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范本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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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钢集团企业协议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企业协议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加强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企业经营风险管理体系,维护企业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集团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集团企业及其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签署协议管理。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协议是指集团企业及各子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签订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本措施所称协议管理是指集团企业及各子企业实施协议签署、推行、变更、转让、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验、奖惩等行为。 第四条 集团企业协议管理实施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管理体制,并遵照以下标准: (一)严格评审协议,将风险控制在可接收范围内; (二)有效监控过程,确保经营管理活动处于可控状态; (三)立即处理纠纷,确保企业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四)认真总结经验,不停提升企业协议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企业必需重视协议管理工作,健全协议管理机构,配置协议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协议评审、签署、推行、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提升协议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协议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企业正当权益。 第二章 协议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协议管理工作负有第一领导责任。 第七条 集团企业主管协议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分管协议管理工作。 各子企业应该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协议管理工作。 第八条 集团管控部为集团企业协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系统协议管理工作,其关键职责是: (一)宣传、落实、实施国家相关协议和协议管理法律、法规; (二)制订、修改集团企业协议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参与集团企业重大协议论证、谈判和签署工作,并监督推行; (四)审查以集团企业名义签订重大协议,对各子企业重大协议进行立案管理,并提出指导意见; (五)定时、不定时检验监督协议管理情况,指导全系统协议管理工作,纠正违反协议管理制度行为; (六)帮助相关单位对协议管理及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 (七)经办集团企业《专题授权委托证实》和《法人授权委托证实书》及其审核工作,统一管理集团企业协议专用章。 (八)配合集团企业各单位办理协议报批、公证、见证和鉴证等事项。 (九)指导处理对集团企业有重大影响协议纠纷案件。 第九条 各子企业协议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协议管理工作,未设置协议管理部门应该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协议管理工作。协议管理部门职责是: (一)宣传、落实实施国家相关协议及协议管理法律、法规和集团企业相关规章制度; (二)制订、修改本企业协议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协议管理制度; (三)组织本企业签署协议谈判、协议文本确实定,办理本企业《专题授权委托证实》和《法人授权委托证实书》及其审核工作; (四)参与本企业重大协议论证、谈判和签署工作; (五)对需报请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鉴证或证协议,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六)统一管理本企业协议专用章,建立协议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七)监督检验本企业和下属单位协议推行,建立协议推行中资料搜集保留和协议纠纷预警机制; (八)参与本企业经济纠纷处理; (九)负责本企业协议管理信息搜集、反馈、上报、汇总、分析,定时向本企业领导及集团管控部汇报协议管理工作情况,建立协议管理统计分析和工作汇报制度; (十)对本企业协议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并对她们协议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一)其它应该由协议管理部门推行职责。 第十条 各企业计划、技术、财务、审计、监察等综合管理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或专员)应该依据本部门职责参与协议评审,对协议相关质量、参数、正当性、技术指标等问题提出意见和提议,参与协议条款审核,对协议推行及推行后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和协议管理部门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协议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部门,应该配置专职或兼职协议管理员。 协议管理员基础职责是: (一)管理本部门协议,建立协议档案; (二)参与本部门协议谈判和签署; (三)检验协议推行情况,帮助协议经办人员处理协议推行中问题; (四)督促协议经办人员保管好协议签订、推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产生多种文件,并立即归档; (五)参与对协议纠纷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十二条 协议管理员应该含有一定法律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并经过必需法律业务培训。 各企业应该保持协议管理员队伍相对稳定性,集团企业相关部门和各子企业应将协议管理员名单报集团管控部立案。 第十三条 各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据本企业具体情况决定委托代理人及其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发给专题委托代理人《专题授权委托证实》,发给长久委托代理人《法人授权委托证实书》。长久委托代理人代理事项以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职责界定,专题委托代理人代理事项依据具体情况决定。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以金额界定。长久委托代理人每单位设1-5人,通常委托期限为十二个月,专题委托代理人通常一事一委托。 第十四条 《专题授权委托证实》、《法人授权委托证实书》被授权人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政策,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不假公济私、不损公肥私; (二)业务素质好。业务熟练,能够完成本职员作,并以企业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 (三)法律意识强。认真学习《企业法》、《协议法》等法律法规,掌握相关条款并能在工作中利用; 《法人授权委托证实书》应妥善保管,预防遗失。不得将其转借她人或用作其它证实,不然给予收回,并追究对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人工作变动时,应将《法人授权委托证实书》交回核发证件协议管理部门。 《法人授权委托证实书》每十二个月年底审核一次,由协议管理部门负责经办。报企业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同意后,由法定代表人依据情况分别做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收回法人授权委托证书等决定。 第十五条 委托代理人职责: (一)委托代理人在代理事项范围内负责谈判、签署协议,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二)对需报请上级领导同意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三)对所签署协议全方面推行具体负责,若发觉问题应立即上报、并主动想措施处理,对发生协议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帮助相关部门处理好。 (四)负责整理本人所签协议一切资料,协议签署完成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本单位协议管理人员。 第三章 协议签订 第一节 协议签订前准备 第十六条 在协议签订前应该进行充足背景和风险分析,包含业务背景分析、协议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分析、双方推行能力分析、政策/法律风险分析等。 对于首次合作业务对象或新业务模式(包含新开发业务领域或新业务形式),应该就前述分析结果形成可行性分析汇报。 第十七条 各企业应该建立用户信用调查分析、评价和预警系统。 第十八条 对于首次进行合作业务对象,应该在协议签署前经过合适方法进行用户信用调查分析,包含: (一)要求对方提供必需证据材料。包含但不限于: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贷款卡; 3.上十二个月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及当月/季财务报表; 4.股东组成及出资百分比; 5.企业涉诉情况; 6.属于国家限制经营业务,应该出具相关许可证书。 上述材料中所包含证照应该有年检统计。 (二)对方提供资料不清楚、不完整或认为有必需,应该进行实际调查。包含但不限于: 1.在对方当事人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其企业基础信息; 2.聘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调查企业等中介机构进行专题调查,并出具调查汇报。 第十九条 拟签署协议风险较大,应该要求对方提供有效担保。 第二十条 重大协议谈判应该有法律顾问参与。 法律顾问不能现场参与谈判,协议经办部门应该立即将谈判情况传输给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该依据所了解情况立即提出法律意见供协议经办部门参考。 本措施所称重大协议指企业收购和吞并、重大资产处理、合资合作及其它法律关系复杂或数额较大、可能对企业及出资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协议。 第二十一条 要妥善保管谈判过程中电报、电传、信函、图表等书面资料。在谈判过程中有不一样意见,应该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对方,避免因缔约过失而负担经济责任。 第二节 协议评审 第二十二条 协议签署前应该进行协议评审。 经过招标方法签订协议,协议评审应该在招标文件发出前进行。 第二十三条 协议评审可经过会签方法进行。 (一)签署协议,不管是否包含企业其它单位,全部要进行评审。 (二) 包含企业其它单位参与谈判协议,由协议签署单位组织协议谈判单位及财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和协议管理部门等综合管理部门,对确定好协议文本进行审核,审核经过后,各相关单位在《协议评审会签表》上签字认可。 (三)虽未包含企业其它单位参与谈判协议,但单个协议标30万元(含)以上,由协议签署单位组织财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和协议管理部门等综合管理部门,对确定好协议文本进行审核,审核经过后,各相关单位在《协议评审会签表》上签字认可。 (四)虽包含企业其它单位参与谈判,但属常规产品购销框架协议范围内正常业务协议,由业务主管部门在经过同意框架范围内组织本部门内部相关人员,对确定好协议文本进行审核,审核经过后,各相关人员在《协议评审会签表》上签字认可。 第二十四条 通常协议评审依据协议类型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议管理部门及相关综合管理部门参与。业务主管部门不明确,由主管领导指定协议评审组织部门。 重大协议评审,应该由业务主管领导主持。 第二十五条 协议评审前,协议经办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向各相关评审部门提交可行性分析和协议草案。 提交评审协议草案应该含有协议关键条款,权利义务明确,文字表示清楚。 未提交协议可行性分析或协议草案关键条款缺失,评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协议评审关键点包含:业务可行性、协议严密性、可推行性、协议技术条款适宜性、内容正当性、权利义务对等性、风险评定及对策等。 参与协议评审各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对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审核。 协议管理部门对协议正当性负责,并对权利义务对等性提出意见。协议经办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应该对提交资料真实性、业务可行性及技术条款适宜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协议评审立即性和有效性,应该给评审部门预留合理评审时间:通常协议评审时间为一个工作日以上;法律关系较复杂协议,评审时间为三个工作日以上;法律关系尤其复杂协议,评审时间为五个工作日以上。 第二十八条 协议经办部门应该依据协议评审意见修改协议文本,并将相关情况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反馈给参与评审各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未经集团企业董事会同意,各企业不得为系统外企业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 各企业拟签署融资协议,除应该根据要求经过审批以外,必需经过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各企业拟签订中国贸易协议单个协议标额500万元(含)以上,应该报集团管控部,由集团管控部组织评审。 产品购销框架协议范围内正常业务协议不受上款限制,集团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子企业内部组织评审。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本措施须经集团企业评审协议,各子企业应该在自行评审后,将协议文本、评审资料、评审结果及本措施要求其它材料同时报送集团管控部。 第三十三条 长久委托代理人签署协议,若签协议委托代理人为业务责任人,该协议必需由本单位行政关键领导同意;若签协议委托代理人为单位行政关键领导,该协议必需由企业主管领导同意;专题委托代理协议,一律由企业主管领导同意,必需时由总经理同意。协议签署者和同意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协议文本规范性,维护企业利益,各协议管理部门可依据本企业业务特点确定协议示范文本,作为本企业对外签约推荐文本。各企业制订协议示范文本应该报集团管控部立案。 协议文本中,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要求必需明确、具体,文字表示要清楚、正确。协议文本内容应注意关键问题: (一)协议首部,注意写明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日期、签约地点; (二)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秤差及自然损耗率等;运输方法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格以双方约定价格为准;付款方法应明确、具体;违约责任约定应具体、明确,有法定违约金按要求写清楚,法律未要求或要求不具体,应明确具体处理方法,违约责任须写清楚约定违约金数额、百分比及计算方法; (三)协议一律采取书面格式,国家要求采取标准协议文本则必需采取标准协议文本,相关修改协议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协议组成部分。 (四)协议编号 集团企业协议签署部门在拟订协议文本时,要同时对协议进行编号,格式为: LG/XX-XX-XX-XXXX.XX 协议签订月份 协议签订年份 协议次序号 协议类别代码 签署部门缩写。 集团企业拼音缩写 协议类别代码: BJ ------备件采购协议 FC-------辅材采购协议 ST-------生铁采购协议 FG-------废钢采购协议 JT-------焦炭采购协议 HJ-------合金采购协议 NC-------耐材采购协议 FK-------粉矿采购协议 QK-------球团矿采购协议 JK-------精矿粉采购协议 KK-------块矿采购协议 SK-------烧结矿采购协议 XM-------洗精煤采购协议 GP-------钢坯销售协议 GC-------钢材销售协议 TJ-------土建协议 ZZ-------制作协议 AZ-------安装协议 ZX-------装修协议 ZL-------租赁协议 NG-------能源供给协议 TD-------土地协议 FD-------废旧积压物资协议 YS ------运输协议 CB-------承包协议 JY-------检验协议 LS-------劳务输出协议 WJ-------委托加工协议 QT-------其它协议 协议次序号超出两位时按自然次序添加位数。 各子企业参考本要求,采取适合本身实际编号措施。 第三节 协议签署 第三十五条 签署协议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老实信用标准。 第三十六条 除即时结清业务外,应该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协议。 第三十七条 协议签署前,应该由协议管理部门按本企业要求对协议进行统一编号。使用对方协议编号,在协议签署后,应该由协议管理部门按内部格式重新给编号。 第三十八条 对外签署协议,应该以企业法人名义进行,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署协议。 第三十九条 对外签署协议,应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 委托代理人签署协议,应该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代理权限和期限和是否可转委托等事项,加盖本企业公章。 委托代理人代表企业签署协议,必需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代理权,严禁越权代理。 第四十条 采取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签订协议,应该约定以书面确定书作为协议成立条件。 以传真方法签署协议,应该在条款中明确传真件和原件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协议末页应该载有相关条款或“此页无正文”说明。 第四十一条 协议签署后,相关单位和同意人在《协议评审会签表》上签字后,该协议能够正式签署。由委托代理人在正式协议文本上签字并加盖协议专用章后,协议生效。 签署协议应该使用协议专用章,除因业务有特殊要求外,不得使用行政公章或以其它印章替换。 协议文本两页以上,应该加盖骑缝章。 第四十二条 协议经办部门应该向业务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及协议管理部门提交协议原件。 第四十三条 各子企业签署标额300万元(含)以上协议,应该报集团管控部立案。立案材料应该包含和协议评审相关全部文件、资料。 第四章 协议推行 第四十四条 协议推行包含多个部门,应该由协议经办部门牵头,各部门亲密配合。 第四十五条 协议生效后,应该全方面推行协议。假如出现推行不能情形,应该立即采取补救方法,降低损失。 第四十六条 对协议推行过程中发觉问题应该立即处理: (一)发生协议收款或付款延迟,应该在应收或应付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通知主管领导、财务部门和协议管理部门,并说明理由和拟采取方法; (二)假如发生不能全方面推行协议情形,应该立即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主动采取补救方法,并将相关情况汇报主管领导和协议管理部门; (三)发觉对方有其它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协议行为,协议经办人员除催促对方继续推行外,应该立即将对方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协议情况立即报主管领导和协议管理部门。 (四)协议管理部门接到汇报后,应该认真分析,提出应对方法。 第四十七条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协议经办部门和协议经办人员有证据证实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该立即运使用方法律、法规所给予抗辩权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并书面上报主管领导和协议管理部门。 (一)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推行债务能力其它情形。 第四十八条 遇不可抗力影响协议推行时,应该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在对方提出因不可抗力影响其推行时,应该立即要求其提交有效证实文件。 第四十九条 各企业对担保协议或含有担保条款协议,要专员管理、全程跟踪,立即检验该协议推行情况,尤其是对担保期限、担保方法要高度重视,发觉问题立即处理。具体按对外担保管理措施实施。 第五十条 在常年协议尤其是常年销售、采购协议推行过程中,协议经办人员及财务人员应该最少每个会计年度和合作对方对帐一次,并经双方签认,确定债权债务。 协议推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或其它重大事项和本单位或对方当事人协议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该立即对帐,确定协议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五十一条 协议经办人员和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它原因发生变更,协议经办部门应该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和该协议其它关系人。 第五十二条 协议管理部门及人员有权随时检验协议推行情况,发觉问题立即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三条 协议推行完成,协议经办人员要写出协议推行汇报,连同全部书面材料形成卷宗后,根据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协议推行完成标准,应以协议条款或法律要求为准。没有协议条款或法律要求,通常应以物资交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报送集团管控部立案协议推行完成后,应该将协议推行汇报报送集团管控部一份。 第五章 协议变更、转让和解除 第五十四条 协议签署后确需变更,应该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进行协商,双方形成一致意见后,正式签署变更协议书面协议。变更协议协议在未同意之前,原协议仍有效,仍应继续推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例外。 本措施所称协议变更包含对协议内容补充和修改。 第五十五条 对协议变更评审,应该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在评审前,协议经办部门应该提交协议变更原因和变更情况书面文件。 第五十六条 协议转让应该依法进行。 转让协议权利,应该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 转让协议义务或将协议权利、义务同时转让,应该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该同意应该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五十七条 设有担保条款协议进行变更和转让,应该取得担保人同意。 担保人可单独出具同意变更或转让书面文件,或在变更或转让协议上签章。 第五十八条 经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协议,应该签署解除协议书面协议,解除协议协议在未同意之前,原协议仍有效,仍应继续推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例外。 第五十九条 依据协议约定或法律要求解除协议,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协议,应从维护本企业正当权益出发,从严控制,立即审查其理由是否符正当律要求或协议约定。如有异议,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出。必需时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给予确定,确保企业正当权益得到保障。 第六十条 对协议转让、解除评审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在评审前,协议经办部门应该提交协议转让、解除原因和协议转让、解除后果书面文件。 第六十一条 协议变更、解除应按一定程序办理,程序以下: (一)变更或解除协议必需依据协议签订程序实施,经相关单位会审协议,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由签署单位组织原协议谈判单位重新会审; (二)经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协议,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立案; (三)经公证机关公证协议,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需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含有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条 因协议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协议而造成经济损失,除法律要求免负责任以外,均应负担对应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协议协议书中明确要求。 第六章 协议纠纷处理 第六十三条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协议经办部门应该立即发出督促其推行协议、负担违约责任函件,同时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和协议管理部门,并取得对方当事人签认。 第六十四条 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继续推行协议或经过督促对方当事人仍然不推行协议义务,协议纠纷由签署单位负责处理。包含内部其它单位,各单位要主动配合签署单位纠纷处理工作。委托代理人对纠纷处理应负责到底。 签署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络,立即沟通相关信息,主动主动地做好工作,不相互推诿、指责、埋怨,以大局为重,统一意见。 签署单位应该立即对基础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并向协议管理部门或协议管理人员通报。 协议纠纷提出,应在法律要求时效内进行,并必需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足够时间。 第六十五条 处理协议纠纷标准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协议约定为准绳;(二)以双方协商处理为基础措施。纠纷发生后,应立即和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正当权益,又不侵犯对方正当权益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处理纠纷; (三)因对方责任引发纠纷,应坚持标准,保障我方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发纠纷,应尊重对方正当权益,并尽可能采取补救方法,降低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发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双方各自应该负担责任,合情合了处理。 第六十六条 协议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协议纠纷案件登记、审查。 重大、复杂协议纠纷案件,应该有法律顾问参与,集团管控部负责协调。 凡由集团管控部负责处理协议纠纷,相关单位必需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协议文本(包含变更、解除协议协议),和和协议相关附件、文书、电传、图表等; (二)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相关凭证; (三)货款支付、收据凭证,相关财务账目; (四)产品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判定汇报; (五)相关违约证据材料; (六)其它和处理纠纷相关材料。 协议纠纷处理或实施完成,集团管控部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协议签署单位,协议签署单位是子企业时,应将相关资料移交该单位。 第六十七条 对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纠纷,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 各协议签署单位对双方已经签署处理协议纠纷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妥善保留。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要求期限届满时没有实施上述文书中相关要求,委托代理人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和集团管控部汇报。 第六十八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推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由集团管控部配合责任各单位立即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实施。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实施书之前,协议签署单位应认真核查对方财产情况,发觉对方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应立即向集团管控部汇报。 实施中若达成和解协议,应签署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要求办理。 第六十九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仲裁裁决或其它可申请强制实施法律文书,对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限内自动推行义务,由集团管控部配合责任单位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交强制实施申请书和生效裁判文书,提出实施申请。 第七十条 各子企业法定代表人应该在离任前将其任期内协议纠纷处理完成。因故不能处理完成,应该将纠纷情况向继任者作出说明,并在其离任后继续帮助处理。 新任法定代表人对前任遗留协议纠纷应该立即处理,避免发生或扩大损失。 第七章 协议专用章管理 第七十一条 协议专用章由协议管理部门按本企业印章管理要求统一刻制、统一编号。集团企业协议专用章由集团管控部管理,各子企业由协议管理部门管理。 第七十二条 协议专用章标准上应该由协议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各企业可依据本企业业务特点,采取分散管理方法,即在协议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各业务部门管理。 第七十三条 采取分散管理方法,由业务部门依据工作需要,提出协议专用章使用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报协议管理部门登记立案后领取使用。 第七十四条 协议专用章标准上应该由部门责任人保管,依据业务需要也可由业务人员负责保管。 几人共用一枚协议专用章,应该有明确使用记载,并指定其中一人负责保管。 协议专用章保管人应该在协议管理部门登记立案。发生人员变更时,应该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并到协议管理部门重新登记。 第七十五条 协议专用章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专用章,确保印章安全。 协议专用章保管人应该如实对协议专用章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台帐。 第七十六条 协议专用章发生毁损、遗失,应该立即汇报协议管理部门,说明原因,并由协议管理部门办理报废和重新制发手续。 协议专用章发生遗失,应该立即经过有效方法通知全部业务往来单位并立即在相关媒体发表遗失申明,避免因印章遗失造成损失。 第七十七条 协议专用章仅用于协议签署,不得在和协议无关文件上盖章,不得在空白协议书或空白用纸上盖章,不得出借。 加盖印章前必需提供协议已经根据要求经过评审证据。 第七十八条 协议管理部门应该立即了解协议专用章使用情况,并将此作为协议监督检验关键内容。 第八章 协议及协议基础资料和档案管理 第七十九条 协议及协议基础资料作为企业对外经济活动关键法律依据和企业内部关键资料,应该妥善保管。 各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协议及协议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协议档案管理部门。 第八十条 协议包含协议文本及相关附件、图表等。 协议基础资料包含协议评审资料、协议推行过程中形成文件资料、协议推行汇报等。 根据生成时间可将协议基础资料分为三个部分: (一)协议签署前产生相关资料; (二)协议签署后至协议推行完成前产生相关资料; (三)协议纠纷发生后产生相关资料。 第八十一条 协议及协议基础资料生成后,原件必需立即进行编号、登记、立卷、归档保留。 日常工作中应该使用协议及协议基础资料复印件,需要使用协议及协议基础资料原件,应该建立严格审批、归还制度。 第八十二条 严禁涂改、毁损协议及协议基础资料。 第八十三条 协议推行完成或纠纷处理完成后,协议经办部门应该立即将协议档案根据企业档案管理要求,移交协议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第八十四条 协议档案借用、查阅要推行借阅手续。借阅者必需珍惜档案,不得涂改、抽拆,不得私自转借。 第八十五条 各企业应该依据协议性质确定协议档案保管期限,但保管期限最低不得低于两年。协议推行未发生纠纷,资料保管期限从协议全部推行完成之日起算;发生纠纷,资料保管期限从纠纷处理完成之日起算。 第八十六条 协议档案不得私自销毁。对于超出保管年限又确无保留价值协议档案应该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要求进行销毁。 第九章 协议监督检验 第八十七条 集团企业和各子企业要注意总结、交流协议管理经验,不停完善协议管理制度,促进集团协议管理水平不停提升。 第八十八条 集团管控部和各子企业协议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协议签署、推行情况检验,发觉问题立即处理。 第八十九条 协议管理部门应该定时、不定时检验本企业协议管理情况。也可由集团管控部牵头,组织财务、审计等综合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共同进行检验。 第九十条 协议检验关键内容有: (一)协议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协议签署和推行情况; (三)协议纠纷处理情况; (四)协议基础资料整理、保管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协议管理信息编制和分析工作; (六)协议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七)对于在签署、推行、管理协议中,因违反协议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责任追究情况。 第九十一条 集团管控部推行检验职责时,受检单位应该如实提供和检验事项相关文件、资料,并对相关检验事项包含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九十二条 检验小组或检验人员应该在检验结束后15日内向受检单位送达检验意见书。 检验意见书要标明检验人员姓名和职务,提出受检单位协议管理基础情况、存在问题及对加强协议管理意见等。 第九十三条 集团管控部依据情况,可向受检单位及相关部门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于未根据集团企业要求建立健全协议管理制度,或落实制度有重大漏洞,责令限期更正; (二)对于在协议签署、推行和管理工作中,违反协议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单位或个人,提议相关部门追究其对应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对于在协议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为企业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单位和个人,提议根据相关要求给表彰或奖励。 第九十四条 受检单位应该自收到检验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汇报集团管控部。 第十章 奖 惩 第九十五条 各企业应该建立和健全协议管理奖惩制度,维护协议管理工作严厉性,激发协议管理人员工作主动性,不停推进协议管理水平提升。 第九十六条 各企业应该每十二个月对协议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方面总结,对在协议管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工作成绩显著,或在签署、推行协议中为单位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人员给表彰和奖励。 第九十七条 因下列行为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应该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给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组成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签署协议未根据要求程序进行评审; (二)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签约; (三)不立即主张债权及其它权益,超出诉讼时效造成权利丧失; (四)签署、推行或变更、解除协议违反要求; (五)因个人利益、部门利益而影响协议推行; (六)私自出借协议专用章或盖有协议专用章空白协议书; (七)在签署、推行协议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八)在签署、推行协议中,因重大决议失误,致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九)和对方或和所签协议相关其它人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十)其它在签署、推行、管理协议中渎职、渎职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集团企业各部门(包含集团企业授权以集团企业名义操作业务其它单位)应该于每个月10号之前将上一月《协议汇总表》和协议原件及和评审相关资料报集团管控部; 各子企业应该于每三个月结束20天以内将上一季度《协议汇总表》和应该立案协议原件及和评审相关资料报集团管控部。 第九十九条 全部协议必需经过稽核,未经稽核协议,各企业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挂账。 集团企业协议稽核具体由财务部落实专员实施,全部协议原件必需报送财务部一份。 第一百条 各子企业应该依据本措施,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协议管理具体实施细则严格实施,并报集团管控部立案。 第一百零一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协议管理程序》同时废止。 第一百零二条本措施由集团管控部负责解释。 附件:1.协议汇总表 2.专题授权委托证实 3.协议评审会签表 附件一: 协议汇总表 序号 代理事项 签署单位 协议签署日期 协议编号 协议期限 备注 附件二: 专题授权委托证实(存根) 集团企业专题委托证实( ) 号 兹委托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企业 就 事项组织谈判、签署协议,该协议签署后,此委托无效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集团企业专题委托证实( ) 号----------------- 专题授权委托证实 集团企业专题委托证实( ) 号 兹委托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企业 就 事项组织谈判、签署协议,该协议签署后,此委托无效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协议评审会签表 委 托 事 项 对方单位名称 协议内容摘要-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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