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液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详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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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企业火电厂液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要求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火电厂液氨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液氨重大危险源安全可控、在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和国家能源局《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要求》(国能安全 328号),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氨区,是指火电厂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脱硝系统中,液氨接卸、储存和制备氨气区域(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等。 第三条 氨区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必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 第四条 氨区应单独部署,建在地势平坦、通风顺畅地段,且部署在厂区边缘。 第五条 氨区应避开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并应部署在该场所及其它关键生产设备区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对在在山区或丘陵地域电厂,氨区不应部署在窝风地段。 第六条 氨区和邻近居住区或村镇和学校、公共建筑、相邻工业企业或设施、交通线、临近江河湖泊岸边和临近明火、散发怒花地点和液氨区外建(构)筑物或设施等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要求。 氨区严禁部署在电力架空线路下面,氨区和电力线路应满足架空线路(中心线)不少于1.5倍杆高距离要求。 第七条 已建成燃油罐区、制(供)氢区发电厂,氨区宜部署在大于其500米距离之外,规避 新建发电厂燃油罐区、制(供)氢区和氨区三者之间间距宜大于500米。 第三章 设备系统安全设施 第八条 在发电厂内氨区,其四面应设高度不低于 2.2m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当在发电厂内液氨区围墙利用厂区围墙时,应采取高度不低于2.5m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在发电厂区外独立部署氨区,其四面应设高度不低于 2.5m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氨区墙外四面应有醒目标“30米内严禁烟火”字样。 第九条 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部署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向外开。 第十条 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1.0m,底座应和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第十一条 氨区内液氨储罐个数不宜少于2个,罐体颜色应为黄色,名称编号应为红色字体。液氨储罐上部应设置平台,楼梯、步道、栏杆符合要求,醒目位置配置合适数量“当心坠落”警告标志牌。液氨储罐应有两点接地静电接地设施。 第十二条 储罐区应设置遮阳棚等防晒方法,每个储罐应单独设置用于罐体表面温度冷却降温 喷淋强度依据当地环境温度、储罐部署、装载系数和液氨压力等原因确定。 第十三条 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电气线路通常不应有中间接头,在特殊情况下,线路需设中间接头时,必需在对应防爆接线盒内连接和分路。 第十四条 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GB150-)等特种设备相关要求,装设液位计、压力表、温度仪、安全阀等监测装置。 第十五条 氨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关键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氨区管道应能自由膨胀,并采取防振、防磨方法。 液氨介质管道使用灰铸铁材料阀门时,其适用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MPa,温度不得低于-10℃。 因为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配件。 氨区管道垫片严禁使用橡皮垫、塑料垫、铜质垫。 第十七条 氨区全部设备、管道应统一标出显著颜色,对管道内介质流向做出显著指示,便于操作和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氨气输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厂内道路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桁架处应设醒目标交通限高标志和限高杆。管道应每隔80-100m设一接地点,并可靠接地。 输氨管道应在合适位置设跨桥,桥底面最低处距管顶(或保温层顶面)距离不应小于80mm。 第十九条 氨区管道应含有良好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时进行检验、检测。 氨区管道严禁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 第二十条 输氨管道法兰、阀门连接处应装设金属跨接线。和储罐相连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选择见附表1,并考虑对应防腐蚀方法。 第二十一条 和液氨储罐相连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宜在储罐顶部及一侧集中部署,且处于防火堤内。 第二十二条 氨区气动阀门应采取故障安全型实施机构,储罐氨进出口阀门应含有远程快关功效。 第二十三条 氨区应设置不少于2个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周围300米范围内人员能够显著看到高处。 第二十四条 氨区应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洗眼器应定时放水冲洗管路,确保水质,严寒时节应做好防冻方法。 第二十五条 氨区内应保持清洁,不得种植绿蓠或灌木丛,不得储存其它易燃品或堆放杂物。 第二十六条 氨区入口应设置“未经许可 不得入内”、“严禁烟火”、“严禁带火种”、“严禁使用无线通讯”、“严禁穿钉鞋”、“严禁穿化纤服装”标志和“氨区出入管理制度”文字标志。 第二十七条 氨区应设置职业危害通知牌,并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征、危害防护、处理方法、报警电话等内容。 氨区大门外侧应配置带有“火种箱”标识火种箱。 第四章 消防及监控 第二十八条 储罐区四面应设置不低于1米不燃烧实体防火堤,其有效容积应大于储罐组内最大储罐容量,并在不一样方位上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防火堤内地面,应有大于3‰坡度。在堤内较低处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雨水排除管道应从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应设有可控制开闭装置和之连接。开闭装置上应设有能显示其开闭状态显著标志。 进出罐区各类管线、电缆,不宜在防火堤堤身穿过,应尽可能从堤顶跨越或堤基础以下穿过。如不可避免,必需穿过堤身时则应预埋套管,且应采取有效密封方法。 卧式罐罐壁至防火堤基脚线距离,不应小于3m。 第二十九条 氨区应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取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整,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第三十条 氨区应沿道路设置地上式消火栓,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m,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氨区内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对应永久性固定标识。 第三十一条 氨区应设置用于消防灭火和液氨泄漏(含运输液氨槽车泄漏)稀释吸收消防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应综合考虑氨泄漏后稀释用水量,并满足消防喷淋强度要求,其喷淋管按环型部署,喷头应采取实心锥型开式喷嘴。 消防喷淋系统不能满足稀释用水量,应在可能出现泄漏点较为集中区域增设稀释喷淋管道。 第三十二条 储罐应设有必需安全自动装置,当储罐温度和压力超出设定值时开启降温喷淋系统;储罐压力和液位超出设定值时切断进料;液氨泄漏检测超出设定值时开启消防喷淋系统。 安全自动装置应采取保安电源或UPS供电。 第三十三条 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第三十四条 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氨气泄漏检测装置。氨气泄漏检测装置应覆盖生产区,并含有远传、就地报警功效。事故报警系统开启,周围500m内居民和企业职员应能听到警鸣。 氨区周围道路必需通畅,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 第五章 接卸液氨安全 第三十五条 卸氨区应装设万向充装系统用于接卸液氨,严禁使用软管接卸。万向充装系统应使用干式快速接头,周围设置防撞设施。 第三十六条 入厂前应检验负担运输液氨运输单位必需含有危化品运输许可资质,运输液氨槽车必需有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资质证。 同时,应检验槽车安全附件(静电接地装置、阻火设备、压力表、安全阀和液面计)包含紧急切断装置齐全,完好无损。对液氨运输人员做好相关安全交底。 第三十七条 接卸前应设置安全隔离区,预防无关人员进入卸氨区域。并立即查验液氨出厂检验汇报,确定液氨纯度符合要求。 第三十八条 液氨运输人员负责槽车侧阀门操作,氨区操作人员根据操作票逐项操作氨区内设备系统,双方人员均需佩戴好防护用具。 第三十九条 槽车进入装卸台后,应手刹制动,并熄火,驾驶员离开驾驶室。采取预防罐车卸氨过程中车辆发生移动有效方法。试验卸氨区洗眼水正常,连接好装卸台和车辆静电接地线。 第四十条 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随时监测作业区内氨气浓度低于35ppm,浓度超标时应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点并处理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四十一条 依据经计算确定卸氨流量控制流速在1m/s以内,预防静电摩擦起火。 第四十二条 卸氨时应时刻注意储罐和槽车液位和压力改变,严禁储罐超装(不得超出其容积85%)和槽车卸空,槽车内应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压,但最高不得超出当初环境温度下介质饱和压力。 第四十三条 液氨卸料时,槽车押运人员、氨区运行值班人员不得私自离开操作岗位,应常常观察风向标,站在上风向位置。 第四十四条 如遇闪电、雷击、大雨、大风(6级以上)天气,或卸氨区周围30m范围内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它不安全原因时,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夜间通常不进行卸氨操作。 第四十五条 卸氨结束,应静置10分钟后方可拆除槽车和卸料区静电接地线,并检测空气中氨浓度小于35ppm后,方可开启槽车。 第六章 运行安全 第四十六条 进入氨区人员应熟知氨区作业规程规范和应急方法,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定,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第四十七条 进入氨区应按要求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氨区,必需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四十八条 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需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在氨区门外指定地点。进入氨区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第四十九条 进入氨区,严禁穿着可能产生静电衣服或带钉子鞋。在工作时,应根据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用具(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时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未经同意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氨区,必需进入车辆需采取有效防火方法(戴阻火器等),办理审批手续后,在相关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五十条 从事设备运行操作或检修维护作业应使用铜质等预防产生火花专用工具。如必需使用钢制工具,应涂黄油或采取其它方法。 第五十一条 储罐安全自动装置应投入运行,严禁随意解除联锁和保护。确需解除,应严格遵守要求,推行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 运行值班人员应按要求巡视检验氨区设备、工器具和系统运行情况,定时测定空气中氨气含量(氨气含量不得超出35ppm),并做好统计,发觉异常立即处理。 第五十三条 防毒面具和防化服检验事项: (一)防毒面具无裂痕、破口,面具和脸部贴合紧密;呼气阀片无变形、破裂及裂缝;滤毒盒座密封圈完好,滤毒盒在使用期内;面罩及导气管外观完好无破损。 (二)防化服无破裂,面罩密封可靠,面罩内视线清楚。防护服呼吸阀,没有堵塞。全部搭扣、拉链、调整皮带和其它配件,完好正常。 第五十四条 运行值班人员应加强对储罐温度、压力、液位等关键参数监控,严禁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储罐液位计应有显著限高标识,运行中储罐存放量不得超出储罐有效容量85%。 第五十五条 运行值班人员应每个月检验试验两次氨气监测报警系统是否正常;每个月检验试验两次消防喷淋系统、降温水喷淋系统,喷淋水压力要确保能正常喷淋,并做好检验统计。 第五十六条 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应均匀缓慢地开启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严禁猛烈地排放,预防因摩擦引发爆炸。 第五十七条 运行中不准敲击氨区设备系统,接卸、气体置换、倒罐等关键操作应严格实施操作票制度。 第五十八条 氨系统气体置换遵照以下标准: (一)确保连接管道、阀门有效隔离; (二)箱体进行置换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进行气体置换; (三)氮气置换氨气时,取样点氨气含量应小于35ppm; (四)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取样点含氧量应达成18-21%; (五)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取样点含氧量小于2%; (六)置换时氨气排放点应进入氨气吸收箱。 第七章 检修安全 第五十九条 在氨区内从事任何检修和维护工作时,必需严格实施工作票制度,并依据相关要求推行动火工作票手续。 第六十条 氨区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和系统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定堵板内无压力,氨气浓度低于35ppm(体积浓度)。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氨气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六十一条 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检修时系统排放残液应专门统一搜集。 第六十二条 氨区系统经过检修后,应按要求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第六十三条 氨区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怒花。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怒花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在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动火。 严禁在运行中氨管道、容器外壁进行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六十四条 发觉系统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漏氨检测仪查漏,严禁明火查漏。严禁管道内带压复紧紧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产生火花、静电、温度方法消除外漏。 第六十五条 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扫外,还应确保设备内氧浓度达成18~22%。 第八章 应急处理 第六十六条 应急处理以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当出现危及人身安全情形时,应快速组织人员撤离。 第六十七条 发生液氨泄漏,依据氨气监测器检测氨含量来判定。漏氨报警时,运行值班人员应汇报值长及消防部门,并立即停运相关设备,切断液氨起源,确定自动消防喷淋装置开启,携带便携式漏氨检测仪进行就地测量确定。靠近氨区前,应明确上风位,进入氨区必需穿戴好全身防护用具。 液氨严重泄漏时,运行值班人员应停运相关设备,切断液氨起源并使用消防水炮进行稀释。 第六十八条 液氨泄漏应有专业人员处理,现场处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严禁单独行动。 当泄漏有可能影响周围居民人身安全时,发电厂应立即汇报当地政府。 第六十九条 液氨泄漏或现场处理过程中伤及人员,按以下标准紧急处理: (一)人员吸入液氨时,应快速转移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通畅。如呼吸困难或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快速就医; (二)皮肤接触液氨时,立即脱去污染衣物,用医用硼酸或大量清水根本冲洗,并快速就医; (三)眼睛接触液氨时,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根本冲洗最少15分钟,并快速就医。 第七十条 液氨轻微泄漏以自救为主,经过堵漏或倒罐方法消除:(一)立即关闭相关阀门,切断氨气泄漏源,预防氨继续外漏,当氨泄漏量达要求值时开启自动消防喷淋装置,进行水稀释、吸收泄漏液氨和氨气,预防氨气扩散。 (二)检修人员准备好对应堵漏材料(如软水塞、橡皮塞粘合剂等),由专业技术人员及企业义务消防队员立即穿戴好全身防护用具进入现场,用堵漏材料堵漏。 (三)依据危及范围做好标志,封锁现场,组织检修人员进行抢修,将氨泄漏程度减至最低。 第七十一条 液氨严重泄漏或液氨泄漏引发怒灾、爆炸,和处理中液氨泄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应立即开启应急响应机制,请求地方政府支援,协同开展应抢救援工作。 (一)发电厂应依据泄漏程度,设定隔离区域和疏散地点,在泄漏范围不明情况下,初始隔离距离最少150m,后期应依据有害气体实际浓度,调整隔离和疏散距离。隔离区域应设警戒线,并有专员警戒;疏散地点处于上风、侧风向,沿途设置哨位,并有专员引导或护送。 (二)应抢救援抢险小组投入抢险救援时,必需穿戴适宜防护用具,佩戴防氨面罩或正压式呼吸器,切断可能泄漏源,检验(开启)消防喷淋正常开启;消防人员在上风口负责用开花或喷雾水枪进行掩护、帮助操作,以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 (三)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断电方法,组织人员进行扑救,预防事故深入扩大。有些人员受伤时,应立即抢救伤员,同时向医疗部门(机构)求救。 第七十二条 氨泄漏引发着火时,不可盲目扑灭火焰,必需遵照“先控制、后消亡”标准,首先设法切断气源,再灭火。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严禁扑灭泄漏处火焰,必需用喷水进行冷却。 第七十三条 发电厂应编制液氨事故专题预案和现场处理方案,并报地方安全监督部门立案。 现场应配置必需防护用具和应抢救援物资,防护用具和应急物资配置数量不得少于附表2要求。 第七十四条 发电厂应制订氨区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专题应急预案演练,每六个月最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理方案演练,坚持连续改善。 第九章 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七十五条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液氨储量大于10t罐区,组成重大危险源。 第七十六条 氨区投运前应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定,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定及分级: (一)安全评定已满三年; (二)氨区内装置、设施进行改 建、扩建; (三)液氨储存数量或储存方法及关键设备、设施等发生改变,影响重大危险源等级或风险程度; (四)氨区周围生产安全环境原因发生改变,影响重大危险源等级和风险程度; (五)液氨泄漏造成人员死亡,或10人以上受伤,或影响到公共安全; (六)相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改变。 第七十七条 发电厂应该对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立即、逐项进行登记建档。档案应该包含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统计; (二)液氨基础特征表; (三)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氨区位置图、平面部署图、工艺步骤图和关键设备一览表; (五)氨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方法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液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定汇报; (八)安全评定(评价)汇报; (九)氨区中关键装置、关键部位责任人或责任部门(班组)名称; (十)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十一)其它文件、资料。 第七十八条 发电厂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定汇报或安全评价汇报后15日内,应该填写重大危险源立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对应政府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 第七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安全评定不再组成重大危险源,应立即申请核销。 第十章 责任制及制度要求 第八十条 发电厂关键责任人对本单位氨区安全管理工 作负责,并确保氨区安全生产所必需安全投入,完善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氨区中关键装置、关键部位责任人或责任部门(班组)。 第八十一条 发电厂应建立氨区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氨区所属设备(包含压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隶属设备定时检修。检修周期和工期通常宜和主机同时。缓冲罐、蒸发器、液氨储罐及管道上压力表、测温表应每六个月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十二个月最少校验一次,并建立档案。 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应根据相关要求,加强氨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部件和相关焊接工作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完善设备技术档案。 第八十二条 发电厂应定时组织开展氨区防雷接地、自动保护装置、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氨气泄漏检测仪等相关设备和安全附件检测、试验工作,应每十二个月在雷雨季前检测一次,并做好统计。氨区内静电接地设施应定时检验、维护,并建立档案。 第八十三条 发电厂应健全完善氨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时审核、修订,确保其有效性。 氨区安全管理制度最少包含:运行规程、检修规程、操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动火制度、巡回检验制度、出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防护用具定时检验制度等。 第八十四条 发电厂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业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征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根据政府部门要求持证上岗。 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氨区内施工前,须经安全教育并办理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手续后,在相关人员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岗。 第八十五条 发电厂应对氨区设备系统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时检验,建立隐患管理台帐,主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上报和管控工作,立即消除隐患。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要求由火电产业部会同企业法律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要求自印发之日起实施。8月13日印发《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要求(试行)》(中国华电火电 510号)同时废止。 附表:1. 管道、法兰、阀门、仪表选择标准 2. 人员劳动防护用具和应急物资配置数量 附表1 管道、法兰、阀门、仪表选择标准 附表2 人员劳动防护用具和应急物资配置数量-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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