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干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服务的尽职专项调查清单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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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干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服务尽职调查清单详解 赵三康律师 京师私募基金部副主任 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导》,指导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该提交法律意见书。本文仅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导》进行解读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服务尽职调查清单进行整理,若有不详之处,还望补充。 一、相关解读 1.相关背景和目标 因为以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不做实质性审查,多年以来,在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多种问题和风险也不停凸显,且对私募基金行业形象和声誉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危及了私募行业长远发展和全局利益。 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引入法律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是对私募基金登记立案制度深入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私募基金行业遵法合规经营,预防登记申请机构道德风险外溢。首先,现在大量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欠缺诚信约束,提交申请材料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面临较高道德风险。前期,协会私募基金登记立案不做事前实质性审查,对申请材料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高度依靠于申请机构本身承诺。实际中,私募申请机构材料中大量存在瞒报、漏报甚至虚假陈说情况。在中国全社会诚信体系还未健全现实状况下,这种做法极难真正实现对申请机构诚信约束,甚至滋长了部分不法机构铤而走险,不停测试协会登记工作底线,造成后续自律管理、行政监管和司法办案上被动和无奈。其次,引入法律中介机构监督和约束,本身就是私募基金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关键力量。律师事务所是持牌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独立性高,法律合规意识强。请专业律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进行第三方尽职调查,提供法律意见书,可提升申请机构违规登记成本和社会诚信约束,有助提升申请材料信息质量和合规性,提升协会登记办理工作效能。 2.法律意见书包含相关事项 自公告公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经过私募基金登记立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行基础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正当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 (1)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经过私募基金登记立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公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还未办结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根据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已登记且还未立案私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在首次申请立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根据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立案私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实施事务合作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其它重大事项,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题法律意见书》。 4.提交法律意见书其它要求 (1)法律意见书应在提交申请前30天内出具,且在提交后未经同意不得更改申报材料。《指导》强调了法律意见书时效性,即出具时间必需在提交申请登记前30天内;同时要求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申报材料便不可再更改,若确实需要补充和更改,则需要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基础上,由原经办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出具补充性法律意见书。 (2)法律意见书结论必需明确,不可使用含糊措辞。《指导》要求法律意见书结论应该明晰,不得使用“基础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正当性作出正确判定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心见,并说明对应理由。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参考) 1.企业基础情况 1.1 企业、分企业、子企业(持股5%以上金融企业、上市企业及持股20%以上其它企业,下同)和其它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下同)设置至今全套工商档案,包含但不限于设置、历次变更、年度汇报、良好及警示信息(自工商部门调取,需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骑缝章)。 1.2 企业、分企业、子企业和其它关联方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员持股会或类似安排,和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股权变更?如有,请提供相关协议、资料。 1.3 企业、分企业、子企业和其它关联方现行有效营业执照、同意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证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等。 1.4 企业成立至今取得关键荣誉和奖励,并请提供相关文件。 1.5 企业、子企业、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已登记,请提供相关登记文件。 【相关指导】:(1)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置并有效存续。(2)申请机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亲密相关字样;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3)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企业(持股5%以上金融企业、上市企业及持股20%以上其它企业)、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企业、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2.企业股东 2.1 企业现在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最终权益持有些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取竖状结构图)。 2.2 请提供各股东现行有效主体资格证实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请一并提供该股东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自然人股东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表(包含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基金从业资格、工作经历、对外投资情况)。 2.3 企业中若含有境外投资股东,除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外请一并提供境外投资机构还须提供材料有:经公证认证境外投资股东全套注册资料、中国证监会同意文件、外经贸部门同意证书等。 2.4 企业中有实际控制人,请一并提供实际控制人主体资格证实、工商注册信息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2.5 股东、企业实际控制人、企业控股子企业是否存在还未了结或潜在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说明,包含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是否有欺诈或其它不老实施为等情况,若是,请提供相关资料。 【相关指导】:(1)申请机构股东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2)申请机构是否含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和实际控制人和申请机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实际支配作用。 3.企业治理和运行制度 3.1 企业组织架构图(包含全部部门及全部下属控股和参股企业)及部门职责。 3.2 企业现行有效制度,包含但不限于: 基础制度:如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子企业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等。 配套管理制度:运行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统计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步骤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和(适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相关指导】:申请机构是否已制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依据其拟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和之相适应制度,包含(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行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统计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步骤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和(适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4.企业运行基础情况 4.1 企业运行基础设施,请提供企业和企业注册地一致经营场所证实,若是自有产权,则提供产权证实;若是租赁,则须提供租赁协议及完税证实。 4.2 企业职员花名册,包含但不限于姓名、部门、职务、性别、年纪、籍贯、政治面貌、婚姻情况、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证件类型及号码、工资、入职年月日、签署劳动协议情况(首次签署劳动协议起止年月、最近一次续签劳动协议起止年月、未签署劳动协议情况说明)、签署其它用工协议情况(协议名称、起止年月)、缴纳五险一金情况(缴纳险种、未缴纳险种及情况说明)。 4.3 企业主营业务及兼营业务,请提供企业、子企业及关联机构最近十二个月及一期经审计财务汇报及原始财务报表,企业近12个月重大经营协议。 4.4 企业是否和其它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含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实、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服务),请提供相关外包服务协议。 4.5 企业和其它机构签署有外包服务协议,请一并提供企业对应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企业对外包机构尽职调查汇报。 【相关指导】:(1)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措施》第22条专业化经营标准,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和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业务、是否兼营和“投资管理”买方业务存在冲突业务、是否兼营其它非金融业务。(2)申请机构是否按要求含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行基础设施和条件。(3)申请机构是否和其它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5.企业高管人员 5.1 企业现在高管人员(包含法定代表人\实施事务合作人委派代表、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财务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和合规\风控责任人等)名单,并分别填写调查表。高管人员调查表,包含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工作经历(参与工作以来职业及职务情况)。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实;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基金从业资格文件等。 5.2 高管人员是否存在还未了结或潜在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说明,包含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是否有欺诈或其它不老实施为等情况,若是,请提供相关资料。 【相关指导】:申请机构高管人员是否含有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高管人员包含法定代表人\实施事务合作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责任人等。 6.企业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含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 6.1 企业所包含法律和监管:企业所处行业监管部门及监管架构;企业所涉业务关键适用政策法规和实施情况;可预见关键政策法规可能发生改变;上述法律法规改变对企业经营影响。 6.2 企业至今未结,近两年已结纠纷、诉讼及仲裁等案件资料,包含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双方证据、代理意见、答辩状、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款项支付凭证、案件最新进展情况简明介绍、对诉讼或诉求结果估计(包含预期所需时间等)、索赔金额、采取方法具体说明。 6.3 企业近两年至今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若是,请提供处罚决定、罚款缴纳凭证。 6.4 相关任何政府部门以前、现在或预期将会对企业进行调查或问询(包含正式和非正式)汇报或关键通信;上述政府部门包含但不仅限于审计、税务、金融、工商、海关、行业和其它监管机构。 6.5 企业是否存在媒体负面报道,如有请提供相关报道文件及企业申明。 6.6 企业及高管人员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方法;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请提供相关证实及企业和高管人员征信汇报。 【相关指导】:(1)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方法;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实施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告系统经营异常名目或严重违法企业名目;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统计等。(2)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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