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协议及申请表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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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中国*银行*卡准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协议*卡准贷记卡(主卡及其附属卡,以下简称准贷记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银行_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就申领使用准贷记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 信息披露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文件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同意乙方将甲方的信息提供给关于征信机构,并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数据库或关于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乙方应对甲方资料文件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乙方与甲方另有商定的除外。第二条 信用额度乙方有权依据有关甲方的资信情形为甲方核定并调整信用额度。第三条 签名甲方领取准贷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
2、申请表上预留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第四条 密码1.甲方须妥善保管和准确使用密码,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领取密码后,应及时在AT等自助设备上修改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乙方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致使的损失由甲方承担。2. 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关于交易确已发生,甲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费用。3. 甲方须妥善保管和准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
3、此造成或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4. 甲方在使用时,如连续输错三次密码,卡片将被锁定(电子现金账户除外),需要依照要求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解锁手续后,才能继续使用。第五条 安全使用.准贷记卡只能由甲方本人使用;甲方在使用准贷记卡时应保证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未按规定使用准贷记卡造成或产生的所有后果由甲方承担。第六条 存款计息准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计结息办法及中国*银行关于个人存款的有关规定计付利息,并由乙方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如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规定统一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或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的,以乙方统一公布实行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为准。
4、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第七条 消费及使用准贷记IC卡在使用非接触方式进行消费时,默认使用准贷记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准贷记IC卡在使用接触式方式进行消费时,甲方可在上选择使用准贷记IC卡主账户或准贷记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第八条 取现及使用.甲方在ATM等自助设备上提取现金时,每账户每天在AT上的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含)元人民币。 2.准贷记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仅用于持卡人小额消费,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3.甲方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向准贷记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以在乙方营业网点、M等自
5、助设备、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但必须为联机交易。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4.准贷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只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在消费时不需要提供密码。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5.准贷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的退货资金退入甲方的主账户。.准贷记C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的判断应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7. 准贷记IC卡到期或损毁需要换卡时,如准贷记IC卡芯片未损毁,甲方交回卡片换领新卡,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主账户;如准贷记I卡芯片已损毁,甲方交回卡片换领新卡,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转入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签约过乙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的准贷记卡在卡片毁
6、损、磁条消磁或芯片不可读等原因换领新卡期间可以在上述渠道正常使用卡内资金。9、如准贷记I卡的电子现金交易次数超过了监管机构设定的电子现金连续交易次数上限,交易将转为在线实时交易。第九条 ATM自助转账甲方可在开卡时同时申请开通TM自助转账功能,并可设定自助转账限额,也可在开卡后另行书面申请或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请开通、关闭AM自助转账功能或设定自助转账交易限额。甲方可设定不超过5万元的每天每卡转出累计金额,若甲方没有设定的,每卡每天转出累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其中,乙方能有效识别转出、转入方为同一持卡人账户的ATM自助转账不受上述限额监控。附属卡的T自助转账功能与主卡保持一致,如主
7、卡开通TM自助转账功能,附属卡和主卡TM自助转账交易限额统一按主卡的交易限额监控。第十条有效交易凭证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造成或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履行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甲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履行的有效凭证;于甲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通过金融C芯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消费交易所造成或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关于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费用。第十一条对账单甲方准贷记卡账户当月发生交易、费用时,乙方在月底结计其账务,并以寄发对账单形式将其账务情形通知甲方,与甲方另有商定的除外。
8、甲方应注意定时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支付欠款。第十二条账务查询1若甲方对账务有疑义,应自交易日起0(含)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超过90天的,须交纳相应的账务查询处理费;超过10天的,乙方受理甲方查询,但不再进行更正处理。2.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对账务情形提出疑义时,乙方应协助核实,如经查实确认交易存在,甲方不应拒绝支付该项交易款。甲方未能以与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费用。 3.乙方为甲方提供通过柜面和ATM等渠道进行准贷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查询及最后10笔交易明细查询的服务。第十三条透支甲方须在首笔透支发生(含)天内偿还所有透支本息,透支
9、自银行记账日起开始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不计复利,并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第十四条追索1.甲方发生首笔透支后超过60天未全额归还透支本息的,乙方有权自第61天起止付其卡片并对甲方及其保证人追索或扣减甲方保证金、依法处理质物。2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权将甲方在本行开立的其它账户的存款以及其它抵(质)押资产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第十五条 卡片挂失1.甲方应妥善保管所持准贷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乙方办理电话挂失、网上银行挂失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自乙方办妥有关手续后挂失即时生效。2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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