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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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管理,防范运作风险,保障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安全高效运行,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管理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以下简称 “托管业务”)是 指公司依据与客户的协议约定,通过为客户提供资产保管、投资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及报告等职能,履行托管人义务。综合托管业务的服务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包括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客户”)。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服务协议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 第五条 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效益匹配、风险可测可控、跟踪检查和预警报告等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分级授权、统一审批、统一业务与技术平台、实时监控。 第六条 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组织架构按照公司董事会—公司管理 层—业务执行部门三个层级的体系设立和运行。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私募基金外包 服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是公司私募基金外包服务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综合托管业务主要业务执行部门职责: (一) 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部作为综合托管业务日常运营的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托管业务的资产保管、投资清算、投资监督、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与报告等日常运营管理,追踪托管业务的政策动向、同行业务开展情况,做好对外联络、对内协调工作;制定综合托管业务客户资质审查标准;协同业务推介部门受理客户综合托管业务需求,与客户沟通综合托管业务的具体内容和开展细节;确定综合托管业务的费率政策,完成与综合托管业务所涉费用计算;制定相关协议文本,并根据公司审批意见完成相关协议的签署事宜;配合信息技术部完善综合托管业务技术系统的功能;协同处理客户违规行为;处理客户投诉与纠纷事宜,预防、处置突发事件; 持续了解客户的反馈信息,跟进客户业务需求,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二)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 做好营业部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宣导和推介,协同资产托管部做好营业部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培训与咨询;统计日常业务开展情况,制订营业部营销与考核方案;协同处理客户违规行为;参与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推广和持续服务等工作。 (三) 销售交易总部 负责销售交易总部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宣导和推介,协同资产托管部做好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培训与咨询;统计日常业务开展情况,制订营销与考核方案;协同处理客户违规行为;参与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推广和持续服务等工作。 (四) 财富管理中心 协同推介部门受理客户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需求,遴选、引进私募基金等各类金融产品。 (五) 运营管理总部 负责对资产托管部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运营支持。 (六) 信用业务管理总部 负责信用业务的管理和运作,协同资产托管部做好从事信用业务的私募基金 客户服务;协同推介部门受理信用业务相关的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客户需求;对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中的信用业务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和咨询。 (七) 法律合规部 负责审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相关制度及协议文本,组织合规检查,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或要求指导、协助或处理与业务相关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组织、督导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信息隔离工作;对重大问题或决策提供合规咨询、出具合规意见书等合规管理工作。 (八) 风险管理部 负责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或要求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并对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提供咨询意见;制定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风险监控措施,并实施监控。 (六) 信息技术部 负责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涉及的技术系统的功能实现、运行维护、升级优化等工作。 (七) 稽核部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进行稽核检查,出具稽核报告。 (八) 计划财务部 负责根据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托管业务的风险准备金进行计提和管理,对托管业务收入进行核算和分配。 (九) 营业部及其它业务推介部门 各营业部、分公司、子公司等业务推介部门(以下简称“推介部门”)在公司统一管理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积极参与项目承揽,认真落实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客户推介、风险控制等规范措施,及时处理客户违规行为;负责向客户讲解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内容,指导客户办理业务的相关手续;负责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推广、持续服务等工作;共同做好客户投诉与纠纷处理事宜。 第三章 客户管理与业务审批 第八条 资产托管部负责制定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推介方案和推荐流程, 推介部门应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做好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宣传、推介和承揽。 第九条 资产托管部负责组织公司相关推介部门、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业务 推介指导与培训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相关推介部门的咨询。 第十条 资产托管部应当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客户资质管理制 度和资质审查标准,明确客户资质管理的原则、内容和工作程序,做好业务开展前的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果严格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业务开展前,资产托管部应当向有合作意向的客户告知该业务的服务原则、服务性质、服务内容、服务费率及服务方式。 第十二条 业务开展前,公司应对托管协议及相关协议内容的合法性、条款的完备性、约定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以及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显失公平等法律事项进行审核,审慎的签署协议。 第十三条 资产托管部应当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客户管理和投 诉管理制度,在业务开展期间,持续跟踪了解客户的反馈信息,保持信息双向沟通,并持续跟进客户业务需求,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 资产保管 第十四条 资产托管部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托管业务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保管的原则、内容和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的现金类资产主要以现金、存款等形式存放在银行和以保证金等形式存放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私募基金托管账户是以私募基金的名义在指定存管银行开立的,与私募基金客户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的银行存款账户,通过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不同托管客户资产分账管理,专人负责监督托管账户的变动情况实现对现金类资产的保管。 第十六条 对以证券账户的方式存管在中国结算公司、基金公司、注册登记机构等各类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资产,通过监督这些证券账户的变动情况实现对沪/深交易所市场、期货市场、开放式基金市场上证券资产的保管;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以期货合约形式存在的资产,则通过核对期货持仓明细等数据的方式监督期货资产的变动。 第十七条 托管客户资产数据采取集中统一、全面完整的方式存放在托管客 户资产数据库中,资产托管部定期对各类资产进行核对与清查,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八条 在托管业务系统中,资产托管部为每个私募基金设立独立的产品账户,单独核算,分账管理;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在账册记录、凭据保管等方面完全独立,实行专户管理。 第五章 投资清算 第十九条 资产托管部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托管业务投资清算制度,明确投资清算的原则、内容和工作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投资清算事宜,履行投资清算职责。 第二十条 综合托管业务投资清算遵循集中统一、规范有序、服务高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资产托管部应当与客户拟订结算协议或者在托管协议中约 定结算条款,明确双方在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协议签订时,应向管理人讲解、沟通结算规则,如遇相关结算规则的修订,应及时与管理人商讨变更托管协议。 第二十二条 资产托管部应当对管理人在场内外交易场所进行的交易,按 照确定的规则计算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额,并根据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不得延误。 第二十三条 资产托管部应与管理人事先约定划款指令的内容格式、传输方式、以及授权方式。 第二十四条 资产托管部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 第二十五条 资产托管部应当建立投资清算的经办、复核、审核机制,保障资金划拨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托管资产的安全。 第六章 投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资产托管部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托管业务投资监督制度,明确投资监督的原则、内容和工作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投资监督事宜,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综合托管业务投资监督中,应遵循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二十八条 资产托管部应当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或基金合同等协议约定, 在托管协议中约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并制定《投资监督事项表》对托管协议生效之后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 第二十九条 投资监督人员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种方式对管理人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和核查。资产托管部在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发出但未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督促其予以改正。资产托管部发现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管理人在限期内改正。管理人未能在限期内改正的,应持续跟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管理人通过相关渠道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资产托管部应当以托管人身份对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三十一条 资产托管部应做好综合托管业务投资监督档案及报告的编制和维护,保证档案及报告的完整和安全。 第七章 估值核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托管业务的估值核算制度,明确估值的目的、估值的对象、会计核算的方法、估值核算工作流程、对账的处理方式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履行估值核算职责。 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估值目的,为对私募基金的资产净值和单位净值进行估值。 第三十四条 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估值对象,为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资产所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资产等。 第三十五条 资产托管部依据场内交易、开放式基金、期货、个股期权等品种的业内通行估值方法或行业惯例进行估值。 第三十六条 私募基金的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于公司综合托管业务估值核算所需但不能直接获取的交 易结算数据,资产托管部通过事先与管理人约定的方式从管理人处或直接从第三方经纪商处获取信息或数据,并定期对账。 第三十八条 资产托管部对管理人的资产估值结果进行复核,最终计算结 果以双方确认的复核结果为准。 第三十九条 综合托管业务估值原则上采用T+1日(私募基金存续期内每个工作日为估值日)方式,当天的交易数据将在下一工作日进行估值。与管理人另有约定的根据与管理人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四十条 资产托管部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托管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事务,履行与综合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职责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遵循合法合规、审慎有效的披露原则,资产托管部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协议约定通过指定渠道披露私募基金产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二条 资产托管部按照协议约定,定期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托管人报告。 第四十三条 资产托管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按 时撰写并提交定期监管报告,并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交临时报告。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资产托管部应当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档案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妥善保管在开展综合托管业务过程中形成的重要的合同协议、会计凭证、账册和报表、份额登记信息、交易记录、开/销户资料、信息报告等业务资料。 第四十五条 不同基金财产的文件档案应当分类保管,并建立专人负责的登记、调阅、变更、移交、销毁手续。重要文件的保管期限按照协议约定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人员严格做好业务资料 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法律法规和协议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章 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机制, 定期不定期对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开展前和开展过程中潜在及已发现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跟踪,落实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机构设置、物理环境、人员配备、信息系统、资金与账户等几个方面的建设,确保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完整与独立运营。并与自营业务、投资银行、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等部门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资金等方面实现必要的分离。资产托管部内部的外包服务部与托管服务部在人员、系统、数据、场所、账户等方面相互独立。 第十一章 内部控制和稽核监控 第五十条 资产托管部应当根据外部监管要求、业务发展、及自身管理需要, 定期不定期检查和完善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确保制度流程的完整性、合规性和适用性。 第五十一条 资产托管部稽核监控岗负责对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进行 日常监控。 稽核监控岗在开展稽核审计时,遵循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规范,稽核结果需向资产托管部负责人报告,重大风险或合规事项需向公司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稽核部汇报,稽核监控岗需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第十二章 应急处理方案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应急保障工作机 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做好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开展过程中突发情况的应对工作。 第五十三条 资产托管部的应急处理组织架构按照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 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资产托管部—应急人员三个层级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设立和运行。 第五十四条 应急处理的工作原则如下: (一) 统一指挥、迅速反应; (二) 分工明确、协同配合; (三) 有序协调、高效运转; (四) 立足预防、防止扩大。 第五十五条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资产托管部人员应当服从统一指挥,遵循突发事件汇报路线,根据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并在突发事件登记报告簿上留痕。禁止拖延汇报、隐瞒掩盖、擅自解决。 第十三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差错和事故的登记、报告、处理流程,防止出现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等情况。 第五十七条 公司员工违反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导致产生业务差错或事故的,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托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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