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销 收藏 举报 申诉 / 15
播放页_导航下方通栏广告

类型担保合同-借贷.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2848210
  • 上传时间:2024-06-07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167KB
  • 下载积分:8 金币
  • 播放页_非在线预览资源立即下载上方广告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担保 合同 借贷
    资源描述:
    编号:PLDB- (甲方)担保权人: (乙方)担保人: 1 善意提示 l 在签署本合同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确认知悉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及其含义。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双方均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未经双方另行签署书面合同不得变更。 l 您已保证您所提交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l 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l 签约双方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释义 第三章 担保事项 第四章 抵押条款 第五章 质押条款 第六章 保证条款 第七章 通用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严格履约。 第二条 本合同所依据的主债务合同为:本合同中担保权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被担保人”)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主债务合同”)。 第三条 本合同中的乙方,即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为下列第 种,对应适用相应的条款: A.抵押担保 B.质押担保 C.保证担保 第二章 释 义 第四条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 第五条 本合同中所称担保权人,是对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和保证担保的权利人的通称,为主债务合同中的出借人。 第六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被担保人,为主债务合同中的借款人。 第七条 本合同所称的担保人,是对抵押人、出质人及保证人的通称。 第八条 抵押期间、质押期间及保证期间通称为担保期间。 第九条 本合同所称的担保财产是对抵押物、质物及质押权利的通称,可以仅指抵押物,可以仅指质物,可以仅指质押权利,也可以指抵押物、质物和质押权利中的任意组合项。 第三章 担保事项 第十条 为确保被担保人在主债务合同中还款义务的完全履行,担保人自愿以合同第三条确认的担保方式作为实现担保权人债权的担保。 第十一条 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务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担保权人实现上列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非诉讼催讨费用、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律师费按2006年广东省物价局及司法厅颁布的律师业务收费标准中的最高额支付)、差旅费、送达费、公告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含成交佣金)、过户费用、测绘分割费、交易涉及费用等所有费用及处理上述事项的相关税金】和被担保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四章 抵押条款 担保人提供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时,担保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二条 本章中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中所称之抵押权人,即本合同的担保权人;所称之抵押人,即本合同的担保人。 第十三条 抵押人自愿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抵押物 14.1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抵押权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14.2 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4.3 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按下列顺序清偿: A. 本合同第十一条范围内除违约金、利息、本金以外的所有费用项目; B. 主债务合同项下的违约金; C. 主债务合同项下的利息; D. 借款本金。 14.4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物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的,抵押人须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14.5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借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于抵押物的处分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14.10条的约定处理。 14.6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并保护抵押物不受任何侵害。 14.7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以配合。 14.8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或有权部门出具的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证明。 14.9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4.10 抵押人所获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 清偿或提前清偿被担保人在主债务合同项下的债务; B. 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保证担保权人债权的实现; C. 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 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被担保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行处分。 14.11 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抵押权人予以足额赔偿。 14.12 抵押物抵押期间,若抵押权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权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被担保人及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担保。 第十五条 抵押登记 15.1 抵押人须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天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借款全部还清之前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办理变更登记。抵押人确认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全权委托抵押权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办理,并由抵押权人或其指定代理人领取有关抵押凭证及房屋权属证明,抵押权人有转委托权。 15.2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5.3 抵押物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天内或抵押权人另行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理登记备案或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在2天内或抵押权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通知抵押权人并协助抵押权人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在抵押权人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前,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应交抵押权人保管。如抵押人未在上述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由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抵押权人予以足额赔偿。 15.4 被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抵押权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抵押物的处分 16.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14.10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抵押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A.被担保人在主债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满(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被担保人未予清偿; B.发生14.9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C.抵押人或被担保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D.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6.2 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被担保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抵押权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16.3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抵押人应当立即主动腾空房屋。如果抵押权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16.4 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首先从抵押物变现所得中扣除。 16.5 被担保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自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五章 质押条款 担保人提供担保方式为质押担保时,担保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七条 本章中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中所称之质押权人,即本合同的担保权人;所称之出质人,即本合同的担保人。 第十八条 出质人自愿向质押权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质物 19.1 《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押权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押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19.2 质押权人所享有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产生的孳息、质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9.3 质押权人收取的质物的孳息按下列顺序清偿: A. 收取孳息的费用及本合同第十一条范围内除违约金、利息、本金以外的所有费用 项目; B. 主债务合同项下的违约金; C. 主债务合同项下的利息; D. 借款本金。 19.4 拍卖、变卖质物所得按下列顺序清偿: A. 本合同第十一条范围内除违约金、利息、本金以外的所有费用项目; B. 主债务合同项下的违约金; C. 主债务合同项下的利息; D. 借款本金。 19.5 如质物存在瑕疵,出质人已对质物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本合同签订前出质人未对本合同项下质物作出过包括设立担保物权、馈赠或转让在内的任何处分。如质物已设立担保物权,出质人已如实告知质押权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质押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馈赠、转让或许可使用等方式处分质物。 19.6 质押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押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押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19.7 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主债务合同项下债务清偿的变动的,质押权人有权要求被担保人或出质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19.8 根据质物价值与主债权的比率,本合同项下质物设定下列警戒线和处置线: 警戒线=质物价值/主债权本金=_______% 处置线=质物价值/主债权本金=_______% 质物价值下降到警戒线时,出质人应当在质押权人要求的期限内追加担保以补足因质物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质物价值下降到处置线时,质押权人有权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两种情形下,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19.9 出质人所获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质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 清偿或提前清偿被担保人在主债务合同项下的债务; B. 存入质押权人指定账户,以保证担保权人债权的实现; C. 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D. 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出质人或被担保人提供符合质押权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二十条 质物的交付和登记 20.1 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押权人,质押权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20.2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押权人须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天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押权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被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质押权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给出质人。 第二十一条 质物的处分 2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押权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19.9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被担保人所欠债务: A.被担保人在主债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被担保人未予清偿; B.发生19.7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被担保人未另行提供相应担保的; C.质押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货偿还到期债务; D.法律法规规定质押权人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21.2 质物的兑现或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质押权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货,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质押权人指定账户,以保证担保权人债权的实现。 21.3 质物的兑现或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于质押权人依据21.1条的约定实现质权之日,出质人授权质押权人可提前兑现或提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因提前兑现或提货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经质押权人同意后,质押权人也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质物兑现或提货日期前兑现或提货并以所得价款受偿,出质人应办理相关授权手续。 21.4 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被担保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质押权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 第六章 保证条款 担保人提供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时,担保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二十二条 本章中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中所称之保证人,即本合同的担保人。 第二十三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自愿向担保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权人根据主债务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25.1 依法具备保证人主体资格,向担保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已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25.2 如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劵法》、《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5.3 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25.4 完全了解主债务合同项下债务的用途,向担保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 25.5 向担保权人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25.6 若本保证人为自然人,则其同时陈述和保证如下: A.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 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C. 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或逃废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D. 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 E. 向担保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已征得配偶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保证人作如下承诺: 26.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自接到担保权人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A. 主债务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被担保人未予清偿的; B. 保证人或被担保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26.2 担保权人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仍持续并整体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26.3 未经担保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七章 通用条款 第二十七条 提前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担保权人有权拍卖、变卖或以其它合法方式处分抵押物、质物以实现抵押权、质权,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或者提前偿还借款人所拖欠的借款本息及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担保人应支付给担保权人的其他费用)。 27.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或以自己行动表明不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费用(包括 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导致担保权人承担或将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27.2 担保权人收到出借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或贷款到期通知书或代偿通知书等催收 文书的; 27.3 担保人被宣布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等致使担保权人将要承担担保责任情形的; 27.4 担保人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仲裁)程序,使担保权人将要承担担保责任情形的; 27.5 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担保人又未能在担保权人通知的时间内提供担保权人认可的担保财产的; 27.6 担保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严重丧失商业信誉情形的; 27.7 担保人出现丧失或可能丧失其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转让 28.1 担保权人无需征得被担保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担保权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担保人,通知须以书面方式作出。由于担保权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担保人应予配合。 28.2 未经担保权人书面同意,被担保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二十九条 抵押人/出质人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29.1 抵押人/出质人是抵押物/质物的所有人或者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并享有对抵押物/质物的完全处理权,抵押物/质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向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已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29.2 如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9.3 完全了解主债务合同项下债务的用途,为被担保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 29.4 抵押物/质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29.5 抵押物/质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抵押/质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 担保人作如下承诺,如果下述承诺有虚假或隐瞒,担保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包 括刑事责任在内的全部责任。 30.1 借款发放后,如担保人以自有房屋作抵押的,其与售房人就所购房屋质量、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限制、减少或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30.2 如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其不得以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或利用其他直接融资方式以增加负债水平的。 30.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A. 被担保人和担保权人协商同意变更借款条款,但是未加重被担保人的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B. 担保权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 C. 担保权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方的。 30.4 担保人给付的不足以清偿全部款项时,双方均同意按费用、违约金、利息、借款本金的顺序清偿。 30.5 主债权同时存在一个或多个物的担保或第三人保证的,不论相关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合同中的借款人提供还是由除出借人和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出借人有权自行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即出借人有权选择先就任何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同时要求借款人与保证人、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放弃针对出借人选择清偿顺序的抗辩权。 30.6 进行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以及其他可能对担保权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须经担保权人书面同意或就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作出令担保权人满意的安排,否则不能从事上述行为。 第三十一条 担保权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保险 32.1 如果担保权人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应自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办理抵押物/质物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主债务合同中的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主债务合同中的借款金额。如果无法一次性办理抵押物/质物保险的,则抵押人/出质人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确保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质物的财产保险不间断。保险费用由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32.2 抵押人/出质人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担保权人保管。 32.3 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担保权人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保险公司应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担保权人,并须订明保险公司不得在担保权人获得赔偿之前向抵押人支付任何款项。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担保权人权益的条款。 32.4 在主债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担保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32.5 如在主债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未得到全额清偿前保险期限届满,则抵押人/出质人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确保在主债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得到全额清偿前所抵押的财产保险不间断。 32.6 在主债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未得到全额清偿前,如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按第14.10条的约定处理;如质物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按第19.9条的约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被担保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即通知担保权人,应通知未通知的,担保权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措施: 33.1 被担保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被担保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33.2 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33.3 住所、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33.4 发生其他大额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 33.5 如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其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合资或合作;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法定注册名称、企业章程、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33.6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的; 33.7 抵押人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33.8 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独立性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主债务合同中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抵押条款、质押条款因主债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而无效的,抵押人、出质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于可能存在的,与本合同同时从属于同一主债务合同,并为同一被担保人向本合同担保权人提供担保的其他担保人,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同意与其他担保人共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和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或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有效途径送达对方;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三十七条 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本合同地址(地址变更的,按照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下列日期被送达: 37.1 若由专人送递方式送达,则在到达该地址签收后视为送达; 37.2 若以预付邮资挂号或者快递方式送达,则在寄出当天视为送达; 37.3 未经对方书面确认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文件、资料不接受以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进行发送,该些发送行为亦不得作为相关送达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违约 38.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8.2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第三十九条 争议解决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判决。 第四十条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手写部分与打印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 补充条款 以上合同的约定,签约各方已经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这些约定,本合同是在各方当事人明确其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愿签署的。 抵押物清单 单位:平方米,元 不动产抵押 抵押物 抵押人 权属证号 结构 性质 建筑面积 抵押物价值 1 地址 2 地址 3 地址 汽车抵押 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 抵押价值 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其他抵押 抵押物名称 数 量 状 况 所 在 地 权属证号 抵押物价值 其 他 质物清单 质物名称 数 量 权属证明或权利凭证 所 在 地 状 况 质物价值 其 他 甲方(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送达地址: 乙方(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送达地址: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13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自信AI创作助手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担保合同-借贷.doc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2848210.html
    页脚通栏广告

    Copyright ©2010-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微信客服:咨信网客服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help@zixin.com.cn    文档合作和网站合作邮箱:fuwu@zixin.com.cn    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   | 证照中心

    12321jubao.png12321网络举报中心 电话:010-12321  jubao.png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电话:12377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自信网络  |  ZixinNet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