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截至2018年3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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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 1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2018 年 3 月)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 2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6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3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61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72 5、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80 6、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89 7、证监会关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94 8、证监会关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二).96 第二部分:管理人登记与产品备案.97 9、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98 10、私募基金管理人
2、登记须知(2017 年 12 月 15 日更新).101 11、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8 年 1 月 12 日).107 12、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108 13、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114 14、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116 15、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117 16、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123 17、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首批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
3、事项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129 18、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第二阶段上线运行与私募基金信息报送相关事项的通知.130 19、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会员 模块全面上线运行与会员信息登记 相关事项的通知.133 20、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34 2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139 2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139 2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140 2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140 2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141 26、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141 27、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
4、问题解答(七).142 2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143 29、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145 30、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147 3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一).148 3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149 3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151 3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152 3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公告.155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 3 36、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157 第三部分:基金的募集.158 37、私
5、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起草说明.158 38、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167 39、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176 40、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起草说明.183 41、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185 42、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194 43、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198 第四部分:内部控制与管理.202 44、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202 45、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起草说明.206 46、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209 47、关于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意见.
6、218 第五部分:信息披露.220 48、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20 49、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 1 号.224 50、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 2 号.236 第六部分:合同指引.236 51、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236 52、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2 号.248 53、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3 号.251 第七部分:服务机构.254 54、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54 55、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262 56、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265 57、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备案系统操作手册.267 58、基金业务外包
7、服务指引(试行)相关问题解答(一).267 第八部分:协会自律、纠纷解决规则.270 59、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270 60、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271 6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274 6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282 6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285 6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288 65、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290 第九部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290 66、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
8、.290 67、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 1 号-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291 68、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 2 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292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 4 69、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 3 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295 7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 4 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296 7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 4 号起草说明.297 72、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99 7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
9、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305 74、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的通知.306 75、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308 76、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申报材料规范的通知.312 77、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登记申请报告(范本).315 78、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316 79、信托公司管理办法.325 8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332 81、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
10、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333 82、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应用指引的通知.337 83、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338 84、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353 85、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354 8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356 87、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362 88、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364 89、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372 90、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379 9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
11、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387 9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395 9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399 94、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402 95、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409 96、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418 97、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426 98、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 号)431 第十部分:创投和政府产业基金.434 99、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434 100、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438 10
12、1、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知.441 102、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447 103、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450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 5 104、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 号).454 105、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458 第十一部分:税收问题.461 10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 号).461 1
13、0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464 10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465 10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466 110、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471 1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476 1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477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 6 第一部分:综合 1、中华
14、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15、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 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
16、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 7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
17、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第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
18、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
19、发起人协议;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 8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四)招股说明书;(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
20、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大会决议;(四)招股说明书;(五)财务会计报告;(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1、:(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 9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
22、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第十九条 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第二
23、十条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
24、督管理机构规定。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 10 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5、第二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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