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混改资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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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投资-盘江混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XX XX投资-XX混改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2 目录 一、 前言 2 二、 释义 2 三、 声明与承诺 5 四、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6 五、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7 六、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9 七、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级 10 八、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1 九、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5 十、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19 十一、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20 十二、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22 十三、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22 十四、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23 十五、 越权交易 26 十六、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8 十七、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28 十八、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31 十九、 报告义务 33 二十、 风险揭示 35 二十一、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 37 二十二、 清算程序 38 二十三、 违约责任 40 二十四、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41 二十五、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41 二十六、 其他事项 42 一、 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投资顾问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合同/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XX投资-XX混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 委托人/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3、 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指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 托管人/资产托管人/XX银行贵州省分行:指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5、 有限合伙:指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深圳前海金桥壹号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6、 投资顾问:指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8、 本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或证券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 9、 投资说明书:指《XX投资-XX混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10、 委托资金:指资产委托人合法拥有的,委托给资产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金 11、 委托财产/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计划财产:指委托资金以及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对委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运作而取得的财产 12、 投资起始日:指资产管理人首次将资产委托人交付的委托资金从资金账户划转至深圳前海金桥壹号基金中心(有限合伙)账户之日 13、 投资终止日:指自投资起始日起计算的满【 60 】个月的对应日(如无对应日则为该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如本合同提前终止,则为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委托财产投资不再产生足额预期投资收益之日 14、 投资收益:指资产委托人将委托资金交付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可获得分配的全部经济利益 15、 收益核算日:指自投资起始日起每年的【 有限合伙分红日 】及投资终止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份额净值计算日:指收益核算日 17、 收益分配日:指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分配投资收益之日,预计为相应收益核算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的任一日 18、 核算期:指投资期限内投资收益的核算期间,首个核算期为投资起始日(含)起至该日后第一个收益核算日(不含)之间的期间;最后一个核算期为前一个核算日(含)起至投资终止日(不含)之间的期间;除前述以外的核算期为前一个核算日(含)起至下一个收益核算日(不含)之间的期间 19、 工作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20、 开放日:指非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21、 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指资产管理人、销售机构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用于在初始销售期间存放客户资金的专门账户 22、 资金账户:指资产管理人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在资产托管人处开立的、用于存放、收付和托管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的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专项用于保管募集资金、收益资金清算等,并授权资产托管人对该账户资金进行监管 23、 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4、 计划资产净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5、 计划份额分级:本计划的计划份额分为XX投资-XX混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之优先级份额、进取I级和进取II份额;进取I级和进取II级合称为进取级。进取I级的单个委托人委托资产规模应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进取II级单个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规模在300万-3000万人民币之间。 26、 预期收益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优先级份额应优先获得的收益分配年化收益率 27、 业绩比较基准:指根据本合同约定进取级份额在优先级份额实现预期收益率后应优先满足的年化收益率 28、 委托财产收入:资产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委托财产所取得的投资本金的偿付、投资收益、违约金、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9、 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或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30、 合同有效期/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投资终止之间的期限 31、 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32、 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33、 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34、 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等业务的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机构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销售机构名单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35、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 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资金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对委托资金的运用已经履行了所有必要的核准、审核及批准等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核准或批准程序。资产委托人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资产委托人已对投资标的的尽职调查(含审查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自愿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如本合同项下仍存在未变现的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应积极配合资产管理人采取相应的债权追索和资产处置措施,本资管计划自动延期直至委托资产全部变现之日止。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及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或委托资金的偿还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资产委托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资产委托人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资产管理人已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已经合理知晓的相关风险,已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并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任何委托人委托财产的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XX投资-XX混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本资产管理计划为管理人依据《试点办法》发起设立的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在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可根据本计划的实际运作情况设置开放期,打开参与或退出,具体安排以资产管理人的提前公告为准(详见本合同第八章)。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投资于深圳前海金桥壹号基金中心(有限合伙),追求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稳定增值。 (五)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 五年;根据合同约定,可提前结束或者展期。若本合同期限届满,如本合同项下仍存在未变现的委托财产,则本合同自动展期至全部非现金资产变现日为止。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规模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总目标规模为不高于【6.7 】亿元人民币,其中优先级份额目标规模为不高于【5】亿元人民币;进取级份额目标规模为【1.7】亿元人民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更改募集金额上限并对相应的认购进行确认,具体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七)计划份额分类 本资产管理计划根据投资期限、风险承担、预期收益等的不同分为优先级和进取级两类份额。两类份额在本计划初始销售时分开募集,合并运作。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1.00元。 五、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1、初始销售期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投资说明书中披露。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销售情况并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后提前终止销售。 2、销售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由于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规模和参与人数限制,为防止超额认购、保障客户利益,管理人经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后,可在销售期通过预约方式销售,确保预约购买的客户数和金额均在限额内,再正式开放销售并对预约申请予以确认。 优先级份额初始销售目标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进取级份额初始销售目标规模为【1.7】亿元人民币。 若初始销售期届满,总认购金额小于3000万元人民币,则本计划的初始销售失败。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按本合同第六章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如初始销售期届满,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认购金额大于或等于各自的目标规模,本计划将根据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确认,原则上各类份额认购金额及认购总金额应不超过其目标规模。 3、销售对象 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初始销售期间追加认购金额无最低限制。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无认购费用。 (四)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可以委托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投资者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本资产管理计划无最高持有限额限制。 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六、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本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销售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至少2人且不超过20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委托人数量不受此限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直接归入计划财产,不做份额折算。 (三)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相关款项在此期间如产生利息,利息需一并返还客户。 七、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级 (一)概要 本计划根据对计划财产的收益、风险等分配安排,将计划份额分为优先级和进取级两类份额。其中优先级份额具有低风险较低收益特征,进取级份额具有高风险较高收益特征。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时,优先级和进取级份额分开募集,存续期内合并投资运作。 (二)计划份额分级比例 本计划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50】:【17】。具体以委托人实际出资资金为准,合同生效后,资产管理人将两类份额的最终配比通知资产委托人。初始资产委托人每份面值1.00元。 (三)预期收益率 本计划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率为年化收益率【7.5】%(费前); 进取级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收益率【7.5】%(费前); 本计划存续期内所收到的分配收益先行满足支付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如有剩余按业绩比较基准向进取级份额支付收益,计算各级别收益时以实际投资时间为准。当期优先级收益分配不足7.5%(费前)的,不足部分递延至下一期补足);本计划终止时,计划净资产优先支付优先级份额本金以及应付未付预期收益,其次支付进取级本金以及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计划存续期内应付的进取级份额收益;如有剩余计划资产,其分配方案则按本合同第十八章有关约定执行。 (四)优先级份额保护机制 1、本计划存续期内,优先对优先级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优先分配部分上限为优先级份额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投资收益。 2、本计划终止时,计划净资产优先支付优先级份额本金及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应付未付投资收益,如有剩余,再对进取级份额本金和收益以及其他收益进行分配。 (五)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计划在每个收益核算日及计划终止日对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进行计算。 用Sa和Sb分别表示份额净值计算日本计划优先级和进取级的份额数,用TNAV表示份额净值计算日本计划的资产净值,用NAVa和NAVb分别表示份额净值计算日优先级和进取级的份额净值。Ra表示优先级的预期基准收益率。 则份额净值计算日,优先级和进取级的份额净值计算方式: NAVa =min{ 1 + Ra ×T/365 , TNAV/Sa} NAVb =(TNAV - Sa×NAVa)/ Sb; T为上一份额净值计算日(含,如无上一份额净值计算日则为投资起始日)至本次份额净值计算日(不含)的存续天数。 本计划终止日,进取级份额年化投资收益率(Rb)计算方法如下: Rb= (NAVb-1)/t×365,其中t为投资起始日(含)到计划终止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 优先级与进取级计划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在每个份额净值计算日(即收益核算日)对优先级份额超过面值1.00元部分进行收益计提,计提后优先级份额净值归1。 八、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转让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委托人参与和退出的场所为资产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参与和退出。具体代理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可开放优先级和进取级份额的参与或退出,具体开放日期以资产管理人的提前公告为准。资产管理人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运作情况,有权决定开放期仅开放某一类份额的参与,或者某一类份额的退出。 希望参与或退出的投资人应在开放日内向销售机构提交参与或退出申请。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其他特殊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三)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为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2、资产管理计划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资产管理人、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参与和退出申请的受理 注册登记机构在开放日对委托人提出的份额参与申请进行受理。 5、参与申请的确认。 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受理参与或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人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请人可在开放日后第2个工作日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6、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 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资产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确认后,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退出款项在自确认资产委托人有效退出申请之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资产委托人银行账户。 (四)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计划份额的,退出后持有的份额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可申请退出全部计划份额。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的数量限制,资产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五)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1、参与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费用为0。 2、退出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退出费用为0。 (六)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超过200人(300万以上的委托人数量不受限制)。 (2)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规模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上限。 (3)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存在其他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4)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5)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笔或某些投资者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2)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约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某笔或某些投资者的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告知申请人。 3、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金总额低于3000万元。 (2)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现金流不足以支付退出款项。 (3)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4)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4、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约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已接受的退出申请,资产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的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5、暂停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资产委托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暂停参与或退出期间结束,资产管理计划重新开放时,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资产委托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转让 在本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份额转让事宜。 管理人申请份额转让事宜之后,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九、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1、资产委托人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签署的合同中列示。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就资产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反洗钱等事项履行相关义务,如进行尽职调查等。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奎照路443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库三七 联系人:黄瑶 联系电话:010-66583426 传真:010-66583151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模、单个资产委托人首次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委托其母公司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 (9)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 (10)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委托资产管理人母公司承办相关业务除外)。(委托人同意,资产管理人可将部分投后管理等职责委托XX银行【贵州省】分行等第三方财务顾问行使)。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住址: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7)复核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投资顾问 名称: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兴华一路熙龙湾花园国际西岸商务大厦23A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王海鹏 联系人: 窦紫君 联系电话:0755-36668981 传真:0755-86615165 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协同资产管理人负责推荐投资项目、进展调查、投后管理、安排最佳退出方案以及负责推荐进取级投资人。因此投资顾问有权利从委托人收取投资顾问费以及超额分成。但是,如果投资顾问推荐的投资人因为未按时支付投资款项而造成违约时,投资顾问也相应承担连带责任,并有义务协助资产管理人督促托管人履约。 十、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办理。资产管理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 5、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 6、保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7、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按本合同,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一、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专项计划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深圳前海金桥壹号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投资,追求本计划财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为主要向符合投资标准的标的进行【股权/财产份额】等权益投资,投资资金闲置时可投向银行存款、货币基金、开放式债券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产品。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对象仅限于【深圳前海金桥壹号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三)投资策略 (1)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 本资产管理计划-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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