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业建筑工程设计防火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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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原则 DGJ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buildings -00-00发布 -00-00实行 江苏省建设厅 审定 发布 前 言 依照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5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原则编制、修订筹划”告知》规定,本规范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会同关于单位共同编制。 商业建筑具备形态多样、功能复杂、人员密集、可燃物多等特点,发生火灾时火势蔓延迅速,人员疏散集中,扑救难度较大,很容易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为在我省规范商业建筑防火设计并作为消防审核、验收根据,特制定江苏省工程建设原则《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遵循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方针和“防止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商业建筑发生火灾特点,进一步研究和消化吸取有关地区先进经验,并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定稿,最后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以苏建科() 号文批准发布。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其重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级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安全疏散,建筑构造,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电气等。 本规范由江苏省建设厅归口管理,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负责条款内容解释。 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防火技术原则,政策性强、技术性高、涉及面广,但愿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江苏省建设厅(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南楼三楼江苏省工程建设原则站,邮编210013),供修编时参照。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重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 参编单位:南京市公安消防局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城乡建筑设计征询有限公司 江苏省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京金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南京大学建筑学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工程建设原则站 重要起草人: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级别 3.1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2耐火级别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总平面布局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4.4平面布置 5. 防火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普通规定 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5商业建筑连通空间防火分区 5.6营业厅与仓库防火分隔 5.7防烟分区 6. 安全疏散 6.1 商业建筑营业某些面积计算 6.2 商业建筑营业某些顾客人数计算 6.3 商业建筑营业某些疏散宽度计算 6.4 商业建筑营业某些安全出口数量规定 6.5 商业建筑营业某些安全疏散距离拟定 7. 建筑构造 7.1 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暂时避难平台设立规定 7.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7.3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4 楼梯间 7.5 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 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8.2 小型商业用房普通规定 8.3 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规定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9.1 基本规定 9.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9.3 室外消防给水 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10.1 防烟设计 10.2 排烟设计 10.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 电气 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2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批示标志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立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商业建筑发展状况,制定本规范。 1.0.2 各类商业建筑防火设计,必要遵循“防止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防火办法,做到安全合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合用于全省新建、扩建和改建商业建筑。 1.0.4 商业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规定。 1.0.5 商业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 2 术 语 2.0.1 商业建筑 commercial building 为人们进行商业活动提供空间场合建筑类型之统称。普通由营业厅和辅助用房构成。 2.0.2 营业厅 sales area 商业建筑中进行商品销售活动重要使用空间。 2.0.3 柜架式营业厅 shelf-type sales area 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销售方式。 2.0.4 商铺式营业厅 mall-type sales area 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其空间提成若干个独立商铺。 2.0.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至直通室外各类楼梯出口和直通其他室内外安全区域出口。 2.0.6 疏散通道 passage for evacuation 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通道。 2.0.7 避难通道 passage for fire-protection 设立有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疏散通道。 2.0.8 安全疏散通道 safety passage for evacuation 直接连接首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通道。 2.0.9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zone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缓冲、集散区域。 2.0.10 敞开楼梯 open stair 楼梯不用建筑构件封闭,敞开在使用空间中楼梯。 2.0.11 敞开楼梯间 open staircase 楼梯进入端敞开,其他三个面用建筑构件封闭楼梯间。 2.0.12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用建筑构配件封闭,能防止烟气和热气进入楼梯间。 2.0.13 防烟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门均为乙级防火门楼梯间。如在防火墙上此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0.14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期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别的某些蔓延局部空间。 2.0.15 防烟分区 smoke bay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品有挡烟功能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具备一定蓄烟能力空间。 2.0.16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居住建筑构成多层或高层建筑。 2.0.17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居住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立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防火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隔墙与居住某些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某些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立。 防火隔间有什么规定应明确。 3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级别 3.1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1.1 商业建筑规模,按建筑面积应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应符合表3.1.1规定。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表3.1.1 规模 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m2) 任一楼层商业建筑面积(m2) 特大型 >30000 >10000 大 型 15000~30000 >5000 中 型 3000~15000 >1000 小 型 <3000 3.1.2 商业建筑普通由营业和辅助用房(涉及暂时仓储某些)二某些构成,各自所占比例按其业态和商业建筑所处地段来决定。 3.2 耐火级别 3.2.1 特大型、大型商业建筑耐火级别应为一级耐火级别,单层大型商业建筑可为二级耐火级别。 3.2.2 中型、小型商店和菜市场应为二级耐火级别,当层数不超过二层和设立在多层建筑中一、二层时可为三级耐火级别。 3.2.3 当菜市场为独立建造单层建筑时,防火分区最大容许建筑面积不大于600 m2时,其耐火级别可为四级。 3.2.4 地下、半地下商业建筑耐火级别均应为一级耐火级别。 3.2.5 商业建筑不同耐火级别建筑物相应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2.5规定。 表3.2.5 商业建筑物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燃烧性能和耐 火极限 构件名称 耐 火 等 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楼梯间墙 电梯井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难燃烧体 0.50 疏散走道两侧隔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柱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梁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 楼板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吊顶(涉及吊顶櫊栅) 不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15 燃烧体 注:耐火级别为一、二、三级商业建筑不应采用木柱承重,以木柱承重且以难燃烧材料作为墙体商业建筑,其耐火级别应按四级拟定。 3.2.6 高层商业建筑内存储可燃物(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耐火极限应按表3.2.5规定提高0.5h。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总平面布局规定 4.1.1 商业建筑总平面布局,应依照商业建筑规模、业态和都市规划规定,合理拟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 商业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应与都市道路相邻接, 否则应设基地道路并与都市道路相连接,基地道路应有4米以上宽度,以满足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规定。 2 中型及中型以上商业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出入口与都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不大于1/6周边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种面都市道路相邻接。 2 大型、特大型商业建筑重要出入口前,应按本地规划部门规定留有恰当集散场地,且集散场地应直接临接都市道路,避免对都市正常交通影响。 4.1.3 商业建筑不适当设在有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和甲、乙、丙类液体和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4.1.4 设在商业建筑内汽车库,应按现行国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关于规定执行。 4.2 防火间距 4.2.1 商业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1规定。 表4.2.1 商业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其他民用建筑 高层建筑 耐火级别 高层建筑 裙房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多层商业建筑 耐火级别 一、二级 6 7 9 9 6 三级 7 8 10 11 7 四级 9 10 12 14 9 高层商业建筑 9 11 14 13 9 高层商业建筑裙房 6 7 9 9 6 注:当建筑外墙采用必要防火办法后,其防火间距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2.1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4.2.2,4.2.3,4.2.4条恰当减少或贴邻。 4.2.2 特大型多层商业建筑与高层建筑防火间距至少应满足13米,与高层建筑裙房和多层民用建筑间距至少应满足9米。 4.2.3 商业建筑与厂(库)房等其他类建筑、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有关规定执行。 4.3 消防车道 4.3.1 消防车道设立规定: 1 特大型商业建筑必要设立环形消防车道。 2 高层商业建筑和大型多层商业建筑周边,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商业建筑两个长边设立消防车道。 3 当未设立环形消防车道,且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立穿过建筑消防车道。 4 有封闭内院商业建筑沿街时,应设立连通街道和内院人行通道(可运用楼梯间),其间距不适当超过80m。 5 商业建筑封闭内院,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消防车道。 6 室外步行街长度不适当不不大于500m,并宜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设横穿该街区消防车道。 4.3.2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涉及穿过建筑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不大于4m。距商业建筑外墙宜不不大于5.0m和不大于10米,且不应设立妨碍消防车作业障碍物。 2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消防车道最小转弯半径不得不大于8M。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立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面积不应不大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适当不大于18.0m×18.0m。 3 消防车道路面(涉及消防扑救场地)如下管道、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压力。 4 消防车道可与交通运送道路结合设立,为运送需要而设立必要设施时,一方面必要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规定。 5 供消防车取水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附近应设立消防车道。 4.3.3 特大型商业建筑和高层商业建筑应结合消防车道设立建筑一种长边或周边长度1/4,且不不大于一种长边长度消防扑救面,消防扑救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扑救面一侧裙房、门厅和建筑突出物其进深不应不不大于4m。 2 消防扑救面范畴内应设有商业建筑重要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出入口。 3 消防扑救面外墙不适当设计大面积玻璃幕墙。玻璃幕墙底部出入口处应采用设立雨篷等防止玻璃坠落伤人安全办法。 4.3.4 消防扑救面一侧应设立室外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扑救场地长度不得不大于15米,进深不应不大于8米,离建筑外墙边距离不适当不大于5米。 2 消防扑救场地坡度不应不不大于3%。 3 消防扑救场地不应布置有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室外停车场和妨碍消防扑救障碍物。 4.4 平面布置 4.4.1 综合性建筑商店某些应采用隔墙和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建筑某些隔开;商店某些安全出口应与其他建筑某些隔开。如因疏散距离过长需要借用除住宅外其他部位楼梯间时,应在楼梯间设立甲级防火门。其疏散通道宽度和疏散门宽度不应重复计入商店建筑某些总安全出口宽度。 4.4.2 商业建筑内小朋友活动场合应设立在首层或二、三层,且不应贴临厨房、电器等设备用房。当小朋友活动场合建筑面积不不大于2500㎡时,宜设立单独安全出口。 4.4.3 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设立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喷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急照明、疏散批示等室内消防设施使用。 4.4.4 建筑外墙室外大型广告牌和条幅设立不得影响室内自然排烟和建筑物消防扑救。广告牌和条幅宜采用难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4.4.5 中型及中型以上商业建筑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商住楼中商业用房和地下商店不应经营、使用和储存火灾危险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商品。 4.4.6 商业建筑内使用燃油、燃气厨房宜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食品加工区宜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4.4.7 商业建筑消防控制中心宜接近消防扑救场地布置,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安全出口。 5.防火防烟分区 5.1 防火分区普通规定 5.1.1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应依照建筑规模、建筑类型综合考虑。尽量做到不同使用功能相分开、不同商品种类相分开、经营场合与辅助用房相分开、火灾危险性大场合与火灾危险性相对弱场合相分开。 5.1.2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当设立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分隔。 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2.1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不应超过表5.2.1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容许最大建筑面积 表5.2.1 建筑类别 耐火级别 最多容许层数(或高度) 防火分区最大 容许建筑面积M2 备 注 多层建筑 一、二级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2500 三级 五层 1200 独立建造时不应超过2层, 与其他建筑合建时不应设立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四级 一层 600 仅适合于菜市场 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防火分区,其容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长1.0倍;当局部设立自动灭火系统,增长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1.0倍计算。 5.2.2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单层或多层商业建筑首层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容许建筑面积为10000㎡: 1、建筑耐火级别应为一、二级。 2、按规定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排烟设施。 3、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规定。 5.3 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1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不应超过表5.3.1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容许最大建筑面积 表5.3.1 建筑类别 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 一类建筑 1000 二类建筑 1500 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防火分区,其容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长1.0倍;当局部设立自动灭火系统,增长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1.0倍计算。 5.3.2高层商业建筑中营业厅及高层建筑中商业营业厅,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容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 5.3.3当高层建筑与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容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不不大于2500㎡。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容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长1.0倍。 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1地下商业建筑营业厅不应设立在地下三层及三层如下。 5.4.2地下商业建筑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商品。 5.4.3地下商业建筑应设立防烟和排烟设施。 5.4.4地下、半地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容许建筑面积为500㎡。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容许建筑面积为㎡。 1、设立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规定。 5.4.5本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不不大于0㎡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取采用下列办法进行防火分隔。 1、 设立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1) 该室外开敞空间设立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 2) 下沉式广场短边尺寸不应不大于13.0m且最小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180㎡。 3) 应设立不少于一座宽度不不大于2.0m直通地面室外疏散楼梯。 4) 开向下沉式广场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可计入疏散总宽度,但该宽度不得超过通向下沉式广场各防火分区总人数一半计算值。 2、 设立避难走道。 1) 避难走道与相邻防火分区间墙及前室隔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各防火分区进入避难走道处应设立面积不不大于12㎡防烟前室,前室内分别设立火灾时能自行关闭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2)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设立在不同方向。 3) 避难走道净宽度不应不大于设计容纳人数最多一种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各安全出口最小净宽度之和。 4) 避难走道各某些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级别必要为A级。 5) 避难走道防烟、消火栓设立、火灾应急照明等应符合现行国标“人民防空工程技术防火规范”GB50098关于规定。 3、 设立防火隔间。 1) 防火隔间内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 2) 防火隔间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相邻区域分别设立火灾时能自行关闭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 常开式甲级防火门洞口宽度不应不不大于2.4m,防火隔间相邻区域间距不应不大于5m。 4、 设立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5.5 商业建筑连通空间防火分区 5.5.1商业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空间相连通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种防火分区,其容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第5.2、第5.3、第5.4节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不不大于3.00h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5.2商业建筑内设立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面积叠加计算。当符合下列条件时,上下层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1、房间与中庭相通开口部位应设立能自行关闭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立常开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设立应符合本规范第7.3.2条规定。 3、高层商业建筑中庭每层回廊按规定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中庭应设立排烟设施。 5.5.3商业建筑内院或天井短边尺寸不大于本规范防火间距规定期,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当超过防火分区容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采用防火分隔办法。 5.5.4 当通过连廊将两栋及以上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建筑之间最小距离不大于本规范防火间距规定期,其防火分区面积应将经由连廊相连数座建筑整体按一座建筑拟定,当超过防火分区容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6营业厅与仓库防火分隔 5.6.1商业建筑中营业厅与仓库应有防火分隔,地上面积不不大于100m2不大于500 m2或地下面积不不大于50m2不大于200 m2仓库(含冷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1.00h楼板与其她部位进行分隔,隔墙上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6.2 附设在商业建筑内仓库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10%,且每个仓库隔间建筑面积地上不应超过500 m2地下不应超过200 m2。 5.7 防烟分区 5.7.1 每个防烟分区不适当不不大于500㎡,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5.7.2设立排烟设施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不大于0.5m梁划分防烟分区。 5.7.3中庭应划分独立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 6.1商业建筑营业某些面积计算 6.1.1 商业建筑营业某些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为基数(应以商业建筑每层营业面积和辅助面积组合构成),各层营业面积应依照商业业态不同和规模不同拟定比例关系,按下列公式经计算拟定。 每层营业厅计算面积 = 每层总建筑面积×规模修正系数K1×业态修正系数K2 6.1.2 当建筑采用一、二级耐火级别时,规模修正系数K1可以按6.1.2表取值。 商业建筑规模修正系数值 表6.1.2 楼层商业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K1 <1000 (小型) 70% 1000~5000 (中 型) 60% >5000 (大、特大型) 50% 地下室某些 70% 注:独立防火分区且独立安全出口办公及仓库不计入楼层商业总建筑面积计算中 6.1.3 当建筑采用一、二级耐火级别时,业态修正系数K2可以按6.1.3表取值。 商业建筑业态修正系数值 表6.1.3 营业厅经营内容 K2 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专卖店、菜场。 和设计时无法确认经营内容其她类商业建筑 0.85(0.9) 家居超市、超级市场、仓储式超市 0.80(0.9) 大件家具、建材、陶瓷市场、 非机动车卖场 0.40(0.6) ()里面修正系数K2为地下商业建筑业态修正系数值 6.2 商业建筑营业某些顾客人数计算 6.2.1各层营业厅疏散人数应依照业态不同和规模不同及所处楼层不同按下列公式经计算拟定: 每层营业厅疏散人数 = 每层营业厅面积×商业营业厅不同楼层疏散人数换算系数 6.2.2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人数换算系数应按表6.2.2取值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 表6.2.2 楼层位置 地下二层 地下一层 地上第一、二层 地上第三层 地上第四层 及四层以上各层 换算系数 0.80 0.85 0.77 0.60 6.3 商业建筑营业某些疏散宽度计算 6.3.1 营业某些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梯段以及房间门各自宽度应按下列规定通过计算拟定。 疏散总宽度=每层营业厅疏散人数×不同楼层疏散净宽度指标 6.3.2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净宽度为单位计算,并不不大于表6.3.2疏散宽度指标。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净宽度(m) 表6.3.2 楼 层 位 置 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地上一、二层 0.65 0.75 1.00 地上三层 0.75 1.00 ——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1.00 1.25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高差不超过10m地下建筑 0.75 ——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高差超过10m地下建筑 1.00 —— —— 6.3.3 商业建筑中室内敞开楼梯、自动扶梯、自动步道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且不得计入疏散宽度。 6.3.4 首层外门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一层人数计算拟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拟定。 6.3.5 当各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有效总宽度及其前室安全出口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人数计算。 6.3.6商业营业某些安全出口前应设疏散集散区,其长度、宽度均不应不大于3m。且在其范畴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设施和商品、广告。 6.3.7大、中型超市营业厅收银区宜接近安全出口处设立,收银区闸机在火灾时应所有自动开放。在收银区两侧应设立疏散通道,其宽度不应不大于3m。 6.3.8 超市营业厅、仓储式超市疏散通道净宽应符合表6.3.8规定。 通 道 位 置 最小净宽度(m) 单侧设立货架通道 1.30 双侧平行设立货架通道 2.00 与货架区相垂直通道 2.50 货架区与闸机之间通道 3.00 闸机与通向安全出口之间通道 3.00 表6.3.8 6.3.9 百货商店、商场小商品市场、大件商品市场营业通道净宽,应符合6.3.9表规定。 表6.3.9 通 道 位 置 最小净宽度(m) 单侧设立柜台或陈列窗通道 1.50 双侧设立柜台通道 2.20 主 通 道 3.00 6.3.10 设有固定铺位大件商品商场、专卖专业商店和购物广场,疏散通道净宽度应符合表6.3.10。 通 道 位 置 最小净宽度(m) 单侧设立店铺通道 2.20 双侧设立店铺通道 2.80 主 通 道 3.00 表6.3.10 6.3.11 疏散通道两侧地面上应设立标明疏散通道明显固定标记。疏散通道上不得设立固定或流动货摊和货柜,不得堆放货品和其他与疏散无关设施。 6.3.12 疏散走道宜分为主通道、次通道、辅助通道,并减少曲折,走道内不应设立门槛、阶梯,突出地面构件。 6.4商业建筑营业某些安全出口数量规定 6.4.1 普通规定 商业建筑营业某些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种防火分区每个楼层,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其相邻两个安全出口近来边沿之间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5.0m。 6.4.2 高层裙房和多层建筑内商铺位于二个安全出口之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120m2,可设立一种疏散门,疏散门净宽不不大于1.4m。位于走道尽端商铺,商铺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直线距离不大于等于15.0m时可设立一种疏散门,疏散门净宽不不大于1.4m。 6.4.3 高层建筑内商铺位于二个安全出口之间时,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立一种门,门净宽不应不大于1.4m。位于走道尽端商铺,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立一种门,门净宽不应不大于1.4m。 6.4.4 地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拟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可运用防火墙上一种通向相邻防火分区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应有一种直通室外安全出口。地下商业建筑各防火分区直接开向相邻防火分区防火门宽度当计入总疏散宽度时,不得不不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总疏散宽度20%,并应充分考虑借用安全出口门启动方向。 6.5 商业建筑营业某些安全疏散距离拟定 6.5.1 营业厅内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一、二级耐火级别建筑物内,柜架式营业厅室内任何一点至近来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适当超过30米。当室内所有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以增长到37.5米。 (2)高层建筑物内,柜架式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近来疏散(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适当超过30米。 6.5.2 高层裙房和多层建筑内商业营业厅当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布局方式时,商铺营业厅中疏散走道与商铺之间隔断应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1.0h不燃烧体,隔断应砌筑到楼板底。商铺内任何一点到近来疏散出口直线距离不应不不大于15米,当商铺位于两个安全出入口之间时,商铺出口到近来安全出口最大距离为40米,当商铺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商铺疏散出口到近来安全出口最大距离为22米。不不大于24米以上高层商业建筑,当商铺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商铺疏散出口到近来安全出口最大距离为20米。 注:1、多层建筑商铺式营业区域里,当安全出口之间走道为敞开式外廊时,商铺疏散门至安全出口最大距离可为45米。 2、二层商铺疏散门至近来非封闭楼梯间距离,当商铺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商铺出口到近来非封闭楼期间距离为35米。当商铺位于袋形走廊两侧或尽端时,商铺疏散出口到非封闭楼梯间距离为20米。 6.5.3 商业建筑多层疏散楼梯间首层应设立直通室外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安全出口设立在离楼梯间不大于等于15米处;当确有困难时,其直通室外距离超过15米不不不大于30米某些,应设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应与安全出口相连,且安全疏散通道必要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隔墙或乙级防火门与相邻营业厅及首层别的区域完全分隔,安全通道不得通过其她房间通往室外。 7建筑构造 7.1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暂时避难平台设立规定 7.1.1 大、中型以上商业建筑外墙三层以上应在每层设立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适当不不大于40m;每扇窗面积不应不大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不大于0.90m,净高不应不大于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适当不不大于1.20m。灭火救援窗外侧应有灭火救援专用标记。 7.1.2特大型、大型商业建筑营业厅在五层以上时应设立不少于两座疏散楼梯直通屋顶平台;屋顶平台两座疏散楼梯之间应有不少于200m2暂时避难区域或通向另一防火分区楼梯间室外敞开疏散通道。 7.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7.2.1 综合性建筑商业某些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功能建筑某些隔开。 7.2.2 当商业建筑内设有厨房及关于加工作坊时,其与相邻其他部位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非燃烧体,其隔墙上防火门窗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 7.2.3商业建筑中商铺之间宜采用非燃烧体材料进行隔断,建筑内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商铺式营业厅中疏散通道与商铺之间隔断应砌至楼板底并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0.75h不燃烧体。 7.2.4水平相邻各个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近来边沿水平距离应不不大于2.00m 。垂直相邻各个防火分区(层)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不燃烧体楼板,同步下层门窗洞口上沿设立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不大于1.00m防火挑檐;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不大于1.20m不燃烧体裙墙。 当外墙是玻璃幕墙时,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立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和隔墙处缝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和2.00h二边1.2厚镀锌钢板中间填塞防火材料来封堵。 7.3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3.1 防火门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自闭功能,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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