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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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劳动协议管理措施颁布时间:1999-01-01实施时间:1999-01-0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劳动协议管理行为,促进劳动协议制度巩固和完善,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协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劳动协议管理工作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统筹全市劳动协议管理工作。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协议管理工作。经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委托计划单列单位、保税区劳感人事部门和镇劳动管理站负责本辖区内劳动协议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劳动协议管理工作。 第
2、四条 劳动协议管理应遵照正当、公正标准。 第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设置劳动协议管理机构,配置专职人员负责劳动协议和集体协议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应该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协议和集体协议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劳动协议管理人员纳入企业劳动管理岗位资格培训范围,实施持证上岗制度。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协议管理制度,确保劳动协议依法签订并全方面推行。 第二章 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协议管理 第七条 劳动协议管理机构职责是: (一)负责调研并起草劳动协议和集体协议管理政策; (二)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协议管理制度; (三)宣传、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总结推广劳动协议管理工作经验; (
3、四)编印劳动协议、集体协议规范文本; (五)办理劳动协议鉴证; (六)指导用人单位和职员依法签署、推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协议; (七)审查集体协议; (八)组织相关各方协调处理因签署集体协议发生争议; (九)指导开展用人单位劳动协议管理人员上岗前培训、考评、发证工作; (十)审查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协议附件各项规章制度,并给予立案。 第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协议管理人员应含有下列条件: (一)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二)坚持标准,秉公办事; (三)经过劳动协议管理资格培训,并经过考试取得劳动协议管理人员上岗证。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含续订)和变更劳动协议,由劳动协议管
4、理机构办理劳动协议鉴证。劳动协议管理机构应该依法审查,证实劳动协议真实性和正当性。 经审查合格劳动协议,劳动协议管理机构应予鉴证,盖鉴证章并注明鉴证日期。 经审查不合格劳动协议,劳动协议管理机构不予鉴证,并书面提出修改意见;对经修改合格劳动协议,应予鉴证。 第十条 劳动协议鉴证应该审查以下内容: (一)劳动协议双方资格是否符正当律、法规要求; (二)劳动协议双方是否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标准签订(含续订)和变更劳动协议; (三)劳动协议内容是否符正当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四)劳动协议条款是否完备、形式是否规范、文字是否正确; (五)劳动协议双方是否亲自或书面授权她人签字、盖章; (六)劳动协
5、议中外文文本意思是否一致。 第十一条 劳动协议鉴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编号; (二)审查; (三)制作劳动协议修改意见书; (四)盖鉴证章并注明鉴证日期; (五)对审查合格劳动协议附件给予立案、存档; (六)将用人单位劳动协议信息录入劳动协议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劳动协议管理机构应于收到劳动协议文本三个工作日内给予鉴证或发出劳动协议修改意见书。 第十三条 劳动协议鉴证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无效劳动协议给予鉴证,给劳动协议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由其所在单位给纪律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部门应定时或不定时地监督、检验用人单位劳动协
6、议签署、推行及劳动协议管理情况;对不签订劳动协议、不推行劳动合相同违法行为依据中国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协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签署、推行和管理劳动协议情况实施年度审查。 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劳动年审办公室要求报审。用人单位不按时参与年审或未经过年审,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章 用人单位劳动协议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负责劳感人事管理工作部门应对本单位劳动协议实施规范化管理。其职责是: (一)宣传、落实实施相关劳动协议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订本单位劳动协议管理制度; (三)依法制订和劳动协议相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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