基金管理费 8.1.1 年度固定的基金管理费的支付标准和计提基础依基金所处运作阶段不同而不同。具体如下:A)在基金投资期和投资延长期,年管理费为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B)在基金回收期,年管理费为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1.5%;C)在基金回收延长期,年管理费为基金未收回投资额的1%。 8.1.2 年度固定的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存续期间每年一次预付。自基金成立后每满一年后十(10)日内将下一期间管理费划入基金管理人银行账户,首笔管理费支付时间为委托管理协议签署之日起十(10)日内,支付期间为基金成立日至基金成立满一年之日,按天计算。 8.1.3 如果对乙方的委托因任何原因在甲方存续期届满前终止,则预支给乙方的相关半年期管理费应根据乙方该半年期内实际管理的天数进行折算,并向基金退回折算后应退还的部分。 8.1.4 在计算某一计算期间的固定管理费时,应按计算当日甲方认缴出资总额或未收回投资额为基础计算该计算期间的固定的基金管理费。甲方认缴出资总额或未收回投资额在该计算期间内减少或增加的,应按日计算减少额或增加额对该计算期间固定基金管理费的影响,并应在下一计算期间的固定基金管理费中予以增减。 8.2 费用分担 8.2.1 根据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乙方将承担其自身的运营和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乙方内部专业技能人员(包括投资经理、投资助理、公司其它人员)的费用以及其他为寻找投资机会和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过程中提供一般性支持和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项目档案管理费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费用等)。 8.2.2 根据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下列开支项目列入甲方运营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A)甲方办理注册登记、资格审查、免税手续等产生的费用以及税收与其他政府收费;B)甲方年度内发生的自身的年报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合伙人会议会议费、股权交易费、变更登记、工商年检、信息披露费及各项行政性收费等;C)为维护甲方利益而聘请独立第三方出具法律建议、融资建议、税收建议、会计建议(包括审计)而发生的律师费、顾问费、税务师费、评估师费、咨询师费、会计师费等(但与投资项目筛选评价、投资决策、投资后管理和项目投资退出决策有关的该等费用除外);D)管理、运用或处分甲方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其他政府规费性质的交易费用、甲方年审银行专户余额询证费、银行专户管理费、银行划款手续费、证券开户费、证券交易手续费、证券交易印花税、企业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E)甲方自身的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F)为维护甲方的权利以甲方为主体而提起诉讼或仲裁所发生的解决纠纷费用;G)在甲方已实际支付对某一项目投资款的情况下,与该投资项目筛选评价、投资决策、投资后管理和项目投资退出决策有关的律师费、顾问费、税务师费、评估师费、咨询师费、会计师费等费用均由被投资项目方承担,在被投资项目方不承担的情况下再由甲方承担;H)甲方终止时的清算费用;I)甲方合伙人会议确认应由本基金承担的其他费用。 8.2.3 乙方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甲方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甲方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甲方运营费用,而应由乙方承担。 8.2.4 如果甲方最终没有实际全额支付对某一项目的投资款,则上述已列入甲方运营费用中的、和该项目相关的所有费用均应从甲方运营费用中扣回,改由乙方承担。 8.2.5 除上述基金管理费、已明确的甲方运营费用和按《资金保管协议》应支付给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外,甲方不对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做出支付。 8.2.6 上述费用(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运营费用)均须通过甲方依据《资金保管协议》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支出账户支付,并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合规性审查。 8.3 绩效分成(业绩奖励) 8.3.1 乙方有义务以其专业的投资管理知识、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和勤勉尽职的态度,努力展开和促进甲方的对外投资业务,以期达到甲方投资收益的最大化。甲方经营期间取得的可分配资金应根据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于取得之后的三十(30)天内进行分配。 8.3.2 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具体分配顺序如下:首先让甲方所有合伙人(包括乙方)按实缴出资比例回收其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全部回收后如有余额,则按20%和80%的比例在乙方和甲方合伙人(包括乙方)之间进行分配。甲方合伙人(包括乙方)所获得的80%的收益按其相对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8.4 亏损承担 8.4.1 如因乙方(包括乙方的内部机构、雇员或者乙方委托、授权的任何其他机构、个人)未能按照甲方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勤勉尽责地履行其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故意的不当行为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甲方合伙协议、本委托管理协议或明显不作为行为),造成甲方资产亏损,由乙方应承担该等亏损。 8.4.2 非因上述原因,甲方资产清算时如果出现亏损,首先由乙方以其对甲方的出资弥补亏损,剩余部分由甲方其他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8.5 债务承担 8.5.1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举债。甲方债务仅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如有)、应交税金、应付红利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交应付性质项目,而不涉及到任何形式的对外短期和长期借款。 8.5.2 甲方涉及的上述债务应先以甲方财产偿还。当甲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甲方的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乙方不得要求该等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的信息报告及相关义务 乙方应向甲方履行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9.1 定期报告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向甲方做出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策略、已投资项目监管、拟定投资项目情况、拟定及已退出项目情况等信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补充报告和资料,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提供。 9.1.1 乙方应当在甲方每一会计年度中的每一季度结束之日起三十(30)日内,编制完成甲方季度报告送交甲方合伙人会议。 9.1.2 乙方应当在甲方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60)日内,编制完成甲方中期报告并送交甲方合伙人会议。 9.1.3 乙方应当在甲方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九十(90)日内,编制完成甲方年度报告并送交甲方合伙人会议,甲方年度报告应经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9.1.4 甲方成立不足六个月的,乙方可以不编制甲方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9.2 重大事项报告 当发生对甲方资产或权益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乙方应在合理的最短时间内(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的第十四(14)日)通知甲方,并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发生损失或制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9.2.1 任何有可能影响到甲方资产安全的违法违规或受处罚情况; 9.2.2 任何有可能影响到甲方资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大调整; 9.2.3 乙方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9.2.4 提起或被提起涉及甲方、乙方的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措施; 9.2.5 与甲方资产有关的关联交易(并由甲方有关机构决策); 9.2.6 乙方主要出资人、出资结构及关键雇员发生变更; 9.2.7 乙方发生破产、清算、营业执照被吊销或任何其他使其不具有根据本协议管理甲方资产的资格或能力的事项(应提前报告); 9.2.8 甲方资产或所投资项目重大损失(超过甲方资产或项目投资额的10%); 9.2.9 被投资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技术或产品开发失败,或者被投资企业或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牵涉到任何诉讼和仲裁程序,或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对其财产进行限制; 9.2.10 基金托管人不当行为或失误; 9.2.11 其他乙方知悉的对甲方及其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2.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9.3 项目投资决策文件 乙方应在每一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做出并完成资金拨付后三十(30)日内向甲方提交该项目投资决策全套过程文件。 9.4 履职评估、净值评估和加强监管所需的资料 对于甲方或甲方出资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尤其是引导基金)出于对乙方进行履职评估、对甲方资产进行净值评估和因风险预警而加强对基金运作监管所需的资料,乙方应在该等资料需求提出之后的二十(20)日内提交。 9.5 甲方信息资料的保管与查阅 甲方或甲方的出资人或授权的代理人有权随时自行查阅乙方保管、保存的甲方文件、资料、帐薄、凭证等文件,并有权随时自费聘请外部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财务文件进行相关的审计。但受委派的外部审计机构在查阅有关资料时,应当向乙方出具甲方的书面授权和保密承诺。 第十条 管理评估、风险预警与基金监管 10.1 履职与基金净值评估 10.1.1 双方同意,由引导基金或其授权代理人出于引导基金监管目的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按本协议受托管理甲方资产(基金)的履职情况和基金净值进行评估。 10.1.2 乙方同意应引导基金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包括基金管理人履职评估所需资料、基金托管人履职评估所需资料和基金净值评估所需资料等),并为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10.2 风险预警与监管 10.2.1 双方同意按照引导基金的要求建立关于基金管理的风险预警与监管机制。并依据不同的风险级别做好自律监管,同时积极配合引导基金及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做好正常监管、强化监管、重点监管和深度监管。 10.2.2 乙方及其管理团队成员同意引导基金或其授权代理人将对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履职评估的结果、对其受托管理的甲方资产(基金)所做的净值评估的结果以及其在受托管理甲方资产过程中的业绩记录,违法违规、违约或不作为等污点记录,以及乙方管理团队成员的个人简历等职业信息通过网站及其他媒介渠道进行公示或公告,并接受外部任何第三方的开放式查询和验证。乙方及其管理团队成员在本协议签署时同意同时签署一份声明,对本条所述之公示、公告、查询和验证可能给乙方或乙方团队成员所造成的声誉影响不追究任何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管理协议的生效、期限和终止 11.1 本管理协议在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后且地方政府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11.2 本委托管理协议的任何修改均应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经甲乙双方法定权力机构以决议的方式做出。 11.3 本管理协议在基金存续期内始终有效,除非根据第11.4条提前终止。 11.4 本管理协议的终止或单方面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管理协议终止: 11.4.1 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管理协议; 11.4.2 甲方或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11.4.3 一方严重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严重损害的,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三十天仍不采取有效措施补救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本管理协议; 11.4.4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管理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A)违法违规:乙方团队成员个人或乙方的任何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致使甲方利益受损的;B)过错、过失、违约或不作为:乙方的过错、过失或任何违反甲方合伙协议或本协议等违约或明显不作为行为致使甲方利益受损的;C)资格条件丧失:乙方总经理或投资总监离职,或其他2名以上专业骨干员工同时离职且乙方未能提供有效证明证实其已有后续接替者且该等接替者有足够的专业特长、经验和能力足以满足甲方本协议项下的要求,或其他甲方要求的资格条件丧失;D)基金重大亏损:任一时点甲方资产净值亏损达到20%以上的;E)实际控制人变更:在乙方完成对甲方70%的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乙方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F)乙方或乙方出资人未经甲方的允许,将其持有的甲方出资进行质押的,或者将乙方出资人的出资质押的; 11.4.5 本管理协议规定的期限届满,双方没有续期的; 11.4.6 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 11.5 本管理协议终止后的义务 11.5.1 本管理协议终止后,乙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妥善保管甲方的业务资料及资产,并根据甲方的指令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人及时办理乙方所受托运营管理的甲方业务、资产的移交手续。 11.5.2 本管理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在三个月内由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乙方所管理的甲方资产及业务的审计报告提交给甲方,会计师事务所由甲方聘请。 11.5.3 本管理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将属于甲方业务范围的有关合同、协议、财务记录、印章、权证及有关的法律文件移交给甲方。 11.5.4 本管理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终止之前已经形成的权利和责任。 11.5.5 甲方有权就乙方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或甲方合伙协议或本管理协议而给甲方资产造成的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11.5.6 在不存在一方违约前提下,本管理协议项下年度固定的基金管理费应计算至本管理协议终止日。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本管理协议一方违反本管理协议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2.2 本管理协议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得知后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2.3 双方同意,在乙方没有故意的不当行为(过错)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其在甲方合伙协议或本管理协议项下义务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甲方不应就其所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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