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业建筑工程设计防火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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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工程建设原则 DGJ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buildings-00-00发布 -00-00实行江苏省建设厅 审定 发布前 言依照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5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原则编制、修订筹划”告知规定,本规范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会同关于单位共同编制。商业建筑具备形态多样、功能复杂、人员密集、可燃物多等特点,发生火灾时火势蔓延迅速,人员疏散集中,扑救难度较大,很容易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为在我省规范商业建筑防火设计并作为消防审核、验收根据,特制定江苏省工程建设原则商业建筑设计
2、防火规范。本规范编制组遵循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方针和“防止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商业建筑发生火灾特点,进一步研究和消化吸取有关地区先进经验,并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定稿,最后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以苏建科() 号文批准发布。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其重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级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安全疏散,建筑构造,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电气等。本规范由江苏省建设厅归口管理,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负责条款内容解释。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防火技术原则,政策性强、
3、技术性高、涉及面广,但愿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江苏省建设厅(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南楼三楼江苏省工程建设原则站,邮编210013),供修编时参照。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重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参编单位:南京市公安消防局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城乡建筑设计征询有限公司 江苏省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京金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南京大学建筑学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省工程建设原则站重要起草人: 目 次1. 总则2. 术语3. 商业建筑规模
4、分类和耐火级别3.1商业建筑规模分类3.2耐火级别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总平面布局规定4.2防火间距4.3消防车道4.4平面布置5. 防火防烟分区5.1防火分区普通规定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5.3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5.5商业建筑连通空间防火分区5.6营业厅与仓库防火分隔5.7防烟分区6. 安全疏散6.1 商业建筑营业某些面积计算6.2 商业建筑营业某些顾客人数计算6.3 商业建筑营业某些疏散宽度计算6.4 商业建筑营业某些安全出口数量规定6.5 商业建筑营业某些安全疏散距离拟定7. 建筑构造7.1 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暂时避难平台设立规定7.2 防火墙
5、、隔墙和楼板7.3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7.4 楼梯间7.5 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8.2 小型商业用房普通规定8.3 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规定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9.1 基本规定 9.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9.3 室外消防给水 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10.1 防烟设计10.2 排烟设计10.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1. 电气 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2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批示标志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立 1 总 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
6、身和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商业建筑发展状况,制定本规范。1.0.2 各类商业建筑防火设计,必要遵循“防止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防火办法,做到安全合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3 本规范合用于全省新建、扩建和改建商业建筑。1.0.4 商业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规定。1.0.5 商业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2 术 语2.0.1 商业建筑 commercial building 为人们进行商业活动提供空间场合建筑类型之统称。普通由营业厅和辅助用房构成。2.0.2 营业厅 sales area
7、商业建筑中进行商品销售活动重要使用空间。2.0.3 柜架式营业厅 shelftype sales area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销售方式。2.0.4 商铺式营业厅 malltype sales area 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其空间提成若干个独立商铺。2.0.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至直通室外各类楼梯出口和直通其他室内外安全区域出口。2.0.6 疏散通道 passage for evacuation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通道。2.0.7 避难通道 passage for fireprotection设立有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
8、行至室外出口疏散通道。2.0.8 安全疏散通道 safety passage for evacuation 直接连接首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通道。2.0.9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zone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缓冲、集散区域。2.0.10 敞开楼梯 open stair 楼梯不用建筑构件封闭,敞开在使用空间中楼梯。2.0.11 敞开楼梯间 open staircase楼梯进入端敞开,其他三个面用建筑构件封闭楼梯间。2.0.12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用建筑构配件封闭,能防止烟气和热气进入楼梯间。2.0.13 防烟楼梯间 enclos
9、ed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门均为乙级防火门楼梯间。如在防火墙上此门应为甲级防火门。2.0.14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期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别的某些蔓延局部空间。2.0.15 防烟分区 smoke bay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品有挡烟功能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具备一定蓄烟能力空间。2.0.16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底部商业营业厅与居住建筑构成多层或高层建筑。2.0.17 商业服务网点 com
10、mercial serving cubby居住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立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防火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隔墙与居住某些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某些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立。防火隔间有什么规定应明确。3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级别 3.1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3.1.1 商业建筑规模,按建筑面积应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应符合表3.1.1规定。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表3.1.1规模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m2)任一楼层商业建筑面积(m2)
11、特大型3000010000大 型15000300005000中 型3000150001000小 型30003.1.2 商业建筑普通由营业和辅助用房(涉及暂时仓储某些)二某些构成,各自所占比例按其业态和商业建筑所处地段来决定。3.2 耐火级别3.2.1 特大型、大型商业建筑耐火级别应为一级耐火级别,单层大型商业建筑可为二级耐火级别。3.2.2 中型、小型商店和菜市场应为二级耐火级别,当层数不超过二层和设立在多层建筑中一、二层时可为三级耐火级别。3.2.3 当菜市场为独立建造单层建筑时,防火分区最大容许建筑面积不大于600 m2时,其耐火级别可为四级。3.2.4 地下、半地下商业建筑耐火级别均应为
12、一级耐火级别。3.2.5 商业建筑不同耐火级别建筑物相应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2.5规定。 表3.2.5 商业建筑物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构件名称耐 火 等 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非承重外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楼梯间墙电梯井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难燃烧体0.50疏散走道两侧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
13、.75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楼板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疏散楼梯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吊顶(涉及吊顶櫊栅)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15燃烧体注:耐火级别为一、二、三级商业建筑不应采用木柱承重,以木柱承重且以难燃烧材料作为墙体商业建筑,其耐火级别应按四级拟定。3.2.6 高层商业建筑内存储可燃物
14、(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耐火极限应按表3.2.5规定提高0.5h。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总平面布局规定4.1.1 商业建筑总平面布局,应依照商业建筑规模、业态和都市规划规定,合理拟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4.1.2 商业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地应与都市道路相邻接, 否则应设基地道路并与都市道路相连接,基地道路应有4米以上宽度,以满足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规定。2 中型及中型以上商业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出入口与都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不大于1/6周边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种面都市道
15、路相邻接。2 大型、特大型商业建筑重要出入口前,应按本地规划部门规定留有恰当集散场地,且集散场地应直接临接都市道路,避免对都市正常交通影响。4.1.3 商业建筑不适当设在有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和甲、乙、丙类液体和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4.1.4 设在商业建筑内汽车库,应按现行国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关于规定执行。4.2 防火间距4.2.1 商业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1规定。表4.2.1 商业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m)建筑类别其他民用建筑高层建筑耐火级别高层建筑裙房一、二级三级四级多层商业建筑耐火级别一、二级67
16、996三级7810117四级91012149高层商业建筑91114139高层商业建筑裙房67996注:当建筑外墙采用必要防火办法后,其防火间距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2.1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4.2.2,4.2.3,4.2.4条恰当减少或贴邻。4.2.2 特大型多层商业建筑与高层建筑防火间距至少应满足13米,与高层建筑裙房和多层民用建筑间距至少应满足9米。4.2.3 商业建筑与厂(库)房等其他类建筑、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有关规定执行。4.3 消防车道
17、4.3.1 消防车道设立规定:1 特大型商业建筑必要设立环形消防车道。2 高层商业建筑和大型多层商业建筑周边,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商业建筑两个长边设立消防车道。3 当未设立环形消防车道,且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立穿过建筑消防车道。4 有封闭内院商业建筑沿街时,应设立连通街道和内院人行通道(可运用楼梯间),其间距不适当超过80m。5 商业建筑封闭内院,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消防车道。6 室外步行街长度不适当不不大于500m,并宜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设横穿该街区消防车道。4.3.2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
18、防车道(涉及穿过建筑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不大于4m。距商业建筑外墙宜不不大于5.0m和不大于10米,且不应设立妨碍消防车作业障碍物。2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消防车道最小转弯半径不得不大于8M。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立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面积不应不大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适当不大于18.0m18.0m。3 消防车道路面(涉及消防扑救场地)如下管道、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压力。4 消防车道可与交通运送道路结合设立,为运送需要而设立必要设施时,一方面必要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规定。5 供消防车取水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附近应设立消防车道。4.3.3
19、 特大型商业建筑和高层商业建筑应结合消防车道设立建筑一种长边或周边长度1/4,且不不大于一种长边长度消防扑救面,消防扑救面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扑救面一侧裙房、门厅和建筑突出物其进深不应不不大于4m。2 消防扑救面范畴内应设有商业建筑重要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出入口。3 消防扑救面外墙不适当设计大面积玻璃幕墙。玻璃幕墙底部出入口处应采用设立雨篷等防止玻璃坠落伤人安全办法。4.3.4 消防扑救面一侧应设立室外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扑救场地长度不得不大于15米,进深不应不大于8米,离建筑外墙边距离不适当不大于5米。2 消防扑救场地坡度不应不不大于3%。3 消防扑救场地不应
20、布置有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室外停车场和妨碍消防扑救障碍物。4.4 平面布置4.4.1 综合性建筑商店某些应采用隔墙和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建筑某些隔开;商店某些安全出口应与其他建筑某些隔开。如因疏散距离过长需要借用除住宅外其他部位楼梯间时,应在楼梯间设立甲级防火门。其疏散通道宽度和疏散门宽度不应重复计入商店建筑某些总安全出口宽度。4.4.2 商业建筑内小朋友活动场合应设立在首层或二、三层,且不应贴临厨房、电器等设备用房。当小朋友活动场合建筑面积不不大于2500时,宜设立单独安全出口。4.4.3 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设立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喷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
21、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急照明、疏散批示等室内消防设施使用。4.4.4 建筑外墙室外大型广告牌和条幅设立不得影响室内自然排烟和建筑物消防扑救。广告牌和条幅宜采用难燃材料,并易于破拆。4.4.5 中型及中型以上商业建筑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商住楼中商业用房和地下商店不应经营、使用和储存火灾危险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商品。4.4.6 商业建筑内使用燃油、燃气厨房宜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食品加工区宜采用电能加热设施。4.4.7 商业建筑消防控制中心宜接近消防扑救场地布置,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安全出口。5.防火防烟分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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