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场域中的儿童权利保护逻辑与实践路向_但唐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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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 年第 2 期青 少 年 学 刊No2,2023(总第 154 期)General,No154家庭教育场域中的儿童权利保护逻辑与实践路向但唐洪马焕灵 摘要 历史逻辑和法治逻辑是家庭教育场域中儿童权利保护的根本逻辑。历史逻辑中的儿童权利崛起重构父母与儿童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法治逻辑中的国家亲权为儿童权利保护提供后盾支撑。家庭教育场域中的儿童权利保护面临父母教育权与儿童权利边界模糊、儿童权利救济不足和家庭教育促进法 与其他法律衔接协调不畅三重困境。家庭教育场域中的儿童权利保护实践,应突出以儿童权利为中心的父母家庭教育责任承担、发挥法律对儿童权利的救济作用、建立完备的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关
2、键词 家庭教育;儿童权利保护;国家亲权;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典 作者简介 但唐洪,广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法学;马焕灵,广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教育法学(广西桂林541006)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教育学会 2021 年度教育科研重点规划课题“家庭教育法律关系研究”(项目编号:202100432801A)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改革开放以来,家庭教育场域中的儿童权利保护在教育法治过程中不断得到强化。“八二宪法”继承了“七八宪法”中家庭和儿童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条款,这为儿童的家庭权利提供了宪法保障。随后,1970 年代末的刑法、1980 年代的民法通则 和 义务
3、教育法,都对家庭教育进行了规约。1990 年代后,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等儿童国际法传入我国,我国儿童政策在这一时期首先提倡制定家庭教育法。2012 年之前,我国教育政策与儿童政策多次指出要制定家庭教育法。十八大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强调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注重家庭教育法治发展。直到 2021 年 10 月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颁布施行,我国家庭教育场域中的儿童权利法律保护更加明确。在家庭教育法治背景下,家庭教育场域中的儿童权利保护备受关注。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探讨阻滞家庭教育场域中儿童权利保护的现实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路径,从而为家庭教育场域中的儿童权利保护提供借鉴。一、家庭
4、教育场域中的儿童权利保护逻辑受 20 世纪国际法和发达国家法律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影响,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如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等法律都体现出对家庭教育场域中的儿童权利保护。而且,国家亲权在儿童权利保护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全面,已成为家庭教育场域中儿童权利保护的后盾支撑。(一)历史逻辑:儿童权利崛起重构父母与儿童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在权利演化的过程中,儿童权利的数量得到了迅猛扩张,法律强调儿童通过享有权利要求他人或社会向他们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1,新的权利话语重构了家庭教育场域中父母与儿童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15DOI:10.16399/ki.qsnyj.2023.02.00
5、5二十世纪上半叶的两次世界大战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危机给儿童带来了不同程度的灾难2。二战后,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反法西斯同盟国于 1945 年建立联合国,并制定联合国宪章。这一具有纲领性的国际宪章为战后各国重建人权体系提供了指引,儿童逐渐受到重视,儿童权利逐渐成为法律保护的重点。1948 年 世界人权宣言 宣布儿童有权享有特别照顾和协助3 与父母有权优先选择儿童受教育种类,这即承认了儿童的家庭主体身份。儿童权利应当受到父母保护,儿童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应当得到法律关照。1959 年儿童权利宣言 开始强调国家给儿童提供福利的义务,并指明父母对儿童的教育与辅导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指导原则,儿童权利在
6、一切情形下应最先受保护与救济。在儿童福利制度建构下,传统父权显现出其软弱性,父母对儿童人身自由的限制、身心健康的无视和劳动价值的剥削都受到法律制约。1966 年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24 条为专门保护儿童之条款,首次强调儿童享有家庭、社会和国家共同保护之权利。公约 于1990 年生效,同年 9 月,世界范围第一次专门讨论儿童问题的首脑会议通过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以下简称 宣言 )。公约 和宣言保障了儿童享受国家提供一切福利的权利。家庭养育、照料儿童和给儿童提供特殊保护的作用得到国际法确认。受上述国际法和我国 1980 年代严重的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影响,我国在 1990 年代后加
7、快了儿童权利保护立法进程,家庭教育法治逐渐成为保护儿童权利的重要方面。家庭教育法治下的儿童权利保护历程可以分为家庭教育立法呼吁阶段和家庭教育立法实践阶段。首先,从 1990 年到 2011 年为家庭教育立法呼吁阶段,在这二十年间,我国共五次提出制定家庭教育法律,这一阶段制定的未保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教育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等法律也强调家庭及父母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其次,随着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视家教,强调家教对人一生的重要作用,我国于 2016 年开始了从地方到中央的家庭教育立法实践,在促进法 颁布之前,已有十部地方家庭教育法规颁布并实施,这十部地方家庭教育法规将儿童权利保护列为家庭教育功
8、能的一部分。(二)法治逻辑:国家亲权为儿童权利保护提供后盾支撑国家亲权(parens patriae)是从父母亲权中逐步脱胎而来的4。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亲权随着近代法治国家的建立演化而来,其保留了国家作为所有公民的父母的权利。19 世纪末,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问题和公害日益严重,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关注以往与国家不相干的劳动、福利、教育、经济等方面的问题5。国家为进一步保障弱者权益,开始介入到传统上属于“私人领域”的家庭自治关系中6,开始为家庭中的儿童提供保障。当父母缺乏保护儿童的能力或当父母养育儿童不作为时,国家便可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儿童免受父母虐待或忽视。在美国,国家亲权还允许法院确保儿童适当的教
9、育、健康和福利,例如实施义务上学或禁止童工,还可以强制要求各州为儿童在家上学提供统一的课程。我国 1991 年颁布的未保法 已修订两次,最新版 未保法 把政府保护从社会保护中分离出来单列一章,而且新法第 7 条规定了监护人和国家在未成年人监护职责中的法律关系,事实上确立了国家亲权原则7。法律赋予国家对父母的监护职责予以适当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的权力。在行使这一权力前,国家承认父母与儿童之间的亲密与私密关系,父母可以在家庭领域高度自治。然而,任何人都不可能脱离社会和国家存在,儿童不仅属于家庭,更属于社会和国家。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不仅关系着家庭美满,更关系社会安稳和国家富强。因此,任何国家都不会
10、放弃对本国儿童的教育与保护。但是,单由国家统一建立公共服务系统、教育机构及少年法院等儿童福利保障系统,必将增加国家的财政压力,因此,国家介入家庭教育会处于自由放任主义的国家非介入形态与干预主义的国家介入形态之间,并在其中找到一个相对平衡点。促进法 第 4 条明确了父母实施家庭教育的主导作用,国家和社会为父母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法律把国家介入家庭教育的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并承认家庭关系私域的存在,保留了家庭对儿童固有的教育和保护功能。但在家庭私域不可避免存在父母对儿童的不利影响,如25忽视、虐待和剥削。在此情况下,基于国家亲权,国家可为父母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完善家庭教育管理系统,
11、对父母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乃至剥夺父母的抚养权,甚至可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 或刑法 对父母更严重的不当教育行为进行制约纠正,达到保护儿童权利的目的。但若父母在养教权范围内侵犯了儿童权利,即便儿童权利受到国家亲权保护,国家也不会轻易剥夺父母的养教权并把儿童置于临时看护所或儿童福利机构,而会让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从而提升家庭教育能力。这是因为我国 促进法 有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立法目的。二、我国家庭教育场域中的儿童权利保护困境宪法 赋予儿童与父母平等的法律地位,相比传统法律忽视儿童权利保护,儿童权利保护成为现代法律的重要内容。然而,我国家庭教育场域中的儿童权利保护仍存在困境。(一)父母教育权
12、与儿童权利边界模糊宪法 第 33 条赋予儿童与父母平等的法律权利,而非将权利更多地赋予父母。然而,在家庭教育实践中,难免出现父母把握不住行使教育权利限度的情形,父母教育权与儿童权利边界模糊便不可避免。具体来说,父母教育权与儿童权利边界模糊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父母的教育自由权与儿童的受教育权边界模糊。首先,父母选择儿童在家上学的权利与儿童进入法定的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边界模糊。义务教育法 的制定目的在于保障儿童的受义务教育权,提升公民素质。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父母教育儿童之自由。公民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素质后,有权追求更高的道德品性。进入新时代,人们对获得优质教育、保障教育自由、维护教育公
13、平的要求日益强烈8,但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依然是最核心的问题9,国家应把公共教育资源分配到更需要的地区,并尝试赋予条件优异的父母在教育儿童时高于义务教育基本要求的教育自由权。然而,教育行政部门已多次暂停在家上学以保障义务教育统一实施,在家上学的法律地位没有得以明晰,其合法性受到质疑,导致现实中常有父母因选择儿童在家上学与儿童进入学校接受教育相冲突情形。其次,父母自由选择教育内容的权利与儿童独立人格形成的权利边界模糊。父母代理行使儿童权利,父母凭经验选用教育儿童的内容,并引导儿童价值观形成,使儿童逐渐成为具有独立意识与行为能力的个体。但是,儿童是独立于成人的个体,教育允许儿童成为具有独立思想的
14、个体,儿童个性特点与差异应得到承认,并不受他人侵犯。因此,父母的教育自由权并非完全与儿童权利保护一致。第二,父母的教育惩戒权与儿童的健康权边界模糊。一方面,家庭教育场域中父母的不当教育行为会给儿童的身心带来难以磨灭的伤害,甚至引发社会危害。首先,父母的暴力或体罚行为会影响儿童的身体健康,因为家庭是一个相对隐蔽的场所,父母通过暴力或体罚教育儿童不仅会侵犯儿童身体权,还会阻碍儿童权利救济;其次,父母的不当教育行为会给儿童心理造成伤害,如父母通过体罚和责骂等方式教育儿童,必然影响儿童对父母的情感信赖,降低儿童的安全感,使之产生抑郁、自卑和情绪不稳等问题;最后,人是社会习得性动物,通过观察模仿他人行为
15、,逐渐形成自己的思维观念与行为方式,因童年时期受到父母的情感冷漠或谩骂厮打行为的负面影响,儿童长大后会对社会产生敌对与报复心理,从而引发社会犯罪问题。另一方面,健康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10,公约 赋予了缔约国儿童以健康权。健康权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我国儿童依法享有健康权。然而,许多父母在教育儿童时还存在责打和谩骂行为,儿童在家庭教育场域中的健康权得不到保障。如 2020 年武汉某中学张某的母亲在班主任的邀请下到学校配合管教儿子,张某母亲直接扇站立在楼道的儿子两耳光,导致儿子跳楼。虽然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和学校的教育惩戒行为进行了规范,但为保障儿
16、童在家庭教育场域中的合法权益,父母在家庭教育场域惩戒儿童的行为也应受到规约。第三,父母的教育知情权与儿童的隐私权边界模糊。父母的教育知情权要求父母不仅要关注儿童的学习成绩,还应关注儿童的身心状况、人际关系和兴趣爱好等信息。由于自由意志与行为能力35欠缺,儿童无法完全做出有益自身的抉择,但儿童具有个人隐私,享有个人私密空间,父母也无法侵犯。一方面,父母的教育知情权可保障父母积极参与学校教育。父母有权了解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和儿童在校发展状况,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以便利的方式为父母提供包括师资情况、班级分配情况、儿童个人档案记录和儿童学业表现等信息。另一方面,儿童的隐私权是儿童作为独立个体
17、享有的权利。儿童有独立的道德地位,享有独立的人格尊严权,享有独立的生活空间而保留个人隐私,父母等其他主体不得侵犯儿童的隐私。但在现实中有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即父母通过查阅儿童的日记和电子邮件、拆阅儿童的信件、查翻儿童书包等形式了解儿童的情况,显示儿童的隐私权与父母的教育知情权形成边界模糊。而且,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父母了解儿童的学业成绩和其他情况提供便利,未保法 规定应当保护儿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但学校为父母提供的其他情况信息与儿童个人隐私边界并未明确,因此是否侵犯了儿童的个人隐私权就不得而知。(二)家庭教育场域中的儿童权利救济不足在家庭教育场域,由于家庭的封闭性,对父
18、母损害儿童权利的行为,从主观或客观上阻滞了法律对儿童权利的救济。儿童权利救济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法律难以救济家庭教育场域中儿童受侵犯的权利。首先,年龄和意识能力规约行为能力,使儿童很难直接与外界取得联系,父母很大程度主导儿童权利救济。若父母的教育行为侵犯了儿童权利,即使 未保法 和促进法 等法律列明了救济儿童权利的规定,儿童权利救济也很难实现。其次,法律对家庭中的儿童虐待和教育惩戒界定不明,导致父母在管教儿童过程中会出现权利界限观念模糊问题,致使行政机关在调查家庭教育场域中的儿童侵权事件时易发生亲权与公权力相冲突的场面。另外,刑法 第 260 条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罪,但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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