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管理标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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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安全管理工作职责..........................2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4 第一节 消防设施管理...........................4 第二节 平面部署和防火分隔设施.................6 第三节 建筑装修及可燃物品管理.................9 第四节 安全疏散..............................10 第五节 消防控制室............................12 第四章 用电安全管理.............................13 第一节 电气设备和线路........................13 第二节 高低压配电室..........................14 第三节 柴油发电机房..........................15 第五章 生产安全管理.............................16 第六章 安全防范管理.............................18 第一节 安全防范系统(设施)设置和管理......18 第二节 出入管理..............................20 第七章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21 第八章 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理.......................22 第九章 附则.....................................25 附录............................................26 中国移动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管理,预防、消除安全生产和治安防范风险,保障职员人身安全和通信生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工作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集团企业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通信生产机房楼是指设置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不含用户服务用房,下同)等生产用房建筑物(含通信综合楼)。 第三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对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管理。集团企业各直属单位和专业企业可参考本要求制订生产设备机房安全管理细则。 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网管、业务支撑、信息管理等支撑系统用房比照通信机房管理;IDC机房、用户服务用房安全管理要求另行要求。 和其它运行商适用通信生产机房楼单位,应根据产权归属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并参考本要求做好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安全管理。 第四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准,遵守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和治安防范条件,有效预防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难等突发事件。 第五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建筑设计、施工必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防技术标准,并依法经政府相关主管机构进行设计审核和完工验收。未经政府相关主管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第六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内各类安全设施配置应实施本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详见附录)要求。 第七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严禁用于餐饮、娱乐、住宿等和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用途。 第二章 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单位关键责任人是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方面负责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管理工作;其它责任人根据“谁主管、谁负责”标准,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内部各部门应根据管理职责分工,推行工作范围内安全管理职责,并负担对应安全管理责任: (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考评;负责组织制订和落实落实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开展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监督检验;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配累计划部门制订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生产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标准;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标安全管理;负责或配合行政事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和治安防范设施维护管理。 (二)计划部门负责制订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生产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标准,负责通信生产机房楼建设工作计划管理。 (三)工程建设部门负责和通信生产机房楼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标安全管理。负责落实落实国家和集团企业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帮助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 (四)网络、业务支撑、管理信息等部门负责本专业生产设备机房安全管理。负责落实落实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制订和本专业相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 (五)行政事务部门负责通信生产机房楼日常安全管理;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标安全管理;负责或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防范设施维护管理。 (六)其它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安全管理。 第十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内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确实施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具,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节 消防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内安装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系统、安全疏散标志等消防设施、消防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确保其处于正常运行和监控工作状态,不得私自断电、停运或长久故障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私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第十三条 包含消防设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需要临时停用设施时,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并采取对应防护方法。 第十四条 火灾报警探测器周围0.5m范围内,不得有遮挡物;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十五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管道和喷头不应有悬挂物,喷头不得被阻塞。 第十六条 消火栓系统开启按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气体灭火系统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按钮处应有预防误操作警示显示和方法。 第十七条 配置有气体灭火系统场所(含灭火系统储瓶间),宜配置过滤式自救呼吸器,每个独立空间宜设两套。 第十八条 配置有气体灭火系统机房,因操作分区需要而设置隔墙时,隔墙顶部应有确保灭火剂流通开口。 第十九条 气体灭火系统储瓶间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出口,储瓶间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设施和良好通风条件;储存装置应避免阳光照射。 第二十条 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第二十一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灭火器配置要求 (一)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内宜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柴油发电机房、冷冻站、管理用房和公共区域宜配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二)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每110m2应配置1具30kg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且每具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8m。 (三)柴油发电机房每110m2(未设置消火栓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机房为55m2)应配置1具4kg磷酸铵盐干粉手提式灭火器,且每具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2m。 (四)冷冻站每60m2应配置1具4kg磷酸铵盐干粉手提式灭火器,且每具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2m。 (五)1个防火计算单元(同一防火分区)内配置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第二十二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灭火器设置要求 (一)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显著、便于取用、不影响安全疏散地点。 (二)有视线障碍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发光标志。 (三)灭火器摆放应稳固,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四)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地点,设置在室外时,应设置在灭火器箱内。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应实施集团企业《移动通信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要求》,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和正常运行。 第二节 平面部署和防火分隔设施 第二十四条 改建、扩建通信生产机房楼,应确保建筑平面部署和防火分区划分符合国家和通信行业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周围及园区内消防车道应保持通畅。消防车道上空4米以下范围内不得放置障碍物。通信生产机房楼和消防车道之间,不得有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树木、架空管线等。 第二十六条 通信综合楼建筑类型属于高层建筑时,楼内汇报厅、会议厅、多功效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如必需设置在其它楼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个厅、室建筑面积不宜超出400m2。 (二)一个厅、室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三)必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四)幕布和窗帘应采取经阻燃处理织物。 第二十七条 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需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甲级防火门、窗。 第二十八条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机房,其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5h;围护结构承受内压许可压强不宜低于1.2kPa。 第二十九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园区)应设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设在机房楼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设直通室外安全出口。 第三十条 柴油发电机房部署要求 (一)可部署在机房楼(或裙房)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部署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二)机房门应采取甲级防火门。 (三)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储油间应采取防火墙和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需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甲级防火门。 第三十一条 防火门配置要求 (一)通信生产机房楼建筑类型属高层建筑时,消防控制室、气体灭火系统钢瓶间、通风和空调机房应设甲级防火门。 (二)通信生产机房楼建筑类型属多层建筑时,消防控制室、气体灭火系统钢瓶间、通风和空调机房应设乙级防火门。 (三)消防水泵房应设甲级防火门。 (四)疏散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 (五)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应设丙级以上防火门(含丙级)。 (六)高低压配电机房应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要求配置对应等级防火门。 第三十二条 疏散防火门功效设置要求 (一)应含有自闭功效,双扇防火门应含有按次序关闭功效。 (二)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含有信号反馈功效。 (三)门两侧能手动开启。 第三十三条 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上检验门应采取丙级防火门。 第三十四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内下列部位必需进行防火封堵: (一)电缆、光缆、电缆桥架(线槽)、母线槽、管道等穿越防火分隔构件、建筑外墙或建筑屋顶等形成贯穿孔口。 (二)存在于防火分隔构件、建筑外墙或建筑屋顶等部位空开口。 (三)建筑缝隙。 第三十五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中空开口、贯穿孔口、建筑缝隙等,应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防火封堵管理要求》进行防火封堵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 防火卷帘正下方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第三节 建筑装修及可燃物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柴油发电机房、高低压配电机房、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变压器室、冷冻站、气体灭火系统钢瓶间、通风和空调机房内部装修均应采取不燃装修材料,机房所在楼层(电梯厅除外)不应做装饰性装修(如安装吊顶等)。 第三十八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内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顶棚、墙面及地面均应采取不燃装修材料;水平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门厅、顶棚应采取不燃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取难燃或不燃装修材料。 第三十九条 穿过防火墙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取不燃材料。 第四十条 地板下送风方法通信机房和支撑系统用房,地板下保温材料应采取难燃材料,地板下不得布放任何通信和电源线缆。 第四十一条 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柴油发电机房、高低压配电机房、变压器室、消防监控室内办公家俱、窗帘等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气体灭火系统钢瓶间、通风和空调机房内不应放置办公家俱。 第四十二条 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柴油发电机房、高低压配电机房等生产设备机房内严禁设置备品备件库;机房内存放施工材料应设置专门区域;电气设备水平距离1m范围内不得放置任何施工材料。 第四十三条 生产设备说明书、操作手册等易燃物不得放置在设备机柜内;机房内和生产设备相关档案、说明书、操作手册、仪器仪表等物品应存放在专门柜子中。 第四十四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内工程施工余留物应立即清理,机房内应定时进行清扫(含电缆竖井内、防静电地板下和电缆槽道内空间),立即清除和生产无关各类物品。 第四十五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所在园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通信生产机房楼内严禁吸烟。 第四节 安全疏散 第四十六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内公共疏散门和各类生产设备机房人员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取侧拉门、吊门和转门。 第四十七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内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一)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二)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 (三)汇报厅、会议厅、多功效厅、餐厅。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高低压配电机房、防烟和排烟机房和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其它房间。 第四十八条 消防应急疏散灯具应采取消防专用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采取耐火型导线接入消防电源或其它不间断电源,并采取钢管保护,不得经过插座接入。 第四十九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上部、顶棚或出口顶部。 第五十条 消防应急照明照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疏散走道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 lx。 (二)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0 lx。 (三)疏散楼梯间内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0 lx。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气体灭火系统钢瓶间、柴油发电机房、高低压配电机房、防烟和排烟机房和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其它房间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持正常照明照度。 第五十一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应按以下要求沿机房内疏散路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疏散门正上方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一)安全出口和疏散门正上方应采取“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二)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离地面高度1.0m以下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北京市地域不应大于10m);对于袋型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三)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应在疏散路线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五十二条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通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信生产机房楼内门、窗处不得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 第五节 消防控制室 第五十三条 消防控制室入口处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标志。 第五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和其无关电气线路及管线穿过;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部署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设备用房。 第五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设备应二十四小时监控,确保立即发觉、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五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应配置专职值班人员,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经过建(构)筑消防员培训合格(初级以上),并取得公安部(消防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消防中控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章 用电安全管理 第一节 电气设备和线路 第五十七条 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柴油发电机房和高低压配电机房内照明灯具不得设置在走线架和设备机柜正上方;不得使用碘钨灯等高热光源灯具;灯具和电源线和设备之间距离应大于 0.3m。 第五十八条 配电线路布放要求: (一)通信配电线路及机房照明线路电源线、母线槽应为阻燃型或耐火型,电源开关和电源插座应为阻燃型。 (二)机房内电源线应为整条线料,电源线中间不应有接头;电源线敷设应平直、整齐。 (三)电源线两端应清楚标示其供电设备名称或设备代码。 (四)阻燃型非铠装电源线最小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外径6倍,耐火型非铠装电源线最小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外径12倍;铠装型电源线最小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外径20倍。 (五)电源线、信号线不得穿越空调通风管道;电源线严禁搭挂在消防管路上。 (六)非同一电压等级电源线不得布放在同一管孔内。 第五十九条 配电线路连接和保护要求 (一)不得使用铜线、铝线等替换保护电器。 (二)截面在10mm2以下电源线可和电源设备直接连接,连接线头弯曲方向应和螺栓、螺母紧固方向一致,导线和螺母间应加装垫片;截面在10mm2以上电源线和电源设备连接时应加装接线端子,接线端子和设备接触部分应平整、紧固。 (三)设备机柜内宜采取断路器配电;不得使用机柜内电源引接临时设备;严禁设备跨机架取电。 第六十条 各类生产设备机房内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器、微波炉等电热器具。 第六十一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接地要求 (一)应采取联合接地方法进行可靠接地。 (二)全部设备及正常不带电金属部分(走线架、金属管、金属线槽等)和电源线金属护套管均应作保护接地。 (三)设备保护地应从接地总聚集线或机房内分接地聚集线上引入,严禁接地线串接。严禁采取中性线作交流保护地线,交流配电屏中中性线聚集排应和机架绝缘。 第二节 高低压配电室 第六十二条 220V及以上交、直流配电设备和蓄电池组前后地面应铺放绝缘橡胶垫。 第六十三条 通信电源作业安全要求 (一)高压变配电设备操作人员须持有当地供电部门颁发高压变配电设备操作证书。 (二)从事电源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使用绝缘手套、绝缘鞋、安全帽和高压绝缘棒等防护产品,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三)维护和操作高压变配电设备时,应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严禁独立操作;严禁雨天露天作业。 (四)涉电作业时须使用绝缘工具;操作时应取下手表等金属饰品,并采取绝缘挡板等方法预防螺丝钉、垫片、铜屑、工具等金属材料掉落。 (五)严禁在带电母线上钻孔,严禁在高低压配电机房内切割铁件。 第六十四条 蓄电池组应避免阳光直晒;蓄电池组上方严禁安装交流配电设备,蓄电池上不得放置无关物品;蓄电池极柱保护帽不得缺失和破损。 第三节 柴油发电机房 第六十五条 柴油发电机房内应采取密闭型用电设备;储油间内应采取防爆型灯具及防爆型排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置在储油间外。 第六十六条 柴油存放要求 (一)总储量超出1立方米柴油燃料容器应设置在通信生产机房楼外,容器和建筑物和架空电力线水平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二)地面储油间应设置通气孔口或专用排风装置,采取通气孔口方法时,孔口应安装百叶或金属网罩;地面储油间不应设置采光窗,屋面应采取隔热方法;油箱下部应设置预防油品流散设施。 (三)地下储油间应有防潮、防水和通风方法。检修人员在进入储油罐作业前,应事先作好通风、清理、防静电等安全防护方法。 第六十七条 柴油发电机房内油管和电源线不得同沟敷设。 第六十八条 柴油发电机排烟管应固定牢靠,管路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5m,屋内侧应高于墙外侧;排烟管口水平伸出室外时应加装防护网,垂直伸出室外时,应加装防雨帽;排烟管下不得停放汽车,不得堆放易燃物。 第五章 生产安全管理 第六十九条 生产设备机柜内设备安装间距、托板设置应不影响设备散热,柜内设备和设备之间应留有足够散热空间。 第七十条 空调冷媒管道应采取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包覆。 第七十一条 生产设备应有专员负责管理,未经主管人员许可,不得随意进行操作。机房维护人员应遵照设备和各类仪器仪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正确进行操作,预防发生触电、机械伤害等事故。 第七十二条 电缆走线架、槽道上端和设备机柜内不得放置任何工具和器材。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梯或高凳,严禁用脚踩踏端子板、弹簧排、电池架、电缆走道等。 第七十三条 生产设备机房(除柴油发电机房)内不宜设置消火栓,已设置消火栓机房,应在消火栓底部安装水浸报警装置,并采取合适防水方法。 第七十四条 生产设备机房内严禁存放和食用食品;不得使用饮水机、电热水瓶、暖瓶等饮水装置或器具。 第七十五条 通信综合楼内设置职员餐厅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食品加工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由专业人员安装、布放和维护,电气设备使用人员必需掌握安全用电常识和正确操作方法。 (二)厨房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三)排油烟管道最少应每三个月清洗一次。 第七十六条 生产设备机房门、窗应采取预防水、灰尘和虫类等进入机房密封性方法。 第七十七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电梯应根据安全技术规范定时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维护单位人员进行检修,待确定安全后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七十八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内应根据《中国移动安全标识VI手册()》要求,张贴安全生产警示标志。 第六章 安全防范管理 第一节 安全防范系统(设施)设置和管理 第七十九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园区)宜安装集成式或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应能经过统一管理平台实现对各子系统联动管理和控制。 第八十条 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设备必需符合现行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第八十一条 安全防范系统和产品投入使用后即应确保其处于正常运行和监控工作状态,不得私自断电、停运或长久故障工作。安全防范系统和产品应由含有专业资质企业进行维护保养。 第八十二条 周界入侵报警系统设置要求 (一)有独立院落(包含实体围墙、护栏或绿化带等)通信生产机房楼(园区)宜选择主动式红外入侵探测系统。 (二)单体建筑通信生产机房楼可选择主动式红外入侵探测系统、遮挡式微波入侵探测系统、电场感应式探测系统或高压电子脉冲式探测系统。 第八十三条 周界/建筑出入口控制系统设置要求 (一)有独立院落(包含实体围墙、护栏或绿化带等)通信生产机房楼(园区)应在院落入口处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和机动车阻挡装置。 (二)通信生产机房楼各出入口、生产设备机房门等处应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关键出入口可安装闸机系统。 (三)出入口控制系统应依据受控区域位置、通行对象及通行时间,设置对应通行权限,通行统计最少应保留180天。 (四)系统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相关要求。 第八十四条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置要求 (一)周界/建筑出入口,园区内道路,机房楼内通道及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财务室、档案室、关键物品库等关键生产管理用房应安装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回放图像应能清楚显示控制区域内人员活动情况,出入口回放图像应能清楚分辨进出人员体貌特征。 (二)视频图像保留时间不少于30天。 (三)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和视频摄像机联动,在发生报警时同时进行图像统计,系统联动响应时间应≤4s。 第八十五条 各企业可依据安全防范管理工作需要,在特殊时间临时设置防爆安全检验系统。 第八十六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园区)应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相关要求设置安全防范系统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可和消防监控室合并设置。 第八十七条 安全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应配置专职值班人员,每班不少于1人,对安全防范系统进行二十四小时监控。专职值班人员应持有安全防范系统操作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十八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内财务室、关键物品库、档案室、机要室等关键生产管理用房应安装防盗安全门,设置在三层(含)以下时应在外窗安装防盗栅栏。 第二节 出入管理 第八十九条 各企业应建立通信生产机房楼门卫、值班和巡查制度,配置足够数量保卫人员,落实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方法,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第九十条 进入生产办公区域人员、车辆应凭有效证件或推行查验和登记手续。因工作事由来访人员应由通信生产机房楼相关工作人员引领进入;可设置专门会客、会议区,供商务洽谈、业务交流使用;和生产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生产设备机房,因私来访人员不得进入通信生产机房楼(园区)。 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通信生产机房楼(园区)和生产设备机房来访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车辆身份信息、工作事由、携带物品、出入时间、车辆牌照等信息进行登记统计,统计信息最少应保留180天。 第九十二条 保卫人员应对来访人员携带物品进行查验和登记,和工作无关物品不得携带进入通信生产机房楼。对于携带大件物品离开通信生产机房楼人员,应推行审批、查验和登记手续。 第九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易爆物等危险物品进入通信生产机房楼(园区)。 第九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来访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外不得在通信生产机房楼内滞留。通信生产机房楼内工作人员在本办公区域内碰到陌生人员应主动问询,发觉可疑人员应立即通知安全保卫部门。 第七章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 第九十五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和通信生产机房楼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标安全管理,落实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中国移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确保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第九十六条 工程施工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标安全交底,协调行政事务管理部门提供必需安全施工条件,并将施工项目情况(工程名称、工程性质、施工部位、施工周期、施工人员信息等)报安全管理部门立案。 第九十七条 各企业应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方法,经过监理单位或专门随工人员,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发觉违章操作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该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应要求施工单位临时停止施工,在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 第九十八条 标准上严禁在通信生产机房楼内使用明火和电气焊作业,相关操作应在楼外进行。必需在机房楼内使用电、气焊进行作业,须经行政事务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作业现场应设监护人,在清除作业区域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确定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九十九条 施工现场入口处及关键施工区域应设置对应安全警示标志,并依据施工部位和现场设施改变,立即公告重大危险源地点和部位。 第一〇〇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对通信生产机房楼内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抽查。对于检验发觉隐患,应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并做好检验和整改统计。 第八章 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理 第一〇一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内工作人员应掌握和含有以下安全知识和技能: (一) 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熟悉相关生产设备和仪器仪表正确操作方法;熟悉通信生产机房楼(园区)出入管理和财物管理制度要求。 (二)了解本岗位工作步骤和工作环境中危险源,知道预防火灾、爆炸、触电等生产安全事故方法,能立即发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知道火灾扑救方法和保护火灾现场,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材扑救早期火灾、会报警;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具。 (四)熟悉应急疏散步骤和疏散路线,能够组织引导人员有序疏散,会使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五)掌握触电、烧伤、烫伤、扭伤、出血、休克等常见急症现场抢救基础知识和技能。 (六)其它应掌握安全常识。 第一〇二条 各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定时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内部治安防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做好检验统计: (一)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查看用火、用电有没有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通畅,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立即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理,应该立即汇报。发觉初起火灾应该立即报警并立即扑救。 (二)每日对通信生产机房楼(园区)关键通道、道路和关键部位开展治安防范巡查并做好巡查统计,立即发觉和消除治安防范隐患,妥善处理各类治安事件,每日巡查次数不少于3次。 (三)每三个月最少开展一次对通信生产机房楼全方面安全检验。 (四)对检验发觉安全隐患,应在《中国移动安全生产和保卫工作管理措施》要求时限内完成整改。 第一〇三条 各企业应制订火灾、人身伤害等生产安全事故,破坏通信设施、恐怖攻击等社会安全事件,水灾、地震等自然灾难专题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理方案,明确应抢救援机构人员和职责、应急处理方法、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 第一〇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难时,应首先疏散人员、抢救伤员,在条件许可情况下方可开展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第一〇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难现场应急处理工作要求 (一)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1.现场处理组:负责现场应急处理方法实施,如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切断电源,使触电者脱离电源等。 2.通信联络组:负责通信联络及各部门工作统一协调。 3.疏散引导组:责任人员安全疏散及财产安全转移。 4.安全防护救护组:负责车辆、医疗救护等后勤保障工作。 (二)事故、事件和灾难预警 明确事故、事件、灾难预警条件、方法、方法和信息公布程序。 (三)信息汇报 确定现场报警方法,确定和相关部门通信和联络方法,明确通告、报警形式和内容,明确应急反应人员向外求援方法。 (四)现场应急处理方法 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难类别、特点和危险性,明确操作方法、现场处理、事故(事件、灾难)控制,人员救护、现场恢复等方法。 (五)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 明确应急处理所需物资和装备数量、管理和维护、正确使用等。 第一〇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安全危机事件时,各企业应根据国家和集团企业相关要求立即如实汇报事件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一〇七条 各企业应定时组织通信生产机房楼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难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安全危机事件抢险救援和处理危机事件能力,每十二个月演练不应少于两次。 第九章 附则 第一〇八条 本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〇九条 本要求解释和修改权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企业综合部。 附录 和安全设施配置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目录 序号 安全设施项目 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 1 建筑防火设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5003) 2 建筑装修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 4 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 5 建筑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6 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 7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 8 防火门 《防火门》(GB12955) 9 安全防范设施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 《公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等级》(YD/T266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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