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场所死亡事件中死因鉴定的检察监督路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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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司法鉴定圆园23 年第 4 期 渊总第 129 期冤监管场所死亡事件中死因鉴定的检察监督路径张 栋袁韩卓韦渊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袁上海 201620冤摘要院 司法实践中监管场所发生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后袁死者亲属闹访的现象较为突出遥 从诉讼法和司法鉴定的角度来看袁暴露出的核心问题是调查程序本身存在缺陷袁公信力不足致使死因鉴定不能令人信服遥 目前袁我国死因鉴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监管场所违背回避原则尧死亡原因界限不清尧检察监督介入较晚尧案件情况公开不足等遥 参考域外死因裁判陪审团制度袁结合叶关于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的规定渊征求意见稿冤曳和若干现行检察制度袁我国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事件
2、的监督路径可以从检察机关独立调查尧引入人民监督员实行外部监督尧开展检察听证等方面加以完善遥关键词院 死亡事件曰死因鉴定曰死因裁判曰检察监督曰人民监督员中图分类号院 DF8曰D926.3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671-2072.2023.04.001文章编号院 1671-2072-渊2023冤4-0001-09The Path of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Death Causein the Event of Regulatory Place DeathZHANG Dong,HAN Zhu
3、owei渊Criminal Justice College,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1620,China冤Abstract:In judicial practice,it is common for relatives of the deceased to 野make trouble冶 after a death event occurs in aregulatory plac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cedural law and forensic apprai
4、sal,the core problem exposed is that theinvestigation procedure itself has defects,and the lack of credibility makes the appraisal of death cause unconvincing.Atpresent,the problems in the appraisal of death cause procedure in China include the viol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avoidance bya regulatory
5、place,the blurred the boundary of the death cause,the late involvement of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and theinsufficient publicity of the case.With reference to the jury system for judging the death cause in foreign countries,incombination with the Provisions on the Prosecutorial Procedure for the De
6、ath of the Supervised Person in Regulatory Places渊Draft for Comments冤 and several existing prosecutorial rules,the supervision path of death events in a regulatory place inChina can be improved from the aspects of independent investigation by the procuratorial organ,introduction of people謘ssuperviso
7、rs to implement external supervision,and conducting procuratorial hearings.Keywords:death event;appraisal of death cause;judgment on death cause;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people謘s supervisor收稿日期院2022-10-08作者简介院张栋渊1971要冤袁男袁教授袁博士袁博士研究生导师袁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遥 E-mail:dong_鉴定制度Forensic System近年来袁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受到社会
8、的广泛关注遥 我国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事件数量仍处在一定的高位袁据笔者了解袁2019要2022 年期间袁S 市每年开展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人数均有 30 余人遥 实践中袁无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事件系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袁死者亲属野逢死必闹冶的现象较为普遍袁不乏上访闹访尧聚众示威袁甚至引发社会事件的发生袁严重影响正常的执法司法活动袁损害司法公信力袁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遥 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袁从诉讼法和司法鉴定的角度来看袁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事件所暴露出的核心问题是我国对于形成具有公信力的死因鉴定意见没有作出充分的制度安排要要要调查程序本身存在缺陷袁公信力不足使得鉴定
9、意见所得出的结论不能令人信服袁即便实体上确属正常死亡事件袁死者亲属也认为程序不公袁存在野猫腻冶遥 例如袁死亡事件发生后袁监管场所可以第一时间接触尸体进行鉴定而不必回避遥 又如袁现行1窑窑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熏圆园23熏 晕燥援4 Total No.129制度中的野因病死亡冶野正常死亡冶野非正常死亡冶概念混乱袁致使死亡原因的认定界限模糊遥 再如袁检察机关介入死亡事件的阶段较晚袁导致存在监督缺位的风险袁案件公开等外部监督亦不到位遥从现行立法来看袁2011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尧民政部制定了叶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曳渊公通字201156
10、号,以下简称叶看守所规定曳冤袁2012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叶监狱法曳的决定袁2015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民政部尧司法部制定了叶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曳渊司发2015 5 号袁以下简称叶监狱规定曳冤袁是目前处理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死亡事件和开展调查的主要法律依据袁但相关规定较为原则袁主要起到弥补立法空白之效遥从检察监督来看袁2010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叶关于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的规定渊试行冤曳渊高检发监字也2010页3 号袁以下简称叶试行规定曳冤袁基本划分了检察机关与监管机关的管辖范围袁初步明确了死因鉴定等办理程序和工作流程遥 201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施行了叶人
11、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曳袁2021 年又印发了叶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曳袁部分内容涉及被监管人死亡检察工作袁但仍不十分完善淤遥 据此袁2023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着手修改叶试行规定曳袁制发了叶关于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的规定渊征求意见稿冤曳渊以下简称叶征求意见稿曳冤袁以期解决被监管人死亡事件中检察监督的难点和痛点问题遥 然而袁最新出台的叶征求意见稿曳实际上仍未有效回应上述实践中存在的程序缺陷要要要没有切实改进和完善死因鉴定程序的检察监督路径袁也就难以改变死因鉴定意见公信力不足的现状遥要破解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事件的死因鉴定程序困局袁应以程序公正应对程序问题遥 被监管人死亡事件的调查工作应
12、当由检察机关独立调查袁弥补监管场所单方开展鉴定导致公信力不足的问题袁同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作为检察监督的补充袁并辅之以检察听证等制度袁这对于保障被监管人员人权和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遥1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事件中暴露出的死因鉴定程序野弊病冶当前袁我国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事件的调查程序不能完全满足死因鉴定意见所承载的结论真实性和程序正当性的需要袁也不能完全满足检察监督和外部监督的需要遥 死因鉴定程度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遥1.1违反回避原则袁监管场所成为自己的野法官冶根据叶看守所规定曳第七条和叶监狱规定曳第七条于袁在死亡事件发生后袁如果监管场所自行认定为正常死亡的袁有权第一时间开展
13、调查袁查验尸表尧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尧组织进行死亡原因鉴定等遥而实践中袁监管场所内一旦发生死亡事件袁无论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袁监管场所的工作人员往往都会立刻赶赴现场并开展上述调查工作袁尤其会开展死亡原因鉴定并给出结论遥从诉讼法视角来看袁上述规定赋予了监管场所较大的权力遥 被监管人死亡事件究竟属于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袁本来是需要根据死因鉴定程序出具的鉴定意见才能判断得出的袁然而上述规定却在死因鉴定程序还没有进行之前袁就赋予监管场所认定属于正常死亡的权力遥 这不仅是结论先行尧判断预设尧逻辑倒挂袁而且也违背了野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冶的回避原则遥 在刑事诉讼中袁回避原则是用以将利害关系人
14、排除在案件调查之外袁其核心价值在于保证案件处理的正当性不受质疑遥 实际上袁禁止监管场所独自参与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和进行死因鉴定的规定古已有之遥 一是元朝袁野若有死者袁委官验复袁有无他故袁推治施行冶1148袁意指监管场所的主管机关应当委托监管场所以外的官员进行死因鉴定遥 二是明朝袁野噎噎刑部囚人病故袁会同监察御史相视遥 都察院囚人病故袁会同本部主事相视遥锦衣卫官不预遥 若锦衣卫囚人病故袁则用监察御史尧淤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曳第六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院野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尧监狱尧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袁应当开展事故检察院渊一冤被监管人尧被强制医疗人非正常死亡尧伤残尧脱逃的遥
15、冶第六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院野发生被监管人尧被强制医疗人非正常死亡的袁应当组织巡回检察遥冶叶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曳第十三条规定院野针对监狱尧看守所发生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尧脱逃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事故袁以及为推进相关重点任务尧专项工作袁可以进行专门巡回检察遥冶于叶看守所规定曳第七条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院野在押人员死亡后袁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袁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以下调查工作院噎噎渊六冤查验尸表袁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曰渊七冤组织进行死亡原因鉴定遥冶叶监狱规定曳第七条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院野罪犯死亡后袁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袁监狱应当立即开展以下调查工作院噎噎渊六冤查验尸表袁对尸体进行拍照并
16、录像曰渊七冤组织进行死亡原因鉴定遥冶2窑窑中国司法鉴定圆园23 年第 4 期 渊总第 129 期冤刑部主事同往相视冶1398袁意指监管场所应当会同监察官一同进行死因鉴定遥 三是民国时期袁监管场所应当与检察官一同检验尸体2遥需要指出的是袁在当前的制度设计下袁监管场所某种程度上存在第一时间将被监管人死亡事件自行认定为正常死亡的倾向遥 这是因为袁如果监管场所发生了非正常死亡事件袁相关人员很有可能被追究相应违纪违法的行政责任袁甚至是渎职尧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遥 从实践中考核指标的设计方式来看袁非正常死亡作为负面指标甚至是评先评优野一票否决冶的指标袁对于监管场所来说避之唯恐不及遥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被
17、监管人死亡事件的利益相关方袁自行认定为正常死亡袁可以在检察机关介入之前就开展调查袁进行死因鉴定并给出鉴定意见袁不必查封现场和封尸袁保留了监管场所可能存在的野操作空间冶要要要不仅包括潜在的破坏案发现场等物证痕迹袁更为关键的是监管场所自行进行死因鉴定可能导致尸体被破坏袁即便后续检察机关另行组织死因鉴定也可能难以得出正确结论遥此外袁实践中监管场所自行进行死因鉴定的机构五花八门袁有的是相关附属单位的法医部门而非外部机构袁有的是其下辖的医院而非外部医院遥 与监管场所具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对死亡事件进行死因鉴定袁中立性容易受到质疑遥 加之袁实践中一些下辖的医院虽然具备医疗主体资格袁但是并不具备司法鉴定的主体资
18、格袁对死亡事件进行死因鉴定还缺乏必要的资质和条件袁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只能作为临床死亡诊断的参考袁能否作为死因鉴定意见本身也存在质疑遥死因鉴定程序是确认正常死亡或者非正常死亡性质的核心前提袁而实践中监管场所既是被监管人死亡事件性质的决定方袁又是死亡案发现场的勘验方袁还是死因鉴定程序的组织方袁更是死因鉴定意见的出具方袁缺乏检察机关和社会力量的监督3遥这也是为何实践中监管场所给出的调查结论袁常常无法打消死者亲属质疑监管场所实施调查活动公正性的关键原因所在遥1.2制度设计混乱袁死亡原因的界限模糊不清根据叶监狱法曳第五十五条和叶征求意见稿曳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盂袁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分为野因
19、病死亡冶和野非正常死亡冶遥 叶看守所规定曳第二条第一款和叶监狱规定曳第二条第一款则将死亡事件分为野正常死亡冶和野非正常死亡冶榆遥 而叶试行规定曳未对死亡事件的原因进行分类遥 上述诸多法律法规在制度设计上所采取的不同分类划分方式袁存在互相联系袁但又互相矛盾袁加剧了被监管人死亡事件性质认定在实践中界定的混乱袁进一步引起了不必要的诉讼程序和死因鉴定方面的争议遥一是上位法野因病死亡冶和野非正常死亡冶分类方式不尽合理遥 从法律位阶上讲袁由于叶监狱法曳等作为基本法袁其位阶高于叶看守所规定曳和叶监狱规定曳等会签文件和内部规定袁因此理论上死亡事件的分类划分应当采用野因病死亡冶和野非正常死亡冶袁而不采用野正常死
20、亡冶和野非正常死亡冶袁但是这样的划分方式难以被实践认可遥 一方面袁 与逻辑认知相悖袁毕竟野非正常死亡冶对应的概念应当是野正常死亡冶曰另一方面袁与实践情况也不尽相同遥 第一袁实践中野因病死亡冶的情况不必然是野正常死亡冶袁也可能是野非正常死亡冶要要要监管场所故意或者过失延误治疗导致被监管人的病情恶化或者新增疾病所引发的死亡袁究竟是野正常死亡冶还是野非正常死亡冶钥 根据笔者掌握的实践情况袁一定数量的被监管人身患冠心病尧高血压尧糖尿病等慢性疾病袁那么由慢性疾病诱发而非突发疾病引发的死亡袁属于野正常死亡冶还是野非正常死亡冶钥 实际上很难说清遥 第二袁反之袁野正常死亡冶也不必然是野因病死亡冶要要要被监管人
21、由于人体衰老等正常原因野寿终正寝冶的袁有时也存在一些常见的基础疾病袁例如内分泌失调等代谢障碍尧感冒和支气管炎等免疫功能低下的情况袁 这究竟算不算野因病死亡冶钥 实践中的情况千变万化袁不一而足袁但至少可以看出袁以野因病死亡冶和野非正常死亡冶来划分被监管人死亡事件的性质本身是值得商榷的遥盂叶监狱法曳第五十五条规定院野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袁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尧人民法院遥 罪犯因病死亡的袁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遥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袁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遥 罪犯家属有疑义的袁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遥 罪犯非正常死亡的袁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袁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遥冶叶征
22、求意见稿曳第三十六条规定院野被监管人死亡分为因病死亡和非正常死亡遥冶榆叶看守所规定曳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院野在押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遥冶叶监狱规定曳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院野罪犯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遥冶3窑窑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熏圆园23熏 晕燥援4 Total No.129二是下位法野正常死亡冶和野非正常死亡冶分类方式也存在实践操作难题遥 需要指出的是袁从更为科学的角度来讲袁死因事件的分类划分更多的是法医学方面的问题袁而不是法律制度设计上的问题袁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袁正在于野正常死亡冶和野非正常死亡冶往往也不是那么泾渭分明的遥 野关
23、于非正常死亡袁不同学科领域存在不同的内涵遥 法医学所指的非正常死亡包括各种由身体之外的外部因素作用所引起的人体死亡遥冶4第一袁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是袁在被监管人存在一定基础疾病或者外伤的情况下袁监管场所不当处置导致的死亡遥 例如袁在需要专业人员在场指导或者不宜轻易移动被监管人的情况下袁被监管人突发心脏病时监管人员错误使用胸外心脏按压进行急救袁脊柱骨折时监管人员不当使用担架搬运被鉴定人导致病情加重而引发的死亡事件袁应当如何认定钥 从因果关系认定的角度来看袁两者之间确实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袁但是上述临时急救行为作为介入因素能否评价为刑事法律理论上的异常因素仍存有争议遥 这就导致难以认定野正常死亡冶或者
24、野非正常死亡冶袁更难以判断监管场所在被监管人死亡事件中的责任大小遥 第二袁实践中最为复杂的是存在上述争议的情况下袁死亡事件中还存在多种病外原因叠加在一起的情况渊例如袁制度设计尧工作政策尧经济压力等冤袁就更难以说清是谁的责任袁也难以划分死亡事件的性质遥 由于死亡事件中的被监管人往往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袁因此这里以暂予监外执行为例展开论述遥首先袁申请周期漫长遥 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流程中袁涉及的主体至少包括了医院尧监管机关尧监管机关的上级单位渊如省级监狱管理局等冤尧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属地司法局尧社区矫正机构尧公安机关等多个部门袁实践中一套流程走下来一般需要好几个月袁有的甚至更长遥 这就导致常常出现审
25、批流程没有走完袁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却发生的情况要要要实践中常说的野要死才保冶野一保就死冶渊暂予监外执行又称野保外就医冶冤并非一句玩笑话袁而是值得深思的问题遥其次袁执行标准不统一遥当前我国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袁2021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袁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的刑罚案件袁从2000 年的占比 53.9%升至 2020 年的 77.4%5遥 同时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员流动的加快袁异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也日益增多遥 最后袁死者亲属主动拒绝遥 推己及人袁从亲情关系和家庭和谐角度来看袁一般情况下亲属都愿意乃至主动申请暂予监外执行遥 但是从经济利益角度来看袁被监管人在监管场所中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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