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非交易类证券划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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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非交易类证券划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登记结算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管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融资融券非交易划转类业务主要包括券源划转、担保证券转入、担保证券转出、余券划转等业务。 第二章 券源划转 第三条 券源划转是指将证券从公司自营账户划转至融券专用账户,或者将证券从公司融券专用账户划转至自营账户。 第四条 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限定的范围内,审批融券标的证券的品种,公司自有证券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的融券标的证券才可用于融券业务。公司融券专用账户中的证券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其数量与相关部门卖出数量合计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关于“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自营部门提供可融证券的,财务总部负责可融证券的额度和品种管理,下达可融证券划拨指令,自营部门按照指令划拨证券,结算托管总部负责券源划转的证券清算。 (一)财务总部根据市场情况和可融券种价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融券专用账户中证券的数量,确保融券规模控制在公司确定的融券规模上限的80%以内,防止证券价格突变导致融券规模超过上限。 (二)信用业务总部提出融券需要,在与研究所确定的标的证券品种范围内,根据财务总部提供的可融出证券品种及数量,选择并准备具体适合的可融券品种及数量。 (三)财务总部向自营部门下达划券指令。根据划券指令,自营部门将相应品种、数量的证券划拨到融券专用账户。 (四)结算托管总部完成证券清算后,财务总部、信用业务总部、自营部门通过系统查询证券划拨结果与融券专用账户明细。 (五)信用业务总部根据融券专用账户上的可融证券品种与数量,在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进行当日可融证券参数的设置。 (六)当需要减少融券专用账户上的可融证券品种或数量时,财务总部将于开市前将要减少的品种、数量通知信用业务总部,信用业务总部在开市前完成系统中可融证券参数的设置。同时,财务总部向自营部门下达《融资融券业务券源划转申请表》,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券源划转申请表》,自营部门在系统中将证券从融券专用账户划转至公司自营账户。 第六条 信用业务总部购买券源的,由信用业务总部负责可融证券的额度和品种管理、划拨证券,财务总部负责相关财务核算,结算托管总部负责券源划转的证券清算。 (一)信用业务总部根据市场情况和可融券种价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融券专用账户中证券的数量,确保融券规模控制在公司确定的融券规模上限的80%以内,防止证券价格突变导致融券规模超过上限。 (二)信用业务总部在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审批的标的证券品种范围内,选择并准备具体适合的可融券品种及数量。 (三)信用业务总部根据业务需要及可融券品种及数量将相应品种、数量的证券划拨到融券专用账户。 (四)结算托管总部完成证券清算后,财务总部、信用业务总部通过系统查询证券划拨结果与融券专用账户明细。 (五)信用业务总部根据融券专用账户上的可融证券品种与数量,在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进行当日可融证券参数的设置。 (六)当需要减少融券专用账户上的可融证券品种或数量时, 信用业务总部在开市前完成系统中可融证券参数的设置。同时,信用业务总部交易创新应用岗填写《融资融券业务券源划转申请表》,经信用业务总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将证券从融券专用账户划转至公司自营账户或将需减少的可融证券进行冻结。 第三章 担保证券转入 第七条 担保证券转入是指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从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客户担保证券可申请在营业部柜台转入或通过外围系统转入。客户申请通过柜台转入担保证券时应填写《担保物划转申请单》: (一)只有同名的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之间方可进行担保物转入; (二)申请转入的证券品种必须在公司发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 (三)限售股份和个人客户的已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能作为担保物,不接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持有的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 (四)当全体客户的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超过10%时禁止客户转入该股票; (五)公司不接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作为担保物; (六)不接受已经停牌的证券作为担保物。 第八条 客户通过柜台转入担保证券时,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根据客户提交的《担保物划转申请单》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通过“担保物划转”菜单中,由客户输入密码后,将指定的证券转入客户同名的信用证券账户,复核岗复核通过后,操作生效,打印凭条请客户签字确认。 第四章 担保证券转出 第九条 担保证券转出是指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从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当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其信用账户中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但提取后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只有同名的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方可进行担保物转出; (一)客户转出证券时可通过外围系统转出或在柜台填写《担保物划转申请单》进行转出。 (二)客户通过柜台转出担保证券时,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首先应查看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是否超过300%,然后根据客户提交的《担保物划转申请单》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通过“担保物划转”菜单中,由客户输入密码后,将指定的证券转入客户同名的普通证券账户,复核岗复核通过后,操作生效,打印凭条请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且已了结债务后,客户可以申请将担保证券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同名的普通证券账户。客户可以通过外围系统转出担保证券,也可在柜台填写《担保物划转申请单》。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根据客户提交的《担保物划转申请单》,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通过“担保物划转”菜单将指定的证券转至客户同名的普通证券账户,复核岗复核通过后,操作生效,打印凭条请客户签字确认: (一)客户申请提前终止合同; (二)客户融资融券合同到期; (三)在合同有效期间,如客户的资信状况发生变化,且根据公司内部的相关政策客户不再符合作为公司融资融券客户的标准时,则公司可以要求客户提前清偿所欠债务并解除合同; (四)公司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合同提前终止; (五)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合同提前终止; (六)客户信用账户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且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3个交易日内仍未了结该笔融券债务的,合同提前终止; (七)机构投资者发生合并、分立、重大资产重组或影响其债务承担能力情形的; (八)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账户记载的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 (一)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应对司法机关提供的文书等资料(包括介绍信、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人员工作证等)进行必要的审核(营业部在审核过程中如无法确定协助文书上的协助内容是否属于协助司法冻结流通证券业务的,需向相关人员说明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讲解客户信用账户与普通账户之间的区别,必要时可向相关人员提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等制度文件。如有疑问,营业部可向公司风险控制总部咨询确认),查询客户信用账户和所负债务情况,并填写《特殊业务审批单》,传真到信用业务总部申请提前终止合同。 (二)如果客户信用账户未能全额归还所负债务,则信用业务总部授信管理岗应在司法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当天,通知信用业务总部风险监控岗启动平仓流程,直至客户足额清偿债务。在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信用业务总部授信管理岗应通知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该账户的处理结果。 (三)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根据处理结果通知,填写《担保物转出单》,经复核岗复核后,通过系统将剩余证券资产转移至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投资者的银行信用三方账户,并就相关客户的普通账户资产,按照《营业部协助司法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流程及操作细则》的规定,协助司法执行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当出现(一)客户(客户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二)客户(客户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等情形、(三)发生客户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等特殊情况的,客户信用账户记载的资产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了结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 (一)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信用账户管理岗向相关人员说明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并讲解客户信用账户与普通账户之间的区别,必要时可向相关人员提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等制度文件。信用账户管理岗填写《特殊业务审批单》传真到信用业务总部,申请提前终止合同。 (二)如果客户未能全额归还所负债务,信用业务总部授信管理岗应在申请第二个交易日通知信用业务总部风险监控岗启动平仓流程,直至客户足额清偿债务。待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信用业务总部授信管理岗应通知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该账户的处理结果。 (三)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根据处理结果通知,填写《担保物转出单》,经复核岗复核后,通过系统将剩余证券资产转移至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投资者的银行三方信用账户,并就相关客户的普通账户资产按照经纪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协助办理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余券划转 第十三条 余券是指客户买券还券或公司强制买券还券数量大于客户实际借入证券数量的部分。 第十四条 每个交易日(T日)收市后,信用业务总部资券管理岗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查询余券数据,填写《余券划转申请单》提交信用业务总部业务管理岗、负责人进行审核和审批。 第十五条 信用业务总部资券管理岗在下一交易日(T+1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余券划转申报,此操作设置复核,并在T+2日查询划转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用业务总部、财务总部、自营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9 ~ 证券股份有限融资融券客户征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信用风险,加强信用管理,提供授信依据,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是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据此就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价。 第三条 征信工作由征信调查、征信评分、信用等级评定、最高授信额度控制量测算四部分组成。 第四条 征信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个人客户与机构客户。 第二章 征信调查 第六条 征信调查是征信工作的起点,所获得的每一项信息是征信评分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七条 征信调查包括客户资料的收集、审查与沟通交流等内容。 第八条 客户征信资料是在受理客户申请时,要求客户提交的资料,是对客户基本情况、财产与收入状况、诚信情况等进行说明与证实的书面文件。 第九条 客户提交资料由必须提交与选择提交两类组成。 第十条 沟通交流是指通过推荐人与客户沟通、交流,对客户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情况、风险偏好、诚信情况、实际需求等相关信息)进行全面了解,由此获取的信息作为客户提交资料的补充。 第十一条 征信调查阶段所获取的信息应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并保存,各营业部推荐人负责客户提交资料的搜集与初审,负责与客户沟通、交流,并对征信调查的结论出具推荐意见,以书面形式记载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内,依次提交给营业部风险防范员、营业部负责人审核。通过审核的客户资料及表单交由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负责电子文档的录入、提交与保存。 第三章 征信评分 第十二条 征信评分是指依据征信调查形成的客户信用资料,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评定信用分值。 第十三条 客户征信评分采用百分制,设若干评分因子,根据评分标准对每项因子评分,累计分值即客户的信用分值。评分因子明细及评分标准由公司信用业务总部制订。 第十四条 征信评分满分100分。 第十五条 征信评分低于60分的,公司不继续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第十六条 征信评分所考察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信用情况、财务情况、证券投资情况和营业部评价。 基本情况考察客户身份状况、机构简况、经营管理素质等可能导致信用风险的基本因素。主要考察指标有个人客户的年龄、职业,机构客户的成立时间、规模、股东实力及支持情况、机构管理层的稳定性、投资管理团队的投资管理经验、稳定性等。 信用情况考察客户的金融机构信用记录及社会信用的诚信情况,评价客户的违约风险。主要考察指标有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处罚记录;历次融资融券合同期内追加担保物是否及时足额情况、强制平仓记录次数及严重程度等。 财务情况考察客户的财务与收入状况,评价客户债务偿还能力。主要考察指标有个人客户的收入情况、负债情况、A股及其它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B股、港股、基金、期货权益及债券、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其它资产,机构客户的资产负债率、速动比例、现金流动负债比例、净资产收益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流动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平均增长率、净资产平均增长率等。 证券投资情况考察客户证券投资经验及风险偏好,评价客户的证券投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主要考察指标有投资年数、资产规模、持股结构、股票波段操作情况、账户日收益率波动率、年化收益率、亏损控制能力、换手率、账户日均证券市值与账户资产总值比等。 营业部评价是指营业部根据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日常了解做出的综合评价,包括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知识测试得分情况、客户对营业部的重要程度等。 第十七条 征信评分工作 鉴于营业部推荐人具备便于了解客户情况的优势,由营业部推荐人首先根据客户提交的材料及与客户沟通的结果对客户进行预征信,并报营业部风险防范员及营业部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将相关情况录入系统,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具备相应的征信评分模块,可准确计算客户的信用分值。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是对客户偿债能力、违约概率进行综合评价后的直观结果,客观体现客户的资质。 第十九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为征信评分所得的信用分值。 第二十条 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C级和D级8个风险递增的级别,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信用等级 特征描述 征信分值 AAA 极佳 91(含)及以上 AA 优秀 85-90 A 良好 80-84 BBB 较好 75-79 BB 一般 70-74 B 可接受 65-69 C 慎贷 60-64 D 不可接受 60以下 第五章 最高授信额度控制量的测算 第二十一条 最高授信额度控制量是给予客户融资融券信用的最高限额,是加强授信额度控制,防范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二条 最高授信额度控制量根据客户的普通及信用账户(统称:账户)内的资产情况和信用等级确定。 最高授信额度控制量=客户账户资产×信用等级系数 第二十三条 客户账户资产的计算: (一)首次申请的客户取普通账户内当日资产余额; (二)再次申请的客户应加计信用账户内的资产余额,资产余额=信用账户总资产-信用账户总负债。 第二十四条 各信用等级的等级系数如下: 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系数 AAA 2.0 AA 1.93 A 1.83 BBB 1.68 BB 1.49 B 1.27 C 1.00 第六章 信用等级重检 第二十五条 如客户未触发信用等级重检条件,信用等级自动延续。信用业务总部每年按信用账户数量一定比例年检。 第二十六条 推荐人对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触及重检条件的客户进行信用等级重检,及时调整客户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七条 启动信用等级重检的条件: (一)个人客户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机构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发生客户无法履约的风险; (二)融资融券合同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信用状况受到怀疑; 1、客户在合约到期日采取了自行平仓操作但未全额了结合约导致的强制平仓次数达5次; 2、除上述1的情况外,强制平仓达2次。 (三)信用业务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出具信用重检名单; (四)根据公司风险控制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出具的可疑交易名单,认定客户有可疑交易的行为; (五)营业部认为有必要进行信用重检的情况; (六)其他须进行等级重检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信用等级一经重检,应当重新评定客户信用等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信用业务总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及评分标准,并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信用业务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 28 ~ 附件一: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管理细则 一、股票品种 (一)可充抵保证金(股票)名单及折算率 研究所建立独立选股流程,从全部A股中依次选择满足基本条件的股票样本空间;运用股票综合评价系统(基本面、市场面、研究员评级)确定初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入选初选名单的股票品种的综合评价体系指标存在重大、临时异常变化的,予以剔除;比对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选取重叠部分作为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根据股票品种综合评价结果,使用分位数法确定个股折算率,如超过证券交易所折算率,以证券交易所公布折算率为准。 信用业务总部从分散投资组合风险的角度出发,对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折算率提出调整意见。 1、股票样本空间 研究所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上市流通A股股票品种纳入选股样本空间: a、非交易所规定处于新股上市初期的股票; b、总市值或流通市值不低于一定规模; c、近一个季度股东人数不低于一定数量; d、近一个月无巨额限售股解禁(当期解禁限售股数量占总股本不超过一定比例),或巨额解禁限售股股东属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e、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f、股票价格无明显的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 2、股票综合评价系统 股票综合评价系统包括基本面、市场面、估值面、指数成分股评价和综合评价方式五个基本模块。 a、基本面 主要考虑盈利能力、成长性等。其中盈利能力指标选取净资产收益率,成长性指标包括过去3年净利润年度复合增长率、过去3年营业收入年度复合增长率。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可参考其他辅助指标。 对主要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指标,采用等权重加权打分法作为基本面的综合评分结果。公式如下: b、市场面 市场面考虑宏观流动性、波动性两项指标。 (a)宏观流动性指标:综合评估近一个月日均换手率和日均成交量。首先将各股票近一个月日均换手率和日均成交量分别排序测算序位数,并按照1:2的比例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各股票宏观流动性综合评分结果。 (b)波动性指标:通过近一个月股票收益率变动标准差测算。 股票收益率标准差,以股票品种在评估日之前一个月内历史价格收益率为评估对象。 如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市场面评估除上述指标外,增加微观流动性(买卖价差、市场深度)等评估因素。 c、估值面 估值层面主要选取股票市盈率和市净率两个指标,按照1:1的比例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各股票估值综合评分结果。 d、指数成分股评价 考虑是否主要指数成分股,并给予相应的评分。 第一档:上证50和深成指成分股; 第二档:非上证50和深成指成分股,而属于上证180和深100成分股; 第三档:非上证180和深100成分股的主板股票; 第四档:非上证180和深100成分股的中小板股票; 第五档:非上证180和深100成分股的创业板股票。 e、综合评价方式 (a)正常市场阶段,对样本空间内的股票,先分别测算基本面、市场面、估值面以及指数成分股评价四项指标的综合分值,然后进行排序,对序位数加权平均,得出个股的综合评分。 (b)特殊市场阶段,在前述结果基础上,以微观流动性指标(买卖价差评估模型、市场深度评估模型)、其他基本面指标作为辅助参考指标,对前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初选名单进行调整。 3、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股票)名单 a、入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初选名单的股票,如满足以下条件,确定为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 (a)股票综合评价系统内的相关指标未出现重大、临时异常变化; (b)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重叠部分。 b、折算率确定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的确定依据以下两步骤: (a)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内股票以综合评分排序,按照分值优先下的近似正态分布划档,各档间折算率相差5%,每档内股票折算率相同; (b)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折算率水平比较,如研究所折算率水平高于证券交易所标准,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折算率水平为准。 4、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股票)名单定期调整 研究所每月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定期调整,调整方式为重启评估流程,输出新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折算率。 5、信用业务总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股票)名单二级评选 信用业务总部从分散投资风险角度出发,适当考虑行业权重自然分布,对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进一步删减,或调低相关股票品种折算率水平。 信用业务总部在每月收到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更新名单后启动定期调整,调整方式为重启评估流程,得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调整意见。 (二)标的证券(股票)名单 1、研究所标的证券(股票)初选名单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融资标的证券名单、融券标的证券名单确定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初选名单。 2、研究所标的证券(股票)名单确定 依据前述确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中综合评价体系排名结合市场环境变化、股票的重大或临时异常变化等情况对初选名单进行调整确定研究所标的证券(股票)名单。 3、研究所标的证券(股票)名单定期调整 研究所每月对融资标的证券名单及融券标的证券名单定期调整,调整方式为重启上述流程,输出新的融资标的证券名单及融券标的证券名单。 4、信用业务总部标的证券(股票)名单二级评选 a、融资融券业务集中度预警 (a)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风险监管总部、信用业务总部交易监控岗的集中度预警,对研究所标的证券名单进行删减。 (b)融资融券业务集中度预警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流通市值比例; 单一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 单一客户融券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 所有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 所有客户融券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 b、融资融券业务异常交易 (a)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风险监管总部、信用业务总部交易监控岗关于融资融券业务异常交易预警中涉及的个股,对研究所标的证券名单进行删减。 (b)融资融券业务异常交易预警包括但不限于: 单一客户对单只证券进行大额申报、大额成交、大额撤单、频繁撤单; 客户在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 客户利用大额资金集中或持续买入单只证券; 同一营业部客户之间或者不同营业部固定客户之间频繁出现互为对手方交易; 同一地区所属营业部或者同一营业部的客户集中买入单只证券且数量较大等情况。 c、基金持有集中度 每季度统计公募基金持有股票流通市值的比例,根据基金季报(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披露)将公募基金对十大重仓股的持有情况汇总,加总各基金对某一股票持股数占该股票流通股的比重,得到该股票基金持有集中度。如研究所标的证券名单内股票品种该比例长期过度集中,予以剔除。 d、追加率情景模拟 使用个股历史价格,模拟一组虚拟客户在一定时间段内的追加率(维持担保比例触及警戒线的客户数量相对所有客户数量占比)。 (a)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情景模拟: 假设客户在信用账户存入现金作为担保物,全额融资买入单只股票品种,之后持有现金不动。 (b)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情景模拟: 假设客户在信用账户存入现金作为担保物,全额融券卖出单只股票品种,之后持有现金不动。 (c)追加率情景模拟评价 评估对象为研究所标的证券名单全部个股,模拟时间段为60个交易日(三个月),使用该股票品种评估日250个交易日(一年)收盘价为数据来源。 将个股按照模型输出的追加率逆序排列,融资(券)标的证券模拟追加率末位5%的股票品种,分别从研究所融资(券)标的证券名单中剔除。 二、基金品种 (一)研究所可上市交易基金样本空间 研究所可上市交易基金样本空间为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部基金产品,包括ETF、LOF、传统封闭式基金和创新类基金产品。 (二)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可上市交易基金)名单 1、样本空间内上市交易基金,剔除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的基金品种,其余入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初选名单: a、上市交易时间不足一个月; b、有到期日的基金品种,距到期日在六个月以上; d、ETF、LOF上市交易份额、传统封基已上市流通基金份额不足100万份; e、基金公司、基金产品、基金经理存在违规行为; f、基金在近十二个月内存在信息披露的欺诈、失误,导致对持有人或投资者投资决策发生误导,造成基金资产净值损失,或虽未发生损失,但对清算、运营造成影响。 2、ETF、LOF、传统封基综合评价系统 ETF、LOF、传统封基综合评价系统包括基金上市可交易份额、波动性、流动性三个基本模块。其中波动性指标选取近一个月基金年化波动率,流动性指标包括近一个月日均换手率和日均成交量。 ETF、LOF、传统封基综合评分按如下公式计算: 3、折算率确定 a、ETF (a)交易所标的券种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b)将ETF以综合评分排序,排名前50%ETF(不包括标的券种)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5%;排名后50%ETF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b、LOF和传统封基: 将基金以综合评分排序,按照一定比例划档,各档间折算率相差5%,每档内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c、创新类基金产品 创新类基金产品按其风险特征划分折算率。 股票型创新基金中分级基金A类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5%,分级基金B类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0%,非分级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债券型创新基金中分级基金A类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分级基金B类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非分级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5%; 3、研究所将上述初选名单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名单比对,选取重叠部分作为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可上市交易基金)名单,如折算率超出证券交易所标准,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折算率为准。研究所的基金品种每月重新评估,得出新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 (三)研究所标的证券(可上市交易基金)名单 1、研究所标的证券(可上市交易基金)初选名单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融资标的证券(可上市交易基金)名单、融券标的证券(可上市交易基金)名单确定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初选名单。 2、研究所标的证券(可上市交易基金)名单确定 a、ETF 依据ETF的期末资产净值规模、日均换手率以及重大或临时异常变化等情况对初选名单进行调整,确定研究所标的证券(ETF)名单。 b、LOF 依据LOF的期末资产净值规模、日平均场内份额、持有人数以及重大或临时异常变化等情况对初选名单进行调整,确定研究所标的证券(LOF)名单。 c、传统封闭式基金 依据传统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期限、期末资产净值规模、日均换手率、持有人数以及重大或临时异常变化等情况对初选名单进行调整,确定研究所标的证券(传统封闭式基金)名单。 d、创新类基金产品 依据创新类基金的风险特征、存续期限、流动性以及重大或临时异常变化等情况对初选名单进行调整,确定研究所标的证券(创新类基金)名单。 (四)信用业务总部二级评选 信用业务总部根据资产配置情况及融资融券交易情况,对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可上市交易基金)名单、折算率、研究所标的证券(可上市交易基金)名单提出调整意见。 三、债券品种 (一)研究所债券样本空间 研究所可上市交易债券品种样本空间为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转债存债、可转换债券等。 (二)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债券)名单 1、样本空间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债券品种入选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债券)初选名单: a、距到期日六个月以上,上市交易时间超过一个月; b、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转债存债最近三个月累积成交额不得低于500万元; c、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转债存债的主体评级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评级AA级(含)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公司债发行主体必须是国内上市公司; d、国债为非续发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转债存债、可转债等未长期停牌或被特殊处理。 2、折算率确定 a、国债、地方政府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b、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转债存债等按照评级确定折算率。AAA级、AA+级、AA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转债存债等的折算率分别不高于80%、75%、70%。 c、可转换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研究所将上述初选名单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名单比对,选取重叠部分作为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债券)名单,如折算率超出证券交易所标准,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折算率为准。研究所的债券品种每月重新评估,得出新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债券)名单及其折算率。 (三)研究所标的证券(债券)名单 1、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融资标的证券(债券)名单、融券标的证券(债券)名单确定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债券)初选名单。 2、研究所根据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品种的评级以及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品种的待偿还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发行人的上年末净资产、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等情况对初选名单进行调整确定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债券)名单。 (四)信用业务总部二级评选 信用业务总部根据资产配置情况及融资融券交易情况,对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债券)名单、折算率、研究所标的证券(债券)名单提出调整意见。-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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