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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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法律保障体系,有效避免企业经营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及所属各子、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签订包括但不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物资设备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实施的合同评审、签订、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奖惩等行为。 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公司内部法律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实行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归口把关的合同管理体制。 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公司、公司所属子、分公司构成的二级合同管理体系。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合同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综合归口、统一管理,并负责合同的盖章工作。所属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作为本单位的合同综合管理机构。相关职能部门是合同专项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合同管理的有关工作。 合同综合管理机构与合同专项管理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合同综合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 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和检查合同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指导子、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四、 组织编写重要合同示范文本; 五、 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加合同评审,负责对合同内 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对重大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 负责公司合同风险管理工作; 七、 负责合同管理信息的汇总、编制、分析工作,定期向公司领导和股份公司合同综合管理机构报告合同管理工作的情况; 八、 统一管理公司的合同专用印章; 九、 负责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审查; 十、 负责组织公司“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申报与年检工作,做好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交流工作; 十一、 参与调解处理子、分公司同股份公司系统各单位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 十二、 负责协调处理各子、分公司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 十三、组织公司和子、分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十四、应当由公司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子、分公司合同综合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以及公司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和健全各项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合同综合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 参与本单位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加合同评审,负责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对重大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 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合同专用印章; 五、 负责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的法律审核; 六、负责本单位合同风险管理工作; 七、 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合同纠纷案件,代理本单位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参与调解公司内部之间的合同纠纷; 八、 定期监督检查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合同的履行情况,建立合同履行中资料收集保存制度和合同纠纷预警制度; 九、 负责本单位合同管理信息的汇总、编制、分析工作,定期向本单位领导和公司合同综合管理机构报告合同管理工作的情况; 十、 负责组织本单位“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申报与年检工作,做好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交流工作; 十一、 应当由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项目实施跟踪管理的制度。跟踪管理应贯穿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终止、诉讼的全过程。 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项目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企业法律顾问岗位,以便及时预防法律风险,解决法律纠纷,保证合同项目的顺利履行。是否设立企业法律顾问岗位,由合同综合管理机构提出主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各单位职能部门是合同专项管理机构。合同专项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业务范围与合同管理有关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本单位的合同管理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合同管理职责,确定合同管理人员; 二、 负责起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合同文本,负责组织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合同的初步可行性研究、业务洽谈、合同评审、签约(需根据授权)等工作; 三、 合同执行部门负责监督控制合同的履行。随时掌握所签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向合同综合管理机构通报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有关资料的保管工作; 四、 负责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合同内容的审查并提出意见; 五、参与处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纠纷;六、参与编写合同示范文本; 七、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定期向合同综合管理机构通报合同管理情况。 第九条 各合同专项管理机构的主要分工: 一、 市场营销部:负责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营销工作有关的商业咨询、居间、委托、买卖等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 工程管理部:负责公司生产性固定资产和物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组织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 三、 工程经济部:负责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四、 安质部:负责安全和质量事故委托鉴定合同的管理工作; 五、 财务部:负责公司借款、贷款担保、融资、信托、企业债券等合同的管理工作; 六、 人力资源部:负责委托培训、劳动(聘用)和劳务派遣等合同的管理工作; 七、 司办(党办):负责公司本部、各办事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轿车修理、商务礼品订做、加工承揽、电脑硬件、软件、配件、耗材的采购等合同管理工作; 八、 投资部:负责BT、BOT工程项目等投资方式的合同管理工作;九、党委工作部:负责企业宣传方面合同的管理工作; 十、 技术中心:负责科研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合同,知识产权合同、计量仪器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 十一、 社管中心:负责产权属于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含办事处的房地产)、委托管理、租赁、维修,职工商业保险,水,电,气承揽等合同的管理工作; 十二、 监察审计部:负责合同的效能监察工作; 十三、 法律事务部:负责外聘律师、诉讼委托代理、律师见证、设立合资公司、企业兼并、企业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处置等专业或重大合同及全公司合同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评审 第十条 合同必须经过评审后才能正式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合同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项目的可行性,合同项目的风险性,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合同中技术内容的适宜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在合同评审中,按照归口把关、分工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对合同中的技术性及经济商务内容的适宜性负责;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承办部门负责提供合同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对以公司名义或股份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负责评审,子、分公司对以其名义签订的合同负责评审。 子、分公司以公司或股份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和以其名义签定的合同若达到重大合同标准的,应先会议评审后将评审会议纪要和合同一并报送公司复审。 第十三条 评审应主要采用传递会签和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 公司对一般合同采用传递会签的方式进行;对重大合同一律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并形成会议纪要。 重大合同是指:一级铁路建设施工工程承包合同;标的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二级铁路和非铁路建设施工工程承包合同;标的1000 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合同;签约承办单位或部门认为需要会议评审的其他合同。 合同评审会议主责部门为签约承办部门,参与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参加评审活动。合同评审会议参与部门分别为: 一、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管理部、安质部、工程经济部、技术中心、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和监察审计部; 二、 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工程经济部、安质部、技术中心、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和监察审计部; 三、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和监察审计部。 第十四条 对一般合同评审,审查部门应在 1 个工作日提供审查意见;对重大合同评审,合同评审发起部门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待评审合同和相关材料发给审查部门。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守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除能即时清结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各单位签订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分公司为负责人)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以及是否有权转委托,并加盖公司的公章。 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以及是否有权转委托由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决定。 委托代理人代表单位签订合同,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代理权。 第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三、 具有相应的业务工作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法律素质;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九条 禁止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禁止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利用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禁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 禁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 禁止代理人擅自转委托。 禁止代理人利用合同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各单位合同综合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审查。 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授权委托书管理台帐,将有关信息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相对人提供了《授权委托书》格式的情况下,如果该格式中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不完备的,在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应当依法补齐缺少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需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严格履行公司审 批制度。各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等非法人单位都无权签订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以及其他应由法人单位签订的合同。 第二十三条 签订合同前,承办部门应当详细了解、调查、掌握合同相对人的下列情况: 一、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二、资信情况是否全面、可靠;三、履约能力; 四、对方代理人的代理事项、权限和代理期限;五、合同标的的真实性; 六、其他应掌握的相关情况。 签订合同前,应当要求合同相对人出具、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其他从业资格要求的相关证书等资料,并作为合同附件。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登记主管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合同签订时,应将上述资料提交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签订重大及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从可行性论证、合同谈判到签订阶段,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应就有关问题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 第二十五条 签订合同应当做到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手续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清楚、文字表述准确。 第二十六条 合同除包括应当依法具备的基本条款外,还应当包括根据合同的种类、标的要求所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副本的份数,补充协议和附件的效力,合同是否公证或见证,合同中的定义条款,合同的生效条件,商业秘密的保护,合同的有效期限等)。 第二十七条 在谈判、洽商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对要约和承诺的规定。对谈判、洽商过程中往来的电报、电传、信函、图表、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电文数据资料,要妥善保存。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回复对方,以免因拖延造成损失。 第二十八条 合同设立担保的,应明确担保的方式和范围,可以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也可以另行签订独立的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 经过协商一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担保条款或担保合同设立为主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二十九条 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条款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 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及管辖机构,原则上不选择仲裁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应当选择对我方有利的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合同必须由签约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合同在签字后应当加盖双方单位的印章。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印章,一般不得使用行政印章或其他公章代替。同时应当加盖骑缝章。 但下列合同、协议,不加盖合同专用章:一、单位与自然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 与项目施工相关的安全施工协议、廉政合同、治安联保协议等在经济上不具有对价给付的合同; 三、 单位与地方政府部门或单位与员工签订的涉及精神文明建设、行政管理类“文明小区”、“计划生育”合同或协议;四、不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备忘录》; 五、公司内部的责任承包合同、公司成员单位间的责任承包协议书。 遇有特殊要求或按商业惯例,合同需盖公司行政印章或财务专用印章的情形,可以加盖行政或财务印章,但合同的审批程序、合同登记,仍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凭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的《合同专用章使用审批表》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签订合同时,原则上应当让签约对方先行签字盖章,或者双方同时签字盖章。同时亦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末页应当载有包含相关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当排版后所剩空白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必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页,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严禁将仅有我方已签字、盖章,却无合同条款具体内容的合同末页,交、寄给对方签字盖章。 严禁向对方出具盖有我方印章的空白合同书。 第三十四条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明确签订确认书时合同始得成立。确认书应当是书面的原件。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实行合同专用印章统一管理制度。由合同综合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合同专用印章的管理。经办人要使用合同专用章时,必须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合同专用印章的使用管理台帐,将有关信息记录在案。 因经营开发的需要,须携带合同专用印章到外地用印的,应当持经营开发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准同意的原件,到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办理手续,由合同专用印章管理人员随同监印。用印时,由获得授权的代理人在内的两名用印单位工作人员见证密封启封,由合同专用印章管理人员加盖印章,用印完毕,由合同专用印章管理人员在授权代理人在内的用印单位两名工作人员见证的情况下密封,并由见证人签署姓名、用印日期和时间。然后由两名工作人员(含合同专用印章管理人员)送回,确保合同专用印章的安全。 合同专用印章管理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随同监印的,由用印单位合同专用印章管理人员代为履行监印职责。 用印范围不得超出分管领导批准的范围。 第三十六条 合同的公证和见证,实行法定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合同中约定了公证和见证条款的,应当明确公证或见证是否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经公证或见证后的合同需要变更、转让的,变更、转让协议应当对有关公证或见证问题予以明确。 第三十七条 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将合同的有关情况在合同管理台帐中记录。 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将签约各方签字、盖章齐全的合同原件一份及合同评审表原件、合同专用章使用审批表原件等其他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以合同执行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合同执行部门为合同履行的实施单位。 合同中约定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的,不得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条 承办部门与合同执行部门是不同部门的,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执行部门被确定后10日内向合同执行部门进行合同交底,形成书面的《合同交底纪要》。 《合同交底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交底双方、交底时间、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当事人、合同主要内容的解释与说明、签约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合同交底纪要》应当由交底参加人员签字。 《合同交底纪要》与其他合同资料一并由合同执行部门保存。 第四十条 合同执行部门应当认真分析、深入理解合同,明确合同总目标和子目标;应当对合同实施环境、条件、经济成本的变化以及合同中重要条款仔细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措施);应当对合同的各项目标进行责任分解,逐条落实到人。 第四十一条 合同执行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应当在合同交底后的 5 日之内将合同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书面报合同综合管理机构。该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将变动情况在变动后2日之内书面报合同综合管理机构。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执行部门应当填写《合同履行信息表》,于次季首月十日内报告合同综合管理机构。 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周内,合同执行部门应当填写完整的《合同履行信 息表》,报合同综合管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 如果我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合同执行部门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主管领导和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发生,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四十三条 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执行部门除督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立即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合同综合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要认真分析,提出应对措施。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合同分包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合同分包管理的相关制度。分包必须依法进行,除本办法四十六条规定以外,严禁合同执行部门对外签订包括分包合同在内的任何合同。 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者转包。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可以在其法人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未经法人授权,项目部不得对外签订任何合同。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合同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协商进行变更。 当我方发生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况时,除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与对方进行协商,包括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具体内容、变更生效的具体方式、答复的形式与期限等,并让对方在文件上签收。 当我方接到对方要求变更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对方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约、正当,如果符合变更条件同意变更的,应当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因变更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向对方提出索赔。 第四十七条 可以依法转让的生效合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法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可以依法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书面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四十八条 设定了担保条款的合同进行变更和转让,应当征得原担保人的同意,并在变更或转让协议上加盖担保人的印章。 第四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禁止转让债权、转移债务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我方依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包括解除的理由、法律依据、权利义务的承担等,并让对方在文件上签收。 我方接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对方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约、正当,如有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有必要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因解除合同而损害了我方利益,应当向对方提出书面索赔请求,并让对方在文件上签收。 第五十三条 对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或者转移债务时,我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对方,并让对方在文件上签收。 第五十四条 当对方拒绝签收我方送达的有关文件时,可以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 第五十五条 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变更、转让、终止协议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合同按照约定履行完毕; 二、 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合同被解除; 三、 合同双方互负债务,彼此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清偿;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由本单位的决策层或者原被授权人做出决定,由承办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负责组织。 第五十九条 负责合同变更、转让、终止的承办部门或执行部门应当将实施过程中所有的书面资料全部整理存档。 第七章 纠纷处理 第六十条 纠纷是指各单位与外单位之间、局所属各单位之间、各单位与其员工之间因权益发生的争议。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劳动纠纷。 第六十一条 法律事务机构是各单位纠纷处理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与本公司相关的纠纷案件。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发生纠纷时,应及时报告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法律事务机构根据报告情况及时作出分析判断,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提出法律意见。 各单位收到司法部门或行政执法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裁定书、判决书、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时,应当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统一签收,并提出处理意见。 各单位收发部门在收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送达的信函时,应当立即转送法律事务机构,不得滞留。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处理纠纷案件时,应当集体研究, 认真收集证据,准确运用法律。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应当向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汇报。 第六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协调公司内部纠纷。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应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告本公司纠纷案件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标的、案情、处理结果等。 对于标的额巨大或重大、疑难案件,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应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案情、对案件的认识以及案件的进展情况等。对于报告的案件,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标的额巨大或重大、疑难案件: 一、对公司声誉、商业信誉有重大影响的; 二、超过20人以上的集团诉讼或仲裁; 三、涉外仲裁、诉讼; 四、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的; 五、检察院抗诉的; 六、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七、侵犯知识产权; 八、 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破产的; 九、 行政处罚50万元以上或责令公司停业整顿的; 十、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的; 十一、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第六十七条 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有权根据各单位的案件情况,调配所属公司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 第六十八条 实行案件统计分析及报告制度。法律事务机构应定期对本公司的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找出产生纠纷的原因,制定预防措施。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按季、年度向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送法律纠纷案件统计表;每年两次[第一次为半年分析(前一年11月 1日至次年 5月 31日),于6月15日前;第二次为全年分析(前一年11月1日至次年12 月1日),于12月15日前)向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送分析报告。 第八章 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 合同基础资料的生成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合同正式签订前产生的相关资料; 二、合同正式签订后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三、合同纠纷发生后产生的相关资料。 第七十一条 合同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业资格要求的相关证书、来往函件、数据电文、招标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的签收单据、合同评审表(记录)、合同登记表、合同交底纪要、合同履行信息表、财务结算凭证、起诉状、答辩状等。 第七十二条 合同基础资料中除技术性资料原件和财务凭证原件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归档外,各有关部门应当作好其他资料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包括合同执行部门在内的有关部门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和移交工作,必须建立合同基础资料台帐和档案,确保完好无缺。 合同签约承办部门除向合同执行部门交底合同原件一份外,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原件(包括补充协议原件等)一份交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经理部必须指定专人按照本办法负责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 待项目结束时将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务必保证合同基础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七十三条 合同基础资料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文件,合同基础资料生成后,原件必须归档保存,日常工作中应当使用复印件。严禁涂改、毁损合同基础资料。如确需使用合同基础资料原件的,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催还、归档制度。严禁个人私自保管合同基础资料。严禁随意出借合同基础资料,严禁泄露合同基础资料中的内容。 第七十四条 合同基础资料应当在合同终止后或纠纷处理完毕后 30 日内,系统整理,统一编号,装订后归档。 合同档案目录顺序为:合同登记表,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补充协 议,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的信函、电报、图表、视听资料及其有关文书,合同批准文件,公证、见证文件,合同评审表、合同交底纪要、合同履行信息表等。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所签合同,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合同编号为:单位名称(合同类型简称)字(签约年份)—总序号— 同一类型合同的序号。例如,公司于2011年签订的总第010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类第6份合同的编号为:局(建设)字(2011)—010 —006 合同类型简称按照其内容和性质分为十六种,分别是: 1. 买卖合同,简称买卖; 2.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简称供用; 3. 赠与合同,简称赠与; 4. 借款合同,简称借款; 5. 租赁合同,简称租赁; 6. 融资租赁合同,简称融租; 7. 承揽合同,简称承揽; 8. 建设工程合同,简称建设; 9. 运输合同,简称运输; 10. 技术合同,简称技术; 11. 保管合同,简称保管; 12. 仓储合同,简称仓储; 13. 委托合同,简称委托; 14. 行纪合同,简称行纪; 15. 居间合同,简称居间; 16. 其他类型合同,简称其他。 第九章 合同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相关职能部门都应当按照单位的 管理制度及各自的职责范围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合同监督检查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合同综合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单独或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合同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合同基础资料保管和合同管理档案建立情况;三、合同管理信息的编制和分析工作;四、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五、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 六、 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情况; 七、 对于在签订、履行和管理合同工作中,因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第七十九条 在合同监督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条 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的15日内向受检单位送达检查意见书。 检查意见书中包括监督检查小组成员姓名和职务,被检单位合同管理的基本做法,存在问题及对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见等。 第八十一条 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有权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执行: 一、 对于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或落实制度有重大漏洞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 对于在签订、履行和管理合同中,因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利用合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 对于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为企业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 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落实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监督检查小组。 第 十 章 奖 惩 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的奖惩制度,通过奖励或惩罚,维护合同管理制度的严肃性,激发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推动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八十四条 对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工作成绩显著,为企业避免、挽回经济损失或获得经济利益的,依照本单位有关制度给予奖励。 第八十五条 凡在合同的签订、履行、日常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照本单位有关制度给予处罚。 第八十六条 对合同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较多、隐患较大的单位,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公司经营开发、项目管理制度对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有特殊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子、分公司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3、 合同评审表; 4、 合同登记表; 5、 合同履行信息表; 6、 工程局合同管理统计表; 7、 合同专用章台帐; 8、 授权委托书管理台帐; 9、 合同管理台帐。 附件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单位名称):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 (职 务 ) 合 法 地 代 表 本 单 位 前 往 贵 公 司 项目经理部洽谈、签订 合同。被授权人 代表本单位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对本单位具有约束力,本单位将行使、履行和承担合同及相关文件所涉及的全部权利、义务和责任。 授权范围:代表本单位全权处理合同约定的内容及相关事宜。 授权权限:代表本单位签订合同、签认相关合同性文件、组织和管理施工合同履行,签收工程物资材料、接受合同价款、办理和确认相关中间结算手续及最终结算,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 授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授权委托人签订的合同履 行完毕止。 授权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性别、年龄)在我企业任 (董事长、总经理)职务,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为: 。 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评审表 编号: 申请部门(盖章) 经办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合同名称 合同类型 合同拟签订时间 合同当事人 合同基本内容 评审意见(可加附页): 评审部门 评审人 送审时间 评审时间 备注 注:1.此表适用于标前评审、合同签订前评审、合同修订评审。 2.合同基本内容(含)以上部分由申请部门填写,以下部分由评审部门填写。 3.本表作为合同档案,与其他合同资料一并保存。 附件4: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使用审批表 合同主要内容 项 目 名 称 对方签约单位及盖章情况 我 司 承 办 单 位 合 同 期 限 合 同 价 款 送审日期及合同总份数 承办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相关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法律事务部 意见 年 月 日 公司领导审批 承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5: 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履行信息表 编号: 合同综合管理机构 合同执行部门 经办人及电话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当事人 合同约定生效、终止时间 合同履行情况 合同履行中有无纠纷,争议焦点 合同实际履行完毕时间 合同终止情况 填表时间 备注 注:本表作为合同档案,与其他合同资料一并保存。 26 合计 合同类型 统计时段 填报单位 (章) 标的额 签约数量 标的额 合同终止数量-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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