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公司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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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xx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
2、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
3、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由董事长
4、签署后披露。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
5、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第一节 定期报告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
6、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 公司基本情况;(二) 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三) 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四) 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 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
7、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七) 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一) 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二) 审计报告;(三)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年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
8、告。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 公司基本情况;(二) 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三) 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四) 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 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七)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
9、或弥补亏损的;(二) 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三) 中国证券业协会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一) 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三)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 公司董事
10、、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半年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 公司基本情况;(二) 报告期内财务报表,至少应披露简要的合并利润表与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三) 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四) 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第十七条 公司
11、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季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一) 季度报告全文;(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三)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季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八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二) 监
12、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四)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第二节 临时报告第
13、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包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第二十三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二) 该事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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