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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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年 10月修订1/8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目 录第一章 总则.5第一节 适用范围 .5第二节 境内投资者 .6第三节 境外投资者 .7第四节 机构投资者经办人授权材料 .8第五节 未成年人开立、持有账户规定 .9第六节 业务受理时间及其他说明 .10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11第一节 证券账户开立一般规定 .11第二节 证券账户开立需审核材料 .12第三节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材料审核要点 .16第四节 证券账户开户操作流程 .17第五节 冒开证券账户处理流程 .18第六节 其他业务规定 .20第三章 证券账户查询.21第一节 证券账户信息查询
2、一 规定 .21第二节 证券账户信息查询需审核材料 .22第三节 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办理流程 .24第四章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27第一节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文件资料变更一般规定 .27第二节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文件资料变更需审核材料 .30第三节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文件资料变更办理流程 .32第四节 证券账户关键信息双项变更等特殊情形 .34第五章 证券账户注销.36第一节 证券账户注销一般规定 .36第二节 证券账户注销需审核材料 .38第三节 证券账户注销流程 .39第六章 休眠证券账户业务.412/8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 休眠证券账户业务一般规定 .41第二节 休眠证券账户激活需审核
3、材料 .42第三节 休眠证券账户激活流程 .42第七章 不合格证券账户业务.44第一节 不合格证券账户业务一般规定 .44第二节 不合格证券账户解除交易限制 .45第三节 关于解除投资者中止交易限制措施的情形说明的填写说明 . 48第八章 证券账户解除挂失业务.49第一节 证券账户解除挂失业务一般规定 .49第二节 证券账户解除挂失办理流程 .49第九章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确认及转挂. .51第一节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确认一般规定 .51第二节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确认需审核材料 .52第三节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确认业务流程 .52第四节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转挂 .53第十章 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55第
4、一节 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一般规定 .55第二节 证券账户使用信息业务办理流程 .55第十一章 合伙人信息维护.57第十二章 开通网络 务功能.59第一节 网络服务功能一般规定 .59第二节 网络服务开通流程 .59第三节 网络服务密码重置 .60第十三章 新开户投资者身份信息核查 .62第一节 投资者身份信息核查一般规定 .62第二节 投资者身份信息异常核查要求 .62第三节 投资者身份信息异常核查补充处理 .64第四节 投资者身份信息异常核查注意事项 .64第五节 投资者身份信息核查处理结果反馈填报要求 .653/8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章 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信息比对 .69第一节
5、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信息比对一般规定 .69第二节 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信息比对不一致标识 .69第十五章 证券账户业务资料文件资料保管 .72第一节 证券账户业务资料文件资料保管一般规定 .72第二节 纸质资料文件资料保管 .72第三节 凭证影像资料文件管理 .72附录 1 信息录入规范 .75附录 2 投资者开户身份信息复查数据接口 .77附录 3 总部联系人 .824/8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章 总则为指导和规范营业部办理证券账户业务,向投资者提供优质的证券账户类业务服务,依据有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
6、户业务指南(以下简称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证券账户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及客户证券托管管理办法等关于规定,拟定本业务指南。第一节 适用范围1.1.1 本指南适用范围为分公司、营业部关于证券账户业务的操作内容,总部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另行规定。1.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负责管理的一码通账户及子账户关于账户业务适用本指南。子账户包括 A 股账户、B 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中国结算依据有关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1.1.3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含商
7、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类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机构,以及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产品、银行理资产品、 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全国及地方社保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关于账户业务适用中国结算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上述指南未尽事项,适用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及本指南关于规定。1.1.4 转融通及融资融券关于信用证券账户业务,适用本业务指南。未尽事项适用中国结算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融资融券登记结
8、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关于规定。1.1.5 场外开放式基金关于中国结算 TA账户业务及基金业务参加人管理适用中国结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5/8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指南等关于规定。1.1.6 当中国结算关于规则进行调整时,如与本指南有冲突的,以中国结算最新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第二节 境内投资者1.2.1 本指南所称境内投资者包括:1、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取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境内自然人);2、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3、普通机构投资者(特殊机构以及依法设立的产品以
9、外的注册在境内的法人、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机构)。1.2.2 境内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关于开户资格/资质要求。1、年满十八周岁的境内自然人(含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开立、持有的证券账户包括:一码通账户、A 股账户、B 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依据有关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未成年中国公民申请开立、持有证券账户,参见本章第五节关于规定办理。2、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可申请开立、持有的证券账户包括:一码通账户、A 股账户
10、、B 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依据有关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3、普通机构投资者可申请开立、持有的证券账户包括:一码通账户、A 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依据有关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1.2.3 境内投资者申请开立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等账户的,还需符合有关监管部门及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拟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6/8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节 境外投资者1.3.1 本指南所称境外投资者包括:1、外国的自然人;2、持有中国护照并取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3、中
11、国*、*特别行政区和*地区的自然人(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4、外国机构以及中国*、*特别行政区和*地区的机构(以下统称境外机构)。1.3.2 境外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关于开户资格/资质要求。1、外国自然人、持有中国护照并取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开立、持有的证券账户包括:一码通账户、B股账户,以及中国结算依据有关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2、港、澳、台居民可申请开立、持有的证券账户包括:一码通账户、B股账户,以及中国结算依据有关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在大陆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还可申请开立、持有的证券账户包括:
12、A 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 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3、境外机构可申请开立、持有的证券账户包括:一码通账户、B股账户。1.3.3 受理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申请时,除我国关于部门签发的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境外投资者的其他申请材料(业务申请表除外)应当按以下要求办理认证或公证。1、外国自然人(含持有中国护照并取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关于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家
13、(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资料文件,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7/8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转递*公证文书专用章。*自然人投资者同时提交*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其居民身份证无需认证。3、*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公司加盖核验章。*自然人投资者同时提交*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其居民身份证无需认证。4、*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
14、由*海峡交流基金会依照 * 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以及接收*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自然人投资者同时提交*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其居民身份证无需认证。5、境外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提供经我国驻投资者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1.3.4 境外投资者申请开立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等账户的,还需符合有关监管部门及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拟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第四节 机构投资者经办人授权材料1.4.1 境内普通法人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经办人业务授权材料包括:1、法定代表人证明
15、书(加盖法人公章);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1.4.2 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经办人员还应提交的业务授权材料包括: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企业公章);8/8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3、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16、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第五节 未成年人开立、持有账户规定1.5.1 境内未成年人(不含境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因遗产继承等原因需要开立证券账户的,在审核其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后,可以为其办理开户手续。未成年人开立的证券账户,只能用于遗产继承和对证券资产的处分等用途,营业部应当对其买入证券等投资行为进行适当的限制。1.5.2 未成年人因继承原因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还需提交
17、: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2、该未成年人与被继承人有效亲属关系证明;3、经公证生效的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证明该未成年人具备合法继承关系的有关书面证明资料文件。1.5.3 未成年人尚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其办理开户等账户业务可使用户口簿、出生证明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号码应当录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1.5.4 未成年人申请办理开户等账户业务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法定监护人还应当提供法定监护关系证明材料。9/8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节业务受理时间及其他说明1.6.1 证券账户类业务受理时间1、除因系统升级维护等特殊情形外,中国结算统
18、一账户平台对外服务时间为每个自然日 9:0017:00(上线初期暂定为 9:00-16:00)。2、统一账户平台工作日受理的证券账户业务申请,其办理日为当天;统一账户平台非工作日受理的证券账户业务申请,其办理日为下一工作日。1.6.2 投资者申请业务时除应当依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供业务申请材料外,营业部可要求投资者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社会保障卡等其他补充材料。1.6.3 关于委托交易关系1、本指南所称委托交易关系是指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建 沪*指定交易关系或建立深*、全国股转*场证券托管关系,并申报该证券账户使用信息。2、沪* A 股账户、境内自然人 B 股账户(C1 账户)、沪*封闭式基金账户
19、委托交易关系判断以指定交易关系为准;沪* QFII 账户、RQFII 账户、境外自然人及机构 B股账户(C9账户)委托交易关系判断以指定结算关系为准。3、深*账户及股转系统账户委托交易关系判断以证券账户使用信息为准。1.6.4 证券账户关键信息本指南所称的关键信息指证券 户信息中的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类型及号码三项信息,关键信息以外的其他证券账户信息为非关键信息。10/8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受理投资者开户申请收集投资者身份信息资料文件资料退还投资者,并告知原因核验身份信息通过不通过未开为投资者新开一码通账号检查一码通账户已开参照关联关系确认流程证券账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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