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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无锡市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参考文本样本.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2831764
  • 上传时间: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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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无锡市 企业 劳动 用工 规章制度 参考 文本 样本
    资源描述:
    无锡市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参考文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对职员基础要求………………………1 第三章 招聘录用…………………………………2 第四章 劳动协议管理……………………………3 第五章 工作时间…………………………………6 第六章 休息休假…………………………………7 第七章 劳动酬劳…………………………………9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11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12 第十章 培训管理要求……………………………13 第十一章 保密制度和竞业限制……………………14 第十二章 女职员及未成年工保护…………………15 第十三章 奖励和惩戒………………………………16 第十四章 劳动争议…………………………………24 第十五章 附   则…………………………………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管理和职员行为,保护双方正当权益,构建和发展友好劳资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劳动法》、《劳动协议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职员。 第三条 职员享受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取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该推行完成劳动任务、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员劳动酬劳、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职员正当劳动权益等义务,享受生产经营决议、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订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 对职员基础要求 第五条 行为准则 1、热爱祖国,遵纪遵法,拥护党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企业,乐于奉献,恪守职责,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时刻维护企业利益,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3、勤奋工作,扎实履职,雷厉风行,精益求精; 4、团结同事,相互帮助,同心协力,共同完成企业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5、主动学习,爱岗敬业,不停提升本身综合素质。 第六条 职员职责 1、牢靠树立“质量就是生命”(“用户就是上帝”)理念,严格落实实施产品质量体系(商业职业道德),并落实到生产经营每个步骤,促进产品(服务)质量稳步提升; 2、严格遵守产品工艺规程和工艺规程,保守企业生产经营信息、产品工艺和技术研发等商业秘密; 3、珍惜企业公共设施,节省使用水、电、气和办公用具,养成节能减耗为荣、奢侈浪费为耻良好风尚; 4、自觉接收安全卫生教育,切实提升安全卫生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错误指挥,每个职员有权给予抵制; 5、每个职员要保持个人良好仪表仪容,保持生产、经营、服务、办公等工作场所整齐,营造优美工作环境; 6、明确本身工作岗位职责,含有岗位基础文化和技能要求。 第三章 招聘录用 第七条 招录工作由企业主管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企业依据岗位需求,确定招录职员具体条件、数量等,经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洽谈会等路径,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全方面考评,择优录用。 第八条 企业在招录职员时,对应聘职员实施平等标准,不因民族、种族、地域、性别、年纪、宗教信仰、身体情况、婚姻等情况不一样而受歧视。凡被招用应聘者必需和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 第九条 应聘者必需符正当定就业年纪和就业条件,含有推行劳动协议能力。应聘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实。 第十条 企业对应聘者如实填写表格等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经笔试和面试后,从符合招录条件对象中择优录用,并立即通知应聘者。 第四章 劳动协议管理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为新招用职员建立个人档案时(含按要求提取档案材料),职员必需如实填写职员记录表,×日内出具以下相关证实原件并提交复印件:①身份证和近期免冠×寸照片×张;②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③学历证书;④就业登记证;⑤健康体检表;⑥职业资格证书;⑦发生意外或疾病时联络人和联络电话等。企业一经发觉职员提交资料严重失实,可立即解除劳动协议。 第十二条 企业招用职员实施劳动协议制度,自用工之日起××天(法律要求30日内)和职员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并签字盖章,在××天(法律要求30日内)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并将劳动协议文本交付职员本人一份。职员不愿签署书面劳动协议,企业一律不录用。对录用职员,企业按要求建立职员名册。 第十三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和职员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职员一律实施试用期制度。劳动协议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十二个月,试用期为××天(不得超出30天);协议期限十二个月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为××天(不得超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时限和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试用期为××天(不得超出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协议期限内,计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第十四条 试用期内企业对新招职员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深入考评;考评工作在试用期届满前组织实施,对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协议,且不支付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 企业和职员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协议约定内容,包含协议期限、工作岗位、劳动酬劳、违约责任(仅限于服务期约定和竞争限制约定)等。变更劳动协议,均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劳动协议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职员在要求医疗期内,女职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协议期满时,劳动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十七条 劳动协议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协议时,提前××天(法律要求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员,并在××天内(法律要求30天内)重新签署劳动协议;不再续签,企业书面提前××天(法律要求30日)通知职员。 第十八条 职员提前××日(法律要求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职员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因职员本人原因违反《劳动协议法》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协议,或违反劳动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或 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协议,且不支付经济赔偿: 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②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③同时和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更正; ④因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签订或变更劳动协议而致使劳动协议无效;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协议时,应事先和工会协商确定,工会认为不符正当律、法规要求或劳动协议约定,要求纠正,企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立即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职员,在职员办理完成证件、资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15天内,为职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出具《无锡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对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文本,最少保留两年备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根据《劳动协议法》要求应该向职员支付经济赔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经济赔偿支付标准按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十二个月支付30天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十二个月,按十二个月计发;不满六个月,发给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出当地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三倍。 第五章 工作时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施标准工时制度,每七天×(5)天,天天×(8)小时工作制,每七天不超出40小时。对特殊岗位职员实施不定时或综累计算工时制(须经工会、职员代表大会或职员大会经过并经并市、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企业依据生产经营需要,经和工会和职员协商能够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通常每日不得超出1小时;因特殊原因确需处长工作时间,在保障职员身心健康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出3小时,但每个月不超出36小时。 第二十五条 加班加点采取协商标准,企业不得强迫职员加班。加班加点前,由部门主管汇总加班加点申请表,并于当日下班前×小时交上级部门主管审批。未经报备核准,职员不得私自加班加点,违者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门将加班申请表原件存档并进行工时统计,随时稽查核实部门加班情况,对超时加班情况加强监控,立即汇报并立案。 第二十七条 企业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记载职员出勤情况,每个月×日和职员查对并签字确定,且保留×年(不少于二年)。 第二十八条 职员因公外出,无法考勤时,需由部门主管补签证实,并交人力资源部门立案及修正考勤统计。 第二十九条 职员必需在企业要求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同意不得会见亲友或擅离工作岗位。 第六章 休息休假 第三十条 企业确保职员每七天最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一条 假期要求 1、法定假(共11天) 元旦 春节 清明节 五一节 端午节 中秋节 国庆节 薪资 1天 3天 1天 1天 1天 1天 3天 有薪 2、部分职员法定假日。① “三八”妇女节女职员放假半天;② “五四”青年节28周岁以下青年放假半天。企业群团组织可开展公益休闲等活动;若企业依据生产经营需要不能安排休息时,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如遇公休日不另补假。 3、带薪年假。职员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可申请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期限为: 工龄 满1年不满 满不满20年 20年以上 天数 5天 10天 15天 4、婚假。 项目 标准 条件 备注 通常 3天 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 晚婚 10天 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 一方符合,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 薪资 有薪 5、丧假。职员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时,有薪假1-3天。 6、产假。 项目 标准 简明内容 薪资 产假 通常 90天 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有薪 难产 105天 难产增加15天 多胞胎 90+15天 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有薪 流产假 3个月内 20-30天 流产假应有医院证实 3-7个月 42天 7个月以上 90天 晚育假 女方产假增加30天 女方年满二十四面岁首次生育,或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首次生育 护理假 10天 对晚育,给男方护理假10天 7、节育、绝育假。 项目 标准 备注 放置宫内节育器 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有薪。同时施行二项节育、绝育手术,假若可合并计算。 取宫内节育器 休息1天 输精管结扎 休息7天 单纯输卵管结扎 休息21天 8、病假。企业实施医疗期制度。职员因病(除打架斗殴外)确需停工诊疗,应凭市小区(或乡镇街道)以上医院证实,可按国家要求享受医疗期;若医疗期累计超出其法定年休假标准,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 实际工作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病休时间计算 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 9个月 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 12个月 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5-20年 18个月 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0年以上 24个月 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探亲假。工作满十二个月职员和配偶、父母分居两地,符合《国务院相关职员探亲待遇要求》条件(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享受探亲假。 10、工伤假。职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诊疗,依据部门主管签证及县级以上医院诊疗证实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企业依法提供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等候遇。 11、企业决定临时性放假。按企业办发文,各部门参考实施,放假期间视同职员正常出勤。 12、事假。职员因故请事假(无薪),须事先书面请假,由部门主管核准,交人力资源部门立案。整年事假不得超出15天。 13、紧急假:职员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应请同事、家眷、亲友、联络人以电话或当面汇报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代为办理申请给假。 除特殊要求外,多种假期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假期必需连续使用,不得分次使用。 第七章 劳动酬劳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严格实施最低工资要求,职员工资不低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实施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含基础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协议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具体工资结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以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决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员提供其本人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员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署名。 第三十五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员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XX日前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支付。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职员工资在×日内一次性结清。 第三十六条 工作日安排职员延长劳动时间,按职员××××××(如计件单价)工资150%支付加点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标准上安排调休,×个月内(法律要求6个月)不能调休,按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含综累计算工时)安排加班,按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七条 实施综累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员,在综累计算工时周期内,总工作时间超出总法定工作时间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按职员本人××××××工资150%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八条 职员患病或非因工伤停工医疗停止劳动,在国家要求医疗期内,根据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助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 第三十九条 因职员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可要求职员赔偿,其赔偿额从职员当月工资中扣除,每个月扣款金额按职员工资××%(不超出20%)后,发放工资不低于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依法从职员工资中代扣或减发不属于克扣工资: (1)职员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职员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费用; (4)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中载明应由职员负担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 (5)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能够扣除工资或费用。 第四十一条 企业实施绩效管理制度,设置月度奖、季度奖和年底奖。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绩效考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职员每个月、每季、年度出勤天数、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考评后,计核绩效奖金。 第四十二条 对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职员,其月度奖、季度奖和年底奖等支付周期未满工资,企业根据职员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安全卫生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具体分工抓落实。企业定时召开安全卫生工作会议,分析安全卫生工作形势,处理企业安全卫生工作重大问题,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要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有效投入,不停改善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设施设备达成国家安全要求标准。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抢救援方案,定时组织演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级”培训制度,切实提升职员安全生产经营和按规操作自觉性。 第四十五条 加强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提升职员职业病等防护知识;改善劳动卫生设备设施条件,落实职业病防治方法,促进职员身心健康。 第四十六条 定时组织安全卫生检验,立即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源头管理,设置危险场所设备警示标志,落实专员负责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要做好岗中检验、岗后自查工作,建立登记、建档、监督制度。在发生火灾、触电、毒气泄露等时,应立即向上汇报,并拨打火警119和抢救120电话。 第四十八条 企业食堂要根据食品卫生法规要求,定时清洗消毒,严防食品霉烂变质,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第四十九条 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企业在1个月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医疗期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相关待遇,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第五十条 职员发生伤亡事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五十一条 企业严格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社会保险要求,参与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用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担。 第五十二条 企业立即为职员提供工作需要劳动保护用具;对从事高温和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职员实施一定补助制度;定时组织职员进行体检,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处理。 第五十三条 企业将不定时举行如春游、运动会、劳动竞赛和合理化提议等活动来丰富职员业余生活,增加企业凝聚力。 第十章 培训管理要求 第五十四条 企业实施岗前培训、职业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题技术培训等制度,促进职员综合技能素质不停提升,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运转。 第五十五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新招用职员于报到当日组织岗前培训,具体内容有企业介绍、劳动协议和职员守则、工作注意事项、安全卫生、品质观念、行为规范等教育,使新招用职员基础了解工作步骤和生活教导功效等情况。 第五十六条 为满足岗位需求,提升职员适应工作能力,企业开展职业培训。关键内容有管理技巧、沟通艺术、操作技能、供销采购、技术研发等。 第五十七条 对新任岗位调(转)岗职员,企业采取分类、分岗等形式,进行有序转岗培训,促进职员工作技能提升,立即适用新岗位要求。 第五十八条 企业对专门管理、技术等人员经过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筛选后,对选送进行专题技术培训职员,企业和其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如职员违反服务期约定,根据还未推行月数(或按年)所应分摊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章 保密制度和竞业限制 第五十九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含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方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和企业依法律要求或相关协议约定,对外负担保密义务事项。 第六十条 本企业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包含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步骤、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试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经营信息包含用户名单、用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协议、合作协议等等。 第六十一条 企业文件资料等分为A、AA、AAA三个等级,实施专员负责管理。建立文件、资料登记、借用、保密等制度,全体职员必需严格遵守。AAA级文件资料等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文件柜中;借用文件资料等须经××××同意;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第六十二条 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文件资料等,更不得向外传输。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同意,并妥善做好保留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留和保管文件资料等,应按要求返回管理部门或依据要求进行销毁。 第六十三条 职员调职或离职时,必需将本人保管涉密文件资料或其它物品,按要求移交给企业××××,不得随意移交给其它人员。 第六十四条 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和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和负有保密义务职员,另行签署《保密协议》,内容包含保密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未经企业许可,任何职员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企业同类产品和项目。 第六十五条 对于利用职务发明发明,申请专利权利属于企业,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发明发明,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协议签订协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依据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女职员及未成年工保护 第六十六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员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础工资待遇,或解除劳动协议。 第六十七条 女职员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要求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第六十八条 女职员在怀孕期间,企业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劳动,企业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应该依据医院相关证实,给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员,企业通常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其休息1小时,并扣除对应劳动定额。 第六十九条 已婚女职员有不满一周岁婴儿,天天可为婴儿哺乳1小时(包含人工喂养)。多胞胎生育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第七十条 女职员在哺乳期内,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要求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七十一条 本企业严禁使用未满16周岁童工。 第七十二条 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职员属未成年工,企业安排未成年工上岗前无偿提供身体检验。并持《未成年工健康检验表》等相关资料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用工立案。 第七十三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企业专门对其进行相关职业安全教育、培训等。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工上岗劳动安排,依据其健康检验结果而定;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给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 第七十五条 对未满期十八周岁未成年职员企业不安排其从事矿山下井、有毒有害、国家要求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劳动。 第七十六条 企业严禁安排未成年工进行加班加点工作。 第十三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七十七条 为增强职员责任感,激发职员主动性和发明性,提升生产经营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异、成绩突出职员实施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分为表彰、嘉奖、记功、晋职,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七十八条 职员思想品德优良,关心企业,遵规守纪,服从安排,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评为优异职员,企业给通报表彰外,一次性奖励××-××元。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嘉奖,一次性奖励××--×××元: ①在企业多种技能业务竞赛中名列前三名; ②生产工作中,一次性为企业节省资金×-×万元; ③对外活动中,为企业一次性挽回经济损失×万元以上者; ④提出合理化提议,有效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⑤提出并实施小革新、小发明、小发明等,有效改善生产工艺和品质; ⑥为维护企业声誉,树立企业形象受到伤害。 第七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员,除给通报表彰外,视情另给记功、晋职,一次性奖励×××--×××元: ①提出生产经营、技术改善、管理制度具体方案,经实施确有成效,产生效益,贡献较大; ②为企业节省能源、降低成本、优化环境等,节省成本×万元,发明效益×万元; ③为保护公共财产,奋不顾身,处理适当,有突出表现,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④为维护企业生产工作秩序,见义勇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记功或晋升,一次性奖励×××--××××元: ①管理有方,业务拓展有相当成效。 ②在产品开发、工艺工装、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等方面有发明或提出合理化提议取得重大结果和显著成绩; ③遇有灾难,挺身而出,处理适当,帮助达成任务确有贡献或虽未达成任务但却已尽力; ④举报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 ⑤追讨用户呆帐有特殊成效; ⑥抢修紧急工程建设中表现优良; ⑦维护企业安全卫生,阻止重大事故苗头; ⑧在销售和用户服务上有特殊成效; ⑨对企业关键秘密技术资料管理有方,有效预防泄密,成绩突出; ⑩对公共关系有特殊具体表现提升企业声誉。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记功或颁奖金或予晋级,一次性奖励×××--××××元: ①主管业务有重大改革,提出具体方案经施行确具突出成效; ②管理关键业务成绩特优或参与重大研究发展工作,致企业取得巨额经济效益; ③在管理、采购、储运、贮备物资等工作,能正确适质、适量、适时供给急需,节省××万元成本; ④消除事故隐患或重大苗头,使企业免遭严重损失; ⑤抢救重大灾难,使企业免遭重大损害或人员伤亡; ⑥含有其它特殊功绩,成为企业表率。 第八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实施表彰、嘉奖、记功、晋职和发放一次性奖金工作。具体操作程序为:对符合对象,征求职员意见,经企业工会讨论经过后,报××同意。 第八十三条 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严厉纪律,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职员实施惩戒制度。分为:警告(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小过、记大过)、降级、免职、解除劳动关系五种。(降级、免职仅限于本企业管理人员,同时下调薪酬待遇)。 第八十四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员,经查证确实,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①因个人疏忽造成设备损坏或不合格产品,情节较轻; ②参与企业各类活动,无故迟到、早退、缺席; ③延误、怠慢工作,情节较轻; ④工作场所物品堆放异常零乱,影响工作效率; ⑤损坏或浪费物料,情节较轻; ⑥利用职责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情节较轻; ⑦工作时间内随意串门、聊天者; ⑧违反本企业规则、规章、命令、公告,情节轻微。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员,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给予记小过,对管理人员给予降级处理: ⑴不服从部门主管正常管理,无故不按时完成工作生产任务; ⑵因注意力不集中造成设备受损,产品质量下降,检验不符合要求; ⑶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喧华,妨碍她人职员工作; ⑷身为主管,对发生重大事件,未尽管理及监督职责; ⑸对同仁恶意攻击、诬告或伪证而制造事端; ⑹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串串岗、聊天; ⑺对部门主管不满或对企业相关事宜处理不满,不按要求程序向相关部门陈说,随意辱骂或欺侮同事和主管; ⑻实施警卫勤务时,在警卫室内打瞌睡、看电视、看报纸、听收音机,甚至擅离职守; ⑼非设备故障或原料不足等原因,有意降低生产标准,情节尚轻; ⑽不按要求生产工艺、标准工作,私自更改操作标准; ⑾未经核准私自携带公物出企业; ⑿因个人原因失误造成企业损失,且知情不报,企图蒙混过关;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员,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实者,给予记大过、解除劳动关系,对管理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免职处理: ⑴擅离职守、严重渎职,致使企业蒙受损害者。 ⑵私自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企业工作场所,不听劝说阻; ⑶遗失企业经营之关键、机密文件和工具; ⑷撕毁企业公文、公告等; ⑸私自变更工作规程,致使企业蒙受损失; ⑹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不听从; ⑺违反安全要求方法,致使企业发生安全事件,蒙受损失; ⑻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品者,或代人、托人办理销售、修理私物; ⑼造谣生事,散播谣言,产生严重后果,使企业受损失; ⑽工作中饮酒或酒后滋事; ⑾借故请事假、病假,到她处工作或未经许可在外兼职; ⑿遇突发事故,借机逃避,或从事伪证,谎报事实和记载不实统计,企图逃避和转嫁责任; ⒀未经许可私自使用企业设备、场所、会议室、办公室等,且不听阻止,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⒁委托或代人伪造出勤统计,以欺诈领取薪资或加班费; ⒂负责操作或维护企业设备时,因疏于检验或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损坏,情节严重; 第八十七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员,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起可扣发绩效奖金××至××元,对单位管理人员可同时作降职、免职处理。 (1)委托她人或代人考勤; (2)无正当理由常常迟到或早退(每次X分钟以上); (3)擅离职守或串岗、聊天;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 (5)非设备操作者,随意操作它人设备; (6)未经许可私自带外人到工作场所逗留; (7)私自携带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8)在禁烟区内吸烟; (9)违反企业要求携带公物出企业; (10)有和上述情形相当。 第八十八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员,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第二次及以后每次记过1次,第三次起可并扣发绩效奖金××至××元;30天内被记过X次以上或十二个月内被记过X次以上,给予解除劳动协议。对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单位管理人员作降职、免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职员生活秩序;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 (3)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等; (4)有意泄漏企业内部管理文件、帐本等; (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 (6)有和上述情形相当。 第八十九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员,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给予解除劳动协议。对负有管理责任管理人员可施行降级直至免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关系。 (1)连续旷工X日,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X日; (2)提供和招录相关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证实;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XX元以上; (4)偷窃、贪污、侵占或有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XX元以上; (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6)有其它和上述情形情节相当。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员,经查为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书面通知职员相关理由后,给解除劳动关系: ①签订劳动协议时,作虚假意思表示或提供虚假信息,使本企业误信而遭受损害; ②上班时间内在严禁吸烟场所抽烟,对本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损害金额达X万元以上); ③对企业责任人及其家眷和各级业务主管或职员等,存有取恐吓、强暴、压迫或重大欺侮行为; ④有意损耗设备、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企业全部物品或有意泄露技术上、经营上秘密,致本企业蒙受损害; ⑤连续旷工×日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达×日以上;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⑦其它法律法规要求情形。 第九十一条 对职员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员所在部门主管依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提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再由人力资源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经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向违纪职员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包含职员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出XX日。 第九十二条 职员对企业处理不服,享受申诉权利。通常申诉程序为: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辩事实和理由,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企业工会、申诉人所在部门等进行调处。 第九十三条 本规章制度中,职员三次嘉奖相等于一次小功,三次小功相等于一次大功;三次小警告相等于一次小过,三次小过相等于一次大过。职员受到记大过,单位有权解除和职员劳动关系。 第十四章 劳动争议 第九十四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员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应该推行。 第九十五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该协商处理;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能够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具体化,本要求和现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 第九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和集体协议(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有抵触,以集体协议(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为准。 第九十八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要求更新时,经过通告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九十九条 本规章制度已由职员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员)讨论和审议经过,并张榜公布。本企业向每位职员发放《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手册》,以此作为已向职员公告证实。 第一零零条 本规章制度自200 年 月 日生效。 ×××××(单位公章) 二○○×年××月××日 说明:此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参考文本,仅供各用人单位参考,切忌照搬照抄。各用人单位在制订对应规章制度时,要结合企业实际,含有针对性,总要求是,内容要正当、程序要民主并通知全体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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