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党委会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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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委会制度模版 第一章 国有独资公司党委会的性质与地位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即党委会。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在于引导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公司的正确贯彻执行,确保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支持本公司按照《市经济发展投资(公司)有限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科学的决策和管理,促进党委会民主化、制度化和党建创新。本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 本公司设立的党委会,其党的关系隶属市委,党的日常工作归国资委党委管理。市委组织部和国资委党委负责领导班子成员的调配。 第三条 本公司党委会议事要坚持为公司的发展、改革、稳定服务。把引导和促进本公司生产经营、改革与发展,推进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能力,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党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检验本公司党委工作成效和党组织战斗力的主要标准。 第四条 公司党委要在依法维护闼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代表和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团结、教育和引领广大员工为实现公司发展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本公司实行三级管理模式,在第一级管理层级中设置六部门,其中之一为党委会,党委会与其他四个部门(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和专家委员会)作为整体,是本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决策系统,是本公司的战略决策中心、投资决策中心、财务控制与人力资源配置中心,对整个公司的经济管理活动统一协调。 第六条 在第一管理层级的本公司综合部门中设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任务是:拟订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会务组织,行政管理,后勤保障,负责日常党务、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领导和联系共青团、工会、职代会工作;负责建设、运用管理信息系统;联系公司董事会,承担董事会秘书事务。 第二章 国有独资公司党委会成员的任职 第七条 党委会由一名党委书记、一名党委副书记以及五名其他党委会成员构成。 第八条 党委书记为公司正职领导,党委副书记为公司副职领导。党委书记和党委副书记为高管人员,由党委、政府任命。党委会其他成员由党委书记和党委副书记指定或任命。 第九条 党委书记和党委副书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十条 提拔担任党委书记和党委副书记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职位以上任职的经历。 (三)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 (人事)部门人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是哪个月以上的培训,却因特殊请的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規定的党龄要求。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拨。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副党委书记即其他党委会成员的薪酬依照本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公司由组织配备的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的薪酬可以参照本公司的薪酬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三条 实行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等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等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正中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等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六条 实行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等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三章 国有独资公司党委会的议事原则与范围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事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有关规定,努力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第十九条 党委会应当遵循以下议事原则: (一)坚持政治上与党中央、省、市委保持高度一致的原则;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 (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四)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五)坚持按照规定回避的原则; (六)坚持保密的原则。 第二十条 党管干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须经过党委会同意的人事任免程序上: (一)本公司部门正、副职的人选,由总经理提名,经本公司党委会讨论同意后,由总经理聘任,其中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部长人选,本公司党委会讨论问意,报请市委组织部批准后,由总经理聘任;财务部部长,由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党委会同意后,由总经理聘任。 (二)本公司中层干部、所成公司领导班子人员由本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总经理签发聘任通知,以本公司文件形式印发;副主管以上人员聘任由总经理委托分管副总签发聘任通知。一般人员由部门负责人签发聘任书。 (三)公司员工的职务晋升,严格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预选对象; 2、按照拟任职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3、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4、由任免本公司领导集体讨论选定人选。 第二十一条 化党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闲家法律法规,党委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制定的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苦的实施办法; (二)讨论通过本公司党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决定本公司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相关重要问题;(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做好本公司党委、董事会、经营班子和监事会成员拟任人选的推荐工作。配合上级组织部门做好本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考核等工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定所属公司党委成员,任免所属公司党组织负责人(含书记、副书记和纪检负责人)。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对董事会、总经理班子权限范围内拟任免人员必须事先征求党委、纪委意见; (五)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决定党员的党纪处分,提出政纪处分的建议: (六)研究决定群团工作中需提交本公司党委决策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决定本公司党委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命名、表彰事项,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八)讨论本公司党委形成的正式文件、党委成员代表党委的正式讲话或报告、本公司向上级党委报告的重要事宜: (九)讨论通过公司党代会的筹备工作方案、党代会工作报告(草案)及党委会、纪委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等相关事宜; (十)其他需由本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党群工作部的职责范围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负责本公司所属公司:党建工作的调查研究和宏观指导,提出并咀织落实本公司党建工作规划; (二)负责本公司党委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会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三)参与本公司所域公司党委、行政领导班子考核,负责组织所属公司召开党代会、党委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本公司党委中心 组学习等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指导和协调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党的建设、员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五)负责本公司精神文明创建和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指导本公司所成公司工会、妇联、团委等群众组织的工作,负责管理本公司工会、妇联、团委及统战工作,落实公司员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 (六)负责本公司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七)负责各类举报信件的调查核实工作,及时处理承办各类案件的查处工作; (八)负责本公司党费收缴与管理、党内报表统计、政工专业职务评审等工作; (九)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本公司劳保福利制度; (十)负责与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及群团组织建立工作联系; (十一)按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建立内部岗位责任制; (十二)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国有独资公司党委会的议事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事主要是通过召开党委会、党委扩大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形式研究问题、做出决定,主要形式是召开党委会。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需及时研究的,经党委委员商定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扩大会)由本公司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扩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向党委书记或召集人提出。出席党委会的人员包括党委委员,党群工作部负责人等列席会议,根据内容需要,可由书记、副书记指定列席人员。党委会议议事涉及党委委员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议题由本公司党委会委员和有关部室提出,统一由党群工作部归纳、汇总后报党委书记确定。根据议题需要召开开扩大会的,可通知有关领导和部市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扩大会)有党群工作部负责通知、安排。一般情况下,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要在会前三日内提前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各种会议材料要提前传送。 第二十九条 确定的与会人员不得随意缺席会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征得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同意。参会人员应根据议题做好充分准备;凡所拟议题准备不充分或材料不齐全的,不得提交党委会剖论。列席人员在讨论议题时可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过程和内容未经批准公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扩大会)由党群工作部指定专人记录,必要时要撰写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由机要室按照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按规定保存;未经本公川党委书记批准,党委成员以外其他任何人无权查阅会议汇泉。对需向下级党组织传达或贯彻实施的事项,按组织原则和会议要求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党委会在研究讨论选拔任用各级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坚持原则,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标准,坚持按程序办事,先由党群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部综合考核、提出预案,不临时动议人事任免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三步作出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党委会讨论表决。党委会成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由书记、副书记或有关人员会后通报情况。 第三十四条 凡经过党委会集体做出的决议、决定,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或情况发生了变化、执行有困难的,有关部要受及时向党委提出复议请求,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人无权改变, 第三十五条 凡在党委会上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分管的党委委员或由党委会指定的贲任人具体组织执行,其他委员不得擅自干预, 第三十六条 党委会每个成员要按分工明确职责,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积极组织实施党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并抓好检查、落实。执行党委会决议、决定的责任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会汇报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党委会(扩大会)决定的同一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部门)的,由主办或牵头公司(部门)主动会同协办公(部门)落实;各有关公司(部门)要积极配合,推进工作落实。具体督办工作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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