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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模版.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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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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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 业务 指南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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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年 10月修订] 1/8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5 第一节 适用范围 .................................................5 第二节 境内投资者 ...............................................6 第三节 境外投资者 ...............................................7 第四节 机构投资者经办人授权材料 ...................................8 第五节 未成年人开立、持有账户规定 ...............................9 第六节 业务受理时间及其他说明 ..................................10 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11 第一节 证券账户开立一般规定 ....................................11 第二节 证券账户开立需审核材料 ..................................12 第三节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材料审核要点 ............................16 第四节 证券账户开户操作流程 ....................................17 第五节 冒开证券账户处理流程 ....................................18 第六节 其他业务规定 ............................................20 第三章 证券账户查询..............................................21 第一节 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一 规定 ................................21 第二节 证券账户信息查询需审核材料 ..............................22 第三节 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办理流程 ............................24 第四章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27 第一节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文件资料变更一般规定 ............................27 第二节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文件资料变更需审核材料 ..........................30 第三节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文件资料变更办理流程 ............................32 第四节 证券账户关键信息双项变更等特殊情形 ........................34 第五章 证券账户注销..............................................36 第一节 证券账户注销一般规定 ....................................36 第二节 证券账户注销需审核材料 ..................................38 第三节 证券账户注销流程 ........................................39 第六章 休眠证券账户业务..........................................41 2/8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休眠证券账户业务一般规定 ................................41 第二节 休眠证券账户激活需审核材料 ..............................42 第三节 休眠证券账户激活流程 ....................................42 第七章 不合格证券账户业务........................................44 第一节 不合格证券账户业务一般规定 ..............................44 第二节 不合格证券账户解除交易限制 ..............................45 第三节 《关于解除投资者中止交易限制措施的情形说明》的填写说明 .. 48 第八章 证券账户解除挂失业务......................................49 第一节 证券账户解除挂失业务一般规定 ............................49 第二节 证券账户解除挂失办理流程 ................................49 第九章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确认及转挂............... ................51 第一节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确认一般规定 ............................51 第二节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确认需审核材料 ..........................52 第三节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确认业务流程 ............................52 第四节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转挂 ....................................53 第十章 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55 第一节 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一般规定 ............................55 第二节 证券账户使用信息业务办理流程 ............................55 第十一章 合伙人信息维护............................................57 第十二章 开通网络 务功能..........................................59 第一节 网络服务功能一般规定 ....................................59 第二节 网络服务开通流程 ........................................59 第三节 网络服务密码重置 ........................................60 第十三章 新开户投资者身份信息核查 .................................62 第一节 投资者身份信息核查一般规定 ................................62 第二节 投资者身份信息异常核查要求 ................................62 第三节 投资者身份信息异常核查补充处理 ............................64 第四节 投资者身份信息异常核查注意事项 ............................64 第五节 投资者身份信息核查处理结果反馈填报要求 ....................65 3/8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四章 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信息比对 ...............................69 第一节 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信息比对一般规定 ........................69 第二节 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信息比对不一致标识 ......................69 第十五章 证券账户业务资料文件资料保管 .....................................72 第一节 证券账户业务资料文件资料保管一般规定 ..............................72 第二节 纸质资料文件资料保管 ..............................................72 第三节 凭证影像资料文件管理 ..........................................72 附录 1 信息录入规范 ................................................75 附录 2 投资者开户身份信息复查数据接口 ..............................77 附录 3 总部联系人 ..................................................82 4/8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为指导和规范营业部办理证券账户业务,向投资者提供优质的证券账户类业务 服务,依据有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 券账户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以下简 称《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证券账户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及客户证券托管管理办 法》等关于规定,拟定本业务指南。 第一节 适用范围 1.1.1 本指南适用范围为分公司、营业部关于证券账户业务的操作内容,总部 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另行规定。 1.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负责管理的 一码通账户及子账户关于账户业务适用本指南。子账户包括 A 股账户、B 股账户、 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中国结算依据有关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1.1.3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含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类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外 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机构,以及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产 品、银行理资产品、 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全国及 地方社保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关于账户业务适用中国结算《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 业务指南》。上述指南未尽事项,适用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证券账户 业务指南》及本指南关于规定。 1.1.4 转融通及融资融券关于信用证券账户业务,适用本业务指南。未尽事项 适用中国结算《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以及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关于规定。 1.1.5 场外开放式基金关于中国结算 TA账户业务及基金业务参加人管理适用 中国结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 5/8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指南》等关于规定。 1.1.6 当中国结算关于规则进行调整时,如与本指南有冲突的,以中国结算最 新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第二节 境内投资者 1.2.1 本指南所称境内投资者包括: 1、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取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 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境内自然人); 2、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 3、普通机构投资者(特殊机构以及依法设立的产品以外的注册在境内的法人、 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机构)。 1.2.2 境内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中国结算关于开户资格/资质要求。 1、年满十八周岁的境内自然人(含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 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开立、持有的证券账户包括: 一码通账户、A 股账户、B 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 基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依据有关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未成年中国公民申请开立、持有证券账户,参见本章第五节关于规定办理。 2、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可申请开立、持有的证券账户包括: 一码通账户、A 股账户、B 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 基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依据有关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3、普通机构投资者可申请开立、持有的证券账户包括: 一码通账户、A 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依据有关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1.2.3 境内投资者申请开立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等账户的,还需符合 有关监管部门及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拟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 6/8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境外投资者 1.3.1 本指南所称境外投资者包括: 1、外国的自然人; 2、持有中国护照并取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 3、中国*、*特别行政区和**地区的自然人(以下简称港、澳、台居 民); 4、外国机构以及中国*、*特别行政区和**地区的机构(以下统称境 外机构)。 1.3.2 境外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中国结算关于开户资格/资质要求。 1、外国自然人、持有中国护照并取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 公民可申请开立、持有的证券账户包括: 一码通账户、B股账户,以及中国结算依据有关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2、港、澳、台居民可申请开立、持有的证券账户包括: 一码通账户、B股账户,以及中国结算依据有关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在大陆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还可申请开立、持有的证券账户包括: A 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 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信用证券账 户。 3、境外机构可申请开立、持有的证券账户包括: 一码通账户、B股账户。 1.3.3 受理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申请时,除我国关于部门签发的中国护照、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办 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境外投资者的其他申请材 料(业务申请表除外)应当按以下要求办理认证或公证。 1、外国自然人(含持有中国护照并取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 国公民)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 国订立的关于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无外 交关系,其提供的资料文件,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 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7/8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 盖有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转递*公证文书专用章。 *自然人投资者同时提交《*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其居民身份证无 需认证。 3、*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 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公司加盖核验章。 *自然人投资者同时提交《*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其居民身份证无 需认证。 4、**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海 峡交流基金会依照 * 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以 及接收**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 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自然人投资者同时提交**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其居民身份证无需认 证。 5、境外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提供经我国驻投资者所 在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1.3.4 境外投资者申请开立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等账户的,还需符合 有关监管部门及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拟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四节 机构投资者经办人授权材料 1.4.1 境内普通法人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经办人业务授权材料包括: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法人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 1.4.2 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经办人员还应 提交的业务授权材料包括: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企业公章); 8/8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 章);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 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 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节 未成年人开立、持有账户规定 1.5.1 境内未成年人(不含境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 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因遗产继承等原因需要开立证券账户的,在审核其 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后,可以为其办理开户 手续。 未成年人开立的证券账户,只能用于遗产继承和对证券资产的处分等用途,营 业部应当对其买入证券等投资行为进行适当的限制。 1.5.2 未成年人因继承原因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还需提交: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未成年人与被继承人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3、经公证生效的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证明该未成年人具备合法继承关系的 有关书面证明资料文件。 1.5.3 未成年人尚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其办理开户等账户业务可使用 户口簿、出生证明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有 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号码应当录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 1.5.4 未成年人申请办理开户等账户业务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法定 监护人还应当提供法定监护关系证明材料。 9/8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节 业务受理时间及其他说明 1.6.1 证券账户类业务受理时间 1、除因系统升级维护等特殊情形外,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对外服务时间为 每个自然日 9:00—17:00(上线初期暂定为 9:00-16:00)。 2、统一账户平台工作日受理的证券账户业务申请,其办理日为当天;统一账 户平台非工作日受理的证券账户业务申请,其办理日为下一工作日。 1.6.2 投资者申请业务时除应当依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供业务申请材料外,营业 部可要求投资者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社会保障卡等其他补充材料。 1.6.3 关于委托交易关系 1、本指南所称委托交易关系是指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建 沪*指定交易关系或 建立深*、全国股转*场证券托管关系,并申报该证券账户使用信息。 2、沪* A 股账户、境内自然人 B 股账户(C1 账户)、沪*封闭式基金账户委 托交易关系判断以指定交易关系为准;沪* QFII 账户、RQFII 账户、境外自然人 及机构 B股账户(C9账户)委托交易关系判断以指定结算关系为准。 3、深*账户及股转系统账户委托交易关系判断以证券账户使用信息为准。 1.6.4 证券账户关键信息 本指南所称的关键信息指证券 户信息中的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 资料文件类型及号码三项信息,关键信息以外的其他证券账户信息为非关键信息。 10/8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 受理投资者开户申请 收集投资者身份信息资料文件资料 退还投资者,并告 知原因 核验身份信息 通过 不通过 未开 为投资者新开一码 通账号 检查一码通账户 已开 参照关联关系确认 流程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 已确认 未确认 进行关联关系确认 为投资者新开子账户 退还投资者,并告 知原因 开立信用子账户 否 是 信用部审核 通过 不通过 免填单打印或投资者填写《证券账 户开立申请表》(投资者签名) 向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申报开户 申请 打印《开户办理确认单》或通过其 它方式告知投资者开户结果 归档资料文件资料,终止开户流程 第一节 证券账户开立一般规定 2.1.1 同一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一码通账户。 机构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证券子账户。自然人投资者除参加港股通交易可以开 立多个沪* A股账户外,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只能开立一个。全面放开“一 人一户”限制将另行通知。 在全面放开“一人一户”限制前,营业部在为投资者开户前应当预先检查投资 11/8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者已开立证券账户情形,对于不符合上述开立多户要求的投资者,不允许开立多户。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开户代理机构,中国结算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采取相 应自律管理措施。 2.1.2 营业部可依照公司目前已经提供的临柜方式、见证方式、网站方式为投 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2.1.3 营业部受理投资者证券账户开户申请,需依照如下步骤处理。 1、核验投资者提交的身份信息资料文件资料,对于经核实属于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将 原因告知投资者并退还投资者已提交的申请材料。 2、核实通过后,依据有关投资者的关键信息查询证券账户开立情形,并请投资者 确认其证券账户的持有信息。 3、投资者未开一码通账户的,应首先为投资者开立一码通账户,再依据有关投资 者的申请开立对应的账户。 4、投资者名下的证券账户与一码通账户存在关联关系未确认情形的,营业部 应先为投资者办理关联关系确认。 5、投资者确认有关证券账户、一码通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证券账户、被 处置证券公司休眠账户或者属他人冒开的,依照本指南相应的章节说明进行处理。 6、投资者已持有一码通账户再次申请开立子账户的,填写《证券账户开立申 请表》,勾选拟开立的子账户类别即可。 7、投资者申请开立 A股账户时,营业部应当为投资者一并开立沪、深 A股账 户,收取一笔 A股账 开户费。投资者确有需要开立单边 A股账户的,开户费减半 收取。 8、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需先通过信用业务管理总部的审核。 第二节 证券账户开立需审核材料 2.2.1 境内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需审核: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留存原件)、代办人有效 12/8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投资者因参加港股通交易开立多个沪* A 股账户的,还需提交满足参加港 股通交易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2.2.2 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需审核: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2、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留存原件)、代办人有效 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2.3 在境内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申请开立 A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 需审核: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2、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复印件,**居民提供**居民 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均须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留存原件)、代办人有效 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港澳台本地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表(或公安机关认可的同类证明资料文件) 及复印件等能够证明港、澳、台居民在大陆工作生活的书面证明材料(需加盖公安 机关公章)。 2.2.4 境外自然 (含港、澳、台居民)申请开户立 B股账户需提交: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2、境外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包括有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永 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居民身份证;**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验 原件,留存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留存原件)、代办人有效 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2.5 境内法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需审核: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均须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加 13/8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盖公章): (1)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制法人提供); (2)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提供); (3)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提供); (4)机关法人设立批文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法人提供)。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章,留存原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留存原件); 5、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 章)。 2.2.6 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证券账户需审核: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2、《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第一次开户或合伙人信息发生 变更时提交); 3、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均须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加 盖公章): (1)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设立证书, 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2)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或*级以上创业 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资料文件证明。 4、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业投资企业协议及章程(验原件,留存复印 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5、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 公章); 6、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企业公章); 7、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 章); 8、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 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 14/8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9、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 业公章)。 2.2.7 境外机构申请开立 B股账户需审核: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2、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资料文件; 对于无商业注册登记证明资料文件的境外机构,其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是与商业注册 登记证明资料文件具备相同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资料文件,如基金注册资料文件、基 金设立公告、基金与其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托管机构对开户申请人身份的确 认资料文件、或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对开户申请人身份的确认资料文件等; 3、经公证或认证的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留存原件), 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复印件,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有关授权书; 4、经公证或认证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能够证明授权主体 具备合法授权资格/资质的有关证明资料文件(留存原件);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2.8 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须先经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审核。营业部除 了需审核以上材料之外,还须依照信用业务管理总部的要求,满足以下开户条件: 1、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须通过公司信用业务管理总部的投资者征信 程序,符合公司规定 条件,并且与公司签署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 协议》; 2、普通证券账户的账户状态应为正常。对于投资者证券账户关键信息有误或 注册资料文件资料不齐全的;证券账户属于不合格账户的;证券账户状态为休眠、冻结、挂 失等非正常状态的,需先对证券账户进行规范后,方可为投资者办理信用证券账户 开户事宜; 3、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提供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 须与其普通证券账户一致; 4、投资者开立沪*信用证券账户的,其持有的** A 股账户需已经指定在公 司交易单元; 15/8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投资者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达半年或半年以上; 6、一个 A 股账户只能对应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已对应开立了信用证券账 户的 A股账户,在信用证券账户未销号前未能再次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但注销后可 再次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第三节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材料审核要点 2.3.1 营业部应审核投资者提交的开户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填写的准确性。 1、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投资者的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对于持第二代身份证开立证 券账户的投资者,营业部应通过第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或者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 系统验证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验证无误的方可开立证券账户。对于以上两项验证 均存疑的,投资者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有效期内的护照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 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其他证明材料,方可开立证券账户。 2、投资者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含机构投资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应在有效期内,不 接受境内自然人使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及本指南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类型以 外的证件办理业务; 3、投资者提交的《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 息采集表》中填写的有关信息应与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等业务申请材料中记载 的一致,营业部核验内容一致、各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留存复印件,将 原件交还投资者。 合伙企业填写的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名称”一项应为企业全称,企业全 称中含有“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不可忽略。 4、法人授权委托书的详细授权范围应当符合申请办理的业务范围,境外机构 法人授权委托书还应当履行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填写的经办人、代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与 业务申请材料保持一致; 5、营业部应通过适当方式当场验证投资者填写的手机号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3.2 营业部应提醒投资者是否选择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对于选择开通网络服 务功能的投资者,指导其在《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予以注明并设置初始密码。 16/8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证券账户开户操作流程 2.4.1 营业部应通过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核查投资者是否已开立一码通账 户,关联关系是否确认,是否存在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等情形。如有,依照本指 南相应章节的要求办理关联关系确认、资料文件资料规范、休眠激活等手续。 2.4.2 营业部经办人员及复核人员审核确认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合格后,由经 办人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章,同时加盖证券账户开户 业务专用章,复核人员签章。投资者签字确认后,留存业务申请材料。 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未通过审核的,营业部应当要求投资者补齐有关合法有效 的业务申请材料后,方为其办理开户业务。 2.4.3 录入开户数据 营业部经办人员应依照本指南《投资者信息录入规范》(附录 1)的有关要求 通过公司客户账户管理系统录入开户申报数据,复核人员复核通过后,由客户账户 管理系统向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申报证券账户开立申请。对于特殊情形,还需履 行审批手续,由营业部审批人员审批。 2.4.4 接收业务回报 1、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处理完毕后,实时反馈开户结果,同时反馈配发的 一码通账户及相应的子账户号码;审核未通过的,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不予配号, 实时反馈开户失败原 。 2、营业部应实时查询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返回的开户结果,开户成功的, 营业部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将一码通账户及相应的子账户号 码反馈给投资者;投资者要求提供纸质凭证的,营业部应当打印《证券账户开户办 理确认单》交投资者。 2.4.5 开户失败后的处理 1、因数据录入错误致使开户失败的,营业部可重新录入准确数据再次申报开 户。 2、因投资者缺少合格 A 股账户而未能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等原因致使开户失败 的,营业部应及时向投资者说明失败原因,建议投资者规范 A股账户后再次申报开 17/8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户。 3、因投资者存在未确认关联关系账户致使开户失败的,营业部应协助投资者 依据有关本指南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关于要求办理关联关系确认后,再次申报开户。 第五节 冒开证券账户处理流程 2.5.1 投资者确认名下证券账户确属冒开情形的,营业部应查询该投资者名下 证券账户信息,及时告知投资者该证券账户类型、号码、状态、建立委托交易关系 的证券公司等情形,并建议投资者申请注销冒开证券账户后再重新申请开户。 1、属于我司开户的,营业部应通过查阅原始开户凭证等多种方式,对投资者 申请冒开的证券账户是否属于冒开情形进行认真核实。 2、冒开账户因不符合证券账户注销条件而无法注销的,营业部应当经投资者 确认后向中国结算申请对该证券账户进行冒开标识。 3、冒开证券账户属于休眠账户的,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休眠账户可以激活 重新使用,或者先申请注销后再重新申请开立新的证券账户,详细流程依照本指南 休眠账户业务关于规定办理。 2.5.2 投资者证券账户冒开需审核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适用于办理证券账户冒开、解除挂失业务);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类投资者办理账户业务使用的 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具 类型参见本指南证券账户开立部分关于规定,验原件,留存 复印件);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留存原件)、代办 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业务,还应当提供本指南总则规定的经办人 业务授权材料; 5、境外投资者还应提供本指南总则规定的所有经公证认证材料; 6、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5.3 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通过审核的,营业部经办人及负责人应当在《证券 账户业务申请表》及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复印件上注明“已审核”字样,签章并加盖 18/8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 对于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应注明“该复印件已审核、与原件一致” 字样,并加盖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 2.5.4 向中国结算报送冒开申请 1、营业部应在审核通过的《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上注明运营管理总部(以 下简称“总部”)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将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扫描通过运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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