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过街通道ppp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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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工程PPP项目合同G市B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年 月3目录前言6第一章总则7第一条定义和解释7第二条特许经营权13第三条声明与承诺14第四条合同生效条件17第二章合同主体18第五条主体信息18第六条各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第三章合作内容23第七条合作内容23第四章前期工作26第八条前期工作26第五章项目公司26第九条项目公司26第六章风险分配机制27第十条风险分配机制27第七章投资计划、融资方案、强制保险及回报机制32第十一条项目总投资及融资方案、回报机制32第十二条强制保险34第八章履约担保.34第九章项目建设 35第十三条建设要求35第十四条土地使用40第十五条设计41第
2、十六条项目工程42第十七条甲方要求的变更44第十八条乙方要求的变更46第十九条完工确认与验收47第二十条建设的延迟、放弃和甲方介入49第十章项目的运营和维护51第二十一条运营和维护要求51第十一章项目付费机制55第二十二条产出说明55第二十三条付费机制55第十二章项目移交43第二十四条项目移交43第十三章违约和终止61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61第二十六条违约及赔偿63第二十七条终止和终止补偿64第十四章协调和争议的解决69第二十八条项目协调委员会69第二十九条争议的解决70第十五章合同的转让与修订71第三十条合同的转让与修订71第十六章其它72第三十一条解释规则72第三十二条保密73第三十三条其他
3、条款74前言鉴于:1. G市B区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决定采用PPP模式实施B区云峰大道、B中路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授权G市B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2.G市B区发展和改革局已批复本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3.G市B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通过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的采购方式,选择贵州万合至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 为此:为实施本项目,以及明确后续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相关事项,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
4、号)以及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贵州省关于推进PPP项目相关政策性文件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7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定义和解释1.1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指由甲乙双方签署的B区云峰大道、B中路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工程PPP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项目指B区云峰大道、B中路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工程PPP项目。甲方指G市B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乙方即社会资本方,为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经营、移交本项目之目的,经
5、公开招标确认的企业法人。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出资成立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指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项目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 本合同及附件;(2)PPP项目融资文件;(3)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项目设施指与本项目相关的设施。项目资产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1)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围墙、绿化作物等;(2)实施本项目形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围墙、绿化作物等;(3)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4)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5)运营资料、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
6、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政府行为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县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经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
7、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特许经营权政府授予乙方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本合同所指特许经营权是指乙方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经营及移交本项目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特许经营期40年。建设期指自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预计共3年。完工确认指在本项目完成设计文件规定的所有(或主体)建设内容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结束确认函,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即为通过完工确认。开始运营日指本项目完工确认通过次日。运营期指本项目开始运营日起40年的期间。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
8、惯例标准。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3)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合同第二十九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政府部门指:(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2)省、市、区、县各级地
9、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律变更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合同签署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可控的法律变更在PPP项目中,某些法律变更事件可能是由作为PPP项目合同签约主体的政府方直接实施或者在政府方职权范围内发生的,例如由该政府方、或其内设政府部门、或其下级政府所颁行的法律。对于此类法律变更,可认定为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终止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七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终止意向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七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生效日指本合同第4.2款约定的生效日期。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终止日指本合
10、同提前终止的日期。移交日期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运营和维护指本项目完工确认后,即进入运营期,运营和维护是指为保证本项目范围内的基础设施能正常运转而采取的日常维护、大中小修措施。1.2解释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在本合同中:(一)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二)“元”指人民币元;(三)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四)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
11、,“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五)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六)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七)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八)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九)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第二条特
12、许经营权2.1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一)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包括:在特许经营期内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经营、移交本项目;(二)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三)甲方就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事宜出具正式批文(内容包含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期限、权利范围等事宜)。(四)项目特许经营期自项目完工确认次日起至40年满。(五)在特许经营期内新制定或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2.2特许经营期的延长(一)如发生下列事件,项目特许经营期可适当延长:1.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延误履行其义务;2.因发生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导致乙方延误履行其义务;3.其他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延误履行其义务的情形。(二)乙方
13、在2.2(一)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要求延长项目特许经营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10天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特许经营期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延长特许经营期的申请后10天内未给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三)延长项目特许经营期需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2.3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的处理(一)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乙方无偿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移交给甲方。(二)乙方应保证在特许经营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在特许经营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其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第三条声明与承诺3.1甲方声明 (一)甲方作为合同
14、签署主体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已获得了签订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合同。(二)本合同签署时,甲方确保本项目系合法立项并经过B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三)本合同签署时,本项目PPP实施方案已经B区人民政府批准。3.2甲方承诺(一)甲方承诺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本合同,保证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二)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对其向乙方提供的材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适宜性负责。 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3.3乙方声明(一)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
15、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已充分理解本合同背景和目的。(二)乙方已取得签署本合同的必要授权。(三)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本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了本项目的现状和风险。(四)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3.4乙方承诺(一)乙方承诺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本合同,保证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二)乙方承诺合法融资,其全力完成本合同项下的融资义务,融资金额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批到位。(三)乙方应对本项目办理相关保险。(四)乙方应在G市B区
16、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在G市B区交纳相关税费。 (五)乙方承诺中标社会资本方承担本项目融资责任。社会资本方通过合法渠道所融资金仅限于本项目建设维护运营使用,超出使用范围内融资资金,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乙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第四条合同生效条件4.1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之生效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一)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二)本合同经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三)本合同经B区人民政府批准;4.2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生效起始日期为:全部满足4.1条合同生效条件之日。第二章 合同主体5.1(甲方)单位名称:G
17、市B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G市B区健康路15号联系人:古永荣电话:0851-84830493传真:0851-84831024电子信箱:5.2社会资本方(乙方)单位名称:贵州万合至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哲浩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3356396237U联系地址:贵州省G市B区同心西路56号1栋1层23号联系人:钟哲浩电话:13595177799传真:/电子信箱:第六条各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6.1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基本权利1.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根据B区政府授权,对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项目公司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经营、移交全过程进
18、行监督管理;在本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对项目涉及范围内的维修、维护、经营等工作进行管理;协助组织项目验收;如发现与本合同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力及责任让乙方予以纠正;2.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3.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甲方有权联合B区审计局对本项目进行决算审计;4.确定本项目最终运营维护范围及内容;5.拥有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合同的监督检查权;6.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
19、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本项目特许经营权:(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置项目设施、设备的;(2)违反获得特许经营权时所做的承诺,情节严重的;(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7.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二)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基本义务1.协助办理项目投资建设的各项行政许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居民与单位的动迁及安置、旧房拆除、补偿等工作,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2.负责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等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乙方指定地点,计入项目总投资;3.协助乙方完成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关联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迁改
20、工作,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4.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建设有关,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变道、封闭施工等有关工作及与有关单位的关系;5.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在项目建设期内,由于甲方要求、法律变更造成乙方对项目的投资增加,增加部分应计入项目总投资;6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6.2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基本权利:1.享有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经营、移交以及获得由此带来的收益的权利;2.拥有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各项资产以及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资产的经营权;3.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因可归
21、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或自然灾害、政策变动等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约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调整项目进度计划及相对应的成果要求。4.独立进行项目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使用;5.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二)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基本义务:1.负责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经营、移交等的一系列工作,承担相应风险,并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建手续;2.乙方不得对项目特许经营权进行转让。3.接受甲方及其依法聘请的专业第三方机构在建设期进行监督,由此产生的专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4.前期已发生与项目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支付,计入项目总投资。5.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
22、位;6.负责进行前期已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变更及办理后续各项审批手续,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7.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承包商支付工程建设相关费用;8.乙方组织完成工程竣工验收;9.在运营期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进行运营,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10.工程完工后,及时向B区审计局提报工程结算评审资料;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B区审计局;12.接受政府依法组织的工程各环节监督检查以及审计等行政管理行为;13.在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等极端环境下,积极做好项目范围内及相关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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