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框架协议-(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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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权转让合作框架协议 (适用于乙方受让甲方附属或参股公司股权的情况) 甲方 :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xx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或xx物业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股权的出让方、受让方人数,相应增加主体) 鉴于: 1.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目前接管_ 个项目。【若有案场或其他重大合同的,则此处可列明】 2.目标公司于 年 月注册设立,系甲方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整(¥ .00),其中甲方占注册资本的 ,目标公司具有物业管理 资质。 3.甲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转让其在目标公司的 股权给乙方。 4.基于乙方和甲方的上述合作考虑,乙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接受目标公司 股权。 为此,根据我国《合同法》、《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订本框架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目标公司管理的项目概况 1.1目标公司目前所服务的项目 个:其中,目前已经完全交付的项目 个;分期交付的项目 个;尚未交付的项目 个。 1.2 目标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 目标公司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或即将要履行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保洁服务合同等重大合同见协议附件。 第二条 股权转让流程的确认 2.1 股权转让价格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审计基准日为 年 月 日。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以上述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即乙方受让甲方所持目标公司 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 )。 2.2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本协议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暂定股权转让总价款的 %。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妥后 7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付清剩余的暂定股权转让总价款的 %。 2.3 股权转让文件的签署 本协议签订的同时,乙方与甲方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使用的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若与本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则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在签订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同时,甲方应签署同意将股权转让给乙方的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 2.4股权交割和工商变更登记 甲乙方双方应在乙方付清股权转让首付款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目标公司办理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若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甲方先行履行就本次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义务后方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则甲方应在乙方支付首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毕纳税义务并依工商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完税资料。 2.5进驻与公司移交 2.5.1本协议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人员即进驻目标公司,甲方应协助乙方顺利过渡。甲方指定 ;联系方式: 全权负责处理过渡期间及相关遗留问题的处理。 2.5.2双方一致同意:在乙方支付完毕股权转让首付款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移交工作。甲方应将目标公司的包括但不限于印章、账册、资质证书、合同及其他公司的全部资料等移交给乙方。【此条适用于乙方将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 双方办理移交手续时,目标公司原印章由双方共同封存;目标公司启用一套由乙方使用的印章【若条适用于公司变更新名称的,且乙方控股的】。 2.6收据与税费承担 2.6.1甲方在收到每一次股权转让款后 当 日内应提供正式、合法的相应价款的收据给乙方。 2.6.2因股权转让发生的税费,由甲方和乙方根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2.7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考虑到股权转让变更的时效性,或者是可以约定由谁垫付,后续何时结算】 2.8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乙方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 2.9甲乙双方约定,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的年投资回报率为 %(一般情况下,年投资回报率不应低5%,具体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或净利润增长率达到每年 %(一般情况下应为5%-10%,具体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备注:此处的年,应当为自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的自然年度 双方同意,若目标公司在约定的年度内未达到本款约定指标,则乙方有权 以 为基准收取 %的费用;若目标公司在约定的年度内达到或超过本款约定指标,则乙方应当以 为基准的作为奖励;支付给 ?,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2.9.1年投资回报率/净利润增长率= %,给予双方约定奖励基准的 %; 2.9.2 %<年投资回报率/净利润增长率< %,给予双方约定奖励基准的 %; …… 【或者也可以对目标公司营业收入、管理面积等做量化指标的约定,并在第九条的奖惩约定中相对应。】 第三条 甲方需负责协调完成的事项 【根据实际进行添加】 3.1甲方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做好与各项服务项目开发商等相关资源的对接沟通,方便目标公司的后续工作。 3.2协助目标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等有关程序报批,领取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3.3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上述股权,自在目标公司股东名册上作变更登记之日起甲方原享有和承担的与股权比例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同时转由乙方承受。 3.4…… 第四条 人员安置 4.1乙方承诺,目标公司员工均留用在股权转让后的目标公司或由后者依法处理。 4.2乙方保证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 内按照目标公司原有考核方案或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现有员工原则上保持职务、薪资不降,但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内仍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职务进行必要的调整,但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按劳动合同约定处理。 4.3甲方需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金额为 的劳动用工风险保障金,作为原甲方因劳动用工引起纠纷所可能产生的经济补偿费用。如未产生任何纠纷,乙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后退还此笔劳动用工风险保障金。目标公司员工因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项目退出、考核不能达到乙方标准所导致的降薪、解约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中,基于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前的劳动合同期限而计算的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基于基准日之后的劳动合同期限而计算的经济补偿金则由目标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目标公司名称变更及组织机构调整【视具体情况对该条进行增减】 5.1目标公司名称变更 【若乙方全部受让目标公司股权的,则表述如下:】 双方同意,乙方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后 个工作日内,不再使用目标公司名称,新公司的名称由乙方自行决定,不能包含“ ”字眼,完成股权转让后的目标公司与乙方其它子公司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并作为子公司纳入乙方的管理体系和品质保障体系。 【若乙方部分受让目标公司股权的,则表述如下:】 双方同意,乙方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后 3 个工作日内,由目标公司申请新名称“ ”(具体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 完成股权转让后的目标公司与乙方其它子公司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并作为子公司纳入乙方的管理体系和品质保障体系。【若乙方受让股权后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 5.2目标公司组织机构 股权转让后,目标公司组织机构分别作调整,具体如下: 5.2.1 股东会 股东会由甲乙双方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5.2.1.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5.2.1.2选举和更换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5.2.1.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2.1.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2.1.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2.1.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5.2.1.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2.1.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2.1.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5.2.1.10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5.2.1.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对第5.2.1条所规定的事项做出决议时,应由全体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5.2.2董事会 目标公司董事会由 名(一般为5人)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 名,乙方推荐 名,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目标公司设董事长1人,由 方推荐的董事担任,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重新改选。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若乙方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则乙方至少应派出3名董事,董事人选分别从目标公司未来分管领导、乙方派驻目标公司日常负责人及投资管理部负责人挑选】 5.2.2.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5.2.2.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5.2.2.3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5.2.2.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2.2.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2.2.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5.2.2.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5.2.2.8 对外提供担保(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5.2.2.9 对外重大收购和投资(单项或累计50万元以上为重大项目); 5.2.2.10 金额50万元以上的交易,及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及其他高管(包括总经理、监事、财务负责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5.2.2.11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若董事会中乙方推荐的人员占过半数以上的,则董事会决议方式如下:】 董事会会议按照董事人数行使表决权,一人一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董事参加,占全体表决权过半数以上通过决议方为有效。但对第5.2条规定的事项做出决议时,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董事通过。 【若董事会中乙方推荐的人员超过三分之一但不到二分之一的,则董事会决议方式如下:】 董事会会议按照董事人数行使表决权,一人一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董事参加,占全体表决权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议方为有效。但对第5.2条规定的董事会事项作出决议时,应由全体有表决权的董事通过。 5.2.3 监事会 【若目标公司不设监事会的,则表述如下:】 目标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一般为1-2名),由双方各推荐1名(或由甲方/乙方推荐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 【若目标公司设监事会的,监事成员必须为3人以上的单数,且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3,则表述如下:】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甲乙双方各推荐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一名,由目标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5.2.3.1检查公司财务; 5.2.3.2对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5.2.3.3当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2.3.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长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2.3.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5.2.3.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2.4 经营班子 【若公司经营由甲方负责或甲方为控股股东,则总经理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乙方推荐;反之,则总经理由乙方推荐、副总由甲方推荐。】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一人,由乙方推荐,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5.2.4.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5.2.4.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5.2.4.3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2.4.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2.4.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5.2.4.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5.2.4.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若甲方为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则财务负责人兼任会计由甲方推荐、出纳由乙方推荐;反之,则财务负责人兼任会计由乙方推荐、出纳由甲方推荐】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兼任目标公司会计职务)一人,由甲方推荐,董事会聘任。出纳一人,由乙方推荐,总经理聘任。 同时,目标公司根据新的组织架构对公司管理审批权限进行重新调整,调整后的目标公司管理审批权限自乙方进驻目标公司之日起执行,具体见《目标公司管理权限审批表》。【目标公司为物业公司的情况下,且请根据双方讨论对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5.3 其他约定 【若无,则删除此条款】 如目标公司是否使用甲方或乙方的内部管理制度(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可参见附件1)、人员招聘/薪资体系、质量管控体系(如全国客户投诉管理平台、第三方满意度、品质督导机制等) 第六条 责任划分 6.1以 年 月 日为基准日,双方已就目标公司在基准日之前的应收未收物业服务费按约定的标准计提坏账准备。双方约定:目标公司在基准日前已产生且已入账的应收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等)在三年内无法收回超出基准日应收款项净值的部分,到期由甲方承担向新目标公司支付;同时实际收取的金额超出基准日应收款项净值部分由新目标公司享有。 6.2目标公司各服务项目中原有属于在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发生的支出但费用尚未财务列支的(如公共水电费)由目标公司原股东承担。 6.3双方特别约定并共同确认,在基准日之前目标公司的所有债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均由新目标公司享有。 6.4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应当归业主共有。如目标公司将基准日前应当属于业主共有的收入(以下简称“业主共有的收入”)作为其公司收入,今后若有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起诉要求归还业主共有的收入并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并执行的,或者乙方受让后,因公司发展的重大安排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出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现目标公司存在将业主共有的收入确认为公司收入的情形并要求将该等收入排除在公司收入之外且该等收入被移交给业主或其他方,导致乙方的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以下简称“减少的所有者权益”),经有关方确认后甲方向新目标公司支付等额于业主共有收入的款项以弥补目标公司遭受的损失或用以弥补目标公司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6.5除本协议附件所列的目标公司债务(审计报告中所列示)由新目标公司继续承担外,目标公司移交给乙方基准日之前的其他债务、未记录在目标公司帐面的债务和潜在的债务及各项担保、承诺,均由甲方承担。若由此导致新目标公司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全额赔偿;若由此导致新目标公司须应诉或起诉(此处的应诉、起诉均为泛称,并非仅指诉讼,还包括仲裁、行政复议等所有公权力、非公权力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则乙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自费以新目标公司名义应诉或起诉,任何法律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6基准日之前,甲方应将目标公司与关联公司间的应收债权(应收物业服务费除外)、应付债务剥离完毕。 6.7如因股权转让完成前目标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侵犯他人权益、或违反有关合同约定等过错行为(无论该等过错行为是否在股权交割前向乙方披露或在股权交割后被发现)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新目标公司被处罚、对他人负赔偿责任、被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诉讼、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其他法律程序,或目标公司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强制转让,则由甲方对该等法律程序、处罚、他人的索赔负责,并赔偿新目标公司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6.8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各 方分别按照法律规定承担。 6.9基准日之后,本协议约定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工商手续完成前,目标公司经营损益仍由原目标公司股东甲方享有或承担,但该期间目标公司经营由乙方实际负责的除外。 第七条 品牌维护 7.1甲方承诺:尽力配合乙方完成股权转让工作,配合乙方完成接管工作。 7.2乙方承诺:在日常服务期间,将维护目标公司原股东利益,不产生任何损害行为。 第八条 保密 8.1在甲乙方双方之间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妥前,签约各方对其掌握或了解的目标公司的商业秘密、未公开的文件和财务会计等资料负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8.2在订立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及本协议内容,无论本协议是否成立,签约各方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8.3任何一方对外或一方的雇员、客户、代理商等发布有关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消息或公告,都必须遵守签约各方约定的时间或条件。 第九条 声明与保证 9.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9.1.1甲方为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享有与股权相对应的一切合法权利,均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签署本协议。 9.1.2甲方已经取得了签署本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件,其签署的本协议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9.1.3在签署本协议后,除有特别的约定,在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完成之前,甲方保证不会以重复转让、赠予、抵押等任何方式处置转让给乙方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 9.1.4甲方承诺:其均已缴清对目标公司的全部出资,到股权转让完成日止,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均未被设定任何质押、担保、查封、信托、主张、司法执行或其他权利限制。目标公司的财产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存在其他任何权利上的瑕疵。目标公司没有抽逃或减少其注册资本,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股权转让完成日前目标公司也不会支付任何股息、红利。 9.1.5甲方承诺: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前,如因存在:涉及任何债务和/或有债务纠纷、司法诉讼、仲裁、行政争议及复议;拖欠政府对于目标公司任何事项现有及潜在征收的税赋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契税等;对外担保;与其他公司、单位及/或个人合资、联营或其他合作事宜的情形等而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9.1.6甲方承诺:甲方已在本协议及附件披露了所有重大合同,该等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未有任何隐瞒或错漏。 9.1.7甲方承诺:截止 年 月 日的目标公司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见本协议附件)是真实的。 9.1.8甲方承诺: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企业法人代码证书、资质证书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合法有效。 9.1.9甲方承诺:协助乙方实现对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按本协议进行经营管理。 9.1.10甲方对本协议项下的甲方责任、义务、承诺、保证连带承担。 9.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9.2.1乙方承诺已经取得了签署本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件,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签署本协议。 9.2.2乙方保证在本次股权转让之后,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协议内容。 第十条 特别约定 10.1关于目标公司经营目标的达成与否约定 【若股权转让后,甲方未目标公司实际经营者,则若乙方希望对目标公司的 经营进行考核的话,可考虑增加下述考核条款:】 10.1.1双方同意,若目标公司在约定的年度内未达到本协议第二条第九款约 定的年投资回报率/年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则乙方权以 为基准向甲方/目标公司收取 %的费用; 10.1.2若目标公司在约定的年度内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年投资回报率/年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则应当乙方以 为奖励基准;支付给甲方/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0.1.2.1年投资回报率/净利润增长率= %,给予双方约定奖励基准的 %; 10.1.2.2 %<年投资回报率/净利润增长率< %,给予双方约定奖励基准的 %; 或其他指标(如营业收入等)达到后的奖惩约定 10.2关于目标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的约定: 10.2.1自本协议约定的目标公司股权变更完成之日起,目标公司分红采取定期分配机制,即每一年度进行一次对账,确定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状况。 10.2.2公司股东红利每年分配一次(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并达到红利分配的情况下),双方按照各自所占有的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红利。经股东会决议,股东红利可直接分配给股东,也可以转为股东借款共同用于公司日常的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股东借款的利率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10.3关于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约定 10.3.1本协议签订后,未经双方达成一致,自目标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进行转让或设置权利限制(如质押等) 10.3.2一年后,双方同意若在各自持有的公司股权上设置任何权利限制(如质押等),应先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任何一方违反本条款规定在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上设置质押担保的,该项担保无效,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该方自行承担;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权,但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且双方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 10.3.3双方同意,股权转让对价按照下述计算方式予以确定: 以股权转让当时目标公司净资产/经审计后公司净资产为基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作的转让股权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股权价格作为股权转让的参考依据。 10.3.4倘若甲方/乙方按照前款约定仍无法完成股权转让的,则甲方/乙方有权要求按其所占股权比例进行分红,并按照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实际出资额减少注册资本,或提请进行公司清算。乙方/甲方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若有)有义务配合该甲方/乙方完成退股手续、股权分红及公司财产分配。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1.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协议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且违约方应当按照本协议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1.1.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11.1.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11.1.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 11.1.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11.1.5 目标公司未能达到双方约定的经营指标的; 11.1.6目标公司连续亏损2年以上,且无盈利前景。 在目标公司已经成立情况下,若发生上述可终止合作情形之一的,则可按照本协议10.3款约定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或清算目标公司。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甲方、乙方之间的法律责任,按本协议确定。 12.2本协议中有约定、承诺、保证的事项,若一方违反的,应向守约方赔偿损失,并承担本协议所确定的股权转让款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则违约方还应当损失赔偿责任,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切实履行承诺义务。 12.3.除本协议约定可解除协议的情形外,任何一方单方擅自解除本协议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 .00)。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交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通知和送达 14.1根据本协议,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特快专递方式。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送达;以特快专递方式则在发出后第三天视为送达,而无论被通知方是否拒收或无人接收。 14.2通知应送达至下列地址: 甲方的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的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第十五条 生效及其他 15.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即相互配合,按本协议约定开展工作。 15.2本协议为双方起草其他合同或协议、修改目标公司章程的依据。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采用的股权转让合同中没有约定而在本协议中有约定的事项,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15.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4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 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目标公司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保洁服务合同见本协议附件 附件2:目标公司截止 年 月 日的资产负债表 附件3:目标公司所管项目截止基准日的经营性收入账目、列明收支 附件4:目标公司新的管理审批权限 其他附件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签署地: 附件 管理审批权限 一、总体说明 1. 本“管理审批权限”适用于公司职能部门、物业服务中心及其他业务部门。本表未要求报审事项,各部门可自行决策; 2. 本“管理审批权限”根据普遍性原则设定,各部门、各级管理者如需对管理审批权限进行授权或调整的,需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审批流程 1. 各审批流程由“报审部门”发起,由“主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由“审批人”最终审定; 2.“报审部门”发起审批流程时,须以部门负责人为统一出口,部门有分管领导的,在流程发起后,应先报“分管领导”审核; 3.“主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并以部门负责人为统一出口。“参与管理部门”参与报审事项的评审,并提出相应专业意见,原则上:行政服务部就行政管理、本体建设等出具专业意见;运营管理部就品质管理、法律事务、专项服务、秩序维护、工程技术等出具专业意见;财务管理部就财务管理、成本管理、资金管理等出具专业意见;企业发展部就企业发展、业务拓展、服务策划等出具专业意见。本表中未列明“参与管理部门”的审批流程,由“主责管理部门”独立办理,确需征求其他单位意见的,应对其他单位参与评审的内容做出明确要求。“主责管理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回复报审单位; 4.所有员工为公司业务而发生的费用,在报销时必须经过其上一级主管人员批准,任何职位的员工均无权批准本人费用。 类别 报审内容 第一审核人 主责管理部门 (参与管理部门) 第二审核人 审批人 备注 1 综合管理 1.1 公司年度计划 —— 行政服务部 公司总经理 公司董事长 1.2 公司职能部门、物业服务中心及其他业务部门年度计划 报审部门负责人 行政服务部 公司总经理 公司董事长 1.3 借用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原件 报审部门负责人 行政服务部 公司总经理 公司董事长 1.4 借用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复印件 公司副总经理 行政服务部、财务部 —— 公司总经理 复印件需注明用途 1.5 公司印章(包括公司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部门章等)的刻制和销毁 公司总经理 行政服务部 公司董事长 —— 1.6 公司印章的日常使用 公司总经理 行政服务部 —— —— 1.7 公司职能部门、物业服务中心印章的刻制和销毁 公司总经理 行政服务部 —— 公司董事长 1.8 公司职能部门、物业服务中心印章的日常使用 —— 公司总经理 —— —— 1 综合管理 1.9 公司对外文件 (以公司名义盖章向行业主管部门、集团等报送的报告、请示、工作联系函等) 公司总经理 行政服务部 —— 公司董事长 1.10公司办法的编制、修订和发布 公司总经理 行政服务部 —— —— 1.12 公司指引的编制、修订和发布 公司总经理 行政服务部 —— —— 1.13 办公用房、宿舍用房的租赁、车辆租赁 公司副总经理 行政服务部 —— 公司总经理 2 人力资源管理 2.1 公司组织架构、岗位体系、薪酬福利体系、绩效考核方案 —— 行政服务部 —— 公司董事长 2.2 公司职能部门、物业服务中心及其他业务部门的设立、更名、撤销、岗位定编 公司总经理 行政服务部 —— 公司董事长 2.3 业务奖励方案 —— 行政服务部 —— 公司董事长 2.4 公司高级经理、经理、副经理(主持工作)职级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 —— 行政服务部 —— 公司总经理 2.5公司职能部门副经理及以下职级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 公司副总经理 行政服务部 —— 公司总经理 2 人力资源管理 2.6 物业服务中心副经理、经理助理、秩序维护队队长、副队长、主管职级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定编范围外其他职级人员的录用 —— 行政服务部(相关部门) —— 公司总经理 2.7 物业服务中心除2.6以外其他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 —— 行政服务部 —— 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 2.8 公司副经理以下(含)职级员工离职未满一年再次入职 公司副总经理 行政服务部 —— 公司总经理 2.9 旅游、考察活动的请示及费用报销 公司总经理 行政服务部财务部 —— 公司董事长 2.10员工工伤处理 公司总经理 行政服务部 —— 公司总经理 3 财务 管理 3.1固定资产的采购、转移、报废 公司总经理 行政服务部财务部 —— 公司董事长 3.2 物业服务中心当期正常产生的公共水、电费 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 财务部 —— —— 3.3 物业服务中心当期电梯、保洁、绿化外包合同已约定的须支付费用 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 财务部 —— —— 3.4 政策内的员工福利及活动费 公司总经理 财务部 —— 公司董事长 3.5 物业服务中心及其他业务部门预算范围内1000元以下日常费用的请示及报销 报审部门负责人 财务部 —— —— 日常费用指日常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公共能耗费、员工工资、维修费、汽油费、活动费等费用 3.6 其他日常费用的请示及报销 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部 —— 公司总经理 3.7 职能部门、物业服务中心及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费用 —— 财务部 —— 公司总经理 3 财务 管理 3.8 年度预算内月度采购计划 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部 —— 公司总经理 3.9 月度采购计划内的物资采购 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部 —— 公司总经理 3.10 年度预算内月度采购计划外的物资采购 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部 —— 公司总经理 3.11 总价为5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费用支付 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部 —— 公司总经理 3.12 5万元以上的费用支付 公司总经理 财务部 —— 公司董事长 3.13 年度预算的调整 公司总经理 财务部 —— 公司董事长 4 业务 拓展 4.1 项目接管 —— 企业发展部 公司总经理 公司董事长 4.2 公司名义对外文案 —— 企业发展部 —— 公司总经理 4.2 项目退出 —— 企业发展部 (行政服务部、运营管理部) 公司总经理 公司董事长 5 合同 管理 5.1 A类合同(指《顾问咨询服务合同》、《早期介入服务合同》、《实务指导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等与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合同) —— 企业发展部 —— 公司总经理 5.2 其他合同 —— 运营管理部 —— 公司总经理 6 质量 管理 6.1 公司操作性文件、记录的编制、修订、发布 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 运营管理部 公司总经理 公司董事长 6.2发送律师函 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 运营管理部 公司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 6.3提起法律诉讼 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 运营管理部 公司总经理 公司董事长 6.4投诉处理 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 运营管理部 —— 公司总经理 重大投诉报公司 董事长审批 6.5项目创优 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 运营管理部 —— 公司总经理 6.6承接查验 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 运营管理部 —— 公司总经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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