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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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私募基金服务,提升公司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私募基金的整体服务水平,规范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以下简称“外包服务”)的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保障业务运行,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业务管理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 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服务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
2、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包括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客户”)。 本办法所称的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是指公司依据与客户的协议约定,为客户提供估值核算、份额登记、信息服务、以及其他综合行政服务等一系列可选的基金综合服务来辅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务协议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业务决
3、策与部门职责 第五条 公司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风险效益匹配、风险可测可控、跟踪检查和预警报告等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分级授权、统一审批、统一业务与技术平台、实时监控。 第六条 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组织架构按照公司董事会公司管理层业务执行部门三个层级的体系设立和运行。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私募基金外包服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是公司私募基金外包服务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主要业务执行部门职责: (一) 资产托管部 资产托管部作为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日常运营的管理部门,负责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估值核算、份额登记、信息服务、综合行政服务等,追踪业
4、务的政策动向、同行的业务开展情况,做好对外联络、对内协调工作;制定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资质审查标准;协同业务推介部门受理客户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需求,与客户沟通外包服务的具体内容和开展细节;确定外包服务的费率政策,完成与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所涉费用计算;制定相关协议文本,并根据公司审批意见完成相关协议的签署事宜;配合信息技术部完善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业务技术系统的功能;协同处理客户违规行为;处理客户投诉与纠纷事宜,预防、处置突发事件;持续了解客户的反馈信息,跟进客户业务需求,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二)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 做好营业部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宣导和推介,协同资产托管部做好
5、营业部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培训与咨询;统计日常业务开展情况,制订营业部营销与考核方案;协同处理客户违规行为;参与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业务的推广和持续服务等工作。 (三) 销售交易总部 负责销售交易总部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宣导和推介,协同资产托管部做好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培训与咨询;统计日常业务开展情况,制订营销与考核方案;协同处理客户违规行为;参与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业务的推广和持续服务等工作。 (四) 财富管理中心 协同推介部门受理客户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需求,遴选、引进私募基金等各类金融产品。 (五) 运营管理总部 负责对资产托管部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运营支持。 (六) 信用业务管
6、理总部 负责信用业务的管理和运作,协同资产托管部做好从事信用业务的私募基金客户服务;协同推介部门受理信用业务相关的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客户需求;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中的信用业务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和咨询。 (七) 法律合规部 负责审核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制度及协议文本,组织合规检查,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或要求指导、协助或处理与业务相关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组织、督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信息隔离工作;对重大问题或决策提供合规咨询、出具合规意见书等合规管理工作。 (八) 风险管理部 负责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或要求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并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提供咨询意见;制
7、定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风险监控措施,并实施监控。 (九) 信息技术部 负责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涉及的技术系统的功能实现、运行维护、升级优化等工作。 (十) 稽核部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进行稽核检查,出具稽核报告。 (十一) 计划财务部 负责根据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分配。 (十二) 营业部及其它业务推介部门 各营业部、分公司、子公司等业务推介部门(以下简称“推介部门”)在公司统一管理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积极参与项目承揽,认真落实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客户推介、风险控制等规范措施,及时处理客户违规行为;负责向客户讲解私募基金业务
8、外包服务内容,指导客户办理业务的相关手续;负责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推广、持续服务等工作;共同做好客户投诉与纠纷处理事宜。 第三章 客户管理与业务审批 第八条 资产托管部负责制定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推介方案和推荐流程,推介部门应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做好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宣传、推介和承揽。 第九条 资产托管部负责组织公司相关推介部门、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业务推介指导与培训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相关推介部门的咨询。 第十条 资产托管部应当建立健全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客户资质管理制度和资质审查标准,明确客户资质管理的原则、内容和工作程序,做好业务开展前的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果严格进行审
9、批。 第十一条 业务开展前,资产托管部应当向有合作意向的客户告知该业务的服务原则、服务性质、服务内容、服务费率及服务方式。 第十二条 业务开展前,公司应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协议及相关协议内容的合法性、条款的完备性、约定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以及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显失公平等法律事项进行审核,审慎的签署协议。 第十三条 资产托管部应当建立健全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客户管理和投诉管理制度,在业务开展期间,持续跟踪了解客户的反馈信息,保持信息双向沟通,并持续跟进客户业务需求,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 份额登记 第十四条 资产托管部应当建立健全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份额登记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专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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