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借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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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PLDB-(甲方)担保权人: (乙方)担保人: 1善意提示l 在签署本合同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确认知悉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及其含义。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双方均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未经双方另行签署书面合同不得变更。l 您已保证您所提交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l 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l 签约双方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释义第三章 担保事项第四章 抵押条款第五章 质押条款第六章 保证条款第七章 通用条款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
2、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严格履约。第二条 本合同所依据的主债务合同为:本合同中担保权人与_(下称“被担保人”)于_年_月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_,以下简称“主债务合同”)。第三条 本合同中的乙方,即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为下列第 种,对应适用相应的条款:A.抵押担保B.质押担保C.保证担保第二章 释 义第四条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第五条 本合同中所称担保权人,是对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和保证担保的权利人的通称,为主债务合同中的出借人。第六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被担保人,为主债务合同中的借款人。第七条
3、 本合同所称的担保人,是对抵押人、出质人及保证人的通称。第八条 抵押期间、质押期间及保证期间通称为担保期间。第九条 本合同所称的担保财产是对抵押物、质物及质押权利的通称,可以仅指抵押物,可以仅指质物,可以仅指质押权利,也可以指抵押物、质物和质押权利中的任意组合项。第三章 担保事项第十条 为确保被担保人在主债务合同中还款义务的完全履行,担保人自愿以合同第三条确认的担保方式作为实现担保权人债权的担保。第十一条 担保范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务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担保权人实现上列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非诉讼催讨费用、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律师费按
4、2006年广东省物价局及司法厅颁布的律师业务收费标准中的最高额支付)、差旅费、送达费、公告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含成交佣金)、过户费用、测绘分割费、交易涉及费用等所有费用及处理上述事项的相关税金】和被担保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四章 抵押条款担保人提供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时,担保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第十二条 本章中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中所称之抵押权人,即本合同的担保权人;所称之抵押人,即本合同的担保人。第十三条 抵押人自愿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抵押物14.1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抵押
5、权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14.2 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14.3 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按下列顺序清偿:A. 本合同第十一条范围内除违约金、利息、本金以外的所有费用项目;B. 主债务合同项下的违约金;C. 主债务合同项下的利息;D. 借款本金。14.4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物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的,抵押人须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抵押权人。14.5 抵
6、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借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于抵押物的处分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14.10条的约定处理。14.6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并保护抵押物不受任何侵害。14.7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以配合。14.8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
7、失或被征收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或有权部门出具的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证明。14.9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14.10 抵押人所获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A. 清偿或提前清偿被担保人在主债务合同项下的债务;B. 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保证担保权人债权的实现;C. 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D. 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抵押人或被担保人提供符合
8、抵押权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行处分。14.11 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抵押权人予以足额赔偿。14.12 抵押物抵押期间,若抵押权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权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被担保人及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担保。第十五条 抵押登记15.1 抵押人须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天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借款全部还清之前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办理变更登记。抵押人确认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全权委托抵押
9、权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办理,并由抵押权人或其指定代理人领取有关抵押凭证及房屋权属证明,抵押权人有转委托权。15.2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15.3 抵押物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天内或抵押权人另行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理登记备案或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在2天内或抵押权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通知抵押权人并协助抵押权人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在抵押权人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前,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应交抵押权人保管。如抵押人未在上述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由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抵押权人予
10、以足额赔偿。15.4 被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抵押权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抵押物的处分16.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14.10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抵押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A.被担保人在主债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满(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被担保人未予清偿;B.发生14.9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C.抵押人或被担保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D.法律
11、法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16.2 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被担保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抵押权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16.3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抵押人应当立即主动腾空房屋。如果抵押权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16.4 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首先从抵押物变现所得中扣除。16.5 被担保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
12、人有权收取自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五章 质押条款担保人提供担保方式为质押担保时,担保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第十七条 本章中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中所称之质押权人,即本合同的担保权人;所称之出质人,即本合同的担保人。第十八条 出质人自愿向质押权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九条 质物19.1 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押权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押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19.2 质押权人所享有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产生的孳息、质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
13、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19.3 质押权人收取的质物的孳息按下列顺序清偿:A. 收取孳息的费用及本合同第十一条范围内除违约金、利息、本金以外的所有费用 项目;B. 主债务合同项下的违约金;C. 主债务合同项下的利息;D. 借款本金。19.4 拍卖、变卖质物所得按下列顺序清偿:A. 本合同第十一条范围内除违约金、利息、本金以外的所有费用项目;B. 主债务合同项下的违约金;C. 主债务合同项下的利息;D. 借款本金。19.5 如质物存在瑕疵,出质人已对质物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本合同签订前出质人未对本合同项下质物作出过包括设立担保物权、馈赠或转让在内的任何处分。如
14、质物已设立担保物权,出质人已如实告知质押权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质押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馈赠、转让或许可使用等方式处分质物。19.6 质押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押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押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19.7 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主债务合同项下债务清偿的变动的,质押权人有权要求被担保人或出质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19.8 根据质物价值与主债权的比率,本合同项下质物设定下列警戒线和处置线:警戒线质物价值/主债权本金=_%处置线质物价值/主债权本金=_
15、%质物价值下降到警戒线时,出质人应当在质押权人要求的期限内追加担保以补足因质物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质物价值下降到处置线时,质押权人有权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两种情形下,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19.9 出质人所获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质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A. 清偿或提前清偿被担保人在主债务合同项下的债务;B. 存入质押权人指定账户,以保证担保权人债权的实现;C. 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D. 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出质人或被担保人提供符合质押权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第二十条 质物的交付
16、和登记20.1 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押权人,质押权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20.2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押权人须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天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押权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被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质押权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给出质人。第二十一条 质物的处分2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押权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19.9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被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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