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综合项目工程综合项目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及验收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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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及验收程序 (GB50300-)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1.1 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本原则和有关专业验收规范规定。 1.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献规定。 1.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资格。 1.4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估基本上进行。 1.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告知关于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献。 1.6 涉及构造安全试块、试件以及关于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1.7 检查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普通项目验收。 1.8 对涉及构造安全和使用功能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1.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关于构造安全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1.10 工程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2.1 建筑工程采用重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关于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承认。 2.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原则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毕后,应进行检查。 2.3 有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查,并形成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承认。 3、术语 3.1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保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检查项目。 3.2普通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检查项目。 3.3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毕工程实体。 3.4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有关原则规定或合同商定规定,涉及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保等方面所有明显隐含能力特性总和。 3.5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估基本上,参加建设活动关于单位共同对检查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抽样复验,依照有关原则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3.6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有关原则规定规定进行检查,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3.7检查批:按同毕生产条件或按规定方式汇总起来供检查用,由一定数量样本构成检查体。检查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和普通项目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 2) 具备完整施工操作根据、质量检查记录。 3.8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关于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检测单位所进行检测。 交接检查:由施工承办方与完毕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活动。 3.9抽样检查:按照规定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查项目中,按检查批抽取一定数量样本所进行检查。 3.10抽样方案:依照检查项目特性所拟定抽样数量和办法。 3.11计数检查:在抽样样本中,记录每一种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种体中缺陷数目检查办法。 3.12计量检查:在抽样检查样本中,对每一种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检查办法。 3.13观感质量:通过观测和必要量测所反映工程外在质量。 3.14返修:对工程不符合原则规定部位采用整修等办法。 3.15返工:对不合格工程部位采用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办法。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查批。 5、单位工程 5.1单位工程划分应按下列原则拟定: 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种单位工程。 2) 建筑规模较大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某些为一种子单位工程。 5.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关于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应完整。 4)重要功能项目抽查成果应符合有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规定。 6、分部工程 6.1分部工程划分应按下列原则拟定: 1)分部工程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拟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分部工程。 6.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本、主体构造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关于安全及功能检查和抽样检测成果应符合关于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规定。 7、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检查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检查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8、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规定项目: 1)检查批质量验收。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查资料核查及重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 9、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解决: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检查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检测单位检测鉴定可以达到设计规定检查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规定、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承认可以满足构造安全和使用功能检查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工或加固解决分项、分部工程,虽然变化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规定,可按技术解决方案和协商文献进行验收。 10、验收负责人参加资格和程序 10.1 检查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10.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本、主体构造分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有关分部工程验收。 10.3 单位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关于人员进行检查评估,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1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10.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 按本原则规定限度检查评估,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毕后,应将工程关于资料交总包单位。 10.6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关于文献,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基 础 部 分 (GB50202-) 11.1普通规定 1)地基基本工程施工前,必要具备完备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她公共设施构造状况,必要时应作施工勘察和调查以保证工程质量及临近建筑安全。 2)施工单位必要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并应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查制度。 3)从事地基基本工程检测及见证明验单位,必要具备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4)地基基本工程是分部工程,如有必要,依照现行国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原则》GB50300规定,可再划分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5)施工过程中浮现异常状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关于单位共同分析状况,解决问题,消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献资料。 11.2基本规定 1 建筑物地基施工应具备下述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2) 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类型、分布及构造质量状况。 2 砂、石子、水泥、钢材、石灰、粉煤灰等原材料质量、检查项目、批量和检查办法,应符合国家现行原则规定。 3 地基施工结束,宜在一种间歇期后,进行质量验收,间歇期由设计拟定。 4地基加固工程,应在正式施工迈进行实验施工,论证设定施工参数及加固效果。为验证加固效果所进行载荷实验,其施加载荷应不低于设计载荷2倍。 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成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要达到设计规定原则。检查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 以上工程,每100m2 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本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6对水泥土搅拌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查,数量为总数为1.5%-1%,但不应少于3根。 7除5、6条外,其她主控项目及普通项目可随意抽查,但复合地基中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振冲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及夯实水泥土桩至少应抽查20%。 11.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本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献和记录: 1 原材料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献 2 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献 4 检测实验及见证取样文献 5 其她必要提供文献或记录 2)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3)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规定和本规范及其她关于规定进行。 4)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普通项目验收; 2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告知关于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献; 3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基本上,对必要部位进行见证检查。 阐明: 8.0.4 质量验收程序与组织应按现行国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规定执行。作为合格原则主控项目应所有合格,普通项目合格数应不低于80%。 5)主控项目必要符合验收原则规定,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直至符合规定,普通项目应有80%合格。混凝土试件强度评估不合格或对试件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成果符合设计规定可按合格验收。 12、土方 12.1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12.2 当土方工程挖方较深时,施工单位应采用办法,防止基坑底部土隆起并避免危害周边环境。 12.3 在挖方前,应做好地面排水和减少地下水位工作。 12.4平整场地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设计无规定期,排水沟方向坡度不应少于 2‰。 平整后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检查点为每100-400m2取1点,但不应少于10点;长度、宽度和边坡均为每20m取1点,每边不应少于1点。 12.5土方工程施工,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采用可靠保护办法,定期复测和检查。土方不应堆在基坑边坡。 12.6 对雨季和冬季施工还应遵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 12.7土方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减少地下水位系统,合理安排土方运送车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12.8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减少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边环境变化。 12.9暂时性挖方边坡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土类别 边坡值(高:宽) 砂土(不涉及细砂、粉砂) 1:1.25-1:1.50 普通性粘土 硬 1:0.75-1:1.00 硬、塑 1:1.00-1:1.25 软 1:1.50或更缓 碎石类土 充填坚硬、硬塑粘性土 1:0.50-1:1.00 充填砂地土 1:1.00-1:1.50 注:1 设计有规定期,应符合设计原则 2 如采用降水或其她加固办法,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 3 开挖深度,对软土不应超过4cm,对硬土不应超过8cm. 12.10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查原则应符合下表规定。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查原则(mm) 项 序 项目 容许偏差或容许值 检查办法 柱基基坑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面基层 人工 机械 主控项目 1 标高 -50 ±30 ±50 -50 -50 水准仪 2 长度、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 +200 -50 +300 -100 +500 -150 +100 经纬仪,用钢尺量 3 边坡 设计规定 观测或用坡度尺检查 普通项目 1 表面平整度 20 20 50 20 2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基底土性 设计规定 观测或土样分析 注:地(路)面基层偏差只合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基层。 12.11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查原则 1)土方回填前应清除基底垃圾、树根等杂物,抽除坑穴积水、淤泥,验收基底标高。如在耕植上或松土上填方,应在基底压实后再进行。对填方土料应按设计规定验收后方可填入。 2)填方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标高、边坡坡度、压实限度等, 3)填土施工时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压实机具 分层厚度(mm) 每层压实遍数 平碾 250-300 6-8 振动压实机 250-350 3-4 柴油打夯机 200-250 3-4 人工打夯 <200 3-4 12.12 填方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排水办法,每层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压实限度、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依照土质,压实系数及所用机具拟定。应符合下表规定 填土工程质量检查原则(mm) 项 序 项目 容许偏差或容许值 检查办法 柱基基坑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面基层 人工 机械 主控项目 1 标高 -50 ±30 ±50 -50 -50 水准仪 2 分层压实系数 设计规定 按规定办法 普通项目 1 回填土料 设计规定 取样检查或直观鉴别 2 分层厚度及含水量 设计规定 水准仪及抽样检查 3 表面平整度 20 20 30 20 20 用靠尺或水准仪 13、基坑 13.1 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适当进行放坡开挖,当也许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13.2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 1)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依照支护构造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办法、周边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保办法、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办法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3) 关于围护构造施工质量验收 13.3 土方开挖顺序、办法必要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禁止超挖”原则。 13.4 基坑(槽)、管沟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构造、降水设施。 13.5 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构造、周边环境进行观测和监测,如浮现异常状况应及时解决,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13.6 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别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别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13.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要保证支护构造安全和周边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规定为根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构造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构造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1 符合下列状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构造做主体构造一某些; 2)开挖深度不不大于10c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基坑; 4)基坑范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先进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基坑。 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不大于7cm,且周边环境无特别规定期基坑。 3 除一级和三级外基坑属二级基坑。 4 当周边已有设施有特殊规定期,尚应符合这些规定。 14.降水 14.1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安全办法,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当在基坑外降水时,应有降水范畴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测。 14.2 对不同土质应用不同降水形式,惯用降水形式见下表: 降水类型及合用条件 合用条件及降水类型 渗入系数 也许减少水位深度(m) 轻型井点 多级轻型井点 10-2-10-5 3-6 6-12 喷射井点 10-3-10-6 8-20 电渗井点 <10-6 宜配合其她形式降水使用 深井井管 ≥10-5 >10 14.3 降水系统施工完后,应试运转,如发现井管失效,应采用办法使其恢复正常,如无也许恢复则应报废,另行设立新井管。 14.4 降水系统运转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观测孔中水位。 14.5 基坑内明排水应设立排水沟及集水井,排水沟纵坡宜控制在1‰-2‰。 14.6 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检查原则应符合下表规定。 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检查原则 序 检查项目 容许值或容许偏差 检查办法 单位 数值 1 排水沟坡度 ‰ 1-2 目测:坑内不积水,沟内排水畅通 2 井管(点)垂直度 % 1 插管时目测 3 井管(点)间距(与设计相比) % ≤150 用钢尺量 4 井管(点)插入深度(与设计相比) mm ≤200 水准仪 5 过滤砂砾料填灌(与计算值相比) mm ≤5 检查回填料用量 6 井点真空度: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kPa kPa >60 >93 真空度表 真空度表 7 电渗井点阴阳极距离: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mm mm 80-100 120-150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15、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5.1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本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献和记录: 1) 原材料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献 2) 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献 4) 检测实验及见证取样文献 5) 其她必要提供文献或记录 15.2 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15.3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规定和本规范及其她关于规定进行。 15.4 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普通项目验收; 2)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告知关于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献; 3)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基本上,对必要部位进行见证检查。 阐明: 8.0.4 质量验收程序与组织应按现行国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规定执行。作为合格原则主控项目应所有合格,普通项目合格数应不低于80%。 15.5 主控项目必要符合验收原则规定,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直至符合规定,普通项目应有80%合格。混凝土试件强度评估不合格或对试件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成果符合设计规定可按合格验收。 15.6地基与基本施工勘察要点 15.6.1 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遇到下列状况之一时,应进行专门施工勘察。 1)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详勘阶段难以查清时; 2) 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土层构造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3) 施工中边坡失稳,需查明因素,进行观测解决时; 4) 施工中,地基土受扰动,需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5) 为地基解决,需进一步提供勘察资料时; 6) 建(构)筑物有特殊规定,或在施工时浮现新岩土工程地质问题时。 15.6.2 施工勘察应针对需要解决岩土工程问题布置工作量,勘察办法可依照详细状况选用施工验槽、钻探取样和原位测试等。 15.6.3 天然地基基本基槽检查要点 15.6.3.1 基槽开挖后,应检查下列内容: 1) 核对基坑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 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状况; 3) 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位置、深度、性状。 15.6.3.2在进行直接观测时,可用袖形式贯入仪作为辅助手段。 15.6.3.3遇到下列状况之一时,应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2) 浅部有软弱下卧层; 3) 有浅埋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测难以发现时; 4) 勘察报告或设计文献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15.6.3. 4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查时,检查深度及间距按下表执行。 轻型动力触探检查深度及间距表(m) 排列方式 基槽宽度 检查深度 检查间距 中心一排 <0.8 1.2 1.0-1.5m视地层复杂状况定 两排错开 0.8-2.0 1.5 梅花型 >2.0 2.1 15.6.3.5 遇下列状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基坑不深处有承压水层,触探可导致冒水涌砂时; 2) 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其厚度符合设计规定期。 15.6.3.6 基槽检查应填写验槽记录或检查报告。 15.6.4 深基本施工勘察要点 15.6.4.1 当预制打入桩、静力压桩或锤击沉管灌注桩入土深度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对桩端下卧层有怀疑时,就核查桩端下重要受力层原则贯入击数和岩土工程性质。 15.6.4.2 在单柱大直径桩施工中,如发现地层变化异常或怀疑持力层也许存在破碎带或溶洞等状况时,应对其分布、性质、限度进行核查,评价其对工程安全影响限度。 15.6.4.3 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应逐孔进行持力层岩土性质描述及鉴别,当发现与勘察资料不符时,应对异常之处进行施工勘察,重新评价,并提供解决技术办法。 15.6.5 地基解决工程勘察要点 15.6.5.1 依照地基解决方案,对勘察资料中场地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核查和补充;对详勘阶段遗留问题或地基解决设计中特殊规定进行有针对性勘察,提供地基解决所需岩土工程设计参数,评价现场施工条件及施工对环境影响。 15.6.5.2本地基解决施工中发生异常状况时,进行施工勘察,查明因素,为调节、变更设计方案提供岩土工程设计参数,并提供解决技术办法。 15.6.6 施工勘察报告 15.6.6.1 施工勘察报告应涉及下列重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目和规定; 3 因素分析; 4 工程安全性评价; 5 解决办法及建议。 15.6.7塑料排水带性能 不同型号塑料排水带厚度应符合下表(不同型号塑料排水带厚度(mm) 型号 A B C D 厚度 >3.5 >4.0 >4.5 >6 B.0.2 塑料排水带性能应符合下表 项目 单位 A型 B型 C型 条件 纵向通水量 cm3/s ≥15 ≥25 ≥40 侧压力 滤膜渗入系数 cm/s ≥5*10-4 试件在水中浸泡24h 滤膜等效孔径 μm <75 以D98计,D为孔径 复合体抗拉强度(干态) kN/10cm ≥1.0 ≥1.3 ≥1.5 延伸率10%时 滤膜抗拉强度 干态 N/cm ≥15 ≥25 ≥30 延伸率10%时 湿态 ≥10 ≥20 ≥25 延伸率15%时,试件在水中浸泡24h 滤膜重度 N/m2 - 0.8 - 注:1 A型排水带合用于插入深度不大于15m. 2 B型排水带合用于插入深度不大于25m. 3 C型排水带合用于插入深度不大于35m. 砌 体 部 分 16 基本规定 16.1砌体工程所用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重要性能进场复验报告。禁止使用国家明令裁减材料。 16.2 砌筑基本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容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放线尺寸容许偏差 长度L、宽度B(m) 容许偏差(mn) 长度L、宽度B(m) 容许偏差(mn) L(或B)≤30 ±5 60<L(或B)≤90 ±5 30<L(或B)≤60 ±10 L(或B)>90 ±20 16.3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步,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规定期,搭接长度不应不大于基本扩大某些高度。 2) 砌体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步砌筑。当不能同步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在墙上留置暂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不大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地区建筑物暂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拟定。 16.4 暂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16.5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立脚手眼: 1) 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三角形范畴及过梁净跨度1/2高度范畴内; 3) 宽度不大于1m窗间墙; 4 ) 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畴内; 6 ) 设计不容许设立脚手眼部位。 16.6 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于砖填塞。 16.7 设计规定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对的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批准,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洞口上部,应设立过梁。 16.8 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墙或柱,当也许遇到大风时,其容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下表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要采用暂时支撑等有效办法。 墙和柱容许自由高度(m) 墙(柱)厚 (mm) 砌体密度>1600(kg/m3) 砌体密度1300~1600(kg/m3) 风载(kN/m2) 风载(kN/m2) 0.3(约7级风) 0.4(约8级风) 0.5(约9级风) 0.3(约7级风) 0.4(约8级风) 0.5(约9级风) 190 — — — 1.4 1.1 0.7 240 2.8 2.1 1.4 2.2 1.7 1.1 370 5.2 3.9 2.6 4.2 3.2 2.1 490 8.6 6.5 4.3 7.0 5.2 3.5 620 14.0 10.5 7.0 11.4 8.6 5.7 注:1、本表合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范畴内状况。如10m<H≤15m,15m<H≤20m时,表中容许自由高度应分别乘以0.9、0.8系数;如H>20m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拟定其容许自由高度。 2、当所砌筑墙有横墙或其她构造与其连接,并且间距不大于表列限值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限制。 16.9 搁置预制梁、板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当设计无详细规定期,应采用1:2.5水泥砂浆。 16.10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级别应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表规定。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级别 项目 施工质量控制级别 A B C 现场质 量管理 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经常到现场,或现场设有常驻代表;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并持证上岗 制度基本健全,并能执行;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间断地到现场进行质量控制;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 有制度;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很少作现场质量控制;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砂浆、混 凝土强度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小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较小 试块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大 砂浆拌 合方式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严格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普通 机械或人工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较差 砌筑工人 中级工以上,其中高档工不少于20% 高、中级工不少于70% 初级工以上 砌筑砂浆质量水平 强度级别强度原则差 (MPa) 质量水平 M2.5 M5 M7.5 M10 M15 M20 优良 0.5 1.00 1.50 2.00 3.00 4.00 普通 0.62 1.25 1.88 2.50 3.75 5.00 差 0.75 1.50 2.25 3.00 4.50 6.00 混凝土质量水平 质量水平 强度级别 生产单位 评估指标 优良 普通 差 <C20 ≥C20 <C20 ≥C20 <C20 ≥C20 强度原则差(MPa) 预拌混凝土厂 ≤3.0 ≤3.5 ≤4.0 ≤5.0 >4.0 >5.0 集中搅拌混凝土施工现场 ≤3.5 ≤4.0 ≤4.5 ≤5.5 >4.5 >5.5 强度等于或不不大于混凝土强度级别值百分率(%) 预拌混凝土厂、集中搅拌混凝土施工现场 ≥95 >85 ≤85 16.11 设立在潮湿环境或有化学侵蚀性介质环境中砌体灰缝内钢筋应采用防腐办法。 16.12 分项工程验收应在检查批验收合格基本上进行。检查批拟定可依照施工段划分。 16.13 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容许荷载值。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宜采用暂时加撑办法。 17砌筑砂浆 17.1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采用重量计量。 17.2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不大于2min;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砂浆不得少于3min; 3 掺用有机塑化剂砂浆,应为3~5min。 17.3 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 17.4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原则必要符合如下规定: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要不不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级别所相应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过最小一组平均值必要不不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级别所相应立方体抗压强度0.75倍。 注:(1)砌筑砂浆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级别砂浆试块应不少于3组。当同一验收批只有一组试块时,该组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要不不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级别所相应立方体抗压强度。 (2)砂浆强度应以原则养护,龄期为28d试块抗压实验成果为准。 抽检数量:每一检查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各种类型及强度级别砌筑砂浆,每台搅拌应至少抽检一次。 检查办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块),最后检查试块强度实验报告单。 17.5 当施工中或验收时浮现下列状况,可采用现场检查办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鉴定其强度: 1 砂浆试块缺少代表性或试块数量局限性; 2 对砂浆试块实验成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 砂浆试块实验成果,不能满足设计规定。 阐明:17.5 鉴于《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规范》GB/T50315已发布并实行,本条指出了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规定。 17.6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查批应以同毕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种月)时,应复查实验,并按其成果使用。 不同品种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阐明:17.6水泥强度及安定性鉴定是鉴定水泥与否合格两项技术规定,因而在水泥使用前应进行复检。本规范检查批规定中与以往砌体施工验收规范不同之处在于“同一编号”。 由于各种水泥成分不一,当不同水泥混合使用后往往会发生材性变化或强度减少现象,引起工程质量问题,故规定不同品种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17.7 砂浆用砂不得具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级别不不大于M5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 对强度级别不大于M5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规定。 17.8 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石灰膏。 17.9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17.10 拌制砂粉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原则《混凝土拌合用水原则》JGJ63规定。 17.11 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拟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拟定。 17.12 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拟定砂浆强度级别。 17.13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查和试配符合规定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型式检查报告。 18 砖砌体 18.1 本18条合用于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等砌体工程。 18.2 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砖,应边角整洁,色泽均匀。 阐明:182 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砖,依照砌体外观质量需要,应采用边角整洁、色泽均匀块材。 18.3 有冻胀环境和条件地区,地面如下或防潮层如下砌体,不适当采用多孔砖。 阐明:18.3 地面如下或防潮层如下砌体,常处在潮湿环境中,有处在水位如下,在冻胀作用下,对多孔砖砌体耐久性能影响较大,故在有受冻环境和条件地区不适当在地面如下或防潮层如下采用多孔砖。 18.4 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 阐明:18.4 砖砌筑前浇水是砖砌体施工工艺一种某些,砖湿润程序对砌体施工质量影响较大。对比实验证明,适当含水率不但可以提高砖与砂浆之间粘结力,提高砌体抗剪强度,也可以使砂浆强度保持正常增长,提高砌体抗压强度。同步,适当含水率还可以使砂浆在操作面上保持一定摊铺流动性能,便于施工操作,有助于保证砂浆饱满度。这些对保证砌体施工质量和力学性能都是十分有利。 适当含水率数值是依照关于科研单位对比实验和施工公司实验提出,对烧结普通砖、多孔砖含水率宜为10%-15%;对灰砂砖、粉煤灰砖含水率宜为8%-12%。现场检查砖含水率简易办法采用断砖法,当砖截面四周融水深度为15-20mm时,视为符合规定适当含水率。 18.5 砌砖工程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18.6 240mm厚承重墙每层墙最上一皮砖,砖砌体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应整砖丁砌。 18.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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