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软件采购软件使用许可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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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软件采购使用许可合同 第一条 合同各方当事人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当事人于【 】年【 】月【 】日在 【 】签订: 甲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地: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地: 最终用户:xx通信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地:中国xx市西城区金融街29号 鉴于: 1. 甲方: 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甲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 乙方: 公司,一家依据 法律成立并在 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乙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3. 最终用户:xx通信集团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合法注册及有效存续的集团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最终用户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4.乙方拥有合法销售本合同标的物的全部政府许可、生产或/和使用许可或授权,对其所销售的标的物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或/和知识产权。乙方对本合同标的物的销售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5.甲方拟购乙方供应的本合同标的物以提供给最终用户使用。乙方予以同意。 为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授权各自的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二条 定义 2.1 “最终用户关联公司”:指xx通信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或其他类型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2.2 “一方”:指乙方或甲方或最终用户中的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 2.3 “各方”:指乙方、甲方和最终用户。 2.4 “软件”和“合同软件”: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同时亦指合同附件一所列的乙方向甲方及最终用户提供并许可最终用户使用的、由硬连线逻辑指令及置于系统存储器(包括但不限于半导体装置或系统)内的机器可读码组成的电脑程序组成,可提供基本逻辑、操作指令以及与用户相关的应用程序指令,包括用于说明、维护及使用程序的有关文件。 2.5 “技术文件”: 指合同附件四中规定的所有与合同软件的安装、调测、运行、维护和检验相关的文件、电子文档等技术资料。 2.6 “货物”:指存储合同软件的介质及相关技术文件 。 2.7 “合同”:指由本合同正文及与正文不可分割的附件、补充协议共同构成的整体。 2.8“安装”:指由乙方技术人员实施的软件安装工作。 2.9 “技术服务”或“服务”:指按合同规定由乙方向甲方或最终用户做出的行为和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软件的系统设计、安装、测试、调通、培训、检验、维护、支持等。 2.10 “联网”:指本合同软件安装完成后,将软件与最终用户的整个系统联接并运行。 2.11 “初验”:指在最终用户进行的联网测试完成后,最终用户的技术人员在乙方及甲方人员的协助下,按乙方和最终用户确认的验收规范的要求对合同软件各种技术指标测试。如果合同软件达到合同附件二、三及验收规范中乙方承诺满足的所有技术指标,甲方、乙方和最终用户将签署初验证书。 2.12“试运行”:指签署初验证书第2天起合同软件在联网环境下连续稳定运行 个月。 2.13 “终验”:指最终用户在试运行结束后对合同软件的验收。如果合同软件达到合同附件二、三及验收规范中乙方承诺满足的所有技术指标,甲方、乙方和最终用户将签署终验证书。 2.14 “系统测试”或“调试”:指由乙方技术人员按合同附件二和附件九的标准进行的单机、部分或整个系统的测试和调通。 2.15 “软件更新”:指乙方根据最终用户的故障报告和要求所作的程序改进和更正,包括文件装载、完成指令和向最终用户提供相应文件。软件更新对程序指标不进行重大改变且不含版本升级。 2.16 “版本升级”:指乙方对软件所作的重大改进。该等重大改进是在保留原程序设计用途的基础上增加功能和增强性能。 2.17 “最终用户现场”或“现场”: 指最终用户确定的对合同软件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场所。 2.18 “折扣率”:指乙方按目录价给予甲方或最终用户价格上减让的部分所占目录价的百分比。 第三条 合同标的 3.1 乙方按最终用户提供的工程业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为最终用户提供相关软件开发服务。同时,甲方向乙方购买、乙方向甲方出售用于最终用户xx 工程的合同软件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及服务。由乙方提供的合同软件、技术文件及服务的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二、四。本合同标的并非仅指上述附件中描述的一组软件,而是指它们结合而成的一个能够协同工作的整体。 3.2 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软件应满足附件二、三所规定的技术规范、保修条件及乙方对甲方和/或最终用户的各项承诺,乙方要保证所提供软件的系统化和标准化,乙方应确保其在今后的升级或扩容中提供的软件版本与其在本合同所提供的软件版本兼容。 3.3 乙方负责派遣其健康、有经验、有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合同第九章中的规定对合同软件进行安装、调通和联网测试、维修、保修及售后服务等,最终用户按第九章中的规定给予协助。 3.4 乙方负责对最终用户 人次的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操作、维修技术培训。乙方应在最终用户现场免费提供上述培训。 3.5 未经最终用户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四条 价格 4.1 乙方提供的合同软件详见合同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四。 合同总价格(以下称为合同总价)如下: FCA总价:USD 美元整(大写: 美元)。 FCA含义以INCOTERM 2000中的定义为准。 分项价格清单见附件一。 4.2 上述合同总价为合同软件、技术文件和服务的完税价格,并且为固定不变价。合同总价包括使合同软件及技术文件适于空运和内陆运输及多次装卸操作的包装费用及交付给甲方指定承运人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成本及利润、税金、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损耗费等)及后续的开箱检验、安装、测试、联网测试、初验及终验、保修和维修、技术服务等费用。无论合同是否提及,合同总价均包括了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除非甲方或最终用户同意,本合同总价不能变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5.1 合同项下所有款额应通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中所约定的银行以美元支付。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 5.2 合同第四章中确定的合同总价由甲方向乙方以如下方式及比例支付: 5.2.1 L/C预付款:即FCA价格的 %计美元(USD) 元。由甲方通过开立不可撤消的信用证的方式向乙方支付: (1) 甲方最迟在装运日期前15天,在本合同中乙方指定的银行开立一份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其金额为FCA价格的 %。 (2) 该信用证将凭乙方开出的,提示给开证行的金额为FCA价格 %的即期汇票以及下列单据议付: (A) 合同总价100%的形式发票,三份正本。 (B) 航空运单,一份正本和两份复印件,运单上应标明“运费到付”、合同号、唛头。 (C) 标明合同号、价格术语和唛头,金额为FCA价格的 %的商业发票,三份正本。 (D) 由生产厂商签发的详细装箱单,一份正本。 (E) 由生产厂商签发的质量和数量证明书,一份正本。 (F) 由生产厂商签署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书,一份复印件。 (G) 由 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或乙方“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声明,一份正本,一份复印件。 甲方将在乙方提示上述单据后进行付款。信用证有效期至最迟交货日期后15天。 5.2.2 终验付款:即FCA价格的 %计美元(USD) 元。甲方将在收到以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一个月内以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 (A) 合同总价 %的商业发票(累计达合同总价100%),三份原件。 (B) 由各方签署的终验证书,一份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C) 由乙方指定银行出具的作为乙方履约保证的不可撤消保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 该保函以甲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有效期至合同保修期结束,其样本见合同附件十三。 5.2.3 质量保证金:各方同意将剩余的合同总价 %的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由甲方在应付乙方合同款额中暂扣。上述质量保证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且最终用户书面同意退还质量保证金后 日内,在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保修或/和赔偿费用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 5.3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的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5.4 结算帐号 甲 方: 地 址: 邮 编: 税 号: 开户行: 帐 号: 乙 方: 地 址: 邮 编: 开户行: 帐 号: 5.5甲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的XX日内,且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符合国家财税规定的正式发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XX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乙方应按付款数额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合格发票。不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发票不合规或不及时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不低于付款金额的3‰且不得低于1000元。 第六条 税 务 6.1 甲方将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法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执行有关的税项。 6.2 乙方保证对其所提供的合同软件及技术服务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政府与 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偷税,漏税的协定”而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执行有关的税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偷漏税、走私等行为。乙方同意,必要时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税项的完税证明文件。 6.3 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务法规足额缴纳税款而产生的全部责任。甲方和/或最终用户不因签署本合同而导致连带承担乙方的税务责任,如果因此而导致甲方和/或最终用户的直接损失,乙方应当赔偿前述损失。 6.4 由于乙方出具的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包装、运输与交付 7.1 乙方应根据附件六,将货物于合同签订后 天内运至甲方指定承运人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甲方指定承运人。货物的所有权及相应风险自乙方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承运人指定交货地点,安全地从运输工具卸下并存放于甲方指定储存场所并清查完毕交付给甲方指定承运人前,有关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相关保险和保管亦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将货物一批交货,除非甲方或最终用户要求,否则不允许分运和转运。 交货地点: 目的地: 7.2 最迟不迟于发货前 天,乙方应通过传真就以下内容向甲方和最终用户提供简要信息: (A) 合同号; (B) 货物备好时间; (C) 货物总体积; (D) 总箱数; (E) 总毛重; (F) 任何重量超过2公吨或体积超过1.5米×1米×2米的货物的总包装简图; (G) 危险货物名称、特别保护措施及操作方法; (H) 对温度、湿度、震荡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途中所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 7.3 甲方在发货前 天将承运人告知乙方。 7.4 乙方应在货物交付甲方指定的承运人前 天将以下单据以快递方式送达甲方: (A) 详细装箱单,二份正本。 (B) 形式发票,二份正本。 列于形式发票中的合同软件、技术文件的名称及金额应与本合同附件一中价格总表中的名称完全一致,否则,在进口清关时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上述文件差异而导致的任何关税增加或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 (C) 在中国现行规定的国别范围内如乙方对合同货物使用木质包装,则需提供乙方国家的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一份正本,证明乙方的木质包装在交货前进行了热处理、熏蒸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如果无木质包装的货物,乙方需出具“非针叶树木制作的木质包装”或“无木质包装”的声明,一份正本。 7.5 若由于乙方原因, 乙方在甲方承运人到达时未能在交货机场将货物备好,或上述7.2条款乙方告知甲方的货物体积、重量与实际不符,则由此造成的滞期费、空舱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这些费用将按照货运公司发布的有关原始单据文件进行计算和结算。 7.6 如果乙方在甲方承运人到达日期已备好货,而甲方承运人在约定装运日后7天之内未能到达装运机场,则此7天之内产生的仓储费、保险费等费用乙方承担。但从第8天起的仓储、保险费用凭乙方提供的合格原始单据由甲方承担。但乙方仍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刻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若甲方承运人在第8天仍未能到达交货机场,则乙方应当与甲方协商新的发货计划。 7.7 所有货物应根据合同附件一所列站点分别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适于长途空运和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 7.8 乙方应根据货物特点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使其免受雨水、潮湿、震荡和撞击的损坏,以使其在正常装卸和搬运条件下货物能够安全无损坏地抵达安装现场。如果因乙方在发货前未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或不充分的保护措施而造成货物的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和/或最终用户的要求,免费修理、更换或赔偿。如果造成延期交货,乙方应当按第14.1条的规定向甲方和/或最终用户承担违约责任。 7.9 乙方应对包装箱内的货物进行标签,注明合同号、箱号及安装站。 7.10 每个包装箱表面应清楚标明站名全称,装箱单应清楚注明每个站的总箱数,乙方应在包装箱四个相邻面以持久涂料在显著位置用中文或英文标注以下文字: (A) 合同号: (B) 收货人: (C) 目的地: (D) 设备名称: (E) 站点名称: (F) 总箱数/箱号: (G) 毛/净重(公斤): (H) 长,宽,高(厘米): 7.11 每箱内应附有标明合同号及总箱数的装箱单,如果该包装箱内包括技术文件,在装箱单内要有详细的描述。 7.12 货物交付给甲方指定承运人后,如果由于意外事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灭失或损毁,乙方应当在收到最终用户通知后 天内补齐灭失或损毁的设备或文件,费用由甲方或最终用户承担。逾期未补足的,乙方应承担14.1约定的违约责任。 7.13 甲方和最终用户有权不接受未按上述规定包装的货物,由此造成的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开箱检验 8.1 开箱检验应在最终用户指定地点进行。乙方、最终用户/甲方将在承运人将货物运抵最终用户指定地点后 日内,共同检查货物的外观并根据乙方提供的装箱单或货物清单检查货物的数量。最终用户应在开箱检验前 天通知乙方开箱检验的日期。乙方应派其人员到最终用户指定地点参加开箱检验,费用自理。双方同意,如有必要将邀请当地质检局(AQSIQ)参加开箱检验。 最终用户指定的交货的地点为: 8.2 在由最终用户/甲方和乙方共同参加的开箱检验中,甲方、乙方和最终用户应共同签署一个详细开箱验货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该报告应作为甲方或最终用户向乙方提出补充、替换或修理的有效证据。 8.3 如果乙方人员在最终用户通知的日期里未能参加开箱检验,最终用户有权单独进行开箱检验,对以上开箱检验的结果和检查报告,视为乙方已接受。如果发现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之处,上述检验报告应作为甲方或最终用户向乙方提出补充、替换、修理的有效证据。若甲方或最终用户未在8.1约定日期检验的,则乙方有权单方进行开箱检验,甲方或最终用户应接受乙方的检验结果和检查报告。对乙方提供的检验合格报告,最终用户不提出任何异议。 8.4 如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货物有任何短缺、损坏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最终用户通知的 天内免费修理、更换或补充以上软件介质和/或技术文件,并保证软件按期进行安装、测试与调试。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额外的运输费用等,将由乙方负责承担。如果因此造成合同软件延迟初验,则乙方应按14.2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8.5 如在开箱检验中发现因甲方或最终用户造成的合同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最终用户通知后20天内将修理完毕、更换或补发货物的运送至最终用户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最终用户指定承运人,费用由甲方或最终用户负担。同时,本合同此后各项义务履行期限顺延。 8.6 货物开箱检验合格后,甲方、乙方和最终用户将签署验货合格证书。在签署验货合格证书后,如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最终用户可直接向乙方索赔和求偿,也可委托甲方代为行使上述权利。验货合格证书仅视为对合同货物外观和数量完好无缺失的证明及乙方履行其义务的必要证据,验货合格证书的签署不排除甲方/最终用户向乙方索赔和求偿的权利,同时不解除乙方对于合同货物缺陷或瑕疵负有的相应担保责任及不能替代本合同规定的初验、试运行和终验程序。 第九条 安装、测试、联网、初验、试运行和终验 9.1 乙方和最终用户应在合同软件安装开始前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处理从安装开始到合同软件终验合格期间与合同软件有关的工程和技术事务。如果有任何问题和争议应由双方代表友好协商解决。主要工作、工作进度、所有问题及解决方法应用中文记录,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字。 9.2 安装及软件测试 9.2.1 安装工作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六的规定按期开始。乙方应在安装工作开始前 天向最终用户提供二份有关合同软件安装的技术文件的复印件。 9.2.2 乙方负责对合同软件进行安装,最终用户将对安装提供相应的协助,具体分工详见附件八。在安装完成后乙方应对安装进行检查以确保安装正确,并按照附件六工程进度表进行测试。进行测试所需的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由乙方自行解决。 9.3 联网与初验 9.3.1 软件安装及测试完成后,乙方应提供验收手册给最终用户。 9.3.2 乙方应在最终用户代表面前,按验收手册的规范进行合同软件的单机测试和联网测试。测试结果应做记录并在测试完成后由双方代表确认签字。 9.3.3 在联网测试合格后,乙方应配合最终用户对合同软件系统进行初验。甲方、乙方和最终用户的授权代表应在初验通过后签署三份初验证书,各方各执一份。 9.3.4 如果合同软件系统存在无实质性影响的微小缺陷/故障/瑕疵,且乙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理或替换,在最终用户同意的前提下,甲方、乙方和最终用户仍将由各自授权代表签署初验合格证书。 9.3.5 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使合同软件系统中的任何一部分不能通过初验,则乙方应按14.2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使初验能够尽快再次进行,再次初验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9.4 试运行及终验 9.4.1 从初验证书签署后的第2日起,最终用户对合同软件系统进行为期 个月的试运行。对任何在试运行期内的故障,最终用户或甲方应清楚地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9.4.2 试运行期间合同软件系统的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二、三中乙方的所有承诺和担保。如果在试运行期内的任何时间发现任何与本合同约定的不符之处,乙方有责任对其进行修改和矫正,直至达到附件二、三乙方承诺满足的技术要求和指标,同时甲方和/或最终用户有权按照如下方式解决: (A)如果合同软件发生无法正常运行的重大故障或缺陷,乙方应当尽快进行维修和改进,甲方和/或最终用户可以自合同软件恢复正常运行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试运行期。 (B)如果仅是不影响合同软件正常运行的一般性故障或缺陷,乙方仍然应当尽快进行维修和改进,试运行期自软件故障排除之日起根据故障持续的时间相应顺延。 9.4.3 试运行期结束后,合同软件达到附件二、三及验收规范中乙方承诺满足的技术要求和指标后,甲方、乙方和最终用户将签署终验证书,终验证书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终验证书做为乙方履行其义务的必要文件,但其签署并不解除乙方对合同软件质量缺陷/瑕疵的担保责任。 9.4.4 如果合同软件存在无实质性影响的微小故障,且乙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理或替换使软件达到正常使用状态,在最终用户同意的前提下,甲方、乙方和最终用户仍将由各自授权代表签署终验证书。 9.5 终验证书签署的第2日起,合同软件进入保修期,乙方应向最终用户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条 保修 10.1 合同软件保修期 10.1.1 乙方对于合同软件系统向最终用户提供的保修期为自终验证书签发之日第2天起的 个月。 10.1.2 保修期满后,最终用户应向乙方签发一份有关保修期满的证书。 10.2 保修期内,为保证合同软件满足附件二的要求,乙方承诺免费承担最终用户全网联调时的相关配合工作。在保修期内,乙方承诺在最终用户及最终用户关联公司对本工程后续的扩容或/和改造工程或本工程相关的其他工程中,无论乙方中标与否,均免费提供与本合同软件相关的配合工作。 10.3 保修期内,乙方应尽快按照最终用户提供的时间表,免费纠正或替换任何与本合同规定的功能有偏差的软件部分。纠正或替换的软件相关技术文件资料应及时免费提供给甲方和最终用户。 10.4 保修期内,虽甲方/最终用户未提出要求,但乙方仍单方在技术上对本合同软件进行升级、扩容或更新的,则乙方承诺向最终用户免费提供上述软件版本升级、扩容或更新服务。 10.5 保修期内,乙方应提供全天24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如果出现紧急技术问题,在最终用户通过电话或传真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乙方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师)应 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最终用户要求紧急处理,乙方应在收到最终用户通知后的 小时内(或从乙方设立的最近维修点至最终用户现场之间的最短距离并乘坐最快交通工具的时间)赶到现场。当合同系统提供的业务中断时,乙方在提供远端服务的同时,必须在收到最终用户通知后 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检修。 10.6 保修期内,乙方承诺在最终用户要求时免费提供合同软件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基本技术支持(含现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 为保证合同软件正常运行所需的预防性维护、日常维护支持、网络 调整支持、数据 备份支持等工作。 (B) 当最终用户通信网络或设备调整时,在调整后的设备与系统网络物理连通的情况下,提供与合同软件相关的网络调试,实现合同软件在调整后的通信设备系统中正常运行的技术支持。 (C) 对合同软件产品以及其它相关新技术和新业务的日常技术咨询服务。 10.7 保修期满后,乙方对甲方或最终用户提供维修服务。对本合同软件在运行中出现的一般故障或检修,乙方保证收到甲方或最终用户通知后 内,对发生故障的本合同软件进行维修;对特殊和紧急情况,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最终用户通知后 日内,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修或提供技术支持。乙方承诺对上述维修中所发生的费用,仅收取实际生产成本和相关的直接费用。未及时提供维修服务的,乙方应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10.8 保修期满后,乙方仍应根据最终用户的要求按照最终用户的技术规范对其软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在最终用户提出新的业务功能需求、技术要求或技术规范时,乙方应在双方确认需求后 个工作日内提交详细的开发计划,经最终用户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必要的软件更新或版本升级,以满足新规范的要求。相应的软件修改、更新、版本升级的价格和商务条件应不劣于本合同。 10.9 保修期内,对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物质损耗和人员费用,均由乙方予以承担。乙方未及时承担保修责任的,甲方或最终用户有权采用其他渠道和方式对合同软件系统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因合同软件系统在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甲方或/和最终用户或/和第三人财产或/和人身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对本款中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保修或/和赔偿费用,甲方有权在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予以直接扣除。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IPR) 11.1 软件知识产权归属 11.1.1 对在本合同项下由乙方按最终用户提供的工程业务规范、标准和要求开发的所有软件,相关知识产权包括独占和排他的著作权归最终用户所有。 11.1.2 在未经最终用户书面允许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上述软件产品、文档及或软件的任何数据或程序向最终用户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明示或暗示地披露、提供或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 11.1.3 乙方不得将在按最终用户提供的工程业务规范、标准和要求开发上述相关软件产品的过程中获悉的任何技术文档、相关的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明示或暗示地提供或透露给除最终用户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方式利用。 11.1.4 乙方应保证在合同软件初验前提供给最终用户上述所有软件产品的全部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 合同软件产品的概要设计、功能设计的详细文档及源代码,提供类库定义说 明文档和类库本身; (B) 合同中涉及软件数据库结构的详细文档,包括数据模型、数据字典等; (C) 就各种业务流程进行功能、性能测试的测试软件工具(如果有的话)的技术文档及源代码; 11.1.5 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应将所有与上述软件产品有关的、以任何形式载有的技术资料、数据或程序(包括其电子文档)全部的完整的交给最终用户,不得有任何缺漏。 11.1.6 按照上述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给最终用户的所有文档、数据模型、类库、各种软件产品,最终用户拥有其全部权利,且最终用户拥有基于前述软件和文档、数据模型、类库等进行软件再开发的权利。基于乙方提供的文档、类库、各种软件产品进行的二次开发产品,其知识产权归最终用户所有。 11.1.7 如因乙方违反或不履行本章上述条款的规定而直接或间接地使其他电信运营商使用了与本合同中的按最终用户提供的工程业务规范开发的软件产品或技术规范、标准、流程的,则乙方应承担因此给最终用户造成的全部损失。 11.2 软件使用许可权 11.2.1 乙方(软件使用许可方)许可最终用户(软件使用被许可方)非独占和不受限制地使用乙方拥有知识产权并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给最终用户使用的软件,乙方的此种软件使用授权许可是不可撤消的(以下简称“软件使用许可权”)。双方确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软件包括乙方拥有著作权的软件及第三方拥有著作权的第三方软件,但该第三方软件是乙方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而可以合法使用且此种许可包括乙方有权许可最终用户不受任何限制地使用上述第三方软件。 11.2.2 合同软件的著作权仍归乙方或其相关第三方供应商所有。但最终用户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使用软件,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软件的使用、复制、展示、修改、翻译、注释等权利。 11.2.3 最终用户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使用合同软件期间,持续并不受干扰地使用乙方向其提供的所有软件。并且除合同规定的各笔款项外,最终用户不必就使用上述软件而另外交纳任何其他费用。 11.2.4 乙方及第三方软件应在任何时候均被认为乙方或/和有关第三方拥有著作权。乙方同意,针对最终用户按本合同规定合法使用合同软件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第三方对合同软件权利的主张与纠纷,最终用户有权根据本章规定向乙方进行追索。本合同签订前,如果第三方软件供应商要求乙方就第三方拥有著作权的软件施加额外限制或责任,则乙方应将该等责任或限制通知最终用户,在经最终用户书面认可后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11.3 侵权救济 11.3.1 乙方保证其在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软件不会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如果最终用户因按照合同的约定持有合同软件使用权而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最终用户因此涉入诉讼、索赔或其他司法程序(以下称“侵权诉讼”),乙方同意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和赔偿。 11.3.2 乙方同意在收到甲方或最终用户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指派代表为最终用户的权益并以最终用户的名义参与上述第三方提起的侵权诉讼,乙方应在上述侵权诉讼进行过程中就诉讼策略及其他事宜向最终用户或甲方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差旅费用、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软件使用费用等费用以及由此给最终用户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 11.3.3 最终用户应在发生上述侵权诉讼后迅速通知乙方,并在上述侵权诉讼过程中与乙方进行合作。 11.3.4 如果在上述侵权诉讼中有效法律文书认定最终用户构成侵权,禁止最终用户继续使用合同软件的一部分或全部,向第三方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用,乙方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A) 免费使最终用户重新获得合法使用上述合同软件的权利; (B) 在最终用户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对上述合同软件进行修改或更换使其满足合同的相关规定,并使让最终用户使用合同软件不受上述禁令限制,并继续合法、不受限制地使用合同软件。采取以上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C) 若上述合同软件有其他替代软件可供使用,则经最终用户同意,乙方亦可收回合同软件和技术文件,并按购甲价偿还给最终用户。但对最终用户或甲方购买上述替代物而支出的高于本合同同等软件合同价款的部分,乙方应予以承担。 11.3.5 如果最终用户因司法机关对上述侵权诉讼做出的生效裁决或为避免损失扩大且经乙方同意而与第三方达成生效和解协议后,完全不可能继续使用合同软件的,则最终用户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本合同14.8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11.4 最终用户根据本章所获得的软件使用许可,同样适用于受让合同软件的任何后继所有人而无须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但下列后继所有人不在此列: 第十二条 保密 12.1 本合同所述保密信息是指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信息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信息接受方”)提供的信息以及各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或得知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不欲公开的观点文字信息、商业信息、发现、发明、公式、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业务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和其委任的董事、接受方的权益承继者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商行、企业、公司、代理机构、组织或法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一方的关联公司和其权益承继者的关联公司。 12.2 本章所述保密义务在以下情况下不适用: (A) 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包括信息提供方公开发布、展示、出版、宣传或许可第三方公布、被他人泄密等),或者并非由于信息接受方或其关联公司、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B) 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信息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或 (C) 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信息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作出披露,且该第三方对这些信息在披露时对信息接受方无任何明确、暗含或暗示的保密义务; (D)按法律要求必需向相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媒介公开的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迅速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包括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将受到有关机关的保密待遇。 12.3 对信息提供方向信息接受方提供的任何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的保密信息,各方代表均应签署书面文件以确认。该等书面确认文件做为本合同的附件,应注明信息提供时间、信息内容、信息提供地点、信息提供方式、信息提供人与信息接受人等内容。 12.4 除本合同授权实施的行为外,信息接受方应对获知的信息拥有方的保密信息予以保护以不为任何第三方所知晓。除非有信息提供方的书面许可或本合同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漏/披露/透露/明示/暗示/提供保密信息的任何内容(最终用户关联公司除外)。 12.5 对知晓的信息提供方的保密信息,信息接受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拷贝、修改、补充或仿造该信息。只有在信息拥有方的书面许可下,方可对保密信息进行作为记录和操作目的的拷贝。信息接受方对于上述保密信息包括所有副本、拷贝、修改和重绘图纸应严格保密并妥善保存,指派合格的保管人员,使用资料应履行借阅和归还手续。 12.6 信息提供方向信息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信息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确有必要知悉该保密信息的雇员,包括项目组成员、项目管理人员、项目成果直接应用人员、该领导人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上述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在与该等雇员订立的个人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加入适当的保密规定或从该雇员处获得了必要的保密和不透露的书面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作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任何一方的人员违背上述承诺,主动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或因过错、过失行为使得第三方知晓保密信息,或依据该等保密信息向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或非为本合同的目的以任何方式使用保密信息,都被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规定。 12.7信息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一项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12.8 合同各方可以在其业务活动中使用残留在其曾经接触过保密信息的雇员的记忆中的并已成为其个人知识或经验的,与保密信息相关的构想、概念或技巧,但是就保密信息而言,合同各方仍然应当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12.9 除非本章或本合同另有规定,本章条款可以作为独立的保密协议而存在。本章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永久期限内持续有效,或者,如果适用法律不允许有永久保密义务,则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长期限内,但前提是,当适用法律允许一个更长或永久的保密期限时,则应自动适用该等更长或永久期限。双方在本条项下的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仍应有效。 12.10 任何一方违反本章约定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本合同第14.7条款约定的泄密违约责任。 12.11如合同双方另行签署保密协议的,本条款内容不适用,以保密协议为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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