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网下投资者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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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股发行网下投资者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股发行网下投资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网下投资者推 荐注册工作,加强网下投资者参加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股票”) 网下询价和申购行为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有关工作合法合规, 依据有关《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第一次公开发行 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 者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推荐注 册网下投资者参加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以及公司主承销首发股票项 目网下投资者管理工作。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投资 者等六类机构投资者自行在协会注册。 除上述六类机构投资者外,其他符合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 投资者可以通过资本*场部向协会申请注册,取得首发股票网下询价、申购、 配售资格/资质。 第三条 对通过公司进行注册的网下投资者,公司应负责推荐注册前的核 查工作。 对参加公司主承销的首发股票的所有网下投资者,公司对其不合规行为负 有监督并报告协会的职责。 第四条 协会对网下投资者参加首发股票进行自律管理,建立网下投资者 跟踪分析和评估体系、网下投资者黑名单制度,对网下投资者开展网下配售业 务进行评估。公司推荐注册的网下投资者必须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网下投资者推荐注册的条件 新股发行网下投资者管理办法 第五条 通过公司注册的网下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延续经营时间 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 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 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二)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机构投资者自营账户参加网下配售的,自营资 产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机构投资者管理的产品参加网下配售的,产品 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用于投资的资金规模与首发股票项目 申购条件相匹配,可用于投资于权益类证券产品的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 (三)参加网下配售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有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 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五)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有效的估 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监控度;个人投资者应熟悉 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资料文件,具备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需 的研究能力,抗风险能力较强。 (六)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 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资料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 一、二级*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资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七)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股票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履行注册,可 参加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第六条 公司在选择投资者进行推荐注册时,应当优先考虑投资能力强、 研究水平突出、资质过硬且具备长期持股投资偏好的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可优先选择与公司或发行人存在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的投资 者。个人投资者方面优先选择与本公司具备长期合作关系并相互了解的自有客 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股发行网下投资者管理办法 户。 第三章 网下投资者推荐注册流程 第八条 公司各营业部负责网下投资者推荐和资质的初审工作。 公司各分公司负责网下投资者资质的审核工作。公司各分公司审核网下投资 者资质时,应对网下投资者资格/资质进行核查,保证所推荐的网下投资者符合本管 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公司资本*场部负责审核网下投资者推荐注册申请资料文件完备性及向协会推 荐注册工作。 第九条 各营业部对网下投资者资格/资质进行初审后,向所属分公司提交网下投 资者注册申请资料文件原件及电子版。各分公司对网下投资者资格/资质进行审核,审核通 过后,向资本*场部提交网下投资者推荐注册申请资料文件电子版,并确保提交的 电子版申请资料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且与申请资料文件原件一致。申请资料文件包括: (一)机构投资者 1.网下投资者注册信息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证明复印件等(如 有); 4.自有资金具备投资A股资格/资质的证明资料文件复印件或可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的资格/资质证明资料文件复印件; 5.符合协会《管理细则》第四条基本条件要求的说明函; 6.公司内部制度(包括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流程、参加推介活动的专项内控 机制、报价决策机制、估值定价模型、申购资金划付审批程序、合规风监控 度、职工或员工培训制度、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工作底稿存档制度等); 7.用于投资权益类证券的资金规模说明函; 8.**、深圳*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或柜台系统证券账号截图; 9.第一次交易时间证明(含中证登系统第一次交易记录查询界面); 10.股票配售对象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包括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公司专户理资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 3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股发行网下投资者管理办法 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的,应提供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证明材料、验资报告复印件、产品协议复印件、持有5%(含)以上产品份额的投 资者情形说明; 11.监管机构和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二)个人投资者 1.网下投资者注册信息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所在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 4.符合协会《管理细则》第四条基本条件要求的说明函; 5.可用于投资权益类证券的资金规模说明函; 6.**、深圳*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或柜台系统证券账号截图; 7.监管机构和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个人投资者年龄大于七十周岁(含七十周岁)的,应依据有关监管要求提供有关 承诺函和营业部核查建议或意见。 第十条 资本*场部对各分公司提交的网下投资者推荐注册申请资料文件的完 备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协会推荐注册。 第十一条 当投资者的联络信息或指定账户信息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各分 公司需要及时将变更信息通过邮件形式提交给资本*场部。 第十二条 各分公司负责对营业部提交的网下投资者申请资料文件及有关核查 资料文件资料进行保管存档的管理工作。 网下投资者申请资料文件及有关核查资料文件资料的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第十三条 协会注册申请通过后,资本*场部可以为网下投资者申请交易 所数字证书。 零售业务总部负责收集和初审交易所数字证书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真 实、准确、完整。零售业务总部将申请材料原件和电子版提交资本*场部,资 本*场部审核通过后向交易所申请办理数字证书。 4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章 网下投资者合规管理 新股发行网下投资者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网下投资者的股票配售对象,以首发股票项目初步询价开始前 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其在项目拟上*证券交易所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非 限售股票的流通*值日均值应为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 第十五条 网下投资者为机构的,应遵守下列规范: (一)应拟定专项内监控度,规范其业务人员或研究人员参加首发股票项目 推介活动的行为,避免发生有悖职业道德的情形。 (二)应坚持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开展首发股票的研究工作,认 真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建立必要的估值定价模型。 (三)应建立健全必要的投资决策机制,通过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确定最终报 价。 (四)应依照内部业务操作流程提交报价,并建立报价信息复核机制。 (五)应拟定申购资金划付审批程序,依据有关申购计划安排足额的备付资金, 确保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划入结算银行账户。 (六)应针对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开展情形进行合规审查,对是 否与项目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存在《业务规范》第二十八条所述关联关系、报价与 申购行为是否符合《承销办法》、《业务规范》以及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等进行审 查。 (七)应建立健全职工或员工业务培训机制,定时或不定时组织职工或员工开展有针对性 的业务法规培训,延续提升执业水平。 (八)应将有关业务制度汇编、工作底稿等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网下投资者应当自觉避免参加和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存在《承销办 法》第十六条所述关联关系的首发股票项目的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 第十七条 网下投资者参加公司主承销首发股票项目的,资本*场部应当 对网下投资者参加首发股票项目的关联方信息进行核查,不得向《承销办法》第 十六条所述对象配售股票。 第十八条 网下投资者在参加公司主承销首发股票项目的网下询价时存在 下列情形的,公司及时向协会报告: (一)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5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股发行网下投资者管理办法 (二)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三)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四)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五)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六)委托他人报价; (七)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八)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九)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加申购; (十)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价; (十一)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十二)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第十九条 网下获配投资者参加公司主承销首发股票项目存在下列情形 的,公司将向协会报告: (一)不符合配售资格/资质; (二)未及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三)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有关承诺的;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参加公司主承销首发股票项目出现第十 八条和第十九条情形的,公司向协会报告时应当报送有关材料。有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网下投资者名称或配售对象名称; (二)违规行为简述; (三)有关证明材料; (四)有关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的说明说明。 资本*场部负责有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首发股票上*交易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发行承 销工作的基本信息、网下投资者报价信息、网下配售结果信息以及网下投资者 违规行为信息提交协会。资本*场部负责有关报告的拟定工作。 6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股发行网下投资者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负责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发布之日起施行。 7 7 / 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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