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租赁合同-同开发商签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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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主条款 第一条 承租单元 第二条 承租单元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第四条 租金 第五条 物业管理 第六条 杂费 第七条 押金 第八条 租赁合同的构成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付款方式 第二条 进场装修 第三条 停车位 第四条 广告位 第五条 出租人的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承租人的义务与权利 第七条 保密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九条 违约和赔偿责任 第十条 能源供应的特别约定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 声明 第十三条 纠纷解决和适用法律 第十四条 其它 附件一 承租单元范围平面图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 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四 交楼通知书(样本) 附件五 房屋及设备验收表 附件六 物业管理费一览表 附件七 _______租户手册 附件八 _______装修手册 附件九 _______租赁合同之补充条款 出 租 人: 营业执照号码: 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 租 人: 营业执照号码: 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友好协商,本合同双方在 立约签署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主条款 第一条 承租单元 1.1 出租人同意依本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出租本合同所述的________写字 楼(以下简称“大厦”)内的第 层 单元,承租人亦同意承租该单元。 1.2 出租人出租、承租人承租的单元,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____ 区_____, _____写字楼第 层 单元 (以下简称“承租单元”),计租面积为 建筑平米(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所附平面图,但该图仅供确定其租用范围及位置之用), 承租人对此计租面积已确认并无异议。 1.3 双方确认,本合同签署时,承租人已对承租单元、大厦的周边环境及道路、大厦附属设施(含LED设施)进行了考察,对承租单元大厦的周边环境及道路、大厦附属设施(含LED设施)届时的状态已有充分了解,并无异议,同意出租人按照交付时的现状(以双方签署的《房屋及设备验收表》为确认依据)交付承租单元。承租人应在接收承租单元(下文称为“收楼”)时与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签署《房屋及设备验收表》(承租人应盖章或为该验收表签署人出具相应授权委托书,否则,出租人有权拒绝向承租人交付承租单元),双方对此均无疑义,事后承租人不得以不了解情况为由向出租人要求补偿。 1.4 交付条件:承租单元交付时大厦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5 在承租单元具备交付条件后,由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向承租人发出《交楼通知书》(样本见附件四),承租人应按《交楼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收楼手续。 1.6 如在《交楼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前,承租人未按照《交楼通知书》的规定向出租人及物业管理人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押金、首期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则出租人及物业管理人有权拒绝与承租人办理收楼手续。 1.7 如承租人因自身的原因未能在《交楼通知书》规定的收楼时间内办理收楼手续(包括出租人及物业管理人依据本条1.6款约定拒绝与承租人办理收楼手续的情形),则本合同约定的装修期、计租日及免租期也不做任何调整。在此情况下,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发出《交楼通知书》即视为承租单元已经具备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承租人不得以承租单元不符合交付条件向出租人或者物业管理人提出任何主张。 第二条 承租单元用途 2.1 承租单元的用途是只作为办公使用而不作任何其它用途。 2.2 在本合同项下之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承租单元的上述用途。 2.3 在本合同项下之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承租单元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道、消防通道、大门、走廊、设备用房、电梯间、大堂等)的设计用途,亦不得采用封堵或阻挡等任何方式使其无法实现设计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本合同项下之租赁期限(不含装修期)为 个月又 日,即从 年 月 日(即起租日)起计至 年 月 日届满。 3.2 出租人同意提供 个月又 日的装修期给承租人,装修期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装修期间承租人免交租金,但须交纳物业管理费、杂费等除租金之外的其他应交费用并遵守本合同及附件的相关约定。 第四条 租金 4.1 承租单元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承租单元的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建筑平米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承租单元月租金总计:人民币____佰___拾___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4.2 租金计算期如遇到不是整月的,则该月的租金按照当月实际租赁日历天数计算。该月租金的计算方法为:以前款所述月租金乘以十二得出年租金,除以365得出每天的平均租金,再乘以当月租金实际发生的天数。 4.3 本合同的首个计租日为起租日(即 年 月 日),出租人自首个计租日开始起计租,但承租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或收楼前(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向出租人预先支付一个月的租金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作为首个计租日开始后第一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 4.4 其余租金的支付方式见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一条。 4.5 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租金后,出租人无法向承租人出具可抵扣增值税的发票,承租人对此完全了解并知悉。出租人不因无法向承租人出具可抵扣增值税的租金发票而对承租人做出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第五条 物业管理 5.1 大厦的物业管理由出租人自行负责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简称“物业管理人”)负责。 5.2 承租人同意并遵守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制定的《_____租户手册》、《____装修手册》(《___租户手册》、《___装修手册》为本租赁合同之附件,但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该等手册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该等手册经书面通知承租人后成为本租赁合同之附件,同时原租户手册废止)或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5.3 承租人应直接向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交纳物业管理费。承租人需按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所定的物业管理费标准(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_____元每月每建筑平方米)支付物业管理费,承租单元的月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____佰___拾___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物业管理费包括正常办公时间【办公区每周周一至周五的AM8:00至PM6:00(北京时间), 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配套单位(如商铺)另行约定】的空调供应;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绿化管理费;清洁卫生费;秩序维护费;办公费;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法定税费及保险费。物业管理费计算期不足整月的计算方法同本合同主条款4.2款。 5.4 承租人应从实际接收承租单元当日或本合同主条款3.2条约定的装修期首日(二者以先者为准)起开始交纳物业管理费。但承租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或收楼前(以二者中较先者为准)向物业管理人预先支付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作为装修期开始后第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其余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方式见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一条。 5.5 承租人向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交纳物业管理费后,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无法向承租人出具可抵扣增值税的发票,承租人对此完全了解并知悉。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不因无法向承租人出具可抵扣增值税的物业管理费发票而对承租人做出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5.6 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有权在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后,根据运营成本的变化适当调整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该调整应针对大厦所有租户。 第六条 杂费 6.1 从承租人收楼之日起,承租人应当承担并支付承租单元的下列费用(如有):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通讯费及加班空调费/额外空调费等费用(如有,详见附件《物业管理费一览表》及《_____租户手册》),以上费用在本合同中称为杂费。 6.2 承租人向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缴纳杂费后,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无法向承租人出具可抵扣增值税的发票,承租人对此完全了解并知悉。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不因无法向承租人出具可抵扣增值税的杂费发票而对承租人做出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6.3 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府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租赁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公证费、银行手续费、合同印花税等。 6.4 承租人及承租单元所需的通讯服务由电信运营商或出租人/物业管理人提供,相应的通讯费的交纳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承租人自行向电信运营商交纳。 (2)承租人向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交纳,由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代收代缴。 (3)承租人向出租人/物业管理人交纳。 6.5 承租人如要求出租人提供加班空调服务或额外空调服务的,应按照附件《____租户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七条 押金 7.1 承租人须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或收楼前(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向出租人以现金、支票或电汇形式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总和的金额,计人民币____佰___拾___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作为承租人忠实、全面履行租赁合同各项条款的押金。其中租金押金为人民币____佰___拾___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物业管理费押金为人民币____佰___拾___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出租人和物业管理人在收到上述押金的同时应向承租人开具相应金额的收据。 7.2 如承租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杂费、违约金,或未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向出租人支付赔偿金或其他应付费用的,则承租人不得要求使用或扣留全部或部分押金抵偿相应应付费用或由承租人之违约行为造成的出租人损失,但出租人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相应欠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杂费、违约金)或者抵扣相应损失。 7.3 出租人扣除押金后,承租人须在接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将押金补足到本条7.1款约定的数额。 7.4 在承租人完全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之各项义务,缴清所有应付之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杂费、违约金、赔偿金),并按照本合同约定交还承租单元、办理完毕住所地的工商变更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出租人将剩余押金(如有)无息退还承租人。 7.5 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则上述押金继续作为履约押金使用。双方续签的租赁合同中,履约押金的具体金额,由双方在续签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多退少补。 7.6 本条第7.2和7.3款的约定同样适用于本合同通用条款以及附件《___装修手册》中约定的装修押金,本合同附件《____装修手册》中对装修押金的约定与本合同及通用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合同及通用条款的约定为准。在承租人装修阶段,装修押金优先于本条7.1款押金的适用,装修押金不足以抵扣承租人或者其委托的装修承包商所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的,出租人有权适用本条7.1款的押金。 第八条 租赁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包括主条款及通用条款两大部分,主条款与通用条款统称为“合同”, 主条款与租赁合同通用条款出现歧义时,以主条款为准。 在主条款或租赁合同通用条款及细则中,任何被赋有特定含义的词或句无论出现在何处都有其特定含义。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付款方式 1.1 本合同项下包括租金在内的所有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支付之款项,均应当按照出租人及物业管理人出具的付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账号、币种、金额支付。出租人及物业管理人在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的前提下,有权变更该付款银行、账号。 1.2 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方式为按月缴纳,承租人应当在每个月前七日内(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向出租人一次性足额支付当月租金。 1.3 本合同项下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为按月缴纳,承租人应当在每月前七日内(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向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一次性足额支付当月物业管理费。 1.4 杂费按月缴纳,承租人应按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提供的杂费账单及要求的时间(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向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一次性足额支付账单中的杂费。 1.5 承租人支付的款项实际到达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指定账户之日为承租人支付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第二条 进场装修 2.1 承租人在交纳首期租金、首期物业管理费、押金及其他各项应付款项(包括装修押金及临时水电费,最晚应当在承租人进场装修之前由承租人或其委托的装修承包商按照装修手册的规定缴纳装修押金等费用),并且承租人之装修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图纸,下同)获得了出租人、物业管理人及相关政府部门的书面批准后方可进场进行装修工作。承租人自收楼之后应遵守大厦的各项规章制度,承担承租单元的一切法律责任、保险及杂费等其他各项费用。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对装修设计方案的批准并不减免承租人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和责任。 2.2 在合同签署后、进场装修前,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提交一切承租单元之装修方案和装修图纸。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将于承租人提交装修方案、装修图纸并与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开完技术交底会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提供装修方案和装修图纸的书面审批意见。承租人需按照审批意见予以修改,并遵循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所发出之租户手册,装修手册等相关管理文件内之条款及限制,依据 消防部门书面批准的装修图纸和规格对承租单元进行装修。 2.3 承租人已经充分考虑到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对装修时间和装修管理的严格规定,不得据此要求调整装修期、计租日和免租期或要求出租人给予任何形式补偿。 2.4 如因承租人原因或委托的装修公司未能缴纳首期租金、首期物业管理费、押金及其他各项应付款项(包括装修押金);或未能将承租单元的装修方案及时交付出租人及物业管理人(仅以出租人及物业管理人书面签收为准)并经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审核通过;或未能将承租单元的装修方案及时交付 消防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报批;或装修方案未能通过消防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或许可,则出租人及物业管理人有权拒绝与承租人办理进场装修手续,因此造成装修延误的,本合同项下装修期、计租日和免租期均不做调整,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5 在承租人对承租单元进行装饰装修期间,出租人和物业管理人有权监督承租人及其聘请的装修公司所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空调、消防系统工程及公共区域机电工程及装饰工程等应由承租人委托出租人指定的装修商进行施工),并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对违反经出租人批准的装修设计文件的行为或施工进行纠正或整改,由此而发生的任何费用或时间损失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6 承租人对承租单元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完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装修规范。装修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出租人已建的设施、设备以及承租单元的结构,不得影响或妨碍大厦有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造成出租人或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不应当影响大厦内出租人或其他业主、承租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否则,对此而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应当负责赔偿。 2.7 承租人承租单元装修设计文件所涉及需要办理的政府计划、环境保护等政府部门(如需)的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由承租人负责完成,并承担相关费用,而出租人应在合理范围内为承租人提供上述报批、审批或许可的协助义务。 2.8 承租人对承租单元进行装饰装修期间,工程施工、装修物料、有关人员和车辆进出大厦均应当接受物业管理人与出租人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要求。 2.9 承租人雇用的装修公司必须具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有效的施工或相关行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但最低不应低于二级资质)且承租人雇用的设计公司必须具备建筑装饰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注册地为 以外区域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须为甲级和一级),在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后承租人及其雇佣的装修公司才可以在大厦内进行单元内部装修。 2.10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凡承租人欲进行装饰装修工作的,均需事先书面通知出租人及物业管理人,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的装修管理文件进行装修。 2.11 承租人事先未征得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书面同意及政府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不得对该承租单元进行下列活动: 2.11.1 对涉及承租单元建筑结构以及设施设备做任何改动; 2.11.2 在承租单元外墙、外窗或大厦的公共部位作标记、涂画、钻孔、安装挂钩; 2.11.3 穿凿、切断或连接大厦的任何管道; 2.11.4 以任何方式毁坏承租单元或大厦内/外观,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大厦内/外墙壁及玻璃窗作招贴或悬挂广告牌及宣传品; 2.11.5 擅自安装及增装空调机、采暖设备和制冷设备、烹饪设备和其他机械或固定设施; 2.11.6 安装凉棚、旗杆、天线、广告、标识或其他突出物; 2.11.7 其他未经出租人同意的任何装修、改造。 2.12 如承租人违反上述2.11款,应在出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恢复原状。未能恢复的,则承租人应按照第二部分“通用条款”9.4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出租人有权在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拆除未经出租人同意改建、增建的设备及装置并恢复原状而无需承担任何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2.13 承租单元装修完毕后,应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的消防验收(如需),否则,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有权拒绝承租人进入大厦并拒绝提供能源及物业服务,承租人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因此要求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2.14 承租人应全面承担由内部装修引起的损失和损坏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由于承租人、其雇员、承包商、代理或顾客的行为、过错或疏忽对人或财产(此处所指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的固定设备和装置)造成损失、损坏或损伤,承租人应承担责任,承租人须保障出租人不因此而受损害。为了防止以上风险,承租人应向任一家在中国 设有分公司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投保工程险及公众责任险。这种保险应以承租人的名义投保并于保险单内记录出租人于承租单元的权益。投保额应以出租人届时所规定的数额为准。保险合同应包括这样一个条款,如果没有出租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所买的保险及其条件不能取消、修改或受限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及物业管理人提供保险单的副本复印件、所付保险金的发票副本复印件以向出租人及物业管理人证明承租人确已购买了适当且持续有效的保险。 第三条 停车位 出租人应提供经政府部门批准运营的停车场及设施,停车费的收费标准由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收费标准确定或调整。承租人不得因为停车位相关事宜怠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和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广告位 4.1 出租人享有大厦外立面及楼顶的占有权、处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并享有独家装置、安排、维修、拆除及更换一切位于大厦任何部位的招牌、布告、招贴及广告装置(含LED)的权利。 4.2 在依据4.1款约定进行装置、安排、维修、拆除及更换并严重影响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正常使用承租单元的,出租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书面通知在大厦大堂公示即视为已合理通知承租人,书面通知载明的时间即为通知日。 4.3 经出租人同意由承租人使用或者安装的招牌、布告、招贴及广告装置(含LED)的装置、安排、维修、拆除及更换以届时双方的约定为准。 第五条 出租人的义务与权利 5.1 出租人承诺对承租单元拥有合法所有权,有权出租承租单元。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时间及方法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杂费,并遵守及履行所有本合同项下承租人须遵守及履行的条文、承诺、规定及条件的前提下,出租人保证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内使用及享用承租单元,而不受到出租人或其代表的干扰(本合同约定的情况除外)。 5.2 出租人保证承租单元的规划用途可供承租人作为办公使用。 5.3 出租人及物业管理人负责维持大厦公共区域的设备及系统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并保持公共区域卫生环境整洁。 5.4 除不可抗力、能源供应单位或有关政府部门的原因以外,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时间及方法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杂费,并遵守及履行所有本合同项下承租人须遵守及履行的条文、承诺、规定及条件的前提下,出租人保证在承租人正式办公期间提供承租单元内的电源(包括但不限于照明、空调,照明灯具除外)等服务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本合同约定的情况除外)。 5.5 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将为承租人在大厦写字楼大堂及所租楼层电梯间各设置一个大厦统一标准的公司标牌,具体位置、方式和制作机构由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确定,公司标牌上的名称应与承租人在承租单元注册的名称完全一致, 承租人应在收到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书面通知后按照书面通知中要求的日期支付制作公司标牌的费用。 5.6 出租人及物业管理人享有大厦所有通道或公共区域的进出权。 5.7 出租人享有大厦所有设备、系统、管道的检查权。 5.8 出租人或其授权人(包括大厦物业管理人)有权派工作人员出于对承租单元或大厦进行任何保安、巡察、修理或维修之目的而进入承租单元,但出租人应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但在发生紧急突发或危险事件时,出租人或其授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单元内处理事件而无需承租人同意,惟出租人行使该紧急出入权时应尽最大努力降低对承租人正常办公秩序的影响。 5.9 出租人有权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连同承租单元将大厦或大厦的一部分抵押或转让于任何银行或第三方,而无需征得承租人的批准或同意;但出租人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5.10 出租人有权更改大厦的名称而不需征询承租人的意见或赔偿有关损失,但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5.11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180日之后,出租人或其授权人在预先通知承租人后,可在工作时间内可带潜在意向租户进入视察承租单元及其相关设施设备。 5.12 出租人保留对大厦包括承租单位或大厦其它任何部分重新发展、改造的权利。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租人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才得以终止本合同,同时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返还租金押金,并应当保证或要求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向承租人退还物业管理费押金。承租人无须再向出租人支付其余未履行租期部分的租金。 5.13 出租人不负责并非由出租人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 5.14 在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同意出租人有权无偿使用承租人的名称、商号、商标、标志以及承租人经营所使用的品牌进行本大厦的对外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但该等宣传内容应当仅限于双方之间已经发生的房产租赁关系。 5.15 出租人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出租人的弃权;出租人单一或部分行使权利亦不妨碍其以其它方式或进一步行使权利或行使其它权利或救济。 第六条 承租人的义务与权利 6.1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如期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承租单元内自用的杂费、通讯费、电话费、与承租人有关的公共费用、与承租人承租单元有关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费用。 6.2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必须保持出租人提供的承租单元的内部装修、其它设备及一切附加物处在交付使用时的良好状态(合理损耗除外)。 6.3 如承租人占用公用区域,必须事先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且须承担所占用的公用区域上发生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杂费。 6.4 合理使用单元内出租人提供的装置及大厦公用装置/系统/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空调/取暖装置、消防/警报装置、照明装置、电缆、电线、布线管道),避免受到人为破坏。 6.5 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承租单元(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外内立面、出租人提供的设施设备)任何损坏的,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后或在检查时发现上述损坏后,可自行安排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6.6 承租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承租单元遭致自然灾害的破坏,例如暴雨、风沙等。如承租单元遭致以上情况的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 6.7 在承租单元内从事经营活动或一切其它行为时,承租人有义务了解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管理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自行负责承租单元内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和责任,出租人对承租人在经营方式、经营品种、经营策略、宣传推广活动及其他承租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承租人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就承租单元发出的任何通知或送达的传票,承租人必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通知出租人及物业管理人。 6.8 未经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安装、更改承租单元内的设备、间隔及超越楼层负重标准。 6.9 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单元内产生对大厦或其他人士可能属滋扰的噪音、行为或事件。 6.10 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单元内进行任何对出租人或大厦其他租户造成危害的活动,亦不能经营或做出任何会损害大厦作为写字楼之形象的营业或行为。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单元内进行非法活动,包括并不限于非法宗教组织、传销等。 6.11 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单元制造或储存货物或商品,但少量与承租人业务和活动有关的并且作为样品或展品的货物及商品,并且事先取得了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的书面同意的情况除外。 6.12 承租人不得将任何动物带入本大厦,亦不得在承租单元内饲养任何动物(包括但不限于家禽或宠物)。另外,承租人应将自行车、摩托车停放在指定停放区域,不能带入或推入大厦其他区域。 6.13 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宿。 6.14 如承租人需在承租单元内进行灭虫工作,承租人须自费在出租人指定的时期,聘请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指定的或经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的灭虫承包商进行承租单元内的灭虫或防虫工作。 6.15 承租人不得有亦不得允许他人有任何导致大厦的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或造成保险费增加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延迟或隐瞒向出租人报告相关事故、隐患或风险,擅自改变或修理楼宇设施设备,对大厦主体结构、设备造成硬性损伤,无理拒绝或阻挠出租人或保险公司人员行使正当权利,或导致承保风险扩大造成出租人保单终止等。若承租人违反本条规定而使出租人需重新投保或增加保险费,则出租人需支付或额外支付的保险费以及其它有关开支,应由承租人立即偿还出租人。 6.16 承租人不得在大厦的公用区域,如大厦门厅、电梯、楼梯、通道、大堂、楼梯平台、橱窗和其它公用区域堆放、丢弃或留置箱物、家具、垃圾和任何其它物品,造成对大厦其他租用者或使用者带来任何不便或阻塞或消防隐患。 6.17 承租人须负责把承租单元的垃圾、废物,在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指定的地点倒卸。 6.18 在取得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书面同意前,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单元门窗内外或大厦内部或外部(包括但不限于通道、走廊、护栏、电梯轿箱、电梯洞口、电梯门厅、扶梯、户门)设立、陈设或展示任何广告、招牌装置(仅能由承租单元内部人员看见的广告、招牌除外)。 6.19 承租人如欲将自用的大件物品运出本大厦,应事先告知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并按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指定的时间、路线进行操作并开具出门凭证。 6.20 由于承租人应事先申报而未申报的大功率(大功率是指单个用电设备的功率超过一千瓦)用电设备所导致大厦供电的电流变化,承租人应对大厦或其他租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21 承租人在任何时候不得在承租单元内放置或储存任何对大厦或其他人员构成危险或出租人认为有危险、毒害的任何武器、弹药、火药、硝石、煤油、火油或其它易燃、易爆、违法或危险的物品。 6.22 在获得出租人书面同意之前,承租人不得在大厦之内(含承租单元)的任何地方进行任何兜售、招徕、拍卖或任何类似的销售,但是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23 承租人如在承租单元内存有贵重设备、物品或现金等,必须建立完善的保安体系和操作程序,并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因承租人保安体系不健全而引致损失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6.24 承租人保证在承租单元内经营业务前,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机关发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设立文件,并提供相应的复印件给出租人。承租人必须确保该等执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在租赁期内完全有效,及承租人在各方面均符合该等执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规定。 6.25 合同终止的,承租人应在租赁期内(合同自然终止的为租期结束之前,其他原因终止的为合同终止当日)自行或委托出租人将承租单元恢复至标准出租状态或出租人认可的该承租单元适租状态(恢复至标准出租状态或恢复至出租人认可的适租状态以下合称为“恢复原状”);承租人还应将承租单元内所有的物品搬移清理并将承租单元的全部钥匙交还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向出租人交还承租单元;如果承租人以承租单元作为承租人或其关联机构工商注册住所地使用的,还应办理完毕住所地的变更手续;如有关的能源供应已经以承租人名义单独开立账户,则承租人应当在合同终止后7日内将该账户转结至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名下。当承租人搬离承租单位并将承租单位恢复原状后,应通知出租人对承租单位进行验收,双方就验收时的现状签署《房屋及设备验收表》,除非出租人在《房屋及设备验收表》确认承租单位符合交还条件且已按合同要求状态恢复原状,否则,该验收表只说明承租人归还时承租单位的现状,并不视为承租人已完全履行完毕本条约定的义务。承租人须按《房屋及设备验收表》中存在的问题及出租人要求的时间完成相应的恢复原状工作,或在委托出租人完成相应的恢复原状工作的情况下,对出租人为完成相应的工作所支付的费用予以全额补偿。双方亦可协商保留在承租单元内的装饰装修或设备设施(包括承租单元内的物品),在出租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可免除全部或部分恢复原状的义务,而届时出租人有权任意处置承租单元内的装饰装修或设备设施而无须向承租人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承租人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计算至承租人履行完毕本条约定各项义务为止。 标准出租状态在本合同是指下列第 种情形: (1)基于开放式租区基础上的完整天花系统,标准空调系统,标准消防系统,水泥地,完整的地面线槽系统,白墙等; (2)基于开放式租区基础上的完整天花系统,标准空调系统,标准消防系统,网络地板, 白墙及单元户门等。 6.26 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如希望续租承租单元,须不迟于租期届满前18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出租人,并在不晚于租期届满前120日与出租人书面确认并签署续租条款,出租人届时有权调整租金和其他租赁条件;若双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续租条款/合同的视为承租人不再续租承租单元,出租人届时有权将承租单元另行出租。 6.27 承租人承诺不做任何有损出租人商誉的事情。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相邻区域内出租人或其他业主、承租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其他不合理的干涉、扰乱出租人或其他承租人正常经营的行为。 6.28 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承租人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6.29 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承租单元全部或部分转租或用其他任何方式交与第三方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但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可以转租或提供承租单元全部或部分给其关联机构(以下简称“次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需担保次承租人遵守本合同之一切内容。若因次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出租人或其他承租人损失的, 承租人应承担全部连带担保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6.30 除非出租人书面同意、双方订有协议或承租人作为其地址而使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作关系,承租人不得在其营业名称中包含有中文或英文的【华润China Resources】【华润置地China Resources Land】以及大厦名称或与之相近似之字词。 6.31 1承租人承诺放弃其在本合同租赁期间对承租单元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该项承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生效,并不得撤销。 6.32 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承租人遭受损害或导致承租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由承租人自行向第三方索赔,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6.33 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向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费用及损失。 6.34 本合同项下所述承租人的责任也适用于承租人的工作人员、承租人的顾客、承租人的访客或其他与承租人相关的人员,并由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35 承租人承诺:若承租单元是供日后新设机构使用的,承租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该设立行为,即新设机构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正式设立文件,否则,出租人有权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且本合同于该通知发出第五日终止,承租人应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9.4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新设机构如获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正式设立文件的,则自取得前述文件之日起三日内,承租人和新设机构应与出租人共同签订三方协议以概括转让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 6.36 承租人承诺遵守下列保险条款 6.36.1 损害、损坏的赔偿 全面负责由于承租人、其雇员及代理商的行为、错误或疏忽对人或财产造成损失、损坏或损伤的赔偿,并保障出租人不因此受到损害和损失。由于承租人、其雇员及代理商的行为或错误导致在所租承租单元内及使用所租承租单元或其中一部分发生死亡、人身受伤或财产损失而引起并可能使出租人遭受或招致的索赔、要求以及因传票、传唤、起诉、法律程序、裁决、命令而引起的开销和花费,都由承租人负责。如果承租人采取保险的方式规避上述风险,应向出租人提供保险单并附有最近一次交保险费的收据副本和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保险费已全部付清且保险有效的证明。 6.36.2 承租单元内财物的保险 全面负责所租承租单元内承租人拥有的财产不受任何损失或损坏,并保障出租人不因此受到损失和损害。为此,如果承租人对其设置、放置、陈列在所租承租单元内的安装物、内置物、陈列物等购买保险的,在出租人的要求下,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保险单并附有最近一次所交保险费的收据副本复印件,以证明保险费已全部付清且保险有效存续。 6.37 承租人承租单元内的现金、商品、财产以及场地内设施或设备的遗失、被盗、被抢、火灾、腐蚀以及非出租人员工之故意行为所引起之损失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另外由于消耗品滥用和浪费水、电或由承租人的设备或固定装置发生故障而引起的出租人损失或损坏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38 承租人应自担费用独立负责承租单元内的卫生清洁工作,这一独立性并不会因为出租人为承租人储存食品及其原料、出租人人员可能参与了承租人的某种活动、以及出租人可能为承租人提供了某种帮助及其它牵涉到出租人的相关事项等而免除和降低。承租人承诺任何时候均保持承租单位处于良好的清洁状况。 6.39 承租人有义务严格遵守政府当局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对安全使用煤气(如有)等设施的相关规定。 6.40 承租人需按出租人及物业管理人制定-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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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写字楼 租赁 合同 开发商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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