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三方版)-标准管理型模版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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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基金全称】 基金合同使用说明: 1、 本合同模板中“红色斜体”的文字为注释或提示性描述,制作合同时请注意删除 2、 “标绿”部分为选择项 3、 “标黄”部分为填写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使您更好地了解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私募基金投资。 一、了解拟参与的私募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私募基金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的基金管理人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特定账户管理基金资产的活动。参与私募基金投资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投资者确认,在投资私募基金前,已了解私募基金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了基金管理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内容的讲解。 二、了解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汇率波动范围将影响国内资产价格的重估,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净值。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私募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下降。 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私募基金投资的利润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私募基金投资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从而对私募基金产生再投资风险。 8、新股申购风险。新股申购风险是指获配新股上市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申购价以下的风险。由于网下获配新股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间股票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股票价格有可能下跌到申购价以下。 (二)管理风险 在私募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三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私募基金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私募基金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3、私募基金投资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委托人大额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在私募基金运作期间,可能会发生委托人大额赎回基金份额的情形,可能会产生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收益水平。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私募基金投资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将应属本机构负责的事项以服务外包委托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办理,因受托机构不符合证券监管机关规定的资质、或不具备相关的提供服务的条件、或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有权聘请投资顾问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出具投资建议。投资顾问的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在本基金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投资顾问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本基金的收益,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可参考对投资顾问所出具的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议做出投资决策,参照投资建议执行的投资操作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基金托管人对投资顾问的资质、能力及其选聘,或其出具的投资建议均不负责审核,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八)关于信用增强金的风险提示 1、若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基金财产中注入信用增强金的,信用增强金的追加会相应增加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行政服务费、管理人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导致基金运作费用增加。 2、在基金管理人未全额取回信用增强金之前,本基金停止办理申购、分红业务(包括临时开放日、封闭期内的申购开放日),该业务安排可能影响委托人的投资预期。 3、基金管理人部分或全额取回信用增强金后,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均会相应降低,可能影响基金份额的赎回价格或基金清算分配金额。 4、信用增强金的介入可使基金暂时避免启动预警平仓机制,存在因未及时启动预警平仓机制导致委托人损失扩大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私募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等。 2、操作风险。基金相关机构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若基金参与权益类收益互换交易、跨境收益互换,将可能面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违约风险,同时,收益互换的方式可能间接增加基金的杠杆比例,收益互换交易具有较高收益和较高风险的特征,在提供委托人预期收益的同时也承担杠杆带来的风险。此外,若基金通过收益互换间接投资于境内外二级市场股票,境外市场股票可能不设涨跌幅限制,存在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此外,若基金间接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收益以外汇形式体现,受人民币与外汇间汇率变动的影响较大。如果本基金存续期间内出现人民币汇率较大波动,投资者可能会因此而遭受损失。同时,境内外市场交易日不完全一致可能导致基金投资标的止损无法操作的风险。 4、证券及期货经纪服务商由管理人自行聘任,管理人委托其向托管人提供基金参与证券、期货交易的相关数据及凭证。若因管理人、经纪服务商或交易所、登记公司、股转系统等原因导致托管人未能及时、完整、准确获得交易数据或凭证,影响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估值核算、账目核对等职责的,可能造成委托人财产损失,且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基金募集或基金备案失败的风险。若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设立条件的,或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失败的,将按照不能满足基金成立条件的方式处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 6、本基金可能设置止损平仓线,该类止损线(若有)并非对止损平仓结果的保证。由于市场原因持仓品种价格可能持续向不利方向变动,持仓品种也可能无法及时平仓,实际平仓后基金资产损失可能超出止损平仓线设置的标准。 7、基金延期风险。本基金可能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等规定延长存续期限,则委托人面临基金期限延期、延期兑付、不能及时收到本金及收益、以及本金或收益随基金期限延期可能减少的风险。 8、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注:以下风险揭示根据产品的情况选择保留】 9、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股票的特定风险【注:若投资范围涉及新三板,则保留该风险提示】 (1)公司风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具有规模较小,对单一技术依赖度较高,受技术更新换代影响较大;对核心技术人员依赖度较高;客户集中度高,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企业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同时,每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获得的相关政策扶持也有一定的差异,政策持续性具有不确定性,对企业中长期发展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2)流动性风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本身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日间交易不活跃。且与上市公司相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股权相对集中,市场整体流动性低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可能存在建仓时间较长,并在投资后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 (3)信息风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低于上市公司,存在无法及时、准确获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最新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的风险。 (4)价格波幅较大的风险:目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量较小,主要以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为主,且无涨跌幅限制,存在价格波幅较大而导致亏损的风险。 10、以扣减基金委托人份额方式提取业绩报酬时的风险 在固定时点以扣减基金委托人份额的方式计提业绩报酬会导致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数的减少。就被扣减的基金份额,原委托人将丧失份额持有人的身份和权利。被扣减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财产,将作为业绩报酬支付给业绩报酬收取方。【注:业绩报酬计提方法涉及扣减份额的,保留此部分内容,如非扣减份额则删除】 11、分级基金份额配比风险。本基金的份额配比并不能保证优先级基金委托人投资于本基金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取得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优先级基金委托人仍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注:对于分级基金,增加该风险揭示,如非分级则删除】 12、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私募基金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私募基金投资而遭受超过投资者承受能力的损失。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签章: 日 期: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管理人【】: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或为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本人/本单位在参与管理人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管理人无关。 特此承诺。 投资者: 日 期: 目 录 一、合同当事人 9 二、前 言 10 三、释 义 10 四、声明与承诺 13 五、基金的基本情况 14 六、基金份额的募集 15 七、基金的成立 17 八、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18 九、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4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28 十一、基金的投资 29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33 十三、基金的财产 33 十四、投资资金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37 十五、资金清算交收安排 40 十六、越权交易处理 42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44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9 十九、基金的收益分配 54 二十、信息披露 5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56 二十二、违约责任 59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60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60 二十五、其他事项 61 9 一、合同当事人 甲方(基金委托人) 委托人类型: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姓名(自然人填写): 证件名称: □身份证 □护照 □军人证 □其他: 证件号码: 机构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事业单位登记证 □其他: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座机电话: 手 机: 传 真: 电子邮箱: 银行结算账户(提示:在持有本基金份额期间应避免注销本账户) 开户银行: 账(卡)号: 户 名: 签署本合同之基金委托人,承诺首次认购/申购如下本基金份额: 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乙方(基金管理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丙方(基金托管人) 名称: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前 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投资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基金委托人自全部赎回其基金份额之日起,不再是本基金的委托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并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三、释 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基金 指【】。 基金合同、本合同 指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署的《【】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基金委托人、委托人、投资者、份额持有人、投资人 指签订了本合同并依据本合同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管理人 指【】。 基金托管人、托管人 指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银行间市场等机构制订的业务规则)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基金业协会 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金融监管部门 指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以及证券、基金和期货行业协会。 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 基金行政服务机构、行政服务机构、注册登记机构、资产估值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提供基金资产估值、注册登记、资金结算、销售运营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基金行政服务机构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或者经监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机构(视上下文情况,亦称“代销机构”)。 证券经纪商 指【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增减、变更证券经纪商,并应通过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基金委托人和基金行政服务机构(如有)。本基金的证券经纪商最多不得超过两家。 期货经纪商 指【】,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增减、变更期货经纪商,并应通过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基金委托人和行政服务机构(如有)。本基金的期货经纪商最多不得超过两家。 投资顾问 指【】。 投资顾问合同 指【基金管理人全称】和【投资顾问全称】签订的《【基金全称】私募基金投资顾问合同》。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成立日 指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本基金依法成立的日期。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或赎回业务的日期。 T日 指本基金的开放日,T+n日指T日之后的n个工作日,T-n日表示T日之前的n个工作日。 终止日 指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本基金依法终止的日期。 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载明的基金募集期限。 封闭期 指本基金成立后一段时间内不允许赎回的期限。若本合同其他条款对封闭期内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设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托管账户 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 证券账户 指由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销售机构为基金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财产 指基金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指基金份额净值加基金成立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历史累计分红。 元 指人民币元。 投资报告 指年度报告中基金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投资运作等情况的说明。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行政服务机构(如有)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因交易所、银行、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的交易、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四、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委托人保证其投资于本基金的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委托人承诺,投资本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本基金。基金委托人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仅是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而不是保证。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基金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 (二)基金类别 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可选项】 ○开放式。 ○封闭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 (五)基金的存续期限 【可选项】 ○不定期。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年/【】月,基金到期前,经基金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展期或提前结束。 (六)基金的封闭期 【可选项】 ○无。 ○基金成立后【】个月内。 ○本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 (七)基金计划募集总额(初始资产规模) 本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为【】万元,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予以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将调整情况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已签署合同的委托人和托管人,自通知之日起本基金的初始资产规模以管理人通知的金额为准。 (八)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 六、基金份额的募集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间 (或称认购期):自基金份额起始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的起始发售日期由基金管理人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发布通知,即视为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募集期可适当调整。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基金成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基金的募集。基金管理人决定调整基金募集期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募集的,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两个工作日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发布通知,即视为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对象 投资本基金的合格投资者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单位、个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方式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向基金委托人销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联系方式为: 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销售机构可以依据本合同和本机构的规则及程序办理本基金份额销售。 (四)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委托人认购本基金,必须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合同,全额缴纳认购款项。基金委托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则不得撤销。 基金委托人首次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不含认购费用),每次追加认购的金额应当不少于【】万元(不含认购费用)。 (五)认购的具体规定 本基金募集期间,销售机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的规则及程序确定具体的认购时间。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前,须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注册登记账户、在销售机构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向销售机构提供本人或者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文件、认购申请表格和认购资金汇款证明,接受销售机构的尽职调查,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销售机构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就认购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办理规则等另行做出规定。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投资者认购的具体金额和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1.00元。 2、认购费用 【可选项】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为0%。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其用途、支付对象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其用途、支付对象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注:以下表格为示例,具体分段及费率请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500万 ○每笔1000元 ○0% 100万≤ M <500万 1.0% M <100万 1.5%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可选项】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认购价格。 有效认购款项(含认购费用)在募集期间在资金清算专用账户中形成的利息按照认购价格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委托人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认购价格。 有效认购款项(含认购费用)在募集期间在资金清算专用账户中形成的利息直接计入基金财产,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因计算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可选项】 ○1、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账户名称: 大额支付号: ○本基金使用基金行政服务机构的基金销售代理归集专用账户作为本基金的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基金行政服务机构的基金销售代理归集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 账号: 账户名称: 大额支付号: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认购资金存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注册登记机构的资金清算专用账户为: 开户银行:X 账号:7 账户名称: 大额支付号: 七、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1、基金初始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2、基金委托人的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募集期满或提前终止募集时,本基金符合以上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指令注册登记机构将除认购费用以外的认购资金全部转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收到前述认购资金后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现金资产到账确认书(附件1),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托管人的该等现金资产到账确认书当日内以扫描或传真形式向托管人及基金行政服务机构(如有)出具载明基金成立日期并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基金成立通知书”(附件2),前述载明的基金成立日期须为出具该等基金成立通知书的当日,并同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向基金委托人发布基金成立公告,宣布本基金成立并开始运作,“基金成立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为本基金成立之日。若托管人收到的“基金成立通知书”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不一致,以若托管人收到的“基金成立通知书”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的记载为准。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成立通知书并经核对托管账户内全部资金到账日期、规模、期限等信息记载无误后,开始履行托管职责。 (二)基金的备案 符合基金成立条件的,由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募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申请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若本基金备案失败,按照不能满足基金成立条件的方式处理。 (三)不能满足基金成立条件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设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基金委托人可以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者按照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和时间 【可选项选项说明: 1、 如产品有封闭期,则选择“基金成立后的【】个月内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和赎回申请。封闭期满后” 2、 如产品没有封闭期,则选择“本基金成立后” 】 ○【基金成立后的【】个月内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和赎回申请。封闭期满后 / 本基金成立后】每个自然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申购和赎回。 ○【基金成立后的【】个月内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和赎回申请封闭期满后 / 本基金成立后】每个自然月【】号开放申购和赎回,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成立后的【】个月内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和赎回申请。封闭期满后 / 本基金成立后】每个自然季度末月(即3月、6月、9月、12月)【】号开放申购和赎回,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成立后的【】个月内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接受赎回申请,但每个自然月【】号可以接受申购申请,如当天是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最近的工作日。封闭期满后每个自然月【】号开放申购和赎回,如当天是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最近的工作日。 □【注:或有选项,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本段内容,如选择需要注意匹配锁定期和上述封闭期及开放日的前后关系,请慎重选择!】本基金针对每一基金份额设有锁定期,锁定期为自该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满【】天,即基金投资者仅可对其持有的已过锁定期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认购的份额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算,申购的份额自申购确认之日起算。 本基金可增加临时开放日,临时开放日(包括封闭期内的临时开放日)可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若增加临时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行政服务机构(如有), 如果未及时通知行政服务机构造成的问题,行政服务机构不负责。本基金临时开放日每一自然年不超过4次。 基金委托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通知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者发生影响本基金正常运作的重大事项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通知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基金委托人,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委托人认购、申购和红利再投资的先后次序进行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按本合同约定通过有效途径告知基金委托人。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委托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应提交本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文件、业务申请表等文件。基金委托人申购基金份额的,应当接受销售机构的尽职调查,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但基金委托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除外。销售机构在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另行规定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基金委托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支付申购资金,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确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请是否有效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销售机构将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的申购和赎回申请作为当日申请处理,其他申购和赎回申请在下一工作日处理。如下一工作日不是开放日,则该申请无效。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赎回申请按“先进先出”的方式处理,对超过本基金规定的委托人人数上限的申购申请不予确认。基金委托人可在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交易申请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在销售机构查询申请的最终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销售机构将基金委托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回基金委托人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金委托人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基金委托人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赎回款项于T+5日内划往基金委托人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在发生交易确认延期或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基金委托人提交申购申请前未持有本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不含申购费用)。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委托人追加申购基金份额的,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万元-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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