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标准章程自然人投资或控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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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XXXXXXX 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行为,保护股东和企业及债权人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全体股东意愿制订本章程。本章程为企业内部组织和行为基础准则,企业股东、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需严格遵守。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 第二条 企业是中国企业法人,有独立法人财产,享受法人财产权。 第三条 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股东按认缴出资额享受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议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条 企业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呼和浩特市XXXXXXX。 第五条 企业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后面根据房本、购房协议或租房协议上具体地址填写,要求完全一致) 第六条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根据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注册资金填写)。 第七条 企业经营范围:XXXXXXX。 第八条 企业经营期限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设置之日起满XX年止。(经营期限由企业自行要求) 第二章 企业股东及出资额、出资方法、权利、义务 第九条 企业出资人为企业股东。本企业股东及其出资额、出资方法、出资时间以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法 出资时间 XXX XX 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XXXX-XX-XX XXX XX 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XXXX-XX-XX 累计 XX 第十条 企业成立后,应该置备企业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名册股东,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一条 企业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其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或被选举为企业实施董事、监事、经理; (三)根据认缴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 (四)查阅、复制企业章程、股东会会议统计和企业财务会计汇报; (五)优先认购企业增加注册资本; (六)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 (七)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购置其它股东转让出资; (八)企业解散时,按认缴百分比分取剩下财产; 第十二条 企业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全部认缴出资,股东如不根据要求缴纳出资,除应该向企业足额缴纳外,还应该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负担违约责任; (二)股东在企业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在企业成立后,发觉其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企业章程所定价额,应该补交其差额;企业设置时其它股东负担连带责任; (四)依法转让出资; (五)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其股权,必需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不一样意转让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股权,假如在 30日内不购置该转让股权,即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企业应该注销原股东出资证实,向新股东发出资证实,并对应修改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相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正当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 第三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企业股东会由企业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实施董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酬劳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监事,决定监事相关酬劳; (四)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五)选举和聘用企业经理,决定经理酬劳; (六) 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七) 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 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九) 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十一) 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企业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企业形式、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企业形式、修改章程、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等事项作出决议时,应采取书面形式表决。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定时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实施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实施董事召集、主持,实施董事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能够召集主持。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做成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股东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本届实施董事由XXX担任,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实施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能够连选连任。 实施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二) 实施股东会决议: (三) 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 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七) 拟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变更企业形式方案; (八)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 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 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十一)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经理由股东会选举,本届经理由实施董事兼任。 经理对实施董事和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 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 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八) 代表企业和企业职员签署劳动协议; (九) 企业章程和实施董事授予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本届监事由XXX担任。 第二十八条 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能够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实施董事不推行《企业法》要求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 第四章 企业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免义务。不得利用在企业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谋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第三十二条 未经股东会同意,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企业资金借贷给她人或以企业资产为她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 未经股东会同意,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她人谋取属于企业商业机会,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所任职企业同类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活动。从事上述活动,所得收入归企业全部。 第三十四条 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列席并接收股东质询。 第五章 企业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企业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财务会计汇报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制作,并依法审查验证。 第三十八条 实施董事应将财务会计汇报做出后十五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九条 企业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次序分配: (一) 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二)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以前年度亏损,在依据前款要求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 (三)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能够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股东按认缴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 第四十条 企业公积金依据《企业法》相关要求列支。 第四十一条 企业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放。 第六章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能够解散: (一) 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企业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四) 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五)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六)人民法院依据《企业法》要求给予解散。 第四十三条 企业解散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依法定次序清偿后,股东按认缴出资百分比分配企业剩下财产。清偿过程中,发觉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四十四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进行清算。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对企业股东、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含有约束力,任何违反企业章程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害,将根据相关要求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章程由股东共同制订。股东应该在企业章程上署名、盖章。 第四十八条 企业章程由股东会修改。 第四十九条 全体股东对本章程正当性和真实性负责。 全体股东署名 (盖章): XXXX月XX月XX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章程制订由申请人自行决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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