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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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中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缺点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过了中国行政处罚法,标志着听证制度在中国确实立。其中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该通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该组织听证。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全国各地各级行政机关前后作出了一系列相关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要求,对听证制度在行政处罚中具体适用起了关键作用,不过,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毕竟是一项新事物,行政机关在适用听证程序时不一样程度地存在着部分问题,需要不停地去完善。一、处罚听证制度中存在问题(一)听证范围界定不明确对需要举行听证项目要求过于单一、缺乏弹性,不
2、能适应保障公民权益和各市场主体权益需要。中国行政处罚法要求,只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适用听证程序,而对公民影响更大,譬如刑事和行政拘留等,则不在听证之列。(二)行政听证主体存在问题1、相关机构独立性问题。依据职能分离标准,主持听证和做出裁决不能是同一机构人,但现在各地实践当中多由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来主持听证,有案件调查人员所在科、所对临时制订某人负责主持,这么就不能完全保障当事人权益,听证公正性面临质疑。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要求,行政听证组织者,通常就是行政决定者。行政听证参与代表,也基础上由同一行政决定人选出和指定,行政听证举行场所、程序,也单方面由行政决定人决定,这
3、么既不利于行政机关主持听证公开性,也不利于增强听证会实际效果。从长远来看,我们认为应建立专门听证机构,立即实现从听证组织机关实施内部分离制度到建立职能分离听证机构过渡。2、相关听证参与人问题。设置听证程序目标就是提供一个相对中立环境让当事人充足发表自己见解和意见。听证主持人在法律地位上应含有独立性,应该保持中立,以公正形象给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平等地位和权利,双方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从而为案件公正处理打下良好基础。同时,听证其它参与人选择出应确保公平,听证参与人选合理确定对于确保听证会上各方意见公平表示来说至关关键,听证参与人不再采取内定做法也使得它和征求意见会、论证会等其它形式
4、区分开来。“如其不能处于比较超脱地位,势必难以客观公正评判是非,整个听证徒有公正面纱而实为骗人闹剧”。而中国现在行政听证参与人要求比较粗疏,直接利害关系不够明确,听证证件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共同审问当事人,违反了听证最终目标。(三)听证具体适用中存在问题1、推行听证通知义务方法简单。听证通知关键有口头通知、谈话通知、书面通知三种方法。现在行政机关关键是由案件调查人员或其它人员以口头或谈话方法通知当事人相关事项。这两种方法即使方便、快捷,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不过全部不够正式,无法留下书面材料以证实行政机关什么时候通知了当事人,留下了证据隐患,一旦发生争议,行政机关根本无法证实自己推行了通知义务,势必
5、会处于被动状态。2、听证会只是一个形式,一个摆设。“阳光是最好防腐剂”,听证程序是行政官员滥用职权克星。但就现在听证会而言,“人治”思想意识束缚仍然严重,有地方听证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根本就没有发挥一点效力,当事人多种意见也没有加以考虑和采纳,最终完全是相关领导一句话就作出处罚决定。而当事人还是根据法定程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本就未能达成增强行政效率,让当事人陈说自己意见,息争销诉目标,反而会增加行政成本和开支,降低执法效率和水平。在法制日益健全今天,要依法行政,依法处罚就必需根本消除“一言堂”,真正发挥听证程序作用。3、不遵遵法定程序,出现听证本身程序违法。
6、现在出现部分听证本身程序违法关键表现在: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决定前没有通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并不受理,不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正式开始前未咨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听证会结束后未咨询当事人是否作最终陈说。听证程序属准司法性质程序,很多方面全部是根据司法程序近似步骤和方法进行。听证本身程序违法直接法律后果是听证没有法律效力,更不用说行政处罚决定了。(四)行政处罚听证证据存在问题1、案件调查人员马虎行事,不重视搜集证据,在听证中四处被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对证据搜集没有引发足够重视,对很多关键关系到案件本身证据全部没有进行搜集。在
7、面对当事人代理人,尤其是精通法律、熟悉司法程序律师时,常常被问得哑口无言、极其狼狈。这不仅有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形象,而且令人对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产生怀疑。2、部分听证主持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对听证程序中举证责任认识不清,要求当事人负举证责任。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负举证责任,应就案件事实及其立即作出行政处罚提供对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全部用来证实案件事实证据全部应该在听证会上经过当事人质证和辩论。案件调查人员应该提供足够证据来证实其为何做出这么行政处罚,而当事人没有举证义务,能够举证也能够不举证。二、造成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问题原因(一)传统观念和行政人员本身观念束缚“冰冻三尺,
8、非一日之寒”。在中国这么一个缺乏法治传统国家,“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可谓源远流长。“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形成了重人治、轻法治政治传统,结果肯定是只重视目标,不考虑过程,从而造成执法过程随意性成为中国法治一大顽疾”。长久以来,中国对程序法价值认识陷入了一个误区,认为程序法只是实体法工具,程序法目标意在和实体争议视线,而没有认识到程序独立价值和本身正义性。即使,这几年我们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程序正当”和“实体相当”相提并论,即使我们国家提出了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执法遵法,不过几千年法治思想传统和建国后几十年执法实际,加之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使得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仍然是对程序方面注意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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