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型国家背景下独立监管机构的发展与启示——基于美国、德国、巴西三国监管机构的观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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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43 卷 第 8 期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Vol.43 No.82023 年 8 月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Aug.2023收稿日期:2022-03-25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中国风险治理体系及能力建设:历史演进、实证分析与理论阐释”(22XNL005)。作者简介:钟光耀,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政府监管、风险治理。刘鹏,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政府监管、风险治理。监管型国家背景下独立监管机构的发展与启示基于美国、德国、巴西三
2、国监管机构的观察钟光耀 刘 鹏(中国人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摘 要:以专业、独立著称的独立监管机构是监管型国家的重要制度基础,可为我国监管体制改革提供经验借鉴,但国内学术界对于这一监管模式还缺乏深入、全面的分析。结合独立监管机构的源起和全球扩散,采用比较公共行政的方法,对美国、德国、巴西三个代表性国家独立监管机构的模式、特征进行分析,研究得出,美国、德国、巴西的独立监管机构分别代表了委员会模式、内设模式和标准化模式。它们在人事自主性、财务独立性、决策独立性等方面既有共通之处,也有明显差异;差异产生的原因包括创设目的和背景、利益相关者博弈、制度传统与禀赋、政策学习与示范等。基
3、于对各国独立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影响因素的分析,对我国的监管改革提出若干建议。关键词:监管;机构设置;独立监管机构;监管改革;监管型国家中图分类号:D035 Doi:10.19898/ki.42-1704/C.20220701.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33X(2023)08-0114-12 一、问题提出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的监管改革兴起,世界主要国家逐步步入监管型国家阶段1。在监管型国家建设过程中,为适应社会经济环境变化,各国监管体制发生了一系列调整,其中一个重要趋势是独立监管机构(Independent Regulatory Agencies,IRAs)的兴起。
4、独立监管机构是一种一定程度上远离行政系统和民选政治家的监管部门,集专业主义、运行自治、政治绝缘、应对变化的灵活性于一身2。这类机构一旦建立,便迅速成为各国监管体系的核心参与者3。因而,有学者称其为监管型国家的“重要制度基础”4,或认为是监管型国家的主要特征5。经合组织则表示:“现代监管治理中最为广泛的制度就是独立监管机构或具备监管权的自主行政机构”6。就发展历程而言,独立监管机构最初只在美国(如 1887 年设立的州际商务委员会)和德国(如 1957 年设立的联邦卡特尔局)等411少数国家存在。但是,到 20 世纪 80 年代之后,这类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席卷全球,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股设立独立监管
5、机构的热潮7。例如,20 世纪后 20 年间,独立监管机构在西欧各国所覆盖的政策领域从最初的10%增加至 80%4,拉美、亚洲等地的新兴经济体也出现了大量独立监管机构8。值得注意的是,在世界各国普遍建立独立监管机构的同时,这类机构在各国的具体运作机制和模式却各不相同,很难从中找出完全一致的监管范式。保持监管机构的独立客观是实现公平、稳定、一致监管的重要前提9,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2021年 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提出“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进一步强调了公正
6、监管的重要性。独立监管机构因其相对独立于政治体系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而能基于公正客观的立场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成为各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提供市场稳定预期的重要机制。正是这一优势,使得独立监管机构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崛起。在建立高标准市场体系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当下,独立监管机构对于我国的监管体制改革有何借鉴意义?我们如何保证监管机构的客观中立?此外,虽然独立监管机构获得了各国的青睐,但各国在监管机构建设过程中却也都做出了相应调整。导致各国监管机构模式差异的原因是什么?我们能从这些调整中吸取什么经验?这些问题的回答对于我国当前的现代化监管体系建设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都具有启发意义。本文将聚焦于独立监管
7、机构的发展,通过系统的比较分析来回答以上问题。就已有研究来看,有学者曾对美国、德国、日本、巴西等国的独立监管机构进行介绍和研究10。但现有研究多是基于一国或一个区域的论述,缺乏全球视野下整体态势的把握和横向比较分析,更缺乏对各国模式差异的原因分析,难以解答为何独立监管机构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散,也无法解释独立监管机构在各国所表现出的差别。鉴于此,本研究将从全球主要监管型国家中选取部分代表性的国家,对其独立监管机构的特征和差异进行比较梳理,以期为我国当前的监管体制改革提供经验借鉴。二、监管型国家与独立监管机构的发展(一)独立监管机构的界定目前,独立监管机构尚未形成相对统一的范式,这类机构在不同国家
8、、不同情境中被冠以独立监管机构(independent regulatory agencies)、非多数主义机构(non-majoritarian institutions)、独 立 行 政 当 局(independent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自 治 监 管 机 构(autonomous regulatory agencies)、独立法定机构(independent statutory authorities)等不同称谓。除名称差异之外,不同国家的独立监管机构在权力来源、组织形式、运作机制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实践的多样性进一步加剧了定义的模糊性。就已有定义来看
9、,世界银行曾将511第 43 卷 钟光耀 刘 鹏:监管型国家背景下独立监管机构的发展与启示 新华社: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http:/ _5583936.htm.非多数主义机构(non-majoritarian institutions)多出现于欧洲特别是德国的文献中;独立行政当局(independent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指法国和 意 大 利;自 治 监 管 机 构(autonomous regulatory agencies)、独立法定机构(independent statutory authorities)指 澳
10、大 利 亚。参 见Ferdinand M R.Fernando C.B.eds.2015.Party politics and democracy in Europe:Essays in honour of Peter Mair.Routledge,p.230。独立监管机构界定为“独立做出决策而不受外界干扰的监管者”11;欧盟则将其定义为“独立于被监管对象和政府当局”的监管者;英国最佳监管小组的界定更加具体,认为其是“根据议会法案成立的、与政府保持一定距离的监管机构”,并指出独立监管机构拥有“检查、推荐、认证、许可或执行等一项或多项权力”12。在学术界,很多研究也试图对独立监管机构进行界定。例
11、如,史密斯(Smith)将独立监管界定为与政治权威、监管者、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具有一定距离的监管(an arms length relationship)11。撒切尔(Thatcher)将独立监管机构看作向非多数主义机构授权的典型代表,指出独立监管机构应“依据法规建立,由非民选官员领导,在与政府组织保持距离的基础上独立行使立法权、裁决权和执行权”,此类机构在被赋予独立监管权力的同时,也受到民选官员的监督3。遗憾的是,这些尝试未能对独立监管机构得出一个相对统一的界定。对此,我们无意于在目前已经纷繁复杂的概念界定中增加一种新的界定,而是期望能总结出关于独立监管机构的一般性认识。综合已有关于独立
12、监管机构的界定和实际运行,我们认为此类机构至少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特征。首先,独立监管机构应当与已有政府官僚体系、被监管行业等利益相关方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即其强调的“独立性”,这一要求意在减少政治因素和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其次,独立监管机构主要由非民选产生的技术性官僚领导,一般表现为监管委员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保持其专业性和中立性。再次,独立监管机构一般会在人事和财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性,有固定任期、交叉聘用、预算独立等机制设计。最后,在监管权力上,独立监管机构一般会拥有集立法权、裁决权和执行权于一体的强大监管权力,以保持监管的权威性。总体而言,独立监管机构作为行使公权力的政府机构,既不由选举
13、产生,也不被选举产生的政策制定者直接控制,相当特殊,是“监管型国家”崛起的重要特征5。(二)独立监管机构的缘起与发展1.独立监管机构的缘起。一般认为,独立监管机构肇始于美国的州际贸易委员会(Interstate Commerce Commission,ICC)。在南北战争后的数十年,美国的标准化大生产和大公司经济进入快车道,经济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为应对急剧变化的经济秩序以及愈演愈烈的政党政治腐败,部分学者提出了以专家智识 为 基 础 的“阳 光 委 员 会”(sunshine commission)模式13。在此理念的指导下,1887 年,美国国会在总结各州铁路监管实践的基础上颁布了州际贸
14、易法,建立起由 5名专家委员领导的州际贸易委员会,置于内务部之下14。在监管环境日益严峻的 20 世纪初,该机构的独立性和监管权力不断扩张,并从内务部独立出来,逐渐成为集行政、立法和司法职能于一身的,独立于已有行政系统的强大监管机构15。美国的独立监管机构往往同时行使行政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超出了传统意义上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机构设置模式,成为美国监管型国家建设过程中一种特殊组织模式。在州际贸易委员会之后,美国还先后建立了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众多的独立监管机构。该类机构已成为美国监管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2.监管型国家背景下独立监管机构的全球扩散。在美国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积
15、淀之后,这一监管模式在 20 世纪 80 年代后迎来了爆发式增长:独立监管机构自北美迅速扩散至西欧、拉美、北非及亚洲的部分国家和地区。一项涉及全球 48 个国家的研究显示,在 1980之后的 20 年间,这些国家新创建的独立监管机构数从最初的每年不足 5 个,到 90 年代后611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8 期半段的每年新增 20 多个16。独特的制度优势使得独立监管机构逐步成为各国监管治理的核心角色,其中西欧和拉美地区建立的独立监管机构较为密集。同时,世界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将“授权给独立监管机构”这一模式作为“最佳实践”在全球推广,独立监管机构在世界各
16、地全面开花。独立监管机构不仅在各主权国家间扩散,而且逐渐出现在了欧盟等超国家层级的治理体系中17。近半个世纪以来,伴随着监管型国家的全球扩散,独立监管机构从星星之火发展至燎原之势,在不同国家和行业领域大量涌现,迅速成为各国或各行业监管的核心参与者。目前来看,独立监管机构已成为当代监管治理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成为监管型国家和监管资本主义的重要制度基础4。三、不同国家的独立监管机构模式及其差异(一)代表性的独立监管机构如前文所述,独立监管机构在各国的实践形式各异,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梳理,对其中的一般性规律和主要差异进行总结。为实现有效的模式总结和比较分析,本文聚焦于独立监管实践较成熟的北美、西欧
17、、拉美地区。不同于为人所熟知的独立监管委员会式的独立监管机构,西欧和拉美等地区的独立监管机构在国内学界所受到的关注相对较少。有研究将德国等西欧国家内设于内阁部门的监管机构界定为部内监管机构(Departmental Regulatory Agency,DRA)。实质上,不论是设置于行政部门之外的监管机构,还是内设于行政部门之内的监管机构,独立性都是其不容忽视的核心特征,是其“能否扮演好公共利益维护者角色的核心因素”18。这里的“独立”不仅指的是机构设置上的形式独立,更指的是其实际运行中的相对独立和专业性19,指的是“相对独立于政治和传统行政体系而独立、自主地做出监管决策,不受政 治 和 产 业
18、 干扰”20。已有关于独立监管机构的研究,多是将部内监管机构作为独立监管机构的一类纳入分析21。基于此,本文将西欧的部内监管机构也纳入分析。出于代表性考虑,本文选取美国、德国和巴西三国进行分析,这三个国家分别代表了经典意义上的委员会模式、西欧的部内机构模式以及传播最广的标准化模式。本文的分析资料主要来自于相关文献、各机构官方网站和相关政策文件。1.美国的独立监管机构委员会模式。自 1887 年联邦贸易委员会诞生以来,独立监管机构在美国历经 130 余年的发展,业已成为“美国政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2。目前,美国现有独立监管机构 24个23,其中承担经济性监管的机构有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能
19、源监管委员会、联邦通信委员会等,承担社会性监管职能的有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等。通观美国的各类独立监管机构,它们总体是因循联邦贸易委员会,采用委员会模式。在管理机制方面,美国的独立监管机构实行委员会集体负责制,由 5-7 名委员组成的监管委员会领导,成员采取交叉任期制,任期多在4 年及以上22。这些委员会主席和委员大多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确认,部分监管机构的部分委员会成员是由国会或者内阁部长任命23。委员会模式监管机构既不属于行政系统,也不属于立法或司法系统,常被称作“无头的第四部门”24,它们集半立法权、行政权和半司法权于一身,在履行监管职能时可依据其专业判断独立行使调查、裁
20、决、强制、处罚等多项职权25。总的来看,美国的独立监管机构主要实行委员会模式,有着充分的超脱性和专业性26,成为美国监管机构的主导设置模式。虽然独立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常常受到诟病,美国之后也建立了部分内设于各部的监管机构711第 43 卷 钟光耀 刘 鹏:监管型国家背景下独立监管机构的发展与启示承担部分监管职能,但独立监管机构在美国监管系统中的主导地位依旧无法撼动。2.德国的独立监管机构内设模式。就整个西欧来看,德国独立监管机构的建立相对较早。20 世纪 50 年代,在美国要求实施反托拉斯法的压力下,西德建立了联邦卡特尔局(FCO)等少数独立监管机构。这批监管机构的模式与美国较为相似,但囿于德国
21、的法治行政传统(Rechtsstaat),此后德国独立监管机构的建立相对谨慎。在 20 世纪 80 年代席卷西欧的监管改革中,德国的改革幅度也相对较小:并非直接在行政系统之外单独建立监管机构,而是采取了渐进的路径,以授权的方式在原有内阁部门之下建立或重组了部分联邦监管机构27。德国的独立监管机构是西欧部内监管机构模式的典型代表。这些监管机构设置于内阁部门之下,被称为非部长级部门,独立地承担监管职能28。除了联邦卡特尔局和德国邮电管制局(RegTP)之外,其他监管机构均在不同程度上服从于某种部级监督,也就是说并非完全独立。一方面,这类机构一般设置于内阁部门之下,监管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源于内阁部门的
22、授权,所有的监管机构都受民选官员提名、年度预算控制和监管措施上报等因素的约束29。另一方面,各监管机构虽在业务上有较大裁量权,但仍需接受上级内阁部门的技术性监督,各内阁部门保留有推翻监管机构监管决定的权力3。一般而言,现实中几乎没有出现内阁部门推翻监管决定的情况30,监管机构的自主性受到谨慎保护。因此,虽然相较于美国,德国的独立监管机构在组织形式上独立性相对偏弱,但这并不能改变其独立监管机构的性质。3.巴西的独立监管机构标准化模式。巴西的独立监管机构多是在 1996 年至2006 年这短短 10 年间建立起来的。20 世纪90 年代,在私有化改革背景下,彰显监管专业性和稳定性(不受选举压力和政
23、治干预)的独立监管机构得到了巴西政府的青睐,在电力、石油和天然气、电信、地面运输、水运和水务等领域设立了联邦监管机构,在各个州也设立了类似的监管机构31。如今,巴西已建成了涵盖十余个联邦层面、30 余个州级、9 个大都市区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管体系32。巴西等国的独立监管机构有着较强设计主义特征,实行标准化的组织模式,多是根据世界银行所推崇的最佳标准设计的。以巴西最早建立的电信管理局(ANATEL)为例,该机构是由通讯部长雇用的一个国际咨询集团设计8,机构的任命程序、委员会组成规则、预算来源和其他细节等均是参考欧美的机构设计和世界银行的标准。此后,电信管理局成为巴西其他机构的标杆,此期间设立的所有
24、独立监管机构都具有相似的正式特征,而不管它们是否适应每个部门的要求。巴西和拉美各国的独立监管机构都是标准化模式。(二)各国独立监管机构的模式差异如前文所述,独立性是独立监管机构的核心特征,以上各国的独立监管机构或多或少都表现出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各国独立监管机构在独立性的具体表现上却各不相同。具体而言,各国监管机构在权力来源、机构领导方式、决策方式以及财务自主性等方面均表现出一定的差异。而在这些差异中,决定一个机构独立程度的核心因素主要是人事权、预算权、决策权等方面的独立程度。结合已有关于独立监管机构的研究,本文将从机构定位、人事自主性、财务自主性、决策独立性等方面来比较各国监管机构的模式差异
25、4。(详见表 1)811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8 期表 1 各国监管机构模式比较特征美国德国巴西机构定位权力来源国会授权内阁部门授权国会授权机构地位独立机构内阁部门之下半独立独立机构人事自主性机构负责人任命方式由总统提名、参议院确认,总统任命民选官员提名、经内阁决议,总统任命总统提名并经国会批准,总统任命党派平衡是否否任期时长5 至 9 年不等不固定3 到 5 年不等交错任期有无有财务自主性经费来源财政拨款和受监管行业支付的费用财政拨款监管对象支付的监管费和罚款预算自主性自主由各部确定预算自主制定,但需得到联邦授权监管决策模式决策方式合议制合议制合议制决策独立性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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