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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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客户资产规范运作,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产管理业务健康、稳定发展,确保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及公司的各项内部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通过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要求客户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稳健性原则:必须严格控制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 (三)盈利性原则:实现客户和公司利润的最大化。 (四)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避免利益冲突。 第四条 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按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五条 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第六条 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通过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八条 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九条 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公司需充分了解并向客户披露基础资产所有人或融资主体的诚信合规状况、基础资产的权属情况、有无担保安排及具体情况、投资目标的风险收益特征等相关重大事项。 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条 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业务办理流程涉及公司资产管理部、运营中心和财务管理部等部门,由各部门间协调、配合完成。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组织管理体系示意图: 公司董事会 资管业务管理专业委员会 分管领导 资产管理部 风险控制与监察委员会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总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资产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中长期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战略,制订基本投资管理原则,审议年度业务实施策略和规划,拟定年度业务规模,确定年度投资整体的止损要求。以上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最高机构,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监察委员会,风险控制与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总体风险管理进行监督,以确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重大决策和主要业务活动等的合规性,并确保公司能够对与公司经营活动中相关的各种风险实施有效监督。风险控制与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拟定公司总体风险管理政策供董事会审议;研究、审议并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研究重要风险界限,对公司重大决策和主要业务活动进行合规审核,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董事会授权的其它职责。 第十五条 资管业务管理专业委员会是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高执行机构。公司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领导为资管业务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资管业务管理专业委员会的具体人员组成经公司总裁办公室讨论并通过。 (一)资管业务管理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为:根据公司董事会下达的年度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及相应授权,拟订该项业务的年度实施策略;审议批准年度资产配置策略和股票池;监督资产管理业务总体的开展状况,控制业务风险,保障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安全。 (二)资管业务管理专业委员会定期及不定期召开会议,对重大或突发事项进行决议,听取资产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关于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会议由资管业务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召集,决议需要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分管领导履行公司对资产管理业务组织、领导职能,督促资产管理部执行落实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和资管业务管理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审核批准客户资产配置比例和具体投资方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情况进行总结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资产管理部专门负责具体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部受公司资管业务管理专业委员会领导,根据其决策、决议,制定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具体的经营计划和方案并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资产管理部部门的财务核算。 第十九条 公司运营中心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估值、登记过户等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 公司合规管理部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管理和投资管理流程的合规性进行实时监控和过程监控。 第二十一条 公司稽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业务运行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稽核审计,并在年终做出合规性评价。 第四章 业务流程和业务规则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流程制订的原则:高效、操作性强、合法合规。 第二十三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分别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业务要求制订流程。 第二十四条 客户、委托资产及托管。 (一)合规合法性审查。 1、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委托期限一般不少于一年。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公司需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并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 2、参与定向资产管理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参与集合资产管理的是客户合法持有的货币资金。 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4、客户需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客户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做出明确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公司不得为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公司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二)客户委托资产的托管 1、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将客户的委托资产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证券账户名称需注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等内容。 2、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需保证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委托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需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管理。 (一)资格审查:资产管理业务客户需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合同讲解:公司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公司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充分揭示客户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并要求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必须向客户说明: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三)合同签订: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资产管理合同须加盖公司公章,内容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四)公司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 (五)合同的变更与终止:发生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或终止情形的,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规定执行。 (六)交易佣金和管理费用的约定 交易佣金和资产管理费用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账户管理。 (一)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的账户必须严格区分。 (二)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使用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开立,或委托经纪事业部指定营业部代办,资金账户由资产管理部协助托管银行开立。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公司资产管理部协助资产托管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和银行专用账户并报备,运营中心负责公司柜台资金账户的开立。 (三)定向和集合资产管理账户的交易密码由资产管理部管理,资金账户密码由公司运营中心管理。 (四)估值与核算。 定向、集合资产管理的日常对账、估值由公司运营中心负责。 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估值,遵循稳健性、公允性和一致性原则。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估值日有交易的,采用估值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资产净值的影响较大的,可以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其潜在估值调整对资产净值的影响较大的,可以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前述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运用前述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需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 采用前述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机构进行商定,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并向客户披露。 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估值,遵循下列程序: 1、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按资产管理产品建立估值和核算账套,设置估值参数,并与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核对; 2、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清算、交收等估值所需的数据导入或录入估值和核算系统,并进行复核; 3、根据估值原则和方法以及经复核无误的数据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制作估值表并核对; 4、将估值结果交由资产托管机构复核。资产托管机构复核认可的,公司与资产托管机构履行确认手续;资产托管机构复核不认可的,公司与资产托管机构协商解决。 (五)中间存、取款。 定向资产管理如果在合同存续期间发生客户部分取款,资产管理部应在客户提出申请后,按合同规定履行内部审批手续;设立开放期的集合计划,需对客户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时间、次数、程序及其限制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六)销户。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无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须办理注销专用证券账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公司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5日内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将剩余资产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客户,并注销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七)资料保存。 须妥善保管客户开、销户资料、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其他业务资料等,上述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合同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七条 信息管理。 由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为资产管理业务提供安全、稳定的交易管理系统,并实现: (一)用户身份识别、操作留痕、故障恢复、安全保护; (二)交易监测、控制、预警及反馈; (三) 系统数据真实、准确并及时备份。 第二十八条 系统权限管理。 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按照公司柜员权限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系统权限的申请,由信息技术中心按规定进行权限设置,实现访问控制、分权制约、操作留痕。 第二十九条 市场营销与客户服务。 (一)市场营销 资产管理部营销经理负责市场营销、客户的开发和维护,并根据公司资管业务管理专业委员会的决策和部门资产管理发展目标,确立目标客户群体、开发资产管理产品、制订相应的市场推广战略、组织市场营销。 (二)客户服务。 1、客户开发阶段服务内容: (1)开展市场调查,对潜在客户群体和其风险收益要求进行市场分析。充分了解客户的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信息,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并定期重新评估。 (2)公司对资产管理产品、服务进行风险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3)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向客户充分揭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主要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4)提供与资产管理产品发行有关的各类咨询服务; (5)积极参与投资者教育和宣传活动。 2、资产管理合同执行期间服务内容: (1)保证客户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定向资产管理账户内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2)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和资产管理报告;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客户提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客户提供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4)如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提前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告知客户; (5)与客户保持日常的沟通和联系; (6) 综合管理岗负责统一管理客户档案。 第三十条 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按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业务报备和数据报送。 (一)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专用证券账户,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专用证券账户注销或者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后,公司在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公司在5日内将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发生任何形式的变更或者补充的,公司在5日内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四)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下列事项,须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集合计划管理期限; 2、集合计划规模上限、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3、计划管理人、资产托管机构的报酬标准; 4、计划管理人、资产托管机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集合计划展期后5日内,公司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集合计划终止的,公司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六)集合计划开立账户、申请专用交易单元后5日内将相关情况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七)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集中在固定席位上进行,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 (八)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九)公司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编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报告,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十)公司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对资产管理业务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公司将审计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十二)公司发现资产托管机构、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推广代理协议、托管协议的,应及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十三)如客户同意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公司以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司及时将交易结果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客户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情形的,客户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义务的,公司需及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五章 投资决策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遵循组合投资策略。资产管理部依据研究报告,在对经济形势和市场运行态势进行分析后,拟定下一阶段投资持仓比例,明确股票、债券、基金、现金比例,并进一步拟定投资于主要市场、行业、产业或板块的资金比重,做出资产配置提案报资管业务管理专业委员会审批。 资产配置原则上每半年作一次重大调整,但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要随时进行调整。投资分析与决策过程是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结合和相互作用,以优化投资组合。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程序如下图所示: 资产管理部拟订资产配置提案 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提案 权限范围内审批 权限范围外上报 资管业务管理专业委员会审定提案,形成配置计划书 决策审批 投资主办人选定投资品种, 制订投资组合方案 投资主办人权限以外,待批准后实施 投资主办人权限内,自主实施 投资主办人下达投资指令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投资业务采用投资主办人负责制。在投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合同、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资管业务管理专业委员会的投资决议,分管领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投资主办人在各自投资权限内只能买卖公司股票池内的投资品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5人。投资主办人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 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的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三)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主办人通过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的证明; (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公司初次办理时,还需提交机构信息备案表和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复印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投资主办人: (一)不具备投资主办人注册条件的; (二)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两年; (三)被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两年; (四)未通过证券从业人员年检; (五)尚处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 (六)其他情形。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投资主办人自执业注册完成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不符合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有关规定; (二)两年内没有管理客户委托资产; (三)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两年; (四)被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两年; (五)其他情形。 未通过年检的人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投资主办人资格,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投资主办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在10日内向协会进行离职备案。投资主办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专业审慎的原则,自觉维护公司及行业的声誉,公平对待客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主办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投资主办人需按照公司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投资权限管理。 董事会对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资管业务管理专业委员会授权,资管业务管理专业委员会对资产管理部进行投资授权,资产管理部对各投资主办人进行投资授权。 投资主办人权限: (一)投资主办人每日在单个投资品种上自主买入或卖出金额不得超过1亿元;超过1亿元但不超过2亿元的投资,须经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审批;超过2亿元但不超过5亿元的投资,须经分管领导审批;超过5亿元的投资,须经资管业务管理专业委员会审批; (二)投资主办人每日自主投资买入或卖出证券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5亿元;超过5亿元但不超过8亿元的投资,须经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审批;超过8亿元但不超过10亿元的投资,须经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0亿元的投资,须经资管业务管理专业委员会审批; (三)投资于ST公司发行的证券品种,须以书面投资建议书的形式报资管业务管理专业委员会,在获得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投资主办人工作程序。 (一)在自主权限内投资管理须履行以下程序: 1、投资主办人制定投资计划,并填制投资项目审批表,报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审批; 2、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若需进行调整,需重新填制投资项目审批表,按程序报批; 3、投资计划执行完毕,投资主办人需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提交总结报告。 (二)在自主权限外投资管理须履行如下程序: 1、先进行充分讨论,形成投资建议; 2、投资主办人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提交投资建议; 3、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审核后在权限内审批,或在权限外报有权领导审批; 4、在得到批准后,投资主办人根据投资建议填制投资计划执行表,开始实施投资计划; 5、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投资主办人若认为需要进行计划调整,需重新提交报告,由有权领导审核批准; 6、 投资计划执行完毕,投资主办人需向批准投资建议的领导或机构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六条 风险提示。 (一)合规管理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实时监控,在发生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运行的重大风险时,合规管理部实时监控岗向资产管理部发出风险提示函,投资主办人应当做出操作建议,经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审核后,及时报备合规管理部实时监控岗。 (二)占单个理财产品5%以下的单只股票(或基金)出现20%及以上的浮动亏损时,合规管理部实时监控岗向资产管理部发出风险提示函,资产管理部召开会议讨论做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分管副总裁,同时报备合规管理部实时监控岗;出现30%及以上的浮动亏损时,合规管理部实时监控岗向资产管理部发出风险提示函,由资管业务管理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做出处理意见,并报备合规管理部实时监控岗; (三)占单个理财产品5%及以上的单只股票(或基金)出现15%及以上的浮动亏损时,合规管理部实时监控岗向资产管理部发出风险提示函,资产管理部召开会议讨论做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分管副总裁,同时报备合规管理部实时监控岗;出现25%及以上的浮动亏损时,合规管理部实时监控岗向资产管理部发出风险提示函,由资管业务管理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做出处理意见,并报备合规管理部实时监控岗。 (四)分级产品触发平仓条件时,合规管理部实时监控岗向资产管理部发出风险提示函,由资管业务管理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做出处理意见,并报合规管理部实时监控岗。 第三十七条 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投资范围、投资限制,需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定向资产管理和集合资产管理还需分别符合《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定向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第三十八条 关联交易的投资。 关联交易的投资按照本制度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九条 投资禁止行为。 投资禁止行为参照本制度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条 证券权利和义务的行使。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权利和义务,客户书面委托管理人行使的除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的证券权利和义务,由管理人代表客户履行。 第四十一条 投资应急机制。 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情况下,或发现投资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资管业务管理专业委员会成员或投资主办人有权要求举行紧急会议,商讨采取相应的变动或控制措施。 第七章 交易管理 第四十二条 集中交易和交易流程。 (一)资产管理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主办人不得直接下单,其交易指令需经过交易员下达。 (二)交易指令应包括下列内容:证券名称、操作方向、操作时段、买卖数量、买卖价格等;指令下达人也可以附加书面指导意见。 (三)交易指令可以被修改或者撤销,但是被授权者的修改指令不得超过投资主办人的授权范围。 (四)投资主办人对新股(包括增发、债券、转债)的网上申购及网下配售,需通知交易员办理。 第四十三条 交易分配和交易复核。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交易指令的分配和复核,根据不同交易员当日的工作量和交易品种来分配交易指令,同时对指令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复核。 第四十四条 公平交易。 公平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综合平衡、比例实施,保证交易在各组合间的公正,保证各账户间的利益公平等。公司需定期将资产管理业务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如果投资风格相似的不同投资组合对于同一证券有相同的交易需求,投资主办人在下达指令时,按照资产比例、可用资金比例、可用股份比例等方式同时对其管理的资产组合进行指令的拆分,以保证这些投资组合在交易时机上的公平性,获得相同或相近的交易价格。 当不同投资主办人在相同或交叉时段内下达同一证券的买入(卖出)指令时,按以下公平交易规则处理: (一)当指令价位相同,或价位虽不同,但市场条件都满足,且指令数量相同时,由同一交易员完成各投资主办人所下达的交易指令,保证所买入(卖出)证券的成本接近,所完成数量符合投资主办人指令中数量的要求,若无相关的文字要求,为体现公平原则,完成数量也应基本接近; (二)当指令价位相同,或虽指令价位不同,但市场条件都满足,指令数量不同时,由同一交易员完成各投资主办人所下达的交易指令,保证所买入(卖出)证券的成本接近,数量按照指令的数量占指令合计数量的基本相同比例完成; (三)当指令价位不同,且市场条件只符合部分投资主办人的指令条件,则先行完成符合条件的投资主办人指令,同时,对其他不符合市场条件的指令进行反馈。 第四十五条 投资主办人交易授权。 (一)投资主办人可以通过书面授权交易员以外的部门员工代为下达交易指令。 (二) 投资主办人对其他人员的授权分为限制性授权和全权授权两种,不得进行转授权。 第四十六条 交易记录。 每日交易结束后,由交易员打印或填写当日交易记录单,交投资主办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存档年限不低于20年。 交易差错处理: 如果交易人员工作中出现交易失误,要求提交差错原因报告,由部门提出差错处理意见,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并记录在案,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交易差错买进或卖出的款券,应立即进行相反的卖出或买进冲销处理并结算损益。 第八章 会计核算与清算 第四十七条 会计核算业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部门的财务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公司运营中心负责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清算业务,负责为每个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会计核算系统中建立独立账户,与资产托管机构定期对账。 第九章 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与监察委员会每年年初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的规定,根据自身管理要求及风险控制水平,合理制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控制指标。由合规管理部对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实施监控。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为每个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和集合计划建立业务台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与资产托管机构定期对账。 第五十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由合规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及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检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制度行为的,需及时纠正处理,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 业务隔离。 (一)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须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二)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 (三)资产管理账户及公司自有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不同类别或来源的资产之间在账户设置、名册登记、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四)投资管理、会计核算和风险控制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四) 重要业务部门及岗位进行空间隔离和权限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关联交易。 (一)将客户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公司以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客户未同意的,不得进行此项投资。客户同意的,及时将交易结果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公司接受公司股东,以及其他与公司具有关联方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上述客户的账户进行监控,并对客户身份、合同编号、专用证券账户、委托资产净值、委托期限、累计收益率等信息进行集中保管。 第五十三条 禁止以下行为: (一)挪用客户资产; (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四)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七)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八)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九)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还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二)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五十四条 客户资料保管。 资产管理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等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资料属于公司商业机密。除执行正常工作程序外,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不得擅自复印、打印、传真或以其他方式对内外传播;不得利用自己掌握的公司商业机密牟取私利;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的公司商业机密据为己有。上述资料在传递、归档和销毁等环节中要严格控制接触范围,无关人员不得接触。 上述所有资料自合同结束之日起保存20年以上。 第五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员工道德风险及防范。 (一)严禁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将员工的守法情况和职业道德作为录用和提升的重要标准; (二)严禁员工传播虚假信息或将所获取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利用该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部门定期举行员工职业道德教育会议,增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意识; (四)选择投资主办人除看重专业技能外,应经过职业道德和风控理念方面的考察。 第五十六条 责任追究。 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出现违法、违规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原《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x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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