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产品宣传推介及资金募集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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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 产品宣传、推介及资金募集管理办法【】有限公司产品宣传、推介及资金募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私募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及资金募集行为,促进公司投资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宣传、推介及资金募集行为包括推介本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第二章 管理原则第三条 公司【部门】作为公
2、司私募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及资金募集活动的主要责任部门,公司【高管】作为主要负责人,应当:1. 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2. 代表公司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3. 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第四条 公司决定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部门】及相关经办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其他公司规章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部门】及相关经办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3、第五条 公司委托外部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 【部门】及相关经办人员在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及资金募集活动时,应当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 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2. 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3. 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第七条 【部门】及相关经办人员在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及资金募集活动时,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
4、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第八条 【部门】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负责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第九条 【部门】负责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本办法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取得积极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的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第十条 【部门】负责
5、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须明确反洗钱义务履职、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第十一条 公司及资金募集相关经办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第三章 特定对象调查第十二条 公司私募基金产品宣传及推介相关经办人员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公司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同时应当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私募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第十三条 公司私募基金产品宣传及推介相关经办人员应当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第
6、十四条 公司私募基金产品宣传及推介相关经办人员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由经办人员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第十五条 【部门】负责设计并制作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及相应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参见公司另行制定的投资者调查问卷范本。第十六条 【部门】负责设计并设置公司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产品的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应当预先确定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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