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新版章程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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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正当权益,依据《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上虞区委、区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本社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绍兴市上虞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本社住所: 绍兴市上虞区XXXXXX。 第四条 本社由本村全体XXXX名村民作为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 本社经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XXX。 第六条 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一个新型组织形式,根据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标准,实施独立核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负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负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基础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收政府相关部门监督。 第九条 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含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代表大会经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同意,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本社经营范围:XXXXXXXXXX(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 本社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法 第十三条 股东资格 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含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 依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 1、开始实施农村双层经营经营体制时原生大队组员; 2、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 3、 和本社股东有正当婚姻关系落户; 4、因股东依法收养落户; 5、政策性移民落户; 6、符正当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要求其它人员。村党支部(总支)书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当然股东。 第十四条 本社共有股东XXXX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法出资XXXX万元(全为人口股),占注册资本100%。出资时间为XX年XX月XX日。 第四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权利 1、年满18周岁有些人口股股东享受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受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知情权; 3、享受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提议权利; 4、享受本社收益分配权利; 5、享受购置其它股东转让股份优先权; 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7、按相关要求享受合作社终止后剩下财产分配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义务 1、缴纳所认缴现金股股金;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实施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 3、支持董事会、监事会推行职责; 4、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债务负担有限责任; 5、量化股及现金股不得退股提现。 第五章 股权设置、股权享受对象和股权变动 第十七条 本社只设人口股。 人口股享受对象及百分比:1:1。 股东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给予载明,股权证由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以农村小区股份制改造时股东代表大会确定基准日为时点,该时点后新增人员不再给其量化股份。 第十八条 股权能够依法继承、赠予,经董事会同意能够(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继承、赠予,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对应手续;合作社将每十二个月股权变动情况列表,经股东代表大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后,每十二个月向登记机关立案一次。 第十九条 本社如需增资扩股,应按同股同权标准,由原股东按出资百分比大小同百分比增资。 以后因土地征用赔偿收入增加,或资产营运增值,或期末公积金余额占资本金总额50%以上,按原股东持股百分比立即追加股东折股量化额。因合作社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标准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定净资产。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本社股东代表总数为30名。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 第二十二条 股东代表产生 (方法一) 本社股东代表实施有候选人差额选举方法产生。首先经过分设16个选举小组,采取集中投票形式,由各选举小组直接提名候选人,依据候选人得票多少,按多于应选股东代表人数10%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由2/3以上有选举权股东参与投票,过半数以上、高票者当选。 (方法二) 本社股东代表实施无候选人直接选举方法产生,经过分设16个选举小组,由各选举小组依据应选股东代表人数,经由2/3以上有选举权股东参与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同意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免职董事会、监事会组员; 3、决定董事会、监事会组员酬劳方法、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4、审议同意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汇报、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决定本社发展计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议方案; 6、审议同意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7、审议同意股东转让出资方案; 8、对本社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2次会议,分别在每十二个月6月和12月召开。经1/3以上股东代表、1/5以上年满18周岁有表决权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应该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它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实施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方法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法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代表大会对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2项内容作出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经过;对形成其它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审议事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统计,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股东代表必需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本社董事会组员由3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施有候选人方法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2、实施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3、确定本社发展计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确定投资决议方案; 5、制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确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确定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7、确定本社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8、确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东转让出资方案; 9、确定本社解散和清算方案; 10、确定董事会、监事会组员酬劳方法、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方案;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 12、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依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需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酬劳事项; 13、制订本社基础管理制度; 14、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事项。 第三十条 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能够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参与方可举行。 非董事经理、监事能够列席董事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议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2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能够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它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议实施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表决,董事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该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统计,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董事必需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本社监事会组员由3人组成,监事会组员由股东代表大会实施有候选人方法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能够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组员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实施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实施情况; 3、对董事进行监督,提出提议和批评意见; 4、每季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能够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免职不称职董事提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参与方可举行。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议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监事提议能够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其它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议实施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表决,监事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该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统计,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监事必需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本社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资产经营、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经营方法,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吞并等措施,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拍卖、转让本社下属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应由对方制订付款计划,限期付清。被拍卖、转让本社下属企业土地仍属本社集体全部,必需向受让方收缴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署承租协议,按协议约定立即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四十九条 本社必需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十二个月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登记造册,并按要求立即办理年检手续。 第五十条 本社严格根据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实。 第五十一条 本社必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最少每季一次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收上级农经管理部门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要求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五十三条 会计年度终了必需立即编制下列财务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 2、财务收支明细表; 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四条 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关系,实施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次序和百分比以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要求幅度内,具体分配百分比最终由本社董事会确定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后实施):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10—20%; (二)提取福利费20—30%; (三)股东分配50—70%。 第五十五条 若分配后有结余收益可转入下年度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社提取公积公益金关键用于填补本社亏损、扩大本社生产经营规模或转增本社资本。 第五十七条 本社提取福利费关键用于本社股东集体福利。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组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可依据其贡献大小,给一定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应依据董事会组员责任大小,负担对应经济责任。 具体考评措施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经过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评结果,须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审核立案。 第六十条 本社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社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放。 第九章 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 第六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全体有表决权股东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5、被依法宣告破产; 6、其它法定事由需要解散。 第六十二条 本社依据上条1、2款要求解散,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依据上条4、6项要求解散,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产,由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本社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和清算相关本社未了结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本社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7、代表本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该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代表大会或相关主管机关确定。 本社财产能够清偿本社债务,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职员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社债务。 本社财产按前款要求清偿后剩下财产,根据股东出资份额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本社不得开展新经营活动,本社财产在未按要求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五条 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觉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该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本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该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六条 本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代表大会或相关主管机关确定,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已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并已报XX镇人民政府和上虞区农办同意。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盖章)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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