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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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WKJ实业集团有限公司XX年度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协议2015年【】月年度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协议目 录第一条 定向工具的发行与认购4第二条 募集资金用途6第三条 信息披露8第四章 定向投资人保护11第五条 发行人的权利及义务14第六条 定向投资人的权利及义务17第七条 保密条款20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22第九条 定向工具发行的终止24第十条 信用增进的安排25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机制26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27附件一 风险提示30一、 本期定向工具的投资风险30二、 发行人的相关风险30一、公司基本情况39二、发行人历史沿革39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41
2、四、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42五、发行人治理和组织机构45六、发行人经营情况56七、发行人所在行业状况76八、发行人的竞争优势81九、发行人财务状况84近三年及,发行人无金融衍生品和结构性理财产品交易。112近三年及,发行人无海外投资项目。112十、评级约定112十一、发行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12附录:计算公式114附件三 定向投资人名单及基本情况115附件四 信用增进机构基本情况118附件五 定向工具发行条款与条件119LWKJ实业集团有限公司XX年度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2015年【】月由下列各方订立:一、LWKJ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法定代表人:
3、XX住所:XX办公地址:XX联系人:【】联系方式:XX二、本协议附件三定向投资人名单及基本情况所列明的机构,作为有意愿购买定向工具的定向投资人。3鉴于:1、 发行人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拟采用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本次定向发行已获得发行人有效的内部授权和批准,发行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 发行人已聘请GD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D”或“主承销商”)担任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聘请HF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F银行”或“联席主承销商”)担任联席主承销商。3、 定向投资人均具有投资定向工具的实力和意
4、愿,完全了解发行人定向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性质及认购或受让所面临的相关风险,自愿接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4、 本期定向工具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修订稿)(以下简称“发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5、 在签署本协议时,所有当事人对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债务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
5、误的理解。经友好协商,本协议各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表意真实的原则,就定向工具发行及申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定向工具的发行与认购1.1发行人决定向交易商协会提交注册金额为人民币20亿元(RMB2,000,000,000.00元)的定向工具。1.2发行人将于每次发行前确定当期定向工具名称、发行金额、期限、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等发行条款和条件,并告知定向投资人。(具体发行条款与条件见附件五)1.3定向投资人愿意参与发行人在前述注册额度内的任意一期次的定向工具发行,并有权根据当期定向工具的发行条款和条件决定是否提交认购申请。1.4由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具有定向发行以及在定向投资
6、人间流通转让等特点,定向投资人应充分了解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发行人所披露的风险因素(详见本协议附件一)以及发行人基本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二),审慎作出投资决定。1.5登记托管与付息兑付安排:1.5.1本协议项下定向工具为实名记账式债券,在上海清算所进行登记托管。1.5.2本协议项下定向工具的登记托管与付息兑付须按照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则及上海清算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负责协助发行人完成本期定向工具的托管、付息与兑付工作。1.6交易与流通范围:1.6.1本协议项下定向工具的流通转让仅限于本协议附件三定向投资人名单所列明的定向投资人之间。1.6.2本协议项下定向工具的持有人不得向
7、定向投资人之外的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转让本协议项下定向工具;由于投资人自行向载于本协议附件三定向投资人名单之外的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转让本协议项下定向工具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26第二条 募集资金用途2.1发行人承诺定向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并按约定用途使用。发行前将向定向投资人披露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具体募集资金用途见附件五定向工具发行条款与条件。2.2如果在当期定向工具存续期间,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发行人应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前5个工作日取得定向投资人的同意。2.3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程序:2.3.1发行人按照
8、本协议第三条3.1中规定的方式定向投资人披露变更募集资金信息/征询定向投资人意见。2.3.2不同意发行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定向投资人,在发行人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计划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须通过专人送达、传真或特快邮递方式通知发行人或主承销商。2.3.3在发行人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计划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持有当期定向工具的定向投资人没有向发行人或主承销商表示不同意意见的,则视其同意发行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2.3.4在发行人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计划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如果合计持有60%以上(含60%)当期定向工具余额的定向投资人没有向发行人或主承销商表示不同意的,则发行人即可按照之前披露的募集资金
9、用途变更计划内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否则,发行人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用途。2.4发行人未经本协议约定的必要许可而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任一持有当期定向工具的定向投资人有权要求发行人作出合理解释,该等定向投资人对发行人解释不认可的,有权按照本协议第四条4.1、4.2的约定,提请相应的保护措施。第三条 信息披露3.1信息披露方式:发行人应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邮递、电子邮件或在上海清算所网站、中国货币网公告的方式向定向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本章所要求的信息已由发行人依据在上海清算所网站、中国货币网公告的方式披露的,可不再向定向投资人披露具体内容。3.2发行情况的信息披露:发行人在本协议项下定向工具完成债
10、权债务登记的次一工作日,向定向投资人披露当期定向工具实际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相关信息。3.3存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在本协议项下定向工具存续期间,发行人将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向定向投资人披露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母公司会计报表。3.4重大事项披露:在本协议项下定向工具存续期间,如发行人出现如下重大事项:3.4.1发行人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3.4.2发行人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3.4.3发行人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3.4.4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3.4.5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
11、务的违约情况;3.4.6发行人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3.4.7发行人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3.4.8发行人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3.4.9发行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3.4.10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3.4.11发行人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3.4.12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3.4.13发行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董事、监事
12、、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3.4.14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发行人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3.4.15发行人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应在披露事项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第三条3.1约定的方式向投资人披露。3.5付息兑付披露:发行人与本协议项下定向工具本息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本金兑付及付息事项。3.6 其他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未尽事项,以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规定为准。第四章 定向投资人保护4.1在本协议项下定向工具存续期间,发行人发生如下事项构成发行人违约事件,定向投资人有权召集定向工具持有人会议
13、,或按照本协议第四章4.2的约定采取相应措施:4.1.1发行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持有定向工具的定向投资人支付本协议项下定向工具应付利息和本金等应付款项;4.1.2发行人未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在本协议第五条5.3所做出的陈述和保证以及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按本协议约定使用或变更用途等)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规定; 4.1.3发行人任何其他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能清偿,或者不履行或违反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协议项下定向工具项下义务履行的; 定向投资人有权召集定向工具持有人会议;或按照本协议第四章4.2的约定采取相应措施。定向工具持有人会
14、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决议,可按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规定执行。4.2约定其他保护措施:4.2.1要求发行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4.2.2宣布本协议以及发行人与定向投资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4.2.3要求发行人赔偿因其违约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4.2.4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或定向投资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4.3对定向工具持有人会议的决议有效性及执行或按本协议第四条4.2约定的保护措施发生争议的,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约定解决。4.4违约应对机制:4.4.1受托机构权责:4.4.1.1发行人发生本协议项下违约事件时,且定向工具持有人会议的
15、决议认为必要时,可由主承销商代理定向投资人开展相关违约的司法程序。4.4.2发行人权责4.4.2.1发行人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履行本协议项下定向工具还本付息义务,除应立即履行相应还本付息义务外,还应就应付未付款项向持有当期定向工具的定向投资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4.2.2如果发行人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在本协议第五条5.3所做出的陈述和保证以及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按本协议约定使用或变更用途等)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规定,应充分赔偿由此给定向投资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
16、师费和诉讼费用)。第五条 发行人的权利及义务5.1发行人的权利:5.1.1发行人依法享有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定向工具募集资金的权利。5.2发行人的义务:5.2.1按本协议约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发行人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将依据本协议约定履行必要的程序;5.2.2按照约定向持有定向工具的定向投资人还本付息和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5.2.3接受定向投资人的监督,并在出现本协议约定的发行人违约事件时,按照投资人要求另行提供令投资人满意的担保或者提前偿付定向工具本息及赔付违约金;5.2.4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规则要求和本协议之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
17、息披露义务,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5.3发行人的陈述与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发行人陈述并保证:5.3.1发行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法人,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其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业务的资格,并且具备充分的权力、授权和法定权利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业务;5.3.2发行人具备发行定向工具的资格,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代表发行人的本协议签字人已获授权,不存在任何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及流通转让条件的情况;5.3.3发行人保证定向工具的注册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规定;5.3.4发行人签署本协议、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
18、何义务或行使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会与发行人适用的任何法律、判决、命令、裁定、裁决、授权或义务相抵触;如果存在相抵触的情况,发行人已经取得相应的有效豁免或批准,并且这些豁免或批准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强制执行;5.3.5发行人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都不会与发行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或以发行人为一方或发行人受其约束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或约定有抵触,或导致对上述规定或约定的违反,或构成对上述规定或约定的不履行或不能履行;5.3.6当期定向发行募集所得的资金将严格按照附件五定向工具发行条款与条件载明的用途使用,不会直接或间接用于任何可能违反所适用的法律等有关规定
19、的用途;5.3.7发行人将不会因其与其他签署方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5.3.8发行人保证为定向工具发行所提交或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第六条 定向投资人的权利及义务6.1定向投资人的权利:6.1.1定向投资人有权决定是否转让其认购的本协议项下定向工具;6.1.2定向投资人发现发行人发生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事项时,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行使定向工具投资人的权利;6.1.3持有本协议项下定向工具的定向投资人依法享有按照约定收取本金和利息的权利;6.1.4持有本协议项下定向工具的定向投资人有权出席或者委派代
20、表出席持有人会议,并按照所持定向工具的额度行使相应表决权;6.1.5交易商协会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6.2定向投资人的义务:6.2.1定向投资人具备购买定向工具的资格和资质;6.2.2定向投资人已经取得了参与定向工具发行的全部授权和批准;6.2.3 定向投资人无条件同意发行人在本协议签署后继续安排其他符合定向投资人资格的机构签署本协议,赋予其认购定向工具的权利;6.2.4接受交易商协会对定向投资人的自律管理;6.2.5地址、传真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主承销商及发行人;6.2.6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发行人和其他定向投资人利益的活动。6.3定向投资人的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21、,任一定向投资人陈述并保证:6.3.1定向投资人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有效存续并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6.3.2定向投资人具备投资定向工具的资格和条件,并已按其应适用的法律办理必要的手续,并取得必要的登记及批准,且在该等法律项下拥有必要的权力和权利,以便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6.3.3定向投资人用来购买发行人在前述注册额度内的任意一期次的定向工具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6.3.4定向投资人签署本协议、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行使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会与其适用的任何法律、判决、命令、裁定、裁决、授权或义务相抵触;如果存在相抵触的情况,定向投资人已
22、经取得相应的有效豁免或批准,并且这些豁免或批准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强制执行;6.3.5定向投资人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都不会与其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或以定向投资人为一方或定向投资人受其约束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或约定有抵触,或导致对上述规定或约定的违反,或构成对上述规定或约定的不履行或不能履行;6.3.6定向投资人认可本协议第五章列明的信息披露标准和方式,认可本协议关于发行人基本情况的描述;6.3.7定向投资人认购定向工具前,已了解并确定承担申购行为可能引致的投资风险;6.3.8定向投资人将不会因其与其他签署方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
23、;6.3.9定向投资人向发行人及其他定向投资人提供的全部资料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七条 保密条款7.1任何一方因本协议项下相关工作获得其他方有关业务、财务状况及其他非公开信息的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和非书面资料,以下简称“保密资料”),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接受上述保密资料的一方应当对该资料予以保密,不向任何人或机构透露上述保密资料。7.2上述第7.1款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和发行人因本协议项下定向工具的发行和流通转让向投资者披露的全部信息,但不适用于下述保密资料: 7.2.1有书面记录能够证明本协议项下相关工作之前已为接受方所知的资料;7.2.2非因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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