涧西区三十四街坊用地控制性详细综合规划新版说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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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本 部 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划区功效和发展目标 第三章 用地使用和兼容控制 第四章 景观系统计划 第五章 配套设施计划 第六章 环卫工程计划 第七章 综合防灾计划 第八章 文物保护计划 第九章 综合交通 第十章 市政公用设施计划 第十一章 “五线”计划控制要求 第十二章 城市设计引导 第十三章 地块控制 第十四章 尤其控制 第十五章 计划实施对策 第十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章 附则 附录:名词解释 附表:1、建设用地兼容表 2、建筑兼容表 3、配套公用设施一览表 4、地块开发控制指标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老城区金谷北路以西陵园北路以东地块控制性具体计划,促进城区开发建设,特制订本计划文本。 第二条 计划依据 (1) 《中国城镇计划法》(); (2) 《洛阳市城市总体计划(-)》; (3) 《城市用地分类和计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4) 《道北分区计划(1998-)》; (5) 《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6) 中国建设部《城市计划编制措施》; (7) 洛阳市城市建筑计划管理暂行技术要求; (8) 洛阳市综合交通计划(-) (9) 洛阳市农贸市场计划 (-) (10) 洛阳市城市消防计划(-) (11) 洛阳市地域1/500地形图。 第三条 计划标准 1. 依法计划标准。 2. 公平、公正标准。 3. 公开标准。 4. 整体性标准。 5. 可操作性标准。 第四条 计划范围 计划区域在道北区中部,整个用地呈长方形,东至金谷北路,南至道北三路,西至陵园北路,北至道北五路,总用地面积25.89公顷。 第五条 文本和分图图则未包含指标,应符合国家、河南省和洛阳市相关技术要求。 第六条 文本 “黑斜体下划线”部分为城市计划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 文本解释权和计划实施过程中对多种问题协调处理,由洛阳市计划局负责。 第二章 计划区功效和发展目标 第八条 功效定位 本区以居住、行政办公功效为主城市综合居住区。 第九条 发展目标 完善城市功效区,配套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完成旧城改造问题,建设优美友好小区。 第三章 用地使用和兼容控制 第十条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 计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类别代号采取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计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要求。 第十一条 用地布局 计划区以城市道路网为骨架,形成“两心、两轴、五片区”布局结构。 两心:道北三路和陵园北路交叉口形成文化娱乐中心;和在计划区中部公共服务中心。 两轴:沿金谷北路形成城市景观轴,沿邙山渠形成生态景观轴。 五片区:两个居住片区、两个公共服务片区、一个带状绿化片区。 第十二条 计划用地汇总 用地代号 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ha) 百分比(%) 人均面积( M2/人) R 居住用地 11.56 45.80 17.89 其中 R22小学用地 1.14 4.52 1.76 C 公共设施用地 3.70 14.66 5.73 其中 C1行政办公用地 3.10 12.28 4.80 C3文化娱乐用地 0.60 2.38 0.93 S 道路广场用地 6.81 26.98 10.54 G 绿地 3.17 12.56 4.91 其中 G1公共绿地 2.27 8.99 3.51 G2防护绿地 0.90 3.57 1.39 累计 城市建设总用地 25.24 100.00 100.00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0.65 其中 E1水域 0.65 总计 计划范围总用地 25.89 注:计划人口6460人 表1 计划用地组成表 第十三条 居住用地计划 新增居住用地按二类住宅用地标准建设,住宅以多层为主,可建部分中高层。 整合现实状况居住组团、完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中铁集团生活环境和质量。 第十四条 行政办公用地: 在区北部,为中铁隧道集团企业。占地3.10公顷。 第十五条 文化娱乐用地 在道北三路和陵园北路交叉口,可和周围烈士陵园、渠边绿带,形成休闲、游乐、文化、活动中心,占地0.60公顷。 第十六条 绿地 ⑴、 计划区为公共绿地及防护绿地,包含沿城市道路和沿渠带状绿地,全区公共绿地面积为3.17公顷。 ⑵、 街坊内小区级公共绿地布局,在下一层次计划中确定,面积不得小于分图图则中要求数值。各地块绿地率不得小于图则中要求数值。 ⑶、 各街坊、地块在满足图则所要求绿地指标同时,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以增强绿化效果。 ⑷、 计划图则所确定绿地,严禁改为其它用途。 ⑸、 居住区内应设不少于1.5平方米/人居住区绿地,不少于1.0平方米/人小区绿地和不少于0.5平方米/人组团绿地。 第十七条 计划区内用地性质调整应符合《老城区金谷北路以西陵园北路以东地块控制性具体计划》中分图图则要求。 第十八条 相邻地块合并开发时,相邻地块之间用地界限可依据实际开发建设需要在修建性具体计划中作合适调整,但用地组成、开发强度、建筑限高、配套设施等控制要求必需符合地块图则中要求。 第十九条 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计划用地性质时按《城市用地分类及计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大类标准上严禁变更;中类性质变更需要进行相关分析论证,经教授论证和计划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变更;小类性质变更必需经过计划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条 土地用途变更必需符合《建设用地兼容表》(见附表一)要求,并报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以街坊为单位成片开发时,街坊内各地块界线可依据实际情况合适调整,但其规模和配套设施项目必需符合分图图则所要求指标要求。 第四章 景观系统计划 第二十二条 景观系统为“两带、两节点”。 “ 两带”:沿邙山渠构建景观带,是关键生态景观廊道;沿金谷北路构建景观带,是关键建筑、人文景观廊道。 “两节点”:道北三路和陵园北路交叉口形成关键建筑景观节点;道北三路和金谷北路交叉口带状绿地形成绿化景观节点。 第二十三条 计划区绿地包含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以带状绿地为主。 第五章 配套设施计划 第二十四条 配套设施计划: 配套设施包含小学、托幼、文化宫、市场、居委会、刑警支队、垃圾转运站、公厕、热交换站,其中市政设施及交通设施在专题计划中说明。(详见附表三) 第二十五条 将现实状况一贯制小学改为六年制一般小学, 12班,并扩建,占地面积1.14 公顷。 第二十六条 保留区内现实状况一所托幼,8班。 第二十七条 托儿所和幼稚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大于3h日照标准。托幼活动场地必需满足有二分之一活动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以外。 第二十八条 其它配套设施 保留中铁集团文化宫,占地0.60公顷;保留中铁集团刑警支队一处。 居委会只控制建筑面积,可和其它建筑合建,但必需在要求位置建设。 第六章 环卫工程计划 第二十九条 垃圾搜集 1. 果壳箱:公共场所相邻果壳箱间距为50米~100米/只;主干道、次干道间距为100~200米/只;支路间距为200~400米/只。 2. 垃圾箱、桶:采取定点、分类袋装垃圾搜集箱桶,住宅区内服务半径为70米/只。 第三十条 公共厕所 计划新建公厕2座,垃圾转运站一座。 保留中铁集团办公区内垃圾转运站一座。 第七章 综合防灾计划 第三十一条 本计划区为6度烈度区,区内建筑工程抗震等级按最低抗震等级7级设防。 第三十二条 疏散道路应符合避震疏散要求,关键疏散道路宽度须在15米以上,有金谷北路,陵园北路,道北三路,道北四路,道北五路。 第三十三条 人防建设应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和城市建设相协调,最大程度和城市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深入加强人防工程。各居住小区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要求》修建地下人防工程。 第八章 文物保护计划 第三十四条 邙山陵墓群属于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本计划区A1、A2地块在邙山陵墓群紫线范围内。 第三十五条 其紫线范围:北界孟津县常袋乡酒流凹村――孟津县长华乡缠阳村、水泉沟村,西界孟津县常袋乡酒流凹村――洛阳市红山乡杨冢村南,东界孟津县长华乡水泉沟村――洛阳市廛河区小李村南,南界洛阳市红山乡杨冢村南――邙山乡苗南村―― 廛河区小李村南。本计划区在该紫线范围南界、即邙山乡苗北界内。 第三十六条 保护方法:紫线范围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需经过文物勘探,发觉关键文物遗址必需保护。 第九章 综合交通 第三十七条 计划城市路网分为次干道和支路两个等级。次干道金谷北路红线宽度为60米,道北五路红线宽度为40米,道北三路红线宽度为30米,支路30米以下。道路红线内用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 第三十八条 计划地块出入口应尽可能选择在次干道和城市支路上。开口位置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应大于70米,次干道大于50米,支路大于30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离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第三十九条 金谷北路和道北五路,金谷北路和道北三路交叉口两个交叉口道路红线应进行红线展宽,具体方法详见《道路计划图》。 第四十条 道路计划建设控制表 单位(米) 路名 起讫点 红线宽度 长度 车行道 中央分隔带 两侧分 隔带 慢车道 人行道 外侧分隔带 城市次干道 金谷北路 道北五路-道北三路 60 889.3 9×2 8 4×2 4.5×2 4.5×2 4×2 道北五路 陵园北路-金谷北路 40 130.5 15 3.5×2 4.5×2 4.5×2 道北三路 陵园北路-金谷北路 30 493.5 16 3×2 4×2 累计 1513.3 城市支路 陵园北路 道北五路-道北三路 20 798.5 11 4.5×2 道北四路 陵园北路-金谷北路 25 250.6 15 5×2 计划道路 陵园北路-金谷北路 20 351.9 11 4.5×2 累计 1401.0 总计 2914.3 第四十一条 计划范围内不一样用途建筑物在改建、扩建和新建时,必需设置配建停车场(库),并符合下表要求。 配建停车场技术指标要求 建筑物性质及分类 配建单位 控制指标 住宅建筑 一类住宅 车位/户 1.00 二、三类住宅 0.50-0.75 办公建筑 省级及涉外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0 市级机关办公 0.50 商业办公 0.40 旅馆 三级及更高 车位/客房 0.40 三级以下 0.25 商业场所 车位/100 m 2建筑面积 0.40 市场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100 m2营业面积 1.00 农贸市场 0.4 餐饮、娱乐、服务健身 车位/100 m 2建筑面积 1.00 第十章 市政公用设施计划 第一节 给水工程计划 第四十二条 估计计划区最高日用水量为2320立方米/日,平均日污水量为1600立方米/日。 第四十三条 计划利用道北加压站、计划王城路、定鼎路第二加压站作为计划区供水水源。 第四十四条 给水管网采取生活和消防适用低压环状管网系统,配水管网上设市政消火栓,消火栓间距小于120米。 第四十五条 第四条:沿道北三敷设DN500管道、沿道北五路敷设DN300~DN400作为计划区关键供水引入管道。 第二节 排水工程计划 第四十六条 排水体制采取完全雨污分流制。现实状况合流、混流系统结合地块开发建设、逐步分期分批改造为雨污完全分流排水系统。 第四十七条 沿金谷园北路两侧敷设D600污水主干管,搜集计划区以北及计划区污水排入道北二路污水管道,近期可接入邙山大渠;沿陵园北路敷设D500污水干管,搜集计划区部分污水排入机场路现有污水管道。 第四十八条 计划区污水均经过管道搜集最终排入瀍东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污水应依据水质情况进行必需预处理,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 相关要求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第四十九条 雨水排放以自流、分散为标准,就近排入邙山大渠。 第三节 电力工程计划 第五十条 计划区最大用电负荷为6100kW。 第五十一条 计划确定远期由韩家仓110kV变电站为计划区供电。 第五十二条 计划区电力线路选择电缆沟敷设方法。 第四节 电信工程计划 第五十三条 估计计划区根本电话4500部。 第五十四条 由在道北二路市话分局为计划区提供电信服务。 第五十五条 新建道路建设改造,建设电信综合管道。在东西向道路北侧、南北向道路西侧人行道下。 第五十六条 由计划在金谷北路和道北五路东北角邮政所,为计划区提供邮政服务。 第五节 供热工程计划 第五十七条 计划本区由洛阳热电厂集中供热,供热介质及参数为120/70℃高温热水。热力由王城大道计划热水干管接入,沿道北三路、陵园北路敷设至计划区。近期仍采取中铁隧道集团自备锅炉房供热。 第五十八条 估计计划区采暖热负荷为15.8兆瓦。新建、现实状况保留居住建筑采暖热指标分别取40W/m2和60W/m2。 第五十九条 计划设置2座热交换站,其中一座利用中铁隧道集团锅炉房原址改建。每座热交换站建筑面积200平方米。 第六节 燃气工程计划 第六十条 本区使用管道由现实状况道北三路燃气管道引入。 第六十一条 估计本区燃气年用气量为60万立方米,计算月平均日用气量立方米。 第六十二条 燃气采取中压一级管网系统分散调压低压方法供气。在小区和公建用户处设置中低压调压柜(箱)。 第十一章 “五线”计划控制要求 第六十三条 城市绿线 金谷北路西侧30米绿带和沿渠北侧20米绿带划定为城市绿线。 建筑退让渠蓝线不得小于7米。 退让金谷北路绿线:多层建筑为7米,高层建筑主体(45米以下)为15米。 滨水绿地、道路绿地规模为强制性内容。严格实施绿线计划,绿线内严禁开发建设。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计划要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该限期迁出。 第六十四条 城市红线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应退让道路计划红线进行建设, 建筑物基础、台阶、阳台、雨蓬、挑檐、散水等均不得占用建筑物退让道路计划红线距离。 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隶属设施应退让道路计划红线建设。 第六十五条 城市紫线 1.邙山陵墓群紫线范围:北界孟津县常袋乡酒流凹村――孟津县长华乡缠阳村、水泉沟村,西界孟津县常袋乡酒流凹村――洛阳市红山乡杨冢村南,东界孟津县长华乡水泉沟村――洛阳市廛河区小李村南,南界洛阳市红山乡杨冢村南――邙山乡苗南村―― 廛河区小李村南。本计划区在该紫线范围南界、即邙山乡苗北界内。 2.保护方法:紫线范围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需经过文物勘探,发掘关键文物遗址必需保护。 第六十六条 城市黄线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严禁进行下列活动: 1、违反城市计划要求,进行建筑、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建设; 2、违反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3、未经同意,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4、其它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行为。 第六十七条 城市蓝线 邙山渠渠面宽15米,沿渠口线北侧3米、渠口线南侧至道路红线划定为城市蓝线。 在蓝线控制区内陆域内不得建设除防洪排涝设施以外任何其它建(构)筑物。 第十二章 城市设计引导 第六十八条 建筑高度控制 计划区在道北三路北侧,全区最高建筑为沿道北三路设置行政办公建筑及沿金谷北路中高层住宅,高度控制在45米以下;现实状况住宅以整合为主,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 小学建筑高度为15米;幼稚园建筑高度为10米。 第六十九条 建筑形式和色彩 在激励建筑形式个性化同时,强调建筑形式之间协调。不宜大面积采取明亮刺眼色彩,建筑色彩宜选择淡雅色调,色彩改变以不一样色系、不一样灰度来表现。在组团之中宜保持相同或相近色彩。局部可少许利用对比色来突出建筑门窗、入口和节点。 第十三章 地块控制 第七十条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内容关键在分图图则中表明,其中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限高等指标为上限指标,在计划设计时不得超出分图图则要求;绿地率、停车配建等为下限指标,计划建设时不得低于分图图则要求。 第七十一条 对于改建、扩建、新建建筑必需满足分图图则中相关后退道路红线和地块红线建设要求。 第七十二条 计划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住宅应以正面朝南向或东南向为主,间距必需满足地方日照间距标准。当住宅低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计算可扣除低层高度。 第七十三条 计划区主次干道和支路走向、转点坐标、转弯半径、道路断面形式、高程标准上应满足《老城区金谷北路以西陵园北路以东地块控制性具体计划—道路交通计划图》要求。 第七十四条 计划区内各地块出入口开口位置必需符合分图图则中相关严禁开口要求。 第七十五条 计划图则确定了不一样区位特征、用地特点全部地块指标控制体系,其中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它需要配置公共设施等是要求性指标,要求性指标是必需遵照实施;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建筑色彩要求、其它环境要求等是指导性指标,指导性指标是参考实施。计划实施中控制应符合计划图则要求。 第十四章 尤其控制 第七十六条 容积率尤其要求 1. 容积率转让:在相邻用地之间,其用地性质相同或性质相容,能够转让容积率,转让数额不得大于用地中较小地块容积率40%。 2. 容积率提升:建设方面确因特殊需要,要求提升容积率和建筑高度,需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下列情况之一,并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要求,可合适提升所在地块图则中容积率要求,增加幅度视具体情况由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另定,但增加后非居住建筑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居住建筑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0%,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1.2倍。 a) 提供对街两个建筑之间公共天桥或地道。 b) 提供宽度大于10米,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广场,满足绿地计划指标外提供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社会停车场(库)。 c) 提供面积大于50平方米公共屋顶花园式休息平台。 第十五章 计划实施对策 第七十七条 应在控制性具体计划编制完成基础上,编制下一层次计划设计。 第七十八条 建设程序控制 1. 在计划区建设过程中,如遇和《老城区金谷北路以西陵园北路以东地块控制性具体计划》内容相矛盾时,应立即和计划主管部门沟通,并经过要求程序协调处理,计划编制单位参与协调或修编。 2. 计划范围内,拟建项目必需严格根据“项目选址(包含可行性研究)”、“计划设计评定”、“施工图纸报批”、“核验灰线”、“跟踪监察”等等项目审理和监控程序办理。如遇违章占地或违章建筑,一律根据相关要求给予处罚。 第七十九条 土地利用控制 1. 《老城区金谷北路以西陵园北路以东地块控制性具体计划》中,对计划区内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和绿地等范围和面积有了明确界定,计划实施单位应立即委托相关勘测部门进行现场界桩制作,并定时进行现场核查。 2. 各类用地或地块内开发建设必需严格根据本计划管理控制指标进行。 第八十条 建设项目控制 1. 计划区内建设项目施工前必需报审,评审工作应由管理部门组织专业学者和教授共同完成。评审工作规模等级可视建设项目标规模等级和关键性而定。 2. 建设单位必需根据评审意见对拟建项目进行修正和实施,计划和城建管理部门进行监察和参与验收。 第八十一条 在开发项目决议过程中,应尽可能确保各开发阶段计划区内功效活动完整性。 第八十二条 基础设施先行标准 1. 按计划进行建设项目开发,应先完成土地利用开发,即基础设施开发建设,以发明和改善建筑项目标开发条件或投资环境。 2. 基础设施建设应考虑待开发地块(区)开发规模和开发秩序,一次设计,分期实施。 第八十三条 先地下后地上标准 1. 对于道路、给水、排水、雨水、电力、电信和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必需根据先地下、后地上标准,避免反复破路,浪费资源。 2. 市政基础设施计划设计,必需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尤其应做好管网综合计划设计工作。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 第十九章 第二十章 第二十一章 第二十二章 第二十三章 第二十四章 第二十五章 第二十六章 第二十七章 第二十八章 第二十九章 第三十章 第三十一章 第三十二章 第三十三章 第三十四章 第三十五章 第三十六章 第三十七章 第三十八章 第三十九章 第四十章 第四十一章 第四十二章 第四十三章 第四十四章 第四十五章 第四十六章 第四十七章 第四十八章 第四十九章 第五十章 第五十一章 第五十二章 第五十三章 第五十四章 第五十五章 第五十六章 第五十七章 第五十八章 第五十九章 第六十章 第六十一章 第六十二章 第六十三章 第六十四章 第六十五章 第六十六章 第六十七章 第六十八章 第六十九章 第七十章 第七十一章 第七十二章 第七十三章 第七十四章 第七十五章 第七十六章 第七十七章 第七十八章 第七十九章 第八十章 第八十一章 第八十二章 第八十三章 第八十四章 第八十五章 第八十六章 第八十七章 第八十八章 第八十九章 第九十章 第九十一章 第九十二章 第九十三章 第九十四章 第九十五章 第九十六章 第九十七章 第九十八章 第九十九章 第百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条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九条 第八十四条 全覆盖标准 1. 计划区内,不许可出现土壤裸露地块(区),必需采取植被或硬质铺砌材料进行覆盖。待开发街坊或地块可作为生产或经营性绿地,其四面应采取经过设计设施(护栏或广告牌)进行围合。 2. 对于土建项目,施工前施工方必需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包含施工总平面图),并经甲方和工程监理和质监部门审核同意,施工现场必需全部进行硬化或绿化。 3. 对于已购(租)未建地块,已购(租)方负责绿化实施工程,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八十五条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根据计划图则要求,监督、管理计划实施。 第八十六条 本计划后概括性确定土地用途和控制指标,实施建设中用途和控制指标变更程度,必需由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掌握和控制。 第八十七条 计划实施必需依据“修建性具体计划蓝图”作为“行动准则”。“修建性具体计划蓝图”必需由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同意核审。 第八十八条 各地块土地使用和控制指标含有一定弹性,具体变更程度由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补充要求。可变更内容包含: 第八十九条 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许可提升其中一项,但必需降低另一项。 第九十条 许可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十一条 地块内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相关要求前提下,可按下表要求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出地块核定建筑面积(地块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20%。奖励建筑容量不计入作为计划控制指标毛容积率。 表8 建筑面积奖励要求表 地块核定容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开放空间, 许可增加建筑面积(m2) 1.5 1.0 ≥1.5,〈2 1.5 ≥2, 〈3 2.0 ≥3, 〈4 2.5 ≥4 3.0 第九十二条 开放空间是指在地块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室内外空间(包含草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2)任一方向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大于150平方米;(3)以净宽1.5米以上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和基地地面或道路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4)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5)建设完工后,应设置对应标志,并交相关部门管理或经同意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6)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九十三条 对计划范围内违反要求建设将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罚。 1、开发建设者违反要求由城市计划管理部门按《城镇计划法》第六章条款要求进行处理。 2、受委托设计单位违反要求,可给予罚款或取消其被委托设计处理。 3、城市管理部门违反要求且造成后果者,依据《城镇计划法》第六十九条或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给处理。 第九十四条 计划图则中未要求用途和指标,由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补充要求实施。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计划自同意之日起施行。 附录: 名词解释 1、 街坊:由城市道路或自然界线围合城市用地。 2、 地块:指街坊内被街坊道路或由用地权属划分城市用地。 3、 用地红线:由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同意建设项目标土地使用界线。 4、 建筑红线:又称建筑控制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邻街面界线。通常应后退道路红线。 5、 用地性质:计划用地使用功效。 6、 用地面积:计划地块划定面积。 7、 建筑密度:即计划地块内各类建筑基底占地面积和地块面积之比。 8、 建筑控制高度:即由室外明沟面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垂直距离。 9、 建筑面积:即计划地块内各类建筑面积之和。 10、 建筑红线后退距离:即建筑最外边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11、 容积率:即计划地块内各类建筑总面积和地块面积之比。 12、 绿地率:计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总和占计划地块面积比率。 13、 交通出入口方位:计划地块内许可设置机动车和行人出入口方向和位置。 14、 停车泊位及其它需要配置公共设施:停车泊位指地块内应配置停车车位数。其它设施配置包含:居住区服务设施(中小学、托幼、居住区级公建),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电力设施(配电站、配电所),电信设施(电话局、邮政局),燃气设施(煤气调压站)等。 附表一 建设用地兼容表 R C M W S U R1 R2 R3 R5 C1 C2 C3 C4 C5 C6 C9 M1 M2 M3 W1 W2 W3 S2 S3 U1 U2 U3 U4 U5 U6 U7 R R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 C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 M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W W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W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W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T、S、U、G、D、E类用地不含有兼容性,T、D、E类用地不被任何用地兼容,G类用地可被任意兼容。 R5特指中学、小学、托幼。其它代号均为国家标准。 +表示兼容,-表示不兼容 附表二 建筑兼容表 土地分类 建筑分类 R C E S G R Rx2 C1 C3 住宅 ▲ 中小学、托幼 ▲ ▲ 单身宿舍 ▲ 公寓 ▲ 商住综合楼 ▲ 小区服务设施 ○ ▲ 邮电所 ○ ▲ 储蓄所 ○ ▲ ▲ 小型体育设施 ○ ▲ ▲ 小型文化设施 ○ ▲ ▲ ○ 小型医疗卫生设施 ○ ▲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 ▲ ○ 大型金融商贸设施 行政办公设施 ▲ 商业写字楼 ○ 市政公用设施 ○ ○ ○ ○ ○ 表中:▲许可;○有条件许可;其它不许可 附表三 配套设施一览表 序号 设施名称 设置数量 位置 备 注 1 居委会 2 A1-1,A3-3 每处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 2 幼托 1 A3-3 保留现实状况托幼一处,8班 3 公厕 2 A1-3,A3-8 每处建筑面积80平方米 4 垃圾转运站 2 A1-1 每处占地100平方米 5 热交换站 2 A2-1,A3-1 每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 附表四 地块开发控制指标表 地块编号 地块性质 地块面积 (平方米) 容积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限高(米) 配建车位(辆) 总户数(户) 户型90平方米以下户数(户) 人口容量(人) 备注 A1-1 R21 12843 2.0 25686 30 30 410 45 130 255 180 820 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居委会一处;热交换站一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 A1-2 R21 13350 2.0 26700 30 30 430 45 135 270 190 860 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 A1-3 G1 7250 -- -- -- -- -- -- -- -- ―― -- 公厕一处,占地面积80平方米。 A2-1 R21 30610 2.0 61220 30 30 980 45 305 610 300 1950 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热交换站一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热交换站一处 A2-2 C1 2480 1.5 3720 30 30 -- 24 40 -- ―― -- -- A2-3 R21 7220 1-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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