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工业投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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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物产工业投资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到生产、经营各个步骤,主动采取防范方法,预防伤亡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指安全生产内容包含生产安全、设备安全、交通安全及消防安全。 第三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企业各单位。 第二章 奖励基金提取和使用 第四条 依据国家及上级相关要求,企业每十二个月列支一定数量奖金作为基础(安全)奖励资金,各项安全罚款也累计进入安全奖励资金。 第五条 安全奖励资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保障,必需设专户,专款专用。需要使用时,由安全环境保护部报具体使用计划,经企业领导审批后,方能使用。 第六条 安全奖励基金使用关键有以下多个方面: (一)整年安全生产优异表彰; (二)安全生产专题评选活动; (三)“安全生产月”活动; (四)对查处重大隐患及避免死亡以上事故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七条 每十二个月年底评选年度安全生产优异单位一名,表彰单位及安全优异个人若干名。取得优异单位称号者,对生产单位奖励5000元,辅助单位奖励3000元;取得表彰单位称号者,对生产单位奖励3000元;辅助单位奖励1000元。 第八条 每十二个月度评出优异安全管理人员3名、每人奖励1000元。 第九条 开展职员安全答题、安全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对竞赛优胜者进行奖励。 第十条 “安全生产月”期间,组织黑板报在厂区进行展览,对优异黑板报进行评奖。 第十一条 对安全合理化提议、安全小改小革活动优异者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题评选活动中,取得优胜者依据活动安排奖励1000~3000元。 第十三条 在安全生产中查处重大安全隐患,奖励500~元。 第十四条 避免一起特大伤亡事故,奖励10000元;避免一起重大伤亡事故或避免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奖励6000元;避免一起死亡事故或多人伤害事故,奖励3000元。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口头汇报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超出1小时未报,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各车间每个月必需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班组每半月必需进行一次安全活动。 第十七条 车间每个月最少进行一次安全大检验,班组每七天最少进行一次全方面检验。 第十八条 新入厂职员必需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调转改变工种、工伤复工职员必需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各关键部位及易燃易爆场所,必需定时进行巡查,并制订周密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方法,同时要做好相关人员培训。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需严格实施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卫生安全 “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进行施工、设备大修改造时,必需编制安全施工方案,按程序逐层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进行设备改造、大修作业,起重和高处作业时,现场必需设有专员指挥、监护。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根据《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要求》实施统一协调管理。需要使用企业水、电、风、汽时,必需经相关部门同意。劳务人员由使用单位依据相关要求纳入本单位职员范围进行管理。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制订防火责任制和防火安全检验制度,并有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条 易燃易爆场所必需制订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并设置显著防火标志,做好人员出入登记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消防器材管理,做到“四定”,即:定部位、定专员负责、定蓬架、定时检验保养。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或随意损坏。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教育职员做到“四懂”、“四会”。 “四懂” :知道本岗位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性,知道预防火灾方法,知道火灾扑救方法,懂自救。 “四会” :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会扑救早期火灾。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必需符合消防规范,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动火,必需将安全方案或方法报相关部门审核,并办理动火证后,方可作业。 第三十条 关键防火单位,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义务消防队员专业知识培训和防火应抢救援预案或方法演练。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格车辆管理,坚持派车单、专员专车及车辆外出审批制度。 第三十二条 多种车辆必需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齐;转向、制动安全可靠,喇叭、灯光齐全有效。 第三十三条 装载货物高度、宽度、长度要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运载超高、超宽、超长物资、设备时,须持单位证实到安全环境保护部、保卫部办理通行手续,按指定时间、路线在专员引导下经过。 第三十四条 车辆(含摩托车等)行驶时,须遵守限速要求,厂区严禁高速行车,进出厂房、经过交叉路口、转弯、下雪结冰、雨雾视线不清等情况下最高时速不得超出5 km/h,厂区内主干道限速30 km/h,非主干道限速20km/h。 第三十五条 交叉路口、厂房门口、弯道、桥梁、铁路、消防井15米内严禁停车;铁路两侧1.5米内不得堆放物品。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要认真实施出车前、行车途中、收车后三检制度,严禁“带病”行车、酒后驾车。 第三十七条 生产车间内(含通道)严禁骑行自行车,厂区内摩托车、自行车严禁带人骑行。 第三十八条 生产工艺车辆严禁其它人员搭载。 第六章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进入工作现场,必需穿戴齐全符合现场要求劳动防护用具。 第四十条 劳动防护用具穿戴必需整齐、规范。安全帽必需系下颌带,工作服衣扣必需系好。 第四十一条 安全帽佩戴要求: (一)凡厂房内有天车等起吊设备工作场所,其对应工种作业人员必需戴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帽; (二)施工人员及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进入现场时必需戴符合国家标准、现场要求安全帽; (三)进入立体交叉作业场所及有落物砸伤危险作业场所人员,必需戴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帽; (四)进入井下、狭小空间、设备复杂交错区域等轻易碰撞头部场所必需戴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帽; (五)高处作业存在坠落危险作业场所,必需戴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帽; (六)其它必需佩戴安全帽场所、岗位。 第四十二条 在下列场所必需佩戴防护眼镜(罩) (一)进入铸造生产作业场所,如通炉、捞渣和铝水接触作业岗位及靠近该作业岗位30米以内; (二)进入机加工、摩削机械等轻易产生金属屑场所岗位; (三)电工闭合保险装置、必需带电作业时; (四)进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及靠近该作业点周围15米内场所; (五)酸洗、碱洗作业时; (六)易产生飞溅物作业时; (七)其它需要佩戴防护眼镜(罩)场所、岗位。 第四十三条 凡操作机器设备时,应严格遵守机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其中尤其注意: (一)机器设备上传动轴、联轴器、皮带轮、飞轮等危险部位必需安装防护罩。 (二)使用车床时,加工件和刀具必需夹牢。车床在运转时,严禁戴手套。袖口要扎紧,留长发者必需将头发盘入工作帽内,工器具必需按要求放好,不得随意放置; (三)使用砂轮机时,必需有砂轮机罩,开车前,应检验砂轮是否有裂纹,研磨时,不可站在正面,用力不得过猛; (四)使用钻床时,工件要固定或用钳子夹住,不能直接用手拿钻孔,更不能戴手套; (五)使用平刨机时,木料要符合安全要求,吃刀量不能超出3mm,刨薄板(30mm以下)必需用压板; (六)严禁在机械转动时进行清扫或洗拭工作。在机械运转部分周围,应尤其注意衣服袖口、领口、下摆要扎紧,不可有飘动部分,以防机器旋转绞住伤人。 第四十四条 传送带起卸处应装设专用平台,严禁用手在传送带上直接卸料、用手清理卷轮、滑车和传送带上附着物。 第四十五条 严禁从正在运转机械(如皮带、辊道输送机等)上面跨跃或从下面钻过,经过时,必需走专设过道(台)。 第四十六条 起重作业及物品搬运安全要求: (一)起重设备必需标明起重吨位,并要有信号装置;桥式起重机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控制器、缓冲器和自动连锁装置必需齐全有效; (二)起重设备挂钩、钢丝绳、链条要符合规格,且常常进行检验; (三)起重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十不吊”要求,并有专员指挥; (四)严禁超负荷、超速度起吊物品或斜吊物品;严禁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在下面停留和行走; (五)天车行走时,必需打铃,且缓慢通行,吊运物品时要轻吊、轻放,严禁边行走边起吊物品; (六)女职员单人间断负重不得超出25Kg,连续负重每次不得超出20Kg。两人以上抬运物品时,由一人发出统一动作口号,同起同落,预防砸伤或扭腰; (七)使用撬杠时,不准骑在上面或用脚踩,杠头不得插得过深或过浅,预防撬杠崩起或物件滚回伤人; (八)搬运装卸有毒有害物品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必需遵守国家相关要求,轻拿轻放,严禁肩扛。 第四十七条 使用工具注意事项: (一)在熔铸捅炉、加料等作业之前,工具必需先预热; (二)使用手锤和大锤时,先要检验锤头是否牢靠,有飞边毛刺锤头不能使用;作业时不得戴手套;挥锤前,要注意观察四面是否有些人或碰及其它东西; (三)使用扳手、锉刀不要用力过猛,扳手不得反着用或随意用套管加长; (四)使用梯子,先检验梯子是否牢靠,要有防滑方法,并有专员扶梯子; (五)使用千斤顶时,底基要坚实,安放要平稳,顶盖和重物间应垫木块,缓速顶升,随顶随垫,多台顶升时,要动作一致,落物时不要过猛,以防油顶崩出伤人; (六)使用钢丝绳时,应依据机构工作等级和用途结合安全系数来选择或确定钢丝绳直径和钢丝绳许用压力,使用已用钢丝绳前必需检验断丝情况。 第四十八条 电气作业安全要求: (一)在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靠近带电电力设备上作业前,必需严格实施电气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和采取“停、验、接、挂”方法,做好安全确定; (二)电气安全用具(如绝缘手套、钳、棒等),必需定时检验,不合格严禁使用; (三)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时检修,清扫、检修前必需断开电源刀闸,挂上“有些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需时应取下保险丝,专员看管,确定无电后,方可工作; (四)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金属外壳,可能因为绝缘损坏而带电,必需依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方法; (五)电焊机焊机和配电盘连接电缆线长度以不超出3米为宜,如确需用较长导线时,应采取间隔安全方法; (六)行灯电压不能超出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处不能超出12伏; (七)闭合保险器时,要站在保险器侧面,面部要闪开,以防烧伤; (八)严禁赤手触摸电门开关、马达等带电设备,严禁在电线和电气设备上搭晒衣服和用金属导体和之连接。 第四十九条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一)凡2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需系安全带或采取其它防高处坠落方法; (二)安全带要挂在牢靠地方,严禁低挂高用; (三)工具放在工具袋内,上下时工具袋必需系好; (四)遇有大风(六级以上)或雷雨天气时,严禁露天高空作业,不得安排患有高处作业禁忌证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对从事高处作业以后患高处作业禁忌症作业人员单位应立即调离高处作业岗位; (五)上下两层同时进行作业,两层间必需设有专用防护棚或其它隔离方法,不然,不许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 (六)不准在高处任意往下扔东西,要以绳索吊下或设围栏禁区,并派专员看管,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第五十条 气瓶使用安全要求: (一)多种气瓶存放和使用时,必需距离明火十米以上,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不得少于5米,不得在阳光下曝晒;气瓶胶管不得小于5m,通常在10~15m左右,氧气管两端必需用卡子或细软铁丝扎紧; (二)气瓶要有减震圈,氧气瓶要有瓶帽和安全阀,瓶嘴严防油脂沾染,乙炔瓶要有预防回火安全装置和减压装置; (三)氧气瓶和乙炔瓶严禁同车运输;在同一库内严禁将乙炔瓶、油漆、油类、可燃气体和氧气瓶等放置在一起; (四)开启氧气瓶阀时,应注意站立位置,不能正对接口,应缓慢打开,预防快速放气时瓶阀处结霜; (五)使用乙炔气瓶时,开启阀门应缓慢,不得超出一转半,正常使用时,减压指示放气压力不得超出0.15MPa,放气气流不得超出0.05m3/(h·L);严禁乙炔瓶倾倒使用,使用已倾倒乙炔瓶必需先静置20分钟后才能使用;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需留有不低于0.05MPa剩下压力; (六)严禁自行对乙炔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和更换,严禁对瓶体和底座进行焊接修理。 第五十一条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要求: (一)易燃易爆场所必需有良好通风设施,以预防有爆炸危险气体积聚; (二)易燃易爆场所根据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等级,分别配置对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电气设备; (三)易燃易爆场所必需设置可靠避雷设施,并定时检验、测试接地电阻; (四)有静电积聚危险生产装置应采取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剂等有效消除静电方法; (五)桶装有爆炸危险物质应储存在库房内,库房应有足够泄压面积和安全通道;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和生活用房,库房应有良好通风设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有爆炸危险物质库房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爆物品库房地面应比周围高出一定高度;库房门窗应有遮雨设施; (六)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安全设施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时进行检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做好统计,多种安全设施不得私自解除或拆除,设备完好率和泄漏率必需达成要求要求; (七)易爆危险场所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需经培训考评合格后,持证上岗; (八)易爆危险场所必需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安全标志牌。生产、检修和更换阀门、仪表、电气、管道等时多种引爆源,必需采取完善安全方法给予消除和隔离; (九)仓库内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显著货物标志。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五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 (一)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依据化学物品种类、性能设置对应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二)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该严格根据国家标准和分企业相关要求,对本单位储存装置进行常常性检验,做好维护、保养,确保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三)剧毒化学物品储存、使用单位,应该对剧毒化学物品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统计,并采取必需保安方法,预防剧毒化学物品被盗、丢失或误用;发觉剧毒化学物品被盗、丢失或误用时,必需立即向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和保卫部汇报; (四)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需依据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轻拿轻放,预防撞击、拖拉和倾倒。 第五十三条 生产现场必需洁净整齐,工器具和物料不得随意放置,地沟(池、坑)应有盖板或防护栏杆。 第五十四条 严禁赤手触摸酸、碱料浆、熟料、成品、半成品等腐蚀性液体和高温物料。 第五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一)锅炉、压力容器应有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或其它安全保险装置,并定时校验,保持正确有效; (二)锅炉、压力容器必需建立维护管理、维修保养和定时检验制度和预防事故紧急方法,并认真落实实施; (三)锅炉、压力容器操作工及管理人员,必需经专门培训,取得对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压力表必需严格实施压力表检定分级管理要求,各单位所属压力表必需按周期立即送检,确保所使用压力表正确有效。 (五)锅炉房通风设施应确保工作连续性,应定时检测煤气泄漏检测装置可靠性。 第七章 违章行为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人员伤亡,对责任者处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000~3000元罚款,情节尤其严重,同时提请企业另作处理;造成人员伤亡,按相关要求处理;触犯刑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职员违章冒险作业不听劝阻; (二)明知安全没确保,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三)发生过事故,不引认为戒,仍继续蛮干、胡干; (四)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和管理人员,未造成人员伤亡,对责任者处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3000~5000元罚款,情节尤其严重,同时提请企业另作处理;造成人员伤亡,按相关要求处理;触犯刑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严重官僚主义,不传达、不实施各级部门指示、命令、要求,或不实施劳动安全法律、法规; (二)滥用职权,私自变更规章制度或原定方案和决定,盲目冒险蛮干; (三)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熟视无睹或不加阻止; (四)已发觉隐患或有事故预兆,不立即采取有效方法; (五)对相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消除不安全原因或加强安全防范合理化提议、意见不加理会,置若罔闻; (六)单位领导、主管工作人员目睹严重超员、超载车辆不加阻止; (七)屡出事故,不引认为戒,放任不管; (八)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不组织抢救,贻误时机,致使事故深入扩大; (九)法律、法规所要求其它情形。 第五十八条 职员不按要求穿戴整齐劳动保护用具,每人次处以100元罚款;进入本要求第四十二条要求场所(岗位)未戴安全帽或进入本要求第四十三条要求场所未戴防护眼镜(罩),处300元罚款;机加工作业戴手套操作或未按要求穿好工作服或未将长发盘进帽内,处300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检修作业或多工种交叉作业时,未进行安全确定、未和相关工种联络,或未挂牌示警,处300元罚款,职员无令开动设备或切合开关刀闸,处500元罚款,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按相关要求处理。 第六十条 在电气设备上作业,未得到工作许可或不按命令进行,处500元罚款,不挂牌示警,处300元罚款;对高压设备运行检修,无工作票或搭票工作,处1000元罚款;工作票中任务、地点、安全方法、注意事项交代不明,对工作票签发人处500元罚款,接收任务人或填票人不清楚或填写马虎,处500元罚款;两种工作票使用混乱、超出工作票所列空间和时间工作、监护人不到位或工作人员分工不具体,处500元罚款。发生事故,按相关要求处理。 第六十一条 职员工作期间酗酒,处1000元罚款。职员酗酒后,严禁继续上岗,明知职员酗酒后还安排其上岗,安排者和酗酒者各处1000元罚款,由此引发事故,按相关要求处理。 第六十二条 职员上班期间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她人正常工作,处500元罚款,发生事故,按相关要求处理。 第六十三条 违反企业内其它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处500~1000元罚款,由此引发工伤事故按相关要求处理。 第六十四条 驾驶员私自将车辆交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处1000元罚款;交无证人员驾驶,处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酒后驾驶车辆,对驾驶员处以1000元罚款,同时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私自出车,对驾驶员处30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使用、贮存、拉运危险化学品单位,无对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处1000元罚款;不按要求处理有毒化学物品“三废”,处500元罚款;不按要求私自销毁、处理危险化学品,处500元罚款;不严格实施有毒化学物品进出库使用管理制度或使用登记不具体,处1000元罚款;剧毒物品使用后不交回余量私自处理,处1000元罚款;对危险化学品管理不善,造成有毒物品流失,处1000元罚款,造成剧毒物品流失,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提请企业另作处理,触犯刑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私自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或吸烟者,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提请企业另作处理;引发事故,按相关要求处理,触犯刑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消防管理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责任单位,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属于责任人,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提请企业另作处理,触犯刑律依法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单位责任人不推行防火职责,消防管理混乱,火险隐患严重,经指出不加更正; (二)不按要求要求配置必需消防器材,影响火灾扑救; (三)私自动用、埋压、圈占、损坏消防栓,消防水泵,影响使用; (四)堵塞公共或企业内部消防通道,拒绝疏通; (五)对消防监督人员提出火险隐患,不采取主动方法; (六)在火灾现场扰乱秩序,妨碍灭火工作不听劝阻; (七)有意阻碍消防车奔赴火场,影响灭火扑救任务; (八)谎报火警或发生火灾不立即报警; (九)违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要求不听劝阻; (十)在严禁明火作业地点和场所进行明火作业; (十一)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动火,未办理动火申请或得到许可却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方法。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月违章人次达成3%,扣单位奖金1000元,每增加1人次加扣1000元。 第七十条 职员未取得安全生产操作证私自上岗作业、进行特种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处500元罚款;因无证上岗违章作业而造成工伤事故,按相关要求处理。 第七十一条 单位未对职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就安排职员上岗作业,对单位处以500元/人罚款,私自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职员从事特种作业,对单位处以1000元/人罚款,因无证上岗违章作业而造成工伤事故,按相关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及领导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明知职员没有该岗位安全操作证,还安排职员从事该岗位作业,对安排人处1000元罚款。由此造成事故,按事故相关要求处理。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如发觉隐患未立即采取方法或上报,处500元罚款;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在隐患整改期间未采取有效防范方法,对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逾期未整改,对接收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接收人处500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 对因未立即整改隐患或未采取防范方法而引发事故,按相相同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责任单位领导加倍处罚;造成重伤以上事故,对《隐患整改通知书》接收人提请企业另作处理,触犯刑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五条 对违反本要求第三、四、五、六章各条款,在本章内未作详加处理说明,视情节轻重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八章 事故管理 第七十六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觉人,必需立即口头汇报班组长、车间安全员和车间主任等相关领导,单位领导接到通知后,必需立即汇报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等相关单位,情节严重,应立即汇报企业相关领导。 第七十七条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严禁用水浇,应立即切断电源,用四氯化碳灭火器或砂子等扑火。 第七十八条 煤粉、油类物质着火时,严禁用水灭火,应用泡沫灭火器或沙子等进行灭火。 第七十九条 乙炔软管在使用中发生脱落破裂或着火时,应先将焊、割炬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快速关闭氧气阀门停止供氧,严禁弯折氧气软管来熄火。 第八十条 发生触电事故时,应快速切断电源(拉闸或用干木棍挑开电线;用带木把斧刀等切断电线;站在木板或木凳上拉住触电者干衣服等方法)使其脱离电源。如触电者在高空,则要设法不使其摔伤。抢救时,应将触电者移至空气流通处,解开其上衣和腰带,立即进行持久不停人工呼吸。 第八十一条 发生中暑、一氧化碳中毒时,应把遇难者抬到空气新鲜地点,对中毒严重者立即在现场进行人工呼吸,并立即送医院抢救。 第八十二条 发生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流血,应立即用洁净纱布等扎住伤口,预防失血过多,并立即送往医院抢救。 第八十三条 当碱液料浆贱到皮肤上或眼内时,应立即就地先用清水或硼酸水冲洗,然后去医院诊疗。 第八十四条 发生重伤以上(含重伤)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立即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为抢救伤员和预防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需做出标志,画出示意图,现场拍照,并做好统计。无特殊原因,事故现场清理必需经过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移动。 第八十五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一)轻伤事故由事故所在单位在二十四小时内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二)重伤事故由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环境保护部、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等单位在二十四小时内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三)死亡事故由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配合各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要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要提出防范方法和对责任者处理意见,并写出事故调查汇报。事故调查汇报要按国家相关要求期限写出:轻伤事故3日内报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重伤以上事故8日内报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10日内由安全环境保护部报上级相关部门,特殊情况不得超出30天。事故调查汇报应附有: 事故现场照片、统计、示意图、事故分析会资料、证人材料、技术判定及责任者书面检验等材料,汇报书上应有调查人员签字。 第八十七条 在处理事故时,要分清事故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和关键责任者。 第八十八条 对轻伤、重伤、死亡等各类工伤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严格实施企业《职员工伤事故汇报处理要求》。 第八十九条 消防事故按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实施。 第九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企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同时遵从以下要求: (一)驾驶员酒后或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二)非专职驾驶员私自驾驶企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济损失自理; (三)驾驶员本人私自将企业车辆交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本人负担; (四)经单位领导同意,将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经济损失由单位领导负担; (五)十二个月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通常交通事故,负关键以上责任驾驶员,必需调离驾驶工作岗位,严禁驾驶企业任何车辆; (六)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或有其它恶劣行为肇事者,按其事故性质加倍处罚,调离驾驶工作岗位,严禁驾驶企业任何车辆; (七)肇事者本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经济损失由肇事者单位负担。 第九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必需在要求期限内写出事故调查汇报,并按以下程序结案: (一)轻伤、重伤事故经报请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同意后,由安全环境保护部审批结案; (二)死亡事故经检察院认定,不需立案侦察时,由安全环境保护部报请上级相关部门审批、结案,并将结案批复等相关材料报青海物产集团企业。 第九十二条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该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出180日。 第九章 安全“一票否决” 第九十三条 相关轻伤事故: (一)班组凡发生一起轻伤事故责任人、班组长当年不得评为优异个人,班组不得评为优异班组; (二)单位千人负伤率超出当年考评指标,取消单位全部领导当年优异评选资格,取消该单位当年优异评选资格。 第九十四条 相关重伤及以上事故: (一)凡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取消单位全部领导当年优异评选资格,取消当年单位优异评选资格; (二)班组“安全一票”否决,参考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五条 相关消防事故: (一)因为单位管理不善,没有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方法,发生火灾事故,或十二个月之内发生两起火灾事故,取消单位全部领导当年优异评选资格,取消当年单位优异评选资格; (二)因为职员违反消防管理要求,发生火灾事故,取消责任人本人、所在班组、班组长、所在单位及单位领导当年优异评选资格。 第九十六条 相关交通事故: (一)通常事故,负相同以上(含相同)事故责任者,当年不得评为优异,该班组、车间不得评为优异单位; (二)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负次要以上(含次要)责任,取消该单位当年优异评选资格,同时,取消该单位全部领导及安全员当年优异评选资格。 第九十七条 发生重大以上未遂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和单位全部领导、班组长当年不得评为优异。 第九十八条 相关违章: (一)个人整年累计违章2次以上,取消本人当年优异评选资格; (二)班组整年累计违章人次超出10%,取消班组及班组长优异评选资格; (三)车间(部)整年累计违章人次超出5%,取消车间(部)及车间(部)领导优异评选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要求所表示罚款由安全环境保护部开具罚款证实,所罚款项由被罚单位或个人交到财务审计部。自罚款单下发之日起,逾期十天未上交,或未得到缓交认可,安全环境保护部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审计部按罚款金额5倍从单位或个人当月绩效中直接扣除。若扣款超出本人当月全部薪酬40%时,应分月扣除,在发工资单时,必需附安全扣款依据。 第一百条 对严重违章人员,安全环境保护部除按上述条款处罚外,还可对违章人员进行5~20天站岗值班教育,在此期间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工资(含绩效)停发,每日给30元生活费用。具体实施时间由安全环境保护部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 第一百零一条 对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罚款是因管理存在失误或不足而进行处理,不是某件事简单连带,所以严禁将罚款转嫁由下属责任职员负担。不然,一经查实,处责任人原罚款3~5倍罚金。 第一百零二条 安全管理必需严格遵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分线负责”标准,各单位、各部门全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担对应安全生产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各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必需以人为本,加强宣传教育,提升职员安全生产意识,严禁以罚代管或罚而不管,哪一级查处违章行为由哪一级处理,不得反复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本要求和国家及上级相关要求相抵触时,实施国家及上级相关要求,和企业相关要求相抵触时,实施本要求。 第一百零五条 本要求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和分企业相关要求实施。 第一百零六条 本要求由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本要求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青海物产工业投资 职员工伤事故汇报处理要求(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立即汇报、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员工伤事故,主动采取预防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发生,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员伤亡事故汇报和处理要求》 (国务院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要求,结合企业具体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工伤事故(伤亡事故),是指职员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员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因为企业设备和设施不齐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和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企业所属各单位。本要求所指生产单位是指各分企业、车间,辅助生产单位是指各部室。 第四条 职员发生工伤事故后,超出二十四小时未报,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五条 工伤事故必需根据“四不放过”标准认真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 第六条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统计等过程中,事故类别根据《企业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标准进行填写。 第二章 工伤事故分类 第七条 工伤事故分类,分别从不一样方面描述了事故不一样特点。依据中国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常见事故分类有以下三种: (一)按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是指造成职员肢体伤残,或一些器官功效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临时丧失伤害。通常指受伤职员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低于105日失能伤害(受伤者临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事故伤害。 2.重伤:是指造成职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失,通常指造成人体功效障碍长久存在,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出105日(小于6000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失能伤害,也可根据劳动部(60)中劳护人字第56号《相关重伤事故范围意见》实施。 3.死亡:是指事故发生后立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 (二)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事故。 (三)按事故类别分类: GB6441—86《企业职员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20类。见下表: 序号 事故类别名称 序号 事故类别名称 序号 事故类别名称 01 物体打击 08 火 灾 15 瓦斯爆炸 02 车辆伤害 09 高处坠落 16 锅炉爆炸 03 机械伤害 10 坍 塌 17 容器爆炸 04 起重伤害 11 冒顶片帮 18 其它爆炸 05 触 电 12 透 水 19 中毒和窒息 06 淹 溺 13 放 炮 20 其它伤害 07 灼 烫 14 火药爆炸 第三章 事 故 报 告 第八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该立即采取自救、互救方法,保护事故现场。 第九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最先发觉人,必需立即口头汇报班组长、单位安全员和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等相关领导和消防、医护人员,并按以下程序逐层上报。 (一)发生轻伤事故,单位主管领导应立即口头上报安全环境保护部。 (二)发生重伤以上(含重伤)事故,单位主管领导应立即报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和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环境保护部二十四小时内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 (三)发生死亡事故,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必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分别向上级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汇报。 (四)安全环境保护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工伤事故情况通知省企业社会保险部。 (五)发生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接到事故汇报后,应快速采取有效方法,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预防事故扩大。为抢救伤员和预防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需做出标志,画出示意图,现场拍照或摄像,并做好统计。无特殊原因,事故现场清理必需经过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 第四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按事故严重程度实施分级负责。 (一)轻伤事故由事故所在单位在二十四小时内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二)重伤事故由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党群工作部、安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部、设备管理部、生产管理部等单位在二十四小时内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三)死亡事故由企业党群工作部、安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部等配合上级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组员应含有事故调查所需某首先专长,而且和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向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索取相关资料时,单位和个人必需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阻碍或干扰调查和取证,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出具伪证。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要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要提出防范方法和对责任者处理意见,并写出事故调查汇报。事故调查汇报要按国家相关要求期限写出:轻伤事故3日内报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8日内报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10日内由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报上级相关单位,特殊情况不得超出30天。事故调查材料中应附有: 事故现场照片、统计、示意图、事故分析会资料、证人材料、技术判定及责任者书面检验等材料,汇报书上应有调查人员签字。 第五章 事故责任认定 第十四条 事故分析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确定事故关键原因,进行事故责任分析。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坚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为相关人员违反-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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