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服务协议v1.5(大商户、线下、标准、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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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户号: 协议编号: “xx支付”支付服务协议甲方甲方联系地址所属行业网址/APP下载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手机号码联系人邮箱被授权人姓名被授权人证件类型被授权人证件号码乙方联系地址企业销售热线企业服务热线网址邮编第一部分服务及费用(在方框中打勾即为同意开通相应服务)服务费用(依据甲方选择的资金渠道为收费的标准)资金渠道收费标准xx钱包账户余额单笔交易金额的 %xx小金库单笔交易金额的 %借记卡“xx支付”支付单笔交易金额的 0.4 %信用卡“xx支付”支付单笔交易金额的 0.7 %“白条”支付单笔交易金额的 1 %收费方式交易手续费随甲方每笔交易结算时,由乙方在该笔交易金额中直接扣取。双方认可
2、因小数点后两位进位而导致手续费存在微小误差。服务规则1、乙方有权根据与银行的合作情况调整甲方使用本服务时支持的银行信用卡和/或借记卡类型和每类信用卡和/或借记卡的支付限额,具体支持的信用卡和/或借记卡类型和支付限额以用户向甲方支付时可用的类型和金额为准,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2、甲方同意并保证,在使用“白条”支付(简称本服务)时应严格履行如下约定:(1)甲方应本着“遵纪守法”的原则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任何有违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所禁止的产品/服务的销售。(2)甲方应本着“审慎交易”的原则了解并遵守与乙方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小贷公司
3、等)制定的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行有效或后续变更、新增的规则)。(3)甲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使用本服务,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套现”交易。甲方或其雇员均不得参与任何有组织的套现或欺诈活动或明知却支持或容忍该等活动,甲方应在知晓任何在甲方门店或网站内发生的欺诈或套现活动或其他可疑行为后立即通知乙方。(4)甲方应本着“了解买家”的原则妥善保留与本服务相关的一切凭证,上述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订单号、买家姓名、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所购商品或服务内容、收货地址、收货人签收单、发货记录、物流凭证、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包括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变更等可以证明实际履行与双方的约定一致的信息)等。同时,甲
4、方须有效约束甲方委托的物流机构送达甲方的交易物品时的签收标准:即明确须为甲方用户本人签收,如甲方用户委托他人代收的,签收凭证中须有授权证明及“*代*收货”的字样。甲方应自交易成功之日起将上述一切凭证至少保存两年。3、本服务涉及交易风险的特别约定:(1)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交易秩序,在任何甲方选择的全部或部分服务涉及的交易中,如交易存在异常或风险的(包括但不限于非授权交易、“套现”交易等),有权采取一定的措施以控制风险,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取消交易,并将甲方用户已支付的交易款项退回;如前述交易款项已支付至甲方的xx钱包账户的 ,乙方有权从甲方的xx钱包账户中扣除;2)止付交易款项;3)暂
5、停或停止向甲方提供本服务或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2)对于上述第2)和3)项的限制措施,如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或乙方掌握的证据判断上述风险已解除或得到合理控制,乙方将解付款项或恢复提供本服务或其他服务。(3)在乙方邮件通知甲方与甲方用户的交易存在风险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发货、向物流公司召回已发出的货物及提供相关凭证(详见服务规则第2条第(4)款约定)。4、甲方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形,乙方有权终止为甲方提供本服务:(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其他适用于甲方的境外法律及国际惯例及本协议的约定,将本服务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利用本服务从事侵害他人
6、合法权益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2)、违反依法定或约定之保密义务。3)、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4)、从事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贩卖枪支、毒品、禁药、盗版软件、黄色淫秽物品及其他乙方认为不得使用本服务进行交易的物品等。5)、提供赌博资讯或以任何方式引诱他人参与赌博。6)、利用本服务进行“套现”交易。7)、进行与甲方或甲方用户宣称的交易内容不符的交易、使用本服务从事禁止或暂不开放类目的交易及不真实的交易。8)、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是可能侵害本服务系统、资料之故意行为。第二部分协议条款一、 定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
7、中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1.1 “网银在线服务”: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网银在线”软件系统及其附随提供的款项收付服务。1.2 xx钱包账户:甲方在使用“网银在线服务”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唯一识别服务编号,甲方可为其设置密码,安装数字证书,并具体使用“网银在线服务”开展交易,查询交易产生的款项收付账务明细。1.3 网银在线商家工具接口:乙方开发的“网银在线”软件系统的软件接口,与甲方网站的软件系统对接后,即可通过甲方网站使用“网银在线服务”。乙方将依据甲方在确定本协议时所使用的xx钱包账户与网银在线接口绑定。1.4 “xx支付”支付:甲方用户向乙方系统提交相关银行卡信息,最终由乙方完成甲方用户向
8、甲方付款的服务,包括借记卡“xx支付”支付和信用卡“xx支付”支付。1.5 “白条”支付:甲方用户使用“白条”服务进行付款,由乙方完成代收代付的服务。1.6 非授权交易:甲方用户未经过银行卡(含借记卡、信用卡)持卡人或xx钱包账户持有人授权,使用其银行卡或xx钱包账户并在甲方网站或与甲方直接通过网银在线服务完成的交易。1.7 “套现”交易:甲方与甲方用户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甲方用户直接支付现金。1.8 甲方用户:在甲方网站完成会员注册或者与甲方直接进行交易的用户。1.9 交易金额:由“网银在线”软件系统所统计的甲方通过其选定服务类型使用“网银在线服务”所完成交易的单笔金额,
9、是乙方据以收费的依据。在本协议有效期满后支付完成的交易,相应交易金额计入双方后续签订的协议约定的交易金额内。本协议有效期满时的累计交易金额、交易手续费费率在后续签订的协议约定期间延续计算,且上述期间的交易手续费费率适用本协议约定。1.10 T+N结算:指T日的交易,在T+N个工作日结算(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顺延)。二、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1 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乙方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身份资料及经营内容(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如甲方的经营内容中有需要行政前置审批内容的,则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已通过该前置审批的文件。如以上资
10、料发生任何变更,甲方应在以上资料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应承担因上述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误寄、不能联系导致的业务不能开展、乙方不能识别甲方新的身份发送的指令从而不执行甲方指令)。2.2 甲方保证拥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和行政许可,包括但不限于对其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网上经营、发布广告和有关信息等活动经过了有关部门的正式许可,保证合法、诚信经营,不从事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非法广告、商业欺诈或侵害消费者、用户合法权益的活动。2.3 甲方应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并及时、妥善处理因甲方原因引起的与甲方用户之间的投诉和纠纷,并承担相
11、应法律责任。2.4 甲方需根据乙方提供的“网银在线”软件系统,制定出可与“网银在线”软件系统有效对接,识别来自“网银在线”软件系统各种交易付款状态信息的软件程序,以确保完成整个交易流程,该等软件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处理、确认收货或提供服务的程序。2.5 甲方应在其网站页面上如实描述“网银在线”软件系统及“网银在线服务”的内容,并通过甲方网站引导甲方用户进入“网银在线”软件系统提交服务申请。甲方承诺:未经乙方确认的甲方应用、网站不得使用乙方支付服务进行收单,不得以甲方名义为他人获取乙方服务或者使用乙方提供的接口为其他网站或企业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商业性服务,不在第三方网站上使用乙方接口,不将乙方接口
12、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乙方接口及乙方提供的服务与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相同或类似的技术或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捆绑、叠加。否则,乙方有权冻结由此产生的非约定交易款项,由此产生的纠纷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2.6 甲方(包括甲方的员工,其合作机构及其雇员等)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采集、拦截、盗用除基本的交易信息以外的其它任何客户保密数据信息,否则,甲方应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乙方并有权据此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根据乙方相关要求中的建议并根据自身需要做好持卡人或xx钱包账户持有人信息的保密工作。2.7 甲方应妥善保管xx钱包账户、密码以及数字证书(加密私钥
13、)内容等信息,甲方的xx钱包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是乙方识别甲方身份及指令的唯一标志,所有使用甲方xx钱包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的操作即为甲方的(授权)操作行为。因甲方对xx钱包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加密私钥的保管、设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任何使用甲方的xx钱包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发送至“网银在线”软件系统的支付指令构成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付款指示,乙方对于依照该指示进行支付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2.8 甲方承诺,在使用xx钱包服务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接受并遵守乙方网站公布的xx钱包服务协议及相关管理规则和运行中的相关规定。2.9
14、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政府监管部门和/或乙方实现“网银在线服务”所必须的银行及其他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贷公司等)合作基础要求的情况下将其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乙方的合作银行、政府监管部门及其他合作机构进行核查,具体需要核查的信息以乙方合作银行、政府监管部门及其他合作机构的要求为准。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获得该等信息的银行、政府监管部门及其他合作机构的名称及披露的交易信息内容,但有关机关要求保密或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情况除外。2.10 甲方需妥善保留甲方网站发生的与交易有关的一切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物流发货单据、收货人签收单、收货地址、收货人姓名、联系方式、交易订单号等,具体视甲方具体行业及情
15、况而定。2.11 甲方使用以下任意一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xx支付”支付服务等)的,均需遵守以下约定:2.11.1在单个自然月中,如若持卡人或xx钱包账户持有人因通过上述服务的部分或全部服务(以下简称该服务)而主张非授权交易、“套现”交易等情形的金额超过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累计支付交易金额的十万分之五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加强监控或采取有关补救措施。2.11.2如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的五日内未采取措施控制的,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该服务,但应在终止前通知甲方。2.11.3若通过该服务发生的非授权交易、“套现”交易连续三个月出现2.11.1或2.11.2中约定情形的,或连续二个月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且超
16、过在非授权交易发生的上一自然月甲方使用2.11中全部服务所产生的交易总金额的十万分之五的,乙方保留单方终止提供该服务的权利, 但应在终止前通知甲方。2.1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或在本协议有效期满后两年内,若持卡人或xx钱包账户持有人主张非授权交易、“套现”交易的,乙方有权冻结该笔交易金额,如该笔交易的款项已经划转给甲方,则乙方有权冻结甲方后续交易或甲方xx钱包账户余额中的相应款项。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2.10条所述的相关交易凭证。针对非授权交易,若甲方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或怠于提供上述凭证,或其提供的凭证经乙方合作银行、司法机关、第三方鉴定机构、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认定为不真实或无效的,或在收
17、到乙方通知(含邮件形式)后未及时停止可疑交易、控制相应资金的等,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向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须在收到乙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赔偿乙方垫付的款项及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否则乙方有权直接自甲方名下的xx钱包账户中扣取,若甲方名下的xx钱包账户余额不足时,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含)向其xx钱包账户充值并授权乙方直接自账户余额中扣取直至赔付完毕,五个工作日后xx钱包账户余额仍未能清偿应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或终止本协议。针对“套现”交易,如因甲方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或怠于提供上述凭证或提交的凭证经乙方判断为无效或效力不足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邮件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
18、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元,且乙方有权从甲方任一xx钱包账户中直接扣除该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仍予以补足。对于甲方将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应用于本协议约定业务范围之外而产生的交易以致持卡人或xx钱包账户持有人主张非授权交易、“套现”交易的,甲方均应当无条件全额对持卡人或xx钱包账户持有人或银行或乙方进行赔付。2.13 在甲方使用本服务的退款功能时(具体支持的退款周期(即甲方可在多长时间内在原交易基础上向甲方用户发起退款)以乙方实际支持的为准),相应被退款的交易在最初交易完成时对应的交易款项计入累计交易金额,退款时涉及的交易款项不再计入累计交易金额,所有退款处理均不向甲方退还当时已收取的
19、交易手续费,乙方从甲方xx钱包账户中扣减退款不另行向甲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但银行因退款而需要另行收取的任何费用应由甲方承担。2.14 甲方有义务及时自xx钱包账户下载交易数据并存档,并应于每个自然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就上个自然月的交易数据与乙方进行对账,于本协议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就协议终止当月的交易数据与乙方进行对账。如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如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进行确认的,则视为甲方对乙方系统记录的交易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无异议,并作为双方进行结算的最终依据。本款所述交易数据指在本协议及补充协议期间甲方的结算、赔付、退款等数据
20、。2.15 在甲方接受到乙方软件系统反馈的指令处理状态时,除非乙方软件系统明确反馈该指令处理成功或失败,否则甲方均应通过乙方提供的查询系统对该批次指令处理状态进行再确认,以便决定是否重新发送相关指令。若甲方未依照本款约定操作,直接选择重新发送指令导致多付或重复扣取款项的,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索赔及投诉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解决,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软件系统在收到甲方指令后,反馈“系统异常”或“处理异常”的,甲方应通过查询接口确认该批指令目前实时的处理状态,以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发送指令)。2.16 甲方不得对乙方软件系统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文档等)进行反向工程,反向编译,
21、反汇编、以其他方式尝试发现本系统的源代码;不得复制、修改、编译、整合、篡改、传播与“网银在线”软件系统相关的材料等侵犯乙方合法权利的行为,否则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2.17 在合作期间,甲方有义务与乙方开展安全合作,具体内容双方另行约定。甲方有义务采取相关措施防范销赃、第三方欺诈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须对甲方的异常交易实施分析与监控、配合乙方进行交易协查、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交易中的相关信息等。如果盗卡销赃案件比率过高,乙方认为风险过大,在通知甲方后乙方有权直接关闭支付接口,并不承担任何责任。2.18 甲方不得利用“网银在线服务”从事洗钱、赌博、套现、诈骗、恐怖融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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