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场商品联销合同(商铺范本)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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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 商品联销合同 甲 方:xxxx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 乙 方: 签署时间:2011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 3 第二条 联销场所 4 第三条 联销期限 4 第四条 联销方式及经营管理 4 第五条 联销收益联销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7 第六条 商铺装修和维修 11 第七条 双方陈述与保证 14 第八条 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15 第九条 联销期届满或合同解除时相关事宜的处理 17 第十条 通知 18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9 第十二条 其他 19 附件一: 商铺位置示意图(仅供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 22 附件二: 商铺交付条件 23 附件三: 物业管理基本规定 24 附件四 POS专用收银系统租用规定 26 附件五 xx(杭州)商户联盟合作 28 杭州xx商品联销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下: 甲方 :xxxx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xx 税务登记证号:3xx 住所 :xx 通讯地址 :xx 邮政编码 :310020 法定代表人 :xx 职务 :董事长 电话 :( 传真 :(xx 乙方 : 营业执照号 : 税务登记证号: 住所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电话 :(86) 传真 :(86) 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的xx(以下简称“该商场”)系由甲方投资建设并经营的商业物业,甲方可以合法地在该商场内从事商品销售业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由甲方提供经营场所,乙方提供货源、委派商铺员工,甲乙双方共同经营(本合同称之为联销),共获联销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有关商品的联销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本《杭州xx商品联销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 1.1 “本合同” 指甲乙双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不时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1.2 “xx” 指xxxx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内开发建设的购物及娱乐中心地产项目,四至分别为:东至民心路、南至富春路、西至江锦路、北至民心路。购物中心项目用地宗地编号为E-06。总建筑面积约24万平方米。 1.3 “该商铺” 指甲方提供的供甲乙双方共同经营的场所,该场所位于杭州xx内。 1.4 “营业收入” 指甲乙双方在该商铺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利用该商铺,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与赊账款,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发行的xx购物卡及甲方指定或认可的其它购物卡在该商铺内实际消费的金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包括赠券收入),且不扣除任何税款和费用。 1.5 “履约保证金” 指乙方依据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联销收益及其他联销费用或任何其他费用,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 1.6 “月度基准营业 收入” 指甲乙双方约定的乙方每月须完成的最低税前营业收入。 1.7 “联销期” 指甲乙双方约定的共同经营使用该商铺的期限。自甲方交付该商铺之日起,至双方书面约定的终止之日止。 1.8 “管理费” 指xx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维护整个xx的正常运作,而对xx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本身的水、电、空调用冷水费等费用。管理费不包含餐饮垃圾运输费及建筑垃圾运输费。 1.9 “推广费” 指甲方为xx进行商业推广所发生的费用。 1.10 “装修期” 乙方有 日的装修期,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算,非乙方装修该商铺实际所用时间。在装修期内,乙方需按本合同约定缴付管理费、推广费、政府税费及其它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网络费、电话线路费、网络资源占用费等)。 1.11 “乙方开业日” 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开业。 1.12 “书面形式” 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 “日” 指公历日。 1.14 “‰” 指千分之一。 1.15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 联销场所 2.1 甲方同意提供位于xx的杭州xx 层第 号商铺(下称“该商铺”)作为联销场所,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绿色予以标注,该绿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 2.2 该商铺的使用面积约为 ㎡,建筑面积约为 ㎡。 2.3 除双方另行约定外,联销商品必须且只能在该商铺内进行陈列和销售。 第三条 联销期限 3.1 本合同项下的联销经营期限自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商铺之日起计,共 年(或共 月),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应不迟于 年 月 日前完成该商铺装修并正式对外营业。 3.2 联销经营期满本合同终止,如乙方仍有意与甲方合作联销商品或继续使用该商铺,双方应提前6个月协商重新签订新的联销合同。 3.3 在上述联销经营期限内,如乙方有意利用该商铺自行经营,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协商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 联销方式及经营管理 4.1 甲乙双方在该商铺内联合销售“ ”品牌商品(下称“联销商品”)。该商铺名称应当且只能为“ ”;经营品牌仅限于“ ”;商品种类仅限于 。 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授权甲方拥有联销商品杭州地区经销权及同意甲方使用“ 专卖店”(下称:“该专卖店”)名称,并应向甲方作出下述书面授权: 4.2.1 在该商铺内销售上述联销商品。 4.2.2 将该名称用作其他甲方认为与其在该商铺内联销商品有关的用途。 4.3 乙方作为委托方: 4.3.1 负责自费装修该商铺; 4.3.2 负责并保证该商铺经营期间联销商品的供应; 4.3.3 负责联销商品的发送、接收、保管、销售及售后服务; 4.3.4 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无假冒伪劣商品,并符合国家进出口商品的管理规定; 4.3.5 提供的联销商品在未售出之前,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货款或其他费用; 4.3.6 提供的联销商品在未售出之前,所有权和管理权属于乙方; 4.3.7 只使用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提供的POS专用收银系统,保证所有营业收入在发生当时全数录入甲方提供的POS收银系统,并将该商铺每日所有营业收入款项于当日全额交付给甲方。 下列任一行为,均视为乙方“隐瞒营业收入”: 任何引导、欺骗、引诱、诱导等方式明示或暗示顾客到该商铺以外的第三方(包括乙方关联方或非关联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或类似行为。 在经营过程中,乙方未将该商铺内的每一笔交易在交易发生时如实、实时、全额通过POS系统进行结算的行为。 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和必要的核查。如乙方未遵守上述约定,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相当于未如实提供营业收入的30倍加上乙方上一个月营业收入的30%的数额,于应支付给乙方的该月结算款中直接扣减。 乙方承诺该商铺之商品或服务价格(包括采取的优惠措施等)不得高于乙方及乙方关联方在中国地区内其它店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乙方违反本款约定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时立即调整商品或服务价格,并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按照商品或服务价格之差的3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应保证其POS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甲方可以对该数据进行核实。甲方核实时,乙方应配合提供本商铺经营有关的账册及原始凭证等资料。 4.3.8 制定该商铺的管理办法、商品销售制度和价格政策等相关的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商铺员工执行该等制度。 4.3.9 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及在整个联销期内,购买及持有该商铺内部财产的财产一切险和该商铺的公众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间至少应包含自开始装修之日起至本合同联销经营期满日止这一期间,其中,公众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并在保险单中将甲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且粘贴交叉责任条款。 4.3.10 保证其在授权甲方销售上述联销商品前已合法取得上述品牌中国或杭州地区代理权和\或经销权并有权许可甲方使用。 4.4 甲方作为代理方: 4.4.1 在该商铺内以甲方名义销售联销商品; 4.4.2 管理、监督该商铺所有员工的业务活动; 4.4.3 应消费者要求,就售出商品向消费者开具相关发票; 4.4.4 依法缴纳该商铺各项营业税费、增值税费; 4.4.5 按时提供给乙方有关该商铺营业款项结算账单,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结算余款; 4.4.6 保证不在该商铺以外的地方使用联销商品杭州地区经销权; 4.4.7 除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联销商品的销售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该等商品; 4.5 联销期间,甲方有权进行下述检查以对商品进行适当的联销管理: 4.5.1 检查商品是否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对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商品,甲方有权拒绝联销,并退还乙方,要求其提供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商品; 4.5.2 检查该商铺员工及其他乙方经营管理人员在该商铺内的业务经营活动;对前述人员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xx管理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加以纠正; 4.5.3 甲方并无义务进行任何上述的检查,且甲方的检查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并不减少或免除乙方在相关法律或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6 该商铺正常营业时间为周日至周四10:00-22:00时,周五至周六10:00-22:30(法定节假日期间营业时间另行通知),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营业时间的安排,不得于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撤离派驻人员及商品。甲方有权对xx整体营业时间做出新的安排。 4.7 该商铺的全部员工(包括收银员,下同)由乙方负责招聘,并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而产生的任何雇佣关系纠纷,均由乙方承担。 4.8 该商铺员工应遵守甲方的各项关于联销经营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xx联销店营业收入缴交管理办法、发票领用及使用制度等)。 该商铺内的联销商品均由该商铺员工负责管理,联销商品发生损毁、丢失、灭失或有其他损坏的,乙方应自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4.9 该商铺收银员必须接受甲方培训,持收银员上岗证上岗,服从甲方收银业务管理。 4.10 乙方应承担因该商铺及员工(包括收银员,下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规章制度所产生的责任,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4.11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 元。联销经营期内,若根据本合同约定扣减了履约保证金的,甲方随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补足该被扣减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如乙方此前已就该商铺事宜向甲方支付了保证金,则该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后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 联销经营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时,甲方应在收回该商铺,且双方就联销行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全部清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联销收益联销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5.1 【以下三个关于联销收益计取方式的5.1条款,供租务部选择适用】 自该商铺装修期结束之次日起,乙方须按以下方式向甲方每月缴纳联销收益: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每月基准营业收入为 元。 A. 若乙方当月营业收入低于或等于当月基准营业收入(每月基准营业收入 元)的,甲方按当月基准营业收入的 %提成收取联销收益, 即:当月基准营业收入*提成比例; B. 若乙方当月营业收入超过当月基准营业收入(每月基准营业收入 元)的,先按基准营业收入的 %提成,同时按当月营业收入超出当月基准营业收入部分的 %提成,两者之和作为甲方联销收益,即:当月基准营业收入*提成比例+(当月营业收入-当月基准营业收入)*超过基准营业收入的提成比例。 5.1 自该商铺装修期结束之次日起,乙方须按以下方式向甲方每月缴纳联销收益: 1)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甲方按照乙方该商铺当月营业收入总额的-----%提成,即:当月营业收入总额*提成比例; 2)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甲方按照乙方该商铺当月营业收入总额的-----%提成,即:当月营业收入总额*提成比例; 5.1 自该商铺装修期结束之次日起,乙方须按以下方式向甲方每月缴纳联销收益: 1)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甲方按照乙方该商铺当月营业收入总额的-----%提成,即:当月营业收入总额 * 提成比例; 2)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每月基准营业收入为 元。 A. 若乙方当月营业收入低于或等于当月基准营业收入(每月基准营业收入 元)的,甲方按当月基准营业收入的 %提成收取联销收益,即:当月基准营业收入*提成比例; B. 若乙方当月营业收入超过当月基准营业收入(每月基准营业收入 元)的,先按基准营业收入的 %提成,同时按当月营业收入超出当月基准营业收入部分的 %提成,两者之和作为甲方联销收益,即:当月基准营业收入*提成比例+(当月营业收入-当月基准营业收入)*超过基准营业收入的提成比例。 5.1.1 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基准营业收入计算方式为:该商铺在该月实际经营的天数乘以当月日基准营业收入。日基准营业收入为该联营年度月基准营业收入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 根据本合同第5.1.条规定,如遇乙方基准营业收入调整,甲方获得的联销收益计算方式为:按本合同约定的调整时间及调整前后的基准营业收入及收益提成比例,分段计算调整前后各时段的联销收益。 5.2 除5.1联销收益外,乙方应承担与联销相关的全部费用(“联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5.2.1 管理费 该商铺的管理费按其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元,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计算。 在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商铺之日起至该商铺对外营业之前一日(须不迟于 年 月 日)止,如乙方使用空调,则管理费为 元/月/建筑面积平方米;如乙方不使用空调,则管理费为 元/月/建筑面积平方米。 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管理费计算方式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经营的天数乘以当月日管理费。 日管理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乘以当月每平方米管理费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 联销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xx的管理费,每次调整前,甲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该商铺管理费的调整按xx整体物业管理费调整时间及幅度办理。 空调的正常供应时间为全年每日上午10:00时起至晚上10:00时止。如乙方根据经营需要需于空调正常供应时间以外使用空调,应支付额外空调费,额外空调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0.30元/建筑面积平方米,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1000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按1000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 5.2.2 推广费 该商铺的推广费按其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元,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计算。 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推广费计算方式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经营的天数乘以当月日推广费。 日推广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乘以当月每平方米推广费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 联销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xx的推广费,每次调整前,甲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该商铺推广费的调整按xx整体推广费调整时间及幅度办理。 联销期间,如乙方欲在xx内、联销区域外组织商业推广活动,事先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必要的费用,收费标准届时协商确定。 5.2.3 水、电、燃气、电话等费用 联销期间,该商铺耗用的水、电、燃气、电话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水、电费的计算标准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及xx实际情况结合制定,乙方必须自行负担每月的水、电费,并须按甲方的收费通知单所约定的日期前支付。 水、电费押金按该商铺建筑面积人民币30元/平方米计算(美容美发餐饮按45元/平方米的标准),乙方应于该商铺交付之日向甲方支付。 乙方须按该商铺独立记录表所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公共事业单位账单,在甲方的收费通知单所约定的日期前支付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电话费、燃气费、网络费、电话线路费、网络资源占用费及其他费用。 5.2.4 交易手续费 乙方同意甲方联销商品时,可以接受顾客以银行借记卡或信用卡进行交易,并承担因此种交易方式而需向有关金融机构支付的交易手续费。 5.2.5 POS机使用费 为该商铺收银而使用的POS机使用费为 元/每台每月(距当月底不足整月的,超过15日按一个月计算,不足15日按半个月计算,即人民币 元/台)。 此外,乙方还需于该商铺开业之前向甲方支付POS机押金 元/台。 5.2.6 其他经乙方同意由甲方垫付的费用或者因联销经营而产生的杂费。 5.3 结算方式 5.3.1 该商铺对外营业之前:首月的管理费、推广费乙方于商铺交付之日向甲方支付,其余月份每月第10日前支付(节假日不顺延)。乙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2‰支付滞纳金。 5.3.2 该商铺对外营业日及之后:该商铺的营业收入在支付(或扣除)本合同第 5.1条约定的联销收益后的余额作为乙方向甲方所收取的货款,乙方以此货款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方按营业收入扣减第 5.1条约定的联销收益、第 5.2条约定的联销费用后的余款支付给乙方。 第5.2 条联销费用中:属甲方直接收取的费用(如管理费、推广费、POS机使用费、水电费、物业维修费等)由甲方向乙方开具服务业发票;属甲方为乙方代垫代付的其他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电话费等,由于不是甲方收入无法提供发票,故甲方向乙方提供收款收据;属甲方收取的押金,甲方向乙方提供收款收据。发票、收据在甲方扣收乙方款项后开具。 5.3.3 甲方应在每月终了后的次月5日前向乙方提供该月的结算账单,乙方根据收到的甲方结算账单在次月的15日之前向甲方开具该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在每月15日之前提供有效发票,则甲方在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当月的25日前将结算款(无息)汇款给乙方。每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其上月实际商品销售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等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要求,做到账实、账物及账账相符,并且发票单位名称与合同单位名称一致。若乙方未出具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扣留17%增值税款作为补偿,余额支付乙方;若乙方未出具任何税务监制发票而出具收据,甲方有权扣留40%税收款为补偿,余款支付乙方。 5.4 如该商铺当月营业收入不足以支付联销收益、联销费用的,则甲方可以: 5.4.1 若乙方该商铺当月营业收入不能抵扣按照5.1条计算的联销收益的,则当月实际营业收入与按照5.1条计算联销收益的差额部分,乙方必须于次月10日之前(节假日不顺延)根据甲方提供的结算账单以经营违约金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并同时提交结算帐单上列明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逾期补足差额款项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2‰支付滞纳金。 若乙方该商铺当月营业收入抵扣联销收益后不能抵扣联销费用的,乙方必须于次月10日之前(节假日不顺延)根据甲方提供的结算账单,将上月营业收入中不足抵扣联销收益及联销费用的款项,全额汇款给甲方,并同时提交结算帐单上列明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逾期补足差额款项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2‰支付滞纳金。 第六条 商铺装修和维修 6.1 为更好地体现乙方商品的风格和特点,促进商品销售,甲方同意由乙方自行负责设计、装修和布置该商铺,决定该商铺内商品的展示、陈列及布景,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6.2 甲方应不迟于 年 月 日将该商铺交付予乙方。具体交付时间甲方另行通知。 因甲方原因迟延交付的,乙方的装修期顺延,且甲方每日应向乙方支付第一个月基准营业收入 %提成的0. 2%的违约金直至甲方交付该商铺。若因甲方原因,迟延交付超过60日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返还其实际收取并按约扣除后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并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已甲方实际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并有权追索因甲方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3 甲方交付该商铺的具体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商铺交付条件)。 6.4 若因乙方原因,乙方没有在 年 月 日前与甲方办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则应视为甲方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该商铺, 年 月 日视为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该日起支付乙方依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费用,如管理费、推广费等。 6.5 乙方有 日的装修期,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算,非乙方装修该商铺实际所用时间。在装修期内,乙方需按本合同约定缴付推广费、管理费、政府税费及其它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网络费、电话线路费、网络资源占用费等)。 6.6 乙方应不迟于 年 月 日正式对外营业。因乙方原因推迟的,除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联销收益和联销费用外,乙方每日还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日的违约金直至乙方完成装修并开业。若因乙方原因,推迟对外营业超过30日或超过交付日30日未进行装修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对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被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的乙方应补足)在内的责任,且无权要求甲方赔偿任何装修费用,或就商铺内的装修、设施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偿或索赔。合同解除后,甲方因清理乙方的装修而支付的费用亦由乙方承担。并甲方仍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7 乙方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必须: 6.7.1 该商铺内之建筑、装修及有关机电工程,所有室内设计图、平面间隔、机械及电力需求,以及各装修物料之挑选,事先报甲方会审同意(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提交的会审材料15日内出具书面会审意见,逾期未答复,视为甲方同意); 6.7.2 获得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 6.7.3 保证该等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进不得影响整个xx结构安全及其他租客的正常经营活动; 6.7.4 即使乙方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的申请书,由甲方代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乙方仍须支付一切为符合本条规定而引起的费用,且乙方须独自承担因政府有关部门拒绝、修改乙方装修工程申请书或因此而引起的延迟及损失的后果; 6.7.5 乙方如对该商铺进行机电系统、消防系统或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xx整体机电等系统的工程,必须聘用甲方书面指定的施工单位名单中的一家,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除前述工程以外,乙方有权自行聘请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该商铺进行装修,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6.8 为确保乙方的装修达到甲方对xx内商铺装修和装饰水准的要求,甲方在会审乙方的装修申请时,有义务向乙方说明该商铺的装修标准,并向乙方提供《装修手册》,乙方需按照甲方提供的《装修手册》进行装修,并确保装修安全。 6.9 甲方有权就乙方对该商铺的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包括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进出、材料运输、施工时间、施工安全等事宜进行合理管理,以保障xx整体的运作安全及顺畅,避免因乙方的行为给xx其他商铺的使用人、业主、租客造成滋扰,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规范及管理。 6.10 在装修期内,甲方应提供能够满足装修需要的各项条件,如水、电、垃圾运输通道等,但乙方应承担装修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 6.11 乙方应于商铺装修期间自费办理所有相关的保险事项,并同意完全承担因装修所导致的一切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风险责任。 6.12 乙方应在该商铺交付日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和装修垃圾运输费,装修押金为该商铺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装修垃圾运输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 乙方须在该商铺撤场日/闭店整改日向甲方支付装修垃圾运输费,装修垃圾运输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人民币12元/平方米。 6.13 装修押金将于该商铺装修完毕,经甲方及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如该押金不足以偿付损坏赔偿费用的,乙方应就不足部分向甲方做出赔偿。 6.14 在该商铺使用过程中,如非乙方原因,该商铺及内部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1日内进行维修。甲方拒不维修的,乙方代为维修。有关维修的合理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由甲方承担。 6.15 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内部的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所有店面、门窗、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空调设施、线缆和管道等。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由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16 不论乙方是否购买保险,合同有效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或偿还因甲方更换该商铺破损的窗户和玻璃而引起的合理费用,但该商铺窗户和玻璃破损系由甲方造成的除外。 6.17 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甲方对该商铺的装饰装修均不予以赔偿或补偿。 6.18 甲方有权对xx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行为进行规范、管理;但确因合理原因而需对乙方该商铺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条 双方陈述与保证 7.1 乙方向甲方陈述与保证如下: 7.1.1 甲方可以该专卖店的名称在该商铺内联销商品,及将该名称用作其他甲方认为与其在该商铺内联销商品有关的用途,而不需获得任何进一步的同意、授权或批准。 7.1.2 乙方对其提供联销的商品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或瑕疵。 7.1.3 乙方提供甲方联销的商品未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亦未侵犯任何人的名称权、肖像权或其他权益。 7.1.4 乙方提供甲方联销的商品与其标示的品质、等级、款式、成分、数量及其它内容完全相符,不存在任何虚假的或与商品不一致的标示及宣传。 7.1.5 当售出的商品遭到顾客投诉,要求修理、重作、更换或退货时(不论本合同是否有效和存续),乙方保证将该等事宜交由甲方全权处理,并同意服从和执行甲方的处理决定。 7.1.6 若因乙方提供的联销商品出现权利瑕疵致使甲方在商品销售过程中被卷入有关的诉讼或索赔等纠纷,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该等纠纷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一切开支和费用。 7.1.7 乙方应承担在该商铺内的联销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该商铺及员工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该商铺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规章制度所产生的责任等,由此而引致甲方遭受损失(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乙方应对甲方予以全额赔偿(包括律师费等)。 7.1.8 乙方保证在联销期内,其在杭州地区提供的商品或自营的商品之销售价格应不低于提供给该商铺同一商品的销售价格。 7.1.9 乙方派驻该商铺的人员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佩带甲方认可的识别牌,接受甲方专门人员的监督。 7.2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7.2.1 有权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签署一切必须的文件并采取一切所需的行动以使本合同规定的条款顺利履行。 7.2.2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不会导致违反、取消或终止任何协议、承诺或其它正式文件的任何条款和条件,或构成任何协议、承诺或者其它正式文件下的违约事项;亦不会违反任何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任何管理机关、政府组织的规定、决定。 7.2. 3 将尽最大努力及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障该商铺内商品联销活动的顺利进行。 7.2. 4 除本合同约定的商品销售(包括为商品销售所作的广告宣传和促销)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无权为其他商业目的使用或注册乙方的任何商标或商号。 7.2. 5 就其所发现的任何侵犯乙方商标或商号的行为尽快通知乙方。 第八条 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8.1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8.1.1 未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该商铺用途。 8.1.2 未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将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租赁、转借或以任何形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8.1.3 未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8.1.4 未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商铺结构,或损坏商铺,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8.1.5 在该商铺投入营运后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销售支持致使该商铺停业断货超过3日。 8.1.6 拖欠联销收益、联销费用或任何其它应付款项累计超15日的。 8.1.7 若乙方连续或累计2个月出现当月营业收入不能抵扣联销收益或者当月营业收入抵扣营销收益后不能抵扣联销费用两种情况之一的。 8.1.8 若连续3个月或累计4个月,乙方该商铺的月度营业收入低于该月度基准营业收入。 8.1.9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4.3.7条的约定,向甲方隐瞒营业收入或出现与承诺价格不一致的行为,不论该等行为是否为主观故意。 8.1.10 提供虚假增值税发票凭证。 8.1.11 破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进入清算程序、被勒令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发生可能使其履约能力实质性下降的资产或公司结构重组、或重大债务纠纷。 8.1.12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该商铺因强制执行而被查封。 8.1.13 乙方违反本合同或补充条款的约定和保证,在甲方书面指出后的15日内未予纠正,严重损害甲方合同权益的,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1.14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他条款允许甲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况。 8.2 甲方依据本合同8.1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在3日内迁离该商铺;没收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的乙方应先补足),并无需退还多收的预交款项(如有);若履约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8.3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8.3. 1 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该商铺无法按其用途作为代销商品经营场所的。 8.3. 2 破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进入清算程序、被勒令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发生可能使其履约能力实质性下降的资产或公司结构重组、或重大债务纠纷。 8.3. 3 由于甲方原因,致使该商铺因强制执行而被查封。 8.3.4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他条款允许乙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况。 8.4 乙方依据本合同8.3条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在3日内迁离该商铺;甲方应返还其实际收取并按约扣除后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多收的预交款项(如有),并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实际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赔偿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8.5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8.6 如因中国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发生改变,或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7 如xx或该商铺内的水、电、煤气、空调、通讯等的供应因甲方无法控制的原因中断,或发生故障或损坏,甲方无需就此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尽快进行维修,并防止损失的扩大,乙方应积极配合。 8.8 甲方有权在xx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维修、改建、修葺、装修工程,或封闭或更改公共通道。乙方不得以此类工程及其后果对乙方产生干扰或不便为由要求甲方停止工程或予以赔偿。甲方在xx范围内进行上述工程前,应事先给予乙方合理的书面通知,并应尽量减少该等工程对乙方可能产生之干扰及不便。 第九条 联销期届满或合同解除时相关事宜的处理 9.1 联销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时,该商铺内未售出的商品全部由乙方收回,但乙方应先向甲方缴纳商品质量保证金1万元,在乙方退还该商铺6个月后,如无乙方原因(如产品质量问题等)产生任何纠纷,甲方应将商品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9.2 联销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时,乙方应在3日内将该商铺恢复原状并向甲方移交该商铺及甲方所有的固定设备、装置,并保证该等设备、装置保持良好、清洁和可租用的状态(正常磨损和折旧的除外),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3 如果该商铺交还时之状况不符合前项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一切措施或自行采取措施,使得该商铺之状况符合前项规定,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9.4 乙方在联销期内及在交还商铺过程中,如对该商铺或甲方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乙方须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甲方遭受的实际损失金额。如果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乙方必须立即全数赔偿甲方。 9.5 乙方在联销期最后6个月的期间及在撤离商铺的过程中,不得妨碍甲方就该商铺进行正常的招租或招商活动。 第十条 通知 10.1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甲方:xxxx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 地址:xx 电话:(86)571 8696 0099 传真:(xx 邮编:310020 联系人:陈 进 乙方: 地址: 电话:(86) 传真:(86) 邮编: 联系人: 10.2 任何文件、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如以邮寄的方式,在寄出后第3个工作日将被视为已送达,邮政局出具的有效收据,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传真的方式,则发出时视作已送达,对方传真机收到的传真报告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手递的方式,则于对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收条将作为有效证明。 10.3 甲方在乙方该商铺门口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的与日常物业管理有关的通知或文件,即视为已合理通知乙方。 10.4 甲乙双方之间的书面函件,如任何一方在其中提出具体要求或建议且要求在收到函件后指定期限内(不得少于5日)回函的,则另一方有责任于指定期限内回函,否则,视同同意函件内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10.5 甲方银行账号/纳税人识别号如下: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杭州之江支行 公司地址、电话:xx 0571-8696009-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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