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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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期货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合适性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东吴期货(以下简称企业)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健康运行,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依据《期货企业监督管理措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要求》、《期货企业资产管理业务试点措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措施》《期货企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期货企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合适性评定程序》、《东吴期货投资者合适性管理措施》和《东吴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基础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企业各部门应严格实施本措施,审慎评定投资者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合适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 业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应该指导投资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结合本身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定,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 企业实施两级审核,由业务部门评定岗或资管部门评定岗作出初评,资产管理部复核岗进行复核评定。 第五条 企业必需严格实施实名制销售、实名制管理要求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合适性评定要求。 第二章 合适性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负责依据资产管理投资者合适性相关要求,制订资管部合适性制度,完善内部分工和业务步骤,负责组织资产管理合适性制度步骤落实。 第七条 资产管理部负责以下投资者合适性管理日常工作: (一) 对业务部门评定岗或本部门评定岗提交投资者合适性制度材料、书面承诺、调查问卷等,审查用户提交资料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合规性。 (二) 查询或组织查询投资者在中国期货业协会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和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多个渠道投资者诚信信息。 (三) 接收投资者投诉,依据企业投诉管理措施立即报送合规稽核部并上报企业领导、协调处理直至投诉完结。 第八条 资产管理部合适性管理职能经过资产管理部复核岗审核、复核和责任人综合把关来表现,并签字留痕。 第九条 评定岗。评定岗为企业资产管理部产品销售人员或业务部门含有金融期货开户资格人员,负责资产管理业务合适性评定工作。 第十条 评定岗应该认真推行资产管理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严格依据实名制统一开户要求和合适性要求采集投资者实名制统一开户资料及合适性资料,指导投资者签署资产管理协议文本。 第十一条 评定岗应该依据自然人投资者实际情况指导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依据本身实际情况填写《一般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4、5),对投资者合适性进行审慎评定。 第十二条 交易结算部负责资产管理投资者相关帮助查询职责。 第十三条 合规稽核部负责企业资产管理投资者合适性工作制度审核、实施情况监督检验及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合适性评定要求 第一节 了解投资者相关信息及信息采集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业务人员或本部门向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时,应该经过查询、搜集投资者资料、调查问卷、知识测试、其它现场或非现场沟通、填写资管产品投资者基础信息表(见附件1)等方法了解投资者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 自然人姓名、国籍、住址、职业、年纪、联络方法,法人或其它组织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础信息; (二) 收入起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情况; (三) 投资相关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 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 风险偏好及可承受损失; (六) 诚信统计; (七) 实际控制投资者自然人和交易实际受益人; (八)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要求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 其它必需信息。 第二节 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十五条 资管计划资产委托人应该为合格投资者,单只资管产品投资者人数不得超出200人。 第十六条 资管计划合格投资者是指含有对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负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管计划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含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七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置并在基金业协会立案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企业所管理资管计划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投资者。 以合作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经过聚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资管计划,企业或企业委托销售机构应该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不过,符合本条第(一)、(二)项要求投资者投资资管计划,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三节 投资者身份识别 第十八条 评定岗应该根据《期货市场用户开户管理要求》、本制度及其它市场开户管理要求识别投资者身份,严格实施实名制管理要求,留取投资者影像资料(头部正面照等)及身份证实文件复印件。登记投资者《资管产品投资者基础信息表》(见附件1)。 第十九条 评定岗应该验证投资者身份信息,审查投资者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严禁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企业接收单一用户委托,期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企业资产管理业务用户。 购置一对一资管产品投资者属于本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和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父母、儿女,资产管理部应该自投资者签署资产管理协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形式报合规稽核部,企业应该自签署资产管理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立案。 期货企业接收特定多个用户委托,期货企业或其资产管理子企业自有资金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参与本企业设置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累计不得超出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50%。 第二十一条 评定岗应该自行或经过企业其它部门查询在中国期货业协会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和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多个渠道,查询投资者诚信信息。 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诚信统计投资者,不得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四节 劣后级用户尤其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严禁结构化产品嵌套投劣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用户不能购置本企业结构化资管计划劣后级份额。 第二十三条 提供资产证实:劣后级用户除提供委托资产起源及用途正当性书面承诺外,还需提供必需资产证实文件或收入证实,证实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单位用户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用户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机构用户净资产时效性:投资者应该提供加盖公章上十二个月度资产负债表或距申请购置日期不超出三个月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实; 个人用户金融资产时效性:投资者所提供金融资产证实开具日期距购置日期间隔不得超出30天。 第二十四条 用户购置有投顾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依据监管要求:投顾及其关联方不能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企业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结构化产品有投资顾问,企业应对购置有投顾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用户进行尤其审查。 其次,评定岗应依据该产品投资顾问在投顾遴选申报材料里和产品设置时填写材料里表现投顾名称及关联方名称(必需时在工商网站、基金业协会网站等渠道进行充足合适尽职调查),和劣后级用户进行比对,发觉一致,应拒绝其购置劣后级份额。 第五节 专业投资者条件、分类及认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将投资者分为一般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实施差异化合适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将投资者分为一般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是专业投资者: (一) 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同意设置金融机构,包含证券企业、期货企业、基金管理企业及其子企业、商业银行、保险企业、信托企业、财务企业等;经行业协会立案或登记证券企业子企业、期货企业子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理财产品,包含但不限于证券企业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企业及其子企业产品、期货企业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立案私募基金。 (三)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法人或其它组织: 1. 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万元; 2. 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 含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自然人: 1. 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 含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含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属于本条第(一)项要求专业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认证从事金融相关业务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它衍生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措施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投资者,向企业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业务部门应该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经营业务许可证、登记或立案证实、开户类型证实等身份资质证实材料。 企业审核经过,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业务部门将认定结果书面(《专业投资者通知及确定书》见附件3)通知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措施第二十六条第(四)、(五)项条件投资者,向企业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业务部门应该要求其填写《专业投资者申请书》(见附件2)。 对符合本措施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条件机构投资者,业务部门应该要求其提供最近十二个月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实文件及该机构投资经历证实材料等;对符合本措施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条件自然人投资者,业务部门应该要求其提供近30天本人金融资产证实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实、投资经历或工作证实、职业资格证书等。 企业审核经过,认定其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专业投资者通知及确定书》见附件3)通知投资者。 第六节 一般投资者分类及认定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投资者为一般投资者。企业对一般投资者在信息通知、风险警示、合适性匹配等方面适用不一样于专业投资者尤其保护。 第三十条 企业将一般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划分为五类,由低到高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类。 第三十一条 企业经过制作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定问卷以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情况,问卷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 问卷内容应该最少包含收入起源和数额、资产情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情况等原因; (二) 问卷问题不少于10个; (三) 问卷应该依据评定选项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关性,合理设定选项分值和权重,建立评定得分和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对应关系。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应该依据了解投资者信息,结合问卷评定结果,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定。 业务人员在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定问卷时,不得进行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自然人投资者应该由其本人填写《一般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适用于自然人投资者)》(见附件4),机构投资者应该由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其授权代表填写《一般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适用于机构投资者)》(见附件5)。业务部门依据问卷评分表得出投资者填写问卷对应分值,再依据《一般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6),认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最终由合适性管理部门进行复核。 资管部合适性操作相关人员应将审核意见填写在《一般投资者分类内部审核表》(见附件7) 第三十三条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经评定为 C1 类自然人投资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企业能够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一) 不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没有风险容忍度或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 中国证监会、协会或期货经营机构认定其它情形。 第七节 专业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转化 第三十四条 一般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投资者能够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一) 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且含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除专业投资者外法人或其它组织; (二)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 万元,且含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自然人投资者 第三十五条 一般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其转化步骤以下: (一) 一般投资者在企业已做过投资者合适性评定三个月以上,含有接收本企业产品或服务相关经验。投资者向企业书面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并确定自主负担可能产生风险和后果,并提交符合转化条件证实材料。投资者填写《一般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申请书》中对应内容(见附件8)。 (二) 企业对投资者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并经过追加了解以下信息、开展投资知识测试或模拟交易等方法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定,确定其符合转化要求。 (三) 企业同意投资者转化,应该向投资者说明对一般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推行合适性义务差异,警示可能负担投资风险,由业务部门以《一般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结果通知书》(见附件9)方法书面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应在《一般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结果通知书》上签字确定;企业确定其不符合要求,应该通知其审查结果及理由。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转化为一般投资者。符合本措施第二十六条第(四)、(五)项条件专业投资者向企业书面申请成为一般投资者,企业在审核其不以专业投资者身份持有产品或享受服务后,应该对其根据一般投资者标准推行对应合适性评定、匹配和管理义务。 投资者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专业投资者转为一般投资者申请书》中对应内容(见附件10)。 第八节 委托资产正当性要求 第三十七条 评定岗应该要求一般投资者签署《资产正当性及投资者合适性承诺书》(见附件16)。 投资者应承诺委托资产不属于违反要求公众集资,符合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十八条 企业和投资者签署资产管理协议,并确定该投资者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方可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九节 评定步骤 第三十九条 评定岗、复核岗应该根据以下步骤对投资者合适性进行评定和复核: (一) 对投资者身份进行识别; (二) 专业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认定; (三) 指导一般投资者填写《一般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对其风险认识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定; (四) 要求一般投资者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委托资产起源及用途正当; (五) 一般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产品风险等级匹配; (六) 对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用户,尤其是购置产品有投顾,进行尤其审查; (七) 确定投资者资产管理账户起始委托资金符合协议约定。 第十节 投资者评定数据库 第四十条 企业应该建立投资者合适性评定数据库,收录投资者信息并立即更新,数据库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 企业已获知《证券期货投资者合适性管理措施》第六条所要求投资者信息; (二) 企业了解到投资者外部诚信统计及在企业从事投资活动所产生失信行为统计; (三) 投资者历次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内容、评级时间、评级结果等信息; (四) 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或转化为一般投资者申请及审核统计等; (五) 中国期货业协会及企业认为必需其它信息。 第十一节 一般投资者后续评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该利用投资者评定数据库及交易行为统计等信息,连续跟踪和评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必需时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企业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应该将风险承受能力评定结果交投资者签署确定,并以书面方法记载留存。 第四章 企业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规则及合适性匹配标准 第一节 企业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规则 第四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应该了解所销售产品信息,依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审慎评定、划分风险评级。 第四十三条 资管部依据协会制订资管产品风险等级名目,结合实际,制订了资管产品风险等级名目(见附件11),将产品风险评级由低到高分为R1级、R2级、R3级、R4级、R5级五个风险等级。本部门及企业业务部门评定相关产品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协会名目要求风险等级。协会更新本行业产品风险等级名目时,资管部需同时对产品等级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资管产品评级标准。企业资产管理计划分级在参考监管部门及相关产品立案机构标准基础上,建立企业资产管理计划分级标准。企业资管部能够对资管产品风险等级评定表参考模板(见附件12)进行完善。 第四十五条 资管产品评级。企业相关人员填写《资管产品风险等级评定表》,依据各项评定原因分值和权重和建立起评定分值和产品风险评级对应关系来确定资管产品等级评定结果。包含投资组合产品或服务,应该根据产品或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定。相关人员对评定过程签字确定。 第二节 第三方销售 第四十六条 企业委托其它机构销售本企业发行资管产品,应该确定受托机构含有代销相关产品资格及落实合适性义务要求人员贮备、内控制度、技术设备等能力。 企业应该通知代销方所委托资管产品合适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该严格实施,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它规章另有要求除外。 第四十七条 资管部应该将受托销售机构在委托销售中违反合适性义务行为法律责任明确在委托销售协议中约定。 第三节 合适性匹配标准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根据“合适产品销售给合适投资者”标准销售产品,应该遵守以下匹配要求: (一) 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期望收益等符合投资者投资目标; (二) 产品风险等级符合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三) 中国证监会、协会和企业要求其它匹配要求。 第四十九条 一般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产品风险等级匹配,应该根据以下标正确定: (一) C1类投资者(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可购置或接收R1级风险等级产品; (二) C2类投资者可购置或接收R1级、R2级风险等级产品; (三) C3类投资者可购置或接收R1级、R2级、R3级风险等级产品; (四) C4类投资者可购置或接收R1级、R2级、R3级、R4级风险等级产品; (五) C5类投资者可购置或接收R1级、R2级、R3级、R4级、R5级风险等级产品。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只可购置或接收R1级风险等级产品。 专业投资者可购置或接收全部风险等级产品。 第五十条 企业向一般投资者销售产品,应该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合适性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要求通知可能风险事项及明确合适性匹配意见: (一) 可能直接造成本金亏损事项; (二) 可能直接造成超出原始本金损失事项; (三) 因经营机构业务或财产情况改变,可能造成本金或原始本金亏损事项; (四) 因经营机构业务或财产情况改变,影响用户判定关键事由; (五) 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可解除协议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 合适性匹配意见。 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独立决议并负担风险通知义务。资产管理部应该通知投资者,综合考虑本身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机构合适性匹配意见,独立做出投资决议并负担投资风险,企业提出合适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定或确保,其推行投资者合适性职责不能替换投资者投资判定,不会降低产品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其依法应该负担投资风险、履约责任和费用。 投资者签署《一般投资者合适性匹配意见通知书》(见附件13)进行确定。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主动要求购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业务部门在确定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后,再次警示和通知相关产品和服务风险和投资者不适合购置这类产品或接收相关服务,再次警示和通知后投资者仍主动要求购置,业务部门应该要求投资者签署《一般投资者购置高于本身风险承受能力产品风险警示书》(见附件14),确定其已知悉产品风险特征、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事实及可能引发后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接收相关服务内部审批权限,由合适性管理部门责任人亲自把关负责。 第五十三条 业务部门向一般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高风险等级产品时,应该推行以下合适性义务: (一) 追加了解投资者相关信息; (二) 向投资者提供尤其风险警示书,揭示该产品高风险特征,由投资者签字确定(一般投资者购置高风险等级产品风险警示书见附件15); (三) 给投资者最少 24 小时冷静期或最少增加一次回访通知尤其风险。其中冷静期自投资者签署尤其风险警示书之日下一日开始计算;增加一次回访通知尤其风险应该在投资者持有产品或服务之前进行。 第五十四条 企业相关部门应该依据投资者和产品信息改变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和合适性匹配意见,并通知投资者。 第五章 实施投资者合适性保障方法 第一节 明确严禁行为 第五十五条 本部门及企业业务部门向投资者销售资管产品时,严禁以下行为: (一) 向不符合准入要求投资者销售资管产品; (二) 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判定,或通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含有确定性判定; (三) 向一般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 (四) 向一般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产品; (五) 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 (六) 其它违反合适性要求,损害投资者正当权益行为。 第二节 合适性留痕要求 第五十六条 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合适性管理措施》第二十五条和《期货行业实施投资者合适性制度指导》相关要求,资管部经过现场方法向一般投资者推行以下要求通知、警示程序,应该全过程录音或录像;经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法推行通知、警示程序,企业应该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一般投资者经过符正当律、行政法规要求电子方法进行确定: (一) “一般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该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定自主负担可能产生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实材料。 经营机构应该经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模拟交易等方法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定,确定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一样类别投资者推行合适性义务差异,警示可能负担投资风险,通知申请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二) “经营机构向一般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应该推行尤其注意义务,包含制订专门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通知尤其风险点,给一般投资者更多考虑时间,或增加回访频次等。” (三) “经营机构应该依据投资者和产品或服务信息改变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服务分级和合适性匹配意见,并通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四) “《证券期货投资者合适性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要求”: 1) 可能直接造成本金亏损事项; 2) 可能直接造成超出原始本金损失事项; 3) 因经营机构业务或财产情况改变,可能造成本金或原始本金亏损事项; 4) 因经营机构业务或财产情况改变,影响用户判定关键事由; 5) 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可解除协议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6) 合适性匹配意见。 第三节 投资者合适性评定和销售隔离机制 第五十七条 资管部建立投资者合适性评定和销售隔离机制,由非销售人员进行投资者合适性操作,确保销售人员不参与投资者分类评定、产品和服务分级评定,和投资者和产品服务匹配。 第四节 投资者回访检验 第五十八条 确定投资者是否已知晓风险承受能力应该和所购置产品相匹配。企业在和投资者建立业务关系后,由从事销售推介业务以外人员,以电话、电邮、信函、短信等合适方法、每十二个月抽取一定百分比进行合适性回访。对于下列一般投资者,企业必需进行回访: (一) 生活起源关键依靠积蓄或社会保障; (二) 购置或接收高风险产品或服务; (三) 中国证监会、协会和企业认为必需其它投资者。 第五十九条 回访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一) 确定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本机构; (二) 确定投资者是否亲自填写了相关信息表格、问卷,并按要求签字或盖章; (三) 受访人以前提供信息是否发生关键改变; (四) 确定投资者是否已知晓风险揭示或警示内容; (五) 确定投资者是否已知晓风险承受能力应该和所购置产品或服务相匹配。 (六) 受访人是否知晓可能负担费用及相关投资损失; (七)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证券期货投资者合适性管理措施》第二十二条严禁行为; (八) 中国证监会、协会和企业认为必需其它内容。 第六十条 企业回访部门应该对回访信息进行统计并留档备查。 第五节 合适性培训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该每十二个月最少开展一次合适性培训,资管部人员应该立即参与,提升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合适性管理知识和技能,不停提升合适性执业规范水平。 第六十二条 资管部能够采取对合适性培训效果进行测试等考评方法进行。 第六节 企业自查要求 第六十三条 企业合规稽核部负责对合适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验,最少每六个月开展一次合适性自查,并于每十二个月三月底及九月底前形成六个月度自查汇报,汇报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汇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合适性制度建设、合适性评定和匹配、数据库管理、培训统计、资料保管、投诉处理、存在问题和整改方法等情况。 企业在自查中发觉违反合适性管理要求问题,应该按摄影关要求立即处理并主动汇报。 第七节 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企业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合适性工作履职情况、投诉情况等纳入监督问责机制,对部门及职员在业务过程中违反了本措施,按企业违规处罚条例、企业干部责任追究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从业人员切实推行合适性义务。 第六十五条 资管部不得采取可能激励从业人员向投资者销售不合适产品考评、激励机制或方法。 第八节 披露要求和信息保密要求 第六十六条 本部门及企业业务部门应该向投资者披露本企业合适性管理制度;本部门及企业业务部门认为需要情况下,本部门及企业业务部门能够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分级政策、自查汇报等。 第六十七条 本部门及企业业务部门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对在推行投资者合适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预防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妥利用。 第九节 信息资料保留 第六十八条 资管部投资者合适性管理部门应该妥善保留和推行投资者合适性职责相关信息和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匹配方案、通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汇报等,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十节 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十九条 企业将合适性纠纷处理纳入本企业投诉管理措施,明确纠纷处理机制。企业和投资者发生合适性纠纷,企业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据《东吴期货用户投诉处理制度》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及纠纷。投资者提出调解,企业应该主动配合,优先经过协商处理争议。 第六章 新老用户衔接、后续评定异常安排等特殊情况 第七十条 现有投资者已经购置企业产品或接收企业服务按原有制度安排进行,实施区分对待,“新老划断”。 (一) 企业向新用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用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产品或服务,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合适性管理措施》和本措施要求实施; (二) 向老用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产品或服务时,仍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第七十一条 针对投资者在后续评定中出现风险等级降低、无法联络用户、用户拒绝对评定结果签字确定等问题,企业能够不再继续为该投资者提供新服务,但不关停原有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措施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资管产品投资者基础信息表(自然人、机构) 附件2. 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附件3. 专业投资者通知及确定书 附件4. 一般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适用于自然人投资者) 附件5. 一般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附件6. 一般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标准 附件7. 一般投资者分级内部审核表 附件8. 一般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附件9. 一般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结果通知书 附件10. 专业投资者转化为一般投资者确定书 附件11. 企业产品风险等级名目 附件12. 资管产品风险等级评定表参考模板(附资管产品等级划分参考标准) 附件13. 一般投资者合适性匹配意见通知书 附件14. 一般投资者购置高于本身风险承受能力产品风险警示书 附件15. 一般投资者购置高风险等级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书 附件16. 资产正当性及投资者合适性承诺书 附件1 投资者基础信息表(自然人) 姓名 性别 男□ 女□ 出生年月 年 月 国家/地域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使用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联络电话 区号 电话 手机 传真号码 E-MAIL 邮政编码 有效联 系地址 __________省、直辖市、自治区__________市、县、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 政府机关□ 邮电通讯□ 计算机、网络□ 商贸□ 金融□ 税务□ 咨询□ 社会服务□ 旅游□ 医疗□ 房地产□ 交通运输□ 法律、司法□ 文体□ 媒体、广告□ 科教□ 农林牧渔□ 制造业□ 学生□ 待业□ 退休□ 私营业主□ 如所从事行业未在上述选项中请具体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诚信统计 是否有起源于以下机构不良诚信统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实施人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税务管理机构□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投资者在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投资活动时产生违约失信行为统计□ 过分维权等不妥行为信息□ 其它组织_______________ 无不良诚信统计□ 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 是□ 否□ 交易实际受益人 本人□ 其它□ 参与期货关键交易类型 投机□ 套利□ 套保□ 投资目标 投资期限 0年-1年□ 1年-5年□ 5年以上□ 投资品种 管理型□ 优先级□ 中间级□ 劣后级□ 其它□ 期望收益 稳健□ 成长□ 激进□ 是否为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是□ 否□ 申明: 1.本人承诺以上填写内容和授权事项均属实,如因以上提供信息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而产生风险和后果,全部由本人负担;如上述内容发生变更将立即通知贵企业,如因未能立即完成通知由此产生后果将由本人负担。 2.本人有能力负担因购置资管产品而产生风险,并确保购置资管产品资金起源正当性和所提供资料真实性。承诺遵守期货交易所各项业务规则,自愿负担资管产品运行结果。 投资者(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证件类型,指正当有效身份证实文件。 投资者基础信息表(机构) 单位全称 单位性质、资质 营业执照 登记证号 经营范围 实际受益人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投资者类型 工业□ 农业□ 商业贸易□ 多元化集团企业□ 房地产□ 投资、咨询企业□ 财务企业□ 信托□ 保险企业□ 证券集合理财□ 证券自营□ 基金专户理财□ 封闭式基金□ QFII□ 保本基金□ 证券定向理财□ 开放式基金(不包含ETF)□ ETF□ 企业年金□ 社保基金□银行自营□ 银行理财□ 其它______________ 诚信统计 是否有起源于以下机构不良诚信统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实施人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税务管理机构□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投资者在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投资活动时产生违约失信行为统计□ 过分维权等不妥行为信息□ 其它组织____________ 无不良诚信统计□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传真号码 联络电话 区号 电话 手机 经办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传真号码 联络电话 区号 电话 手机 注册地址 __________省、直辖市、自治区__________市、县、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 __________省、直辖市、自治区__________市、县、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行业是否和期货交易品种相关 有□ 无□ 参与期货关键交易类型 投机□ 套利□ 套保□ 资金起源 自有□ 其它□ 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 是□ 否□ 投资目标 投资期限 0年-1年□ 1年-5年□ 5年以上□ 投资品种 期货□ 期权□ 资管产品□ 其它□ 期望收益 稳健□ 成长□ 激进□ 是否为管理人或其关联方 是管理人□ 是关联方□ 否□ 申明: 1.本机构承诺以上填写内容和授权事项均属实,如因以上提供信息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而产生风险和后果,全部由本机构负担;如上述内容发生变更将立即通知贵企业,如因未能立即完成通知由此产生后果将由本机构负担。 2.本机构有能力负担因购置资管产品而产生风险,并确保购置资管产品资金起源正当性和所提供资料真实性。承诺遵守期货交易所各项业务规则,自愿负担资管产品运行结果。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开户代理人(签章):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投资者申请栏 投资者姓名/名称 金融账号 身份证实文件类别 身份证实文件号码 本人(机构)自愿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已按要求提供财产情况、投资经历、从业经历等相关证实材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正确、完整,并符合下述对应类别各项要求。 特此申请。 投资者(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经营机构复核栏 类型 复核内容 是否符合 机构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万元人民币 □是 □否 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是 □否 含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是 □否 自然人 金融类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是 □否 含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含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属于《措施》第八条第一项要求专业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认证从事金融相关业务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是 □否 初审人评定意见: 复核人评定意见: 初审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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