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PE)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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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之法律意见书北京xx律师事务所二一八年五月目录第一部分 前言3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承诺3二、本所及本所律师资质的介绍4三、调查情况及主要依据的介绍5第二部分 释 义8第三部分 正 文8一、关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9二、关于申请人的名称及经营范围10三、关于申请人的专业化经营情况10四、 关于申请人的权益结构12五、关于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15六、关于申请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关联方16七、 关于申请人的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18八、关于申请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19九、关于申请人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情况21十、 关于申请人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设置及从业资
2、格21十一、 关于申请人涉及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的情况及其他合规经营事项23十二、 关于申请人最近三年涉及诉讼或仲裁情况23十三、 关于申请人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的文件与材料24十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4第四部分 结 论24法律意见书北京XX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以下称“申请人”)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申请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本次申请登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前言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承诺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3、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基金业协会公开发布的相关问题解答,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而出具,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4、定,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权益结构、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关联方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服务情况、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情况、合法合规情况、涉诉或仲裁情况、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了查验。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审阅书面材料、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等。本所将申请人重要的文件资料归类成册,制作成工作底稿并予以妥善保存,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已向我们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的;所有复制件(含
5、纸质影印件及PDF电子扫描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制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进行了文件调取或对该等部门/机构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示信息进行了核查。该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提供)的文件及其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示信息亦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核查和验证时,本所律师对与
6、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二、本所及本所律师资质的介绍北京RY律师事务所,国家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是2009年12月17日经xx批准,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律师事务所,现持有证号为xx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本所自成立以来,牢牢把握 “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这一理念,以“厚德崇法,诚信公正”为宗旨,借势法治进步与经济发展的东风,抢抓机遇,飞速发展,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示范窗口等荣誉称号。 本所设有刑事部、民商部、行政部、金融房地产部、医疗事故处理部、交通事故处理部、公司律师部、顾问部、仲裁部、妇女儿童维权部
7、等十六个法务部门,在北京等地设有办事处,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了全部法律领域。在公司法务、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公司上市、破产清算、股权转让与质押、投融资担保等经济业务。 出具本意见书律师之一xx,北京RY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研究生学历,执业证号xx,全国党员律师标兵、全国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中华杰出英模人物、全省人民最满意的律师、山东省优秀律师、北京十佳律师、北京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先后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青年律师发展委员会主任,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王秀鸿律师业务精湛,经验丰富,谦逊好学,1
8、995年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各类疑难案件万余件,在律师界享有很高声誉,擅长处理金融债券、股权治理、融资担保、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出具本意见书律师之一xx,研究生学历,执业证号xx,高级培训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法学理论深厚,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各类公司法务。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百余件,义务接受法律咨询近千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十几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单位的法律顾问,长期致力于公司风险防范、股权改制、房地产案件研究。三、调查情况及主要依据的介绍(一)调查的目的、对象、范围和方式本法律意见书的调查目的,主要在于协助DR公司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对DR公司是否符
9、合基金法、管理暂行办法、备案办法、规范公告、法律指引等相关法律规定尽量全面地做出法律方面之分析,以帮助DR公司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本法律意见书的调查对象为北京市DR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调查范围包括:1、DR公司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2、DR公司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DR公司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4、DR公司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5、DR公司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6、DR公司是否存在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及 其他关联方。7、DR公司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8、DR公司
10、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9、DR公司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10、DR公司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11、DR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及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12、DR公司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情况。13、其他情况。本法律意见书的调查方式包括:与高管、一般人员面谈、实地走访、发放调查问卷、互联网查询、计算、比较等,每项结论的得出都需要各种证明材料叠加验证,具有准确性和真实性。(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1、立项。2017年 4月1日,北京RY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市DR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北京市DR投资管理
11、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项目启动。2、初步了解。本所律师要求DR公司提供其企业简介,内容包括工商登记信息、职能部门设置、业务运作流程、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协助律师简单了解DR公司。3、实地走访。本所律师对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走访,查验了公司主要财产的资产状况、经营运行情况、主要职能部门设置情况;查看了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资质、财产权利证书等文件的原件、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原件、从业人员资质原件等;与公司高管就本次管理人登记的各个方面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必要的交流,也走访了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听取了有关人员的口头陈述。4、要求提交证明材料。本所律师就本所认为
12、重要的或不可忽略的相关问题,要求公司做出书面答复或出具说明及确认等;经查验,该书面答复、说明及确认为本所信赖,构成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5、工商登记查档。本所律师就DR公司、DR公司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档,核实德DR工商登记情况,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取的关于本次登记各主体的工商档案以及基础信息,与该公司提交材料互相印证。6、互联网检索。本所律师就DR公司、DR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等是否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登录有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官方网站进行了“北京市DR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检索。 此外,本所律师还
13、通过互联网了解德DR的最新动态和社会评价状况。7、要求出具承诺函。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取得了公司、控股股东对工商、税务、环境保护等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承诺或声明文件,这些文件经公司盖章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以下(包括但不限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1、证券投资基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4、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5、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
14、公告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 释 义DR、公司指DR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管人员指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风控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本次登记指DR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XX市工商局指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所指本所律师指本法律意见书指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公司章程指DR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指证券投资基金法管理暂行办法指
15、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备案办法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公告指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法律指引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劳动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部分 正 文一、关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如为公司形式:】申请人系于【】年【】月【】日在【】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持有【】于【】年【】月【】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下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营业执照【注: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补充相应商委等主管机关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如下: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有限责
16、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登记状态为“【】”。经合理查验并经申请人书面确认,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及申请人章程规定的可能导致申请人解散并清算的情形。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系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如为合伙企业形式:】申请人系于【】年【】月【】日在【】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目前持有【】于【】年【】月【】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下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营业执照【注: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补充相应商委等主管机关核
17、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如下: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住所:【】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登记状态为“【】”。经合理查验并经申请人书面确认,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及申请人合伙协议规定的可能导致申请人解散并清算的情形。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系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二、关于申请人的名称及经营范围申请人营业执照所载的名称为“【】”;经营范围为“【】”。申请人的名称及营业执照
18、所载经营范围中均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字样;申请人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字样。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的名称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关于申请人的专业化经营情况(一)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二、关于申请人的名称及经营范围”中所列示经营范围信息。(二)实际从事的业务【对于初始设立、尚未开展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申请人拟专业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正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9、申请人目前并未实际开展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目前尚无计划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以外其他业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经其内部决策机构通过施行的【风险控制制度】(以下称“内控制度”)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就其因所管理的不同类别私募基金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利益冲突之情形,申请人已通过内控制度建立了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机制。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申请人主营业务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及其实际从事的经营业务中不存在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或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或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之情形;申请人主营业
20、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开展业务并存在兼营业务的管理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专业化经营情况说明及审计报告,申请人自设立登记以来,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以下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比例为【】%。除此之外,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中,存在兼营【】业务(以下称“兼营业务“)之情形,兼营业务领域为【】,业务类型为【】,业务模式为【】。【注:根据实际情况描述,并分析、发表意见】。申请人不存在主营业务之外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其他非金融业务之情形,不存在从事P2P、民间借贷或担保业务之情形。经合理查验申请人
21、最近12个月的重大业务合同(合同金额【】万元以上)及申请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附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以下统称“财务数据”),业务合同及财务数据所反映申请人实际从事业务情况与申请人提供的专业化经营情况说明所述主营业务及兼营业务情况无实质性冲突之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经其内部决策机构通过施行的【风险控制制度】(以下称“内控制度”)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就其因所管理的不同类别私募基金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利益冲突之情形,申请人已通过内控制度建立了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机制。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申请人主营业务为私募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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