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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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管理,包括融资标的证券范围、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确定、调整及公告,以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的确定、调整及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融资融券业务中可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其折算率为充抵保证金时的换算比例。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可在如下证券品种中选择: (一)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 (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证券投资基金;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债券;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类产品; (五)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证券。 本办法所指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包括融资标的证券、融券标的证券,为融资融券业务中可用于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 上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准入范围,需经融资融券部评估后,提交风险管理部定期进行评估。如在定期评估周期期间放宽准入标准的,需提交风险管理部进行评估。 第四条 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的管理工作由研究所、融资融券部、计划财务部在信贷评审会指导下共同承担。 第二章 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确定 第五条 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由研究所与融资融券部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根据标的证券评选标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评级标准分级确定。 第六条 研究所采用证券等级评定方法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中评定证券等级,根据评级结果选择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确定相应折算率。 (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中股票品种的选择,由研究所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基础上,根据股票品种的基本情况(如财务状况、行业地位)、市场表现(如流动性、波动性)等因素,对相应股票品种进行内部评级。 (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中基金品种的选择,由研究所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基础上,根据基金品种的流动性、波动性、存续期等因素,对相应基金品种进行内部评级。 (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中债券及其他证券的选择,由研究所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基础上,根据证券品种流动性、波动性、信用评级、利率水平等因素进行内部评级。 (四)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中货币市场基金及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的选择,由研究所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基础上,根据历史业绩、管理人水平等因素进行内部评级。 研究所确定折算率不得高于证券交易所公布标准。 第七条 融资融券部可在研究所确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基础上,根据融资融券交易情况、业务风险情况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进一步调整。 第八条 公司选择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包括股票、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各种证券类别的折算率不高于上市所在交易所为其规定的折算率上限(含上限)。 第九条 融资融券部与研究所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基础上共同出具标的证券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品种的行业环境、估值水平、成长性、近期市场表现等因素、融资标的证券与融券标的证券的交易特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品种的内部评级结果以及研究员推荐等级。 第十条 融资融券部根据业务风险和发展需求,最终确定标的证券范围。 第十一条 融券品种和可融券数量由融资融券部与证券衍生品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证券衍生品投资部提供的可供借出的证券,必须为公司资产负债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下的资产;公司持有的未解除限售股份,不能用于融券业务。 固定收益部提供的可供借出的债券,必须为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下的资产。 第十三条 权益投资部提供的可供借出的证券为公司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划转至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证券划转至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后,计划财务部需将划转到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计为该股份的已公开出售部分。 第十四条 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确定中,如下内容需经信贷评审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一)研究所与融资融券部协商确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评级采用的评级标准、标的证券采用的评选标准; (二)研究所及融资融券部分级确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 (三)研究所及融资融券部分级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 (四)融券品种。 以上(一)、(二)、(三)项,如融资融券部、风险管理部就议案会前达成一致意见的,经信贷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如融资融券部、风险管理部就议案会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若经信贷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则需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调整 第十五条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的调整根据发起主体不同分为外部调整与内部调整。 第十六条外部调整为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起的调整或证券品种出现重大事项及交易异常引起的调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 (一)证券交易所将某一证券调出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且该证券在公司相应范围内的,融资融券部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告进行相应调整;证券交易所将某一证券暂停或恢复融资、融券交易,且该证券在公司相应范围内的,融资融券部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告进行相应调整; 证券交易所将某一证券折算率下调,且低于公司该证券折算率的,融资融券部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告进行相应调整; (二)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调整,除上述第(一)种情况的,研究所应及时就证券交易所调整内容出具意见,融资融券部在研究所意见基础上进一步调整; (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连续停牌超过30个自然日的,于下一个交易日将其折算率下调至不高于公司同类别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平均折算率; (四)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该证券自相关处理实施起始日起折算率下调至0; (五)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预定终止上市的,于该证券发布终止上市公告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且该证券不计入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第十七条 内部调整为公司各相关部门根据业务情况发起的调整,包括内部定期调整、内部定向调整和内部临时调整: (一)内部定期评估时,研究所通过对证券品种重新评级,出具对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的调整意见;融资融券部结合研究所意见和定期对融资融券业务情况总结,最终确定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定期调整方案。定期调整一般在每年全市场年报正式公布完成之后三个月内完成。上述定期调整方案需提交风险管理部出具评估意见。 (二)内部定向调整:融资融券部根据业务需要和市场情况对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进行不定期调整,调整可针对某一类型证券,也可针对所有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定向调整由融资融券部和研究所协商沟通,由融资融券部出具定向调整议案并提交信贷评审会审议。属于重要风控指标范围的,需在提交信贷评审会审议前,提交风险管理部出具评估意见。 (三)内部临时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标的证券临时调整:标的证券发生特殊事件时(包括但不限于实施风险警示、撤销风险警示、长期停牌、长期停牌复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将对个别证券的调整等),由融资融券部按照公司相关流程,进行临时调整。标的证券发生重大基本面变化时,融资融券部与研究所沟通后,研究所通过邮件反馈沟通意见,融资融券部根据研究所评估意见进行临时调整。 2、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临时调整: (1)撤销风险警示的股票及新上市证券,融资融券部可临时调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折算率不高于公司同类别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平均折算率; (2)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发生特殊事件时(包括但不限于实施风险警示、撤销风险警示、长期停牌、长期停牌复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将对个别证券的调整等),由融资融券部按照公司相关流程,进行临时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发生重大基本面变化时,融资融券部与研究所沟通后,研究所通过邮件反馈沟通意见,根据研究所评估意见进行临时调整。 (3)分级基金等波动较大的证券,融资融券部根据信贷评审会审批通过的调整方案,实行临时调整。 上述调整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证券范围,不得高于证券交易所折算率水平、不得低于证券交易所保证金比例。 第十八条 研究所每年应重新评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等级,出具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行业结构、市盈率水平、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以及市场整体情况,对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折算率分布等情况进行评估; (二)当前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评级标准、标的证券评选标准涉及的指标基准参数最新数据、最新评级结果; (三)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评级标准、标的证券评选标准,包括指标体系、指标基准参数的调整意见; (四)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水平的调整意见; (五)对标的证券范围的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融资融券部每年总结融资融券交易情况、总体风险情况,出具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当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品种整体折算率水平; (二)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评级标准、标的证券评选标准,包括指标体系、指标基准参数的调整意见; (三)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水平的调整意见; (四)对标的证券范围的调整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调整,由融资融券部汇总各部门调整申请,提交信贷评审会审批。 第四章 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公告 第二十一条 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确定,经信贷评审会审批通过后,融资融券部发布公告,自公告生效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调整,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关调整需当日生效的,融资融券部于当日发布相应调整公告且当日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及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融资融券部于当日发布调整公告,自公告生效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布本办法第二十二至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告,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进行公示,公告内容包括: (一)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或相关调整内容; (二)调整原因; (三)生效日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裁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管理细则 一、股票品种 (一)可充抵保证金(股票)名单及折算率 研究所建立独立选股流程,从全部A股中依次选择满足基本条件的股票样本空间;运用股票综合评价系统(基本面、市场面、研究员评级)确定初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入选初选名单的股票品种的综合评价体系指标存在重大、临时异常变化的,予以剔除;比对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选取重叠部分作为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根据股票品种综合评价结果,使用分位数法确定个股折算率,如超过证券交易所折算率,以证券交易所公布折算率为准。 融资融券部可对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折算率提出调整意见。 1、股票样本空间 研究所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上市流通A股股票品种纳入选股样本空间: a、上市时间超过一定期限; b、非*ST; c、近一个季度股东人数不低于一定数量; d、近一个月无巨额限售股解禁(当期解禁限售股数量占总股本不超过一定比例),或巨额解禁限售股股东属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e、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f、股票价格无明显的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 2、股票综合评价系统 股票综合评价系统包括基本面、市场面、券商评级三个模块。其中基本面、市场面作为股票综合评价的重点考察指标,券商评级作为辅助参考指标。 a、基本面 主要考虑盈利能力、成长性等。其中盈利能力指标选取上一年度或近四个季度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成长性指标包括上一年度或近四个季度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可参考其他辅助指标。 对主要指标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指标,采用等权重加权打分法作为基本面的综合评分结果。b、市场面 市场面考虑市值规模、宏观流动性、波动性三项指标。 (a)市值规模指标:综合评估近三个月日均总市值和流通市值。首先将各股票近三个月日均总市值和日均流通市值分别排序测算序位数,并按照1:1的比例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各股票市值规模综合评分结果。 (b)宏观流动性指标:综合评估近三个月日均换手率和日均成交量。首先将各股票近三个月日均换手率和日均成交量分别排序测算序位数,并按照1:2的比例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各股票宏观流动性综合评分结果。 (c)波动性指标:通过近三个月股票价格波动幅度、VaR模型测算。 股票价格波动幅度,以股票品种近三个月内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为评估对象。 VaR模型度量股票品种在未来三个月内价格波动下所面临的最大损失额。 c、券商评级(作为辅助参考指标) (a)对股票的评级以研究所行业研究员对股票的最新评级为主要依据,如研究所未覆盖股票品种,以最新的朝阳永续券商一致预期评价为参考指标。 (b)研究所行业研究员认为近期存在长期停牌可能性的股票品种原则上予以剔除。 d、综合评价方式 (a)正常市场阶段,对样本空间内的股票,先分别测算基本面和市场面两类指标的综合分值,然后进行排序,对序位数加权平均,得出个股的综合评分。对于排位居前的股票,选择评级为“增持”、“谨慎增持”的股票进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初选名单。 (b)特殊市场阶段,在前述结果基础上,以微观流动性指标(买卖价差评估模型、市场深度评估模型)、估值指标、券商评级等作为辅助参考指标,对前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初选名单进行调整。 (c)入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初选名单的股票数量不应超过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中股票数量。 3、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股票)名单 a、入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初选名单的股票,如满足以下条件,确定为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 (a)股票综合评价系统内的相关指标未出现重大、临时异常变化; (b)股票未出现其他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且不适宜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情况。 b、折算率确定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的确定依据以下两步骤: (a)(a)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内符合评分条件的股票以综合评分排序,并按照分位数法划档,每档内股票折算率相同; (b)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折算率水平比较,如研究所折算率水平高于证券交易所标准,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折算率水平为准。 4、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股票)名单定期调整 研究所定期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定期调整,调整方式为重启评估流程,输出新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折算率。 研究所定期对样本空间选择标准、综合评价体系权重参数的适用性进行回顾测评,提交调整意见。 5、融资融券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股票)名单二级评选 融资融券部可对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进行调整,或调整相关股票品种折算率水平。融资融券部需在最终评估报告中说明调整理由。 融资融券部在定期收到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更新名单后启动定期调整,调整方式为重启评估流程,得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调整意见。 (二)标的证券(股票)名单 1、研究所标的证券(股票)初选名单 研究所根据交易所标的证券名单与前述确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确定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初选名单; 2、研究所标的证券(股票)名单确定 初选名单中满足以下条件的股票,进入研究所标的证券名单: a、股票综合评价系统内的相关指标未出现重大、临时异常变化的股票; b、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融资标的证券名单、融券标的证券名单重叠部分。 3、研究所标的证券(股票)名单定期调整 研究所定期对融资标的证券名单及融券标的证券名单定期调整,调整方式为重启上述流程,输出新的融资标的证券名单及融券标的证券名单。 研究所在定期对标的证券选择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回顾测评,提交调整意见。 4、融资融券部标的证券(股票)名单二级评选 a、融资融券业务集中度预警 (a)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风险管理部、融资融券部交易监控岗的集中度预警,对研究所标的证券名单进行删减。 (b)融资融券业务集中度预警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流通市值比例; 单一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 单一客户融券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 所有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 所有客户融券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 b、融资融券业务异常交易 (a)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风险管理部、融资融券部交易监控岗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或融资融券业务异常交易预警中涉及的个股,对研究所标的证券名单进行删减。 (b)融资融券业务异常交易预警包括但不限于: 单一客户对单只证券进行大额申报、大额成交、大额撤单、频繁撤单; 客户在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 客户利用大额资金集中或持续买入单只证券; 同一营业部客户之间或者不同营业部固定客户之间频繁出现互为对手方交易; 同一地区所属营业部或者同一营业部的客户集中买入单只证券且数量较大等情况。 c、基金持有集中度 每季度统计公募基金持有股票流通市值的比例,根据基金季报(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披露)将公募基金对十大重仓股的持有情况汇总,加总各基金对某一股票持股数占该股票流通股的比重,得到该股票基金持有集中度。如研究所标的证券名单内股票品种该比例长期过度集中,予以剔除。 d、追加率情景模拟 使用个股历史价格,模拟一组虚拟客户在一定时间段内的追加率(维持担保比例触及警戒线的客户数量相对所有客户数量占比)。 (a)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情景模拟: 假设客户在信用账户存入现金作为担保物,全额融资买入单只股票品种,之后持有现金不动。 (b)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情景模拟: 假设客户在信用账户存入现金作为担保物,全额融券卖出单只股票品种,之后持有现金不动。 (c)追加率情景模拟评价 评估对象为研究所标的证券名单全部个股,模拟时间段为60个交易日(三个月),使用该股票品种评估日250个交易日(一年)收盘价为数据来源。 将个股按照模型输出的追加率逆序排列,融资(券)标的证券模拟追加率末位5%的股票品种,分别从研究所融资(券)标的证券名单中剔除。 e、行业配置权重调整 研究所从宏观、中观、行业研究员评价、估值对比四个维度对各行业进行比较。分别测算宏观指标(宏观指标根据领先性和重要性原则筛选)、中观指标(中观指标侧重验证和确认行业景气状况)、行业研究员评价(研究所行业研究员定期行业投资评级)、估值对比(策略行业相对估值模型)四个维度得分,对序位数加权平均得出各行业当月得分Si。各行业当月建议配置比例为: Vi=Ti÷∑Ti 其中:Wi为行业流通市值比例,Ti=Wi*Si2为行业配置系数。融资融券部根据行业配置比例适当调整标的证券各行业内分布品种及数量。 二、基金品种 (一)研究所可上市交易基金样本空间 研究所可上市交易基金样本空间为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部基金产品,包括ETF、LOF、传统封闭式基金和创新类基金产品。 (二)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可上市交易基金)名单 1、样本空间内上市交易基金,剔除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的基金品种,其余入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初选名单: a、有到期日的基金品种,距到期日在六个月以内; b、ETF和封基最近一个月日均成交金额低于100万元;LOF最近一个月日均成交金额低于50万元; c、基金公司、基金产品、基金经理存在违规行为; d、基金在近十二个月内存在信息披露的欺诈、失误,导致对持有人或投资者投资决策发生误导,造成基金资产净值损失,或虽未发生损失,但对清算、运营造成影响。 2、折算率确定 a、ETF 最近一个月日均换手率和日均成交金额综合排名从高到低分档,每档给予相同折算率。最高折算率不超过交易所允许的上限; b、LOF和传统封基 最近一个月日均换手率和日均成交金额综合排名从高到低排前1/2,最高折算率不超过交易所允许的上限; 最近一个月日均换手率和日均成交金额综合排名从高到低排后1/2,最高折算率不超过交易所允许的上限; c、创新类基金产品 创新类基金产品的最高折算率超过交易所允许的上限。 3、研究所将上述初选名单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名单比对,选取重叠部分作为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可上市交易基金)名单,如折算率超出证券交易所标准,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折算率为准。研究所的基金品种定期重新评估,得出新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 (三)研究所标的证券(可上市交易基金)名单 1、研究所标的证券(可上市交易基金)初选名单 可充抵保证金名单内基金品种满足下述条件,入选研究所标的证券初选名单。 a、ETF 融资标的与融券标的的市值规模指标,满足最近三个月资产平均净值规模不低于20亿元或最近三个月日均场内流通份额不低于5亿份之中任意一个条件; 融资标的与融券标的的流动性指标,满足最近三个月日均换手率不低于1%或最近三个月日均成交额不低于200万元; 融资标的与融券标的,如遇连续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30个交易日。 b、LOF 融资与融券标的最近三个月资产平均净值规模不低于10亿元; 融资与融券标的最近一个月日平均场内份额在2亿份以上; 融资标的最近一个月日均换手率在LOF基金中从高到低排前1/2,融券标的最近一个月日均换手率在LOF基金中从高到低排前1/3; 融资标的与融券标的,如遇连续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30个交易日; 融资标的与融券标的,持有人数不少于10000人。 c、传统封闭式基金 融资标的与融券标的,距到期日十二个月以上; 融资与融券标的最近三个月资产平均净值规模不低于10亿元; 融资标的最近一个月日均换手率在传统封闭式基金中从高到低排前1/2,融券标的最近一个月日均换手率在传统封闭式基金中从高到低排前1/3; 融资标的与融券标的,如遇连续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30个交易日; 融资标的与融券标的,持有人数不少于10000人。 2、研究所将上述初选名单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名单比对,选取重叠部分作为研究所标的证券(可上市交易基金)名单。研究所的基金品种定期重新评估一次,得出新的标的证券(可上市交易基金)名单。 (四)研究所选择标准的定期调整 研究所在定期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选择标准、标的证券选择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回顾测评,提交调整意见。 (五)融资融券部二级评选 融资融券部根据资产配置情况及融资融券交易情况,对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可上市交易基金)名单、折算率、研究所标的证券(可上市交易基金)名单提出调整意见。 三、债券品种 (一)研究所债券样本空间 研究所可上市交易债券品种样本空间为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所有债券。 (二)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债券)名单 1、研究所初选名单 (1)样本空间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债券品种(除可转换债券外)入选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债券)初选名单: a、距到期日六个月以上; b、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转债存债最近三个月日均成交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c、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转债存债的主体评级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评级AA-级(含)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2)样本空间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债券品种(可转换债券)入选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债券)初选名单: a、可转换债券上市日期不得低于30个交易日; b、可转换债券近三个月日均成交量不得低于100万元; c、可转换债券的债项评级和公司主体评级不得低于AA-; d、可转换债券的标的券须为我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2、折算率确定 (1)可转换债券以外的债券品种 a、最高折算率不高于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b、折算率根据其流动性、评级、久期进行综合评分,并四舍五入靠档,每档给予相同折算率;c、对于打分低于公司标准的,不纳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2)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由研究所和融资融券部针对其评级,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进行测算打分后进行分级靠档,折算率各档之间相差5%,最高折算率不高于交易所公布的上限,对于打分低于我司最低标准的,不纳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3、研究所将上述初选名单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名单比对,选取重叠部分作为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债券)名单,如折算率超出证券交易所标准,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折算率为准。研究所的债券品种定期重新评估,得出新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债券)名单及其折算率。 (三)研究所标的证券(债券)名单 1、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债券品种中,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发行人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债、公司债,作为研究所标的证券(债券)初选名单,债券品种标的证券不区分融资标的与融券标的: a、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b、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c、及时提供经审计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d、待偿还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 2、研究所将上述初选名单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名单比对,选取重叠部分作为研究所标的证券(债券)名单。研究所的债券品种定期重新评估一次,得出新的标的证券(债券)名单。 (四)研究所选择标准的定期调整 研究所定期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选择标准、标的证券选择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回顾测评,提交调整意见。 (五)融资融券部二级评选 融资融券部根据资产配置情况及融资融券交易情况,对研究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债券)名单、折算率、研究所标的证券(债券)名单提出调整意见。-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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