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新版章程模板工商局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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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XXXXXX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中国企业法》、《深圳经济特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一切活动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企业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深圳XXXXX 地 址: 深圳市南山区沿山路XXXXXXXX 第四条: 企业经营范围: 提供企业地址,代理企业登记、代理记账、代理年检申报、代理收递各类法律文件及代理申办其它各项法律手续,用户接待、来电转接,安排会议及其它商务秘书服务;中国贸易。 第五条:企业依据业务需要,能够对外投资,设置分企业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企业营业期限为十年,自企业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企业股东共1个: 股 东姓 名:XXX 住 所:安徽省金寨县双河镇街道窑岭组 身份证号码:XXXXXX 第八条 股东享受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企业实施董事、监事权利; (二) 对企业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三) 有权查阅企业章程、股东会会议统计和企业财务会计汇报,对企业经营提出提议和质询; (四) 企业侵害其正当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可要求给予赔偿。 第九条 股东推行下列义务: (一)按要求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出资额对企业负担责任; (三)企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企业章程,保守企业秘密; (五)支持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提议,促进企业业务发展。 第十条 企业成立后,应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出资证实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登记日期; (三)企业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出资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实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实书由企业盖章。 第十一条 企业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出资额、出资百分比; (三)出资证实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百分比以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 出资百分比 XXXX XX万元 100%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 公企业注册资本采取认缴制,企业股东承诺:各股东应于注册登记前缴纳各自所认缴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应该向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东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能够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需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能够依法转让其出资。股权转让后,各股东按所拥有企业股份百分比享受和负担企业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股东职权 第十七条 企业为自然人独资,企业不设置股东会。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董事、监事,决定相关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四)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五)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组织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订和修改企业章程; (十一)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署名后置备于企业。 第十九条 股东不能证实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应该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实施董事 第二十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壹名,实施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一条 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 叁 年。 (注:不得超出三年)。 第二十二条 实施董事任期届满,能够连任。 第二十三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汇报工作; (二)实施股东决定; (三)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七)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十一)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二十四条 实施董事应该将其依据本章程要求事项所作决定以书面形 式报送股东。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企业设置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依据企业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实施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实施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确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确定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八)企业章程和实施董事授予其它职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第二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企业资金; (二)将企业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 (三)违反企业章程要求,未经股东或实施董事同意,将企业资金借贷给她人或以企业财产为她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企业章程要求或未经股东同意,和本企业签订协议或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她人谋取属于企业商业机会,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所任职企业同类业务; (六)接收她人和企业交易佣金归为己有; (七)私自披露企业秘密; (八)违反对企业忠实义务其它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要求所得收入应该归企业全部。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壹 名(注:1-2名)。监事由股东委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改选,在改选出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推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决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发觉企业经营情况异常,能够进行调查;必需时,能够聘用会计事务所那个帮助其工作,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费用,有企业负担。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汇报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制作。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该于财务会计汇报审计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会计汇报送交股东。 第三十七条 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能够不再提取。 企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以前年度亏损,在依据前款要求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 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能够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东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分配。 第三十八条 企业公积金用于填补企业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企业资本。不过,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填补企业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企业聘用、解聘承接企业审计业务会计事务所,有股东决定。 第四十 条 企业除法定会计帐薄外,不得另立会计帐薄。 对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放。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企业合并或分立,应该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办理。 第四十二条 当法律法规要求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能够解散。 第四十三条 企业正常(非强制性)解散,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成立后,企业停止和清算无关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和清算相关企业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七)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该对企业债权人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该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定。 企业财产子啊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员工资、设备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剩下财产,根据股东出资百分比分配。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和清算无关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按前款要求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八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组员应该忠于职守,依法推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组员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清算组组员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中包含登记事项变更及其它关键条款变动应该修改企业章程。 企业章程修改程序,应该符合企业法及其本章程要求。 修改企业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或制订新企业章程。 第五十一条 股东经过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应该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准。第五十三条 企业股东经过相关企业章程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组成 部分,应该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企业股东,本章程于企业核准注册登记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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