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新版章程执行董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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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有限(责任)企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企业宗旨:经过设置企业组织形式,由股东一人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据《中国企业法》和《中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制订本企业章程。 第二条 企业名称:XX有限(责任)企业 企业住所:成城市XX区XX路XX号XX室XXX 第四条 企业由一个股东出资设置,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企业享受由股东投资形成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受民事权利,负担民事责任,含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类型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股东出资一人有限责任企业。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商品批发和零售…………。(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六条 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营业期限:永久。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 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注册资本为在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股东认缴出资额,企业实收资本为股东实际交付并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法、出资时间、一览表: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认缴 出资额 出资方法 认缴 期限 实缴 出资额 出资方法 出资时间 货币 实物 货币 实物 第九条 股东认缴、实缴企业注册资本应在申请企业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企业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出资证实书应载明企业名称、企业成立日期、企业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实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实书由企业盖章。出资证实书一式两份,股东和企业各持一份。出资证实书遗失,应立即向企业申报注销,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核后给予补发。 第十一条 企业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实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权利、义务和转让股权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百分比享受全部者资产受益、重大决议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负担对应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权利: 一、股东有权查阅企业财务会计汇报; 二、委派和更换为企业实施董事或监事; 三、股东按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企业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百分比优先认缴出资; 四、企业新增资本金或其它股东转让股权时有优先认购权; 五、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取企业剩下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出资额; 二、以认缴出资额为限负担企业债务; 三、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经过法律程序同意同意者除外); 四、遵守企业章程要求各项条款。 第四章 企业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为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顺利、正常开展,企业设置股东会、实施董事和监事,负责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企业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实施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企业章程、《中国企业法》和国家其它相关法规要求。 第十八条 企业研究决定相关职职员资、福利、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包含职员切身利益问题,应该事先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员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员代表列席相关会议。 第十九条 企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制订关键规章制度时,应该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员意见和提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员,不得担任企业实施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实施满逾期未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未满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企业)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企业(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者。 企业违反前款要求选举、实施董事、监事或聘用经理,该选举、或聘用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企业实施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董事、监事、经理应该遵守企业章程,忠实推行职责,维护企业利益,不得利用在企业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实施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第二十三条 实施董事、经理不得挪用企业资金或将企业资金借给任何和企业业务无关单位和个人。 实施董事、经理不得将企业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放,亦不得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实施董事、经理不得以企业资产为本企业股东或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实施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其所任职企业经营相同或相近项目,或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所得收入应该归企业全部。 第五章 股东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实施董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酬劳事项; 3、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出任监事,决定相关监事酬劳事项; 4、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和监事汇报; 5、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填补亏损方案; 6、对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企业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企业章程; 9、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 10、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章 实施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企业不设董事会,只设实施董事一名。实施董事由股东委派。 第二十七条 实施董事为本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填补亏损方案; 三、制订企业增加和降低注册资本、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设置分企业等方案; 四、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企业经理人选及酬劳事项; 五、依据经理提名,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六、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实施董事任期为三年,能够连选连任。实施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企业设经理一名,企业经理由股东聘用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向实施董事提名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人选; 七、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以外管理部门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委派。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实施董事、经理、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当实施董事和经理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和经理给予纠正; (四)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汇报包含下列会计报表及隶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情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 企业分配每十二个月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出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企业公积金用于填补企业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企业资本。不过,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填补企业亏损。 第三十五条 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根据股东出资百分比进行分配。 第三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五。 企业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多种凭证应按财政部相关要求装订成册归档,作为关键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七条 企业合并、分立或降低注册资本,由企业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企业法》要求签署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企业合并、分立、降低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提供对应担保。 第三十九条 企业合并或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该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解散,应该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设置新企业,应该依法办理企业设置登记。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 企业因《企业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要求而解散时,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企业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企业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剩下资产,有限责任企业根据股东出资百分比分配。 企业清算结束后,企业应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一条 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国工会法》设置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应支持工会工作。企业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根据《劳动法》实施。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企业章程解释权属企业股东。 第四十三条 企业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四条 经股东提议企业能够修改章程,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 第四十五条 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章(股东为自然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股东加盖公章): 200X年XX月XX日 (注:因变更登记修改章程还须法定代表人签字)-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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