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重点工程建设基础标准强制性条文综合标准施工安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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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常见相关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内 容 建 筑 施 工 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JGJ 130 ︱ ︶ 3.4.3 可调托撑 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 6.2.3 横向水平杆 主节点处必需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3 扫地杆设置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需将高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和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立杆轴线到边坡距离不应小于500mm。 6.3.5 立杆接长 单排、双排和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取搭接处,其它各层各步接头必需采取对接扣件连接。 6.4.4 连墙件间距 开口型脚手架两端必需设置连墙件,连墙件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层高,而且不应大于4m。 6.6.3 剪刀撑间距 高度在24m及以上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需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出15m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6.6.5 横向斜撑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两端均必需设置横向斜撑。 7.4.2 架体拆除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需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连墙件必需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2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5 架体拆除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4 扣件质量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验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要求。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一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严禁使用。 9.0.1 持证上岗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和拆除人员必需是经考评合格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9.0.4 钢管打孔 钢管上严禁打孔 9.0.5 架体荷载 作业层上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9.0.7 架体荷载 满堂支撑架顶部实际荷载不得超出设计要求。 9.0.13 安全使用 在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1 主节点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2 连墙件。 9.0.14 安全使用 当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需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方法。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内 容 建 筑 施 工 模 板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162 ︱ ︶ 5.1.6 杆件长细比 1、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联络构件不应大于200;2、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6.1.9 支撑立柱安装结构 支撑梁、板支架立柱安装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梁和板立柱,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型支托和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需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和立柱钢管内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确保上下同心; 3、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和顶部水平拉杆之间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全部水平拉杆端部均应和四面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于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4、木立柱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取40mm×50mm木条或25mm×80mm木板条和木立柱钉牢。钢管立柱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取Φ48mm×3.5mm钢管,用扣件和钢管立柱扣牢。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取搭接,并应用铁钉钉牢。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取对接,剪刀撑应采取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用两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大于100mm处进行固定。 6.2.4 扣件式 钢管支撑立柱安装结构 当采取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安装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2、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1.9条要求。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两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3、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需采取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时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1/3。4、严禁将上段钢管立柱和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于水平拉杆上。 5、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竖向连续式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剪刀撑杆件底端应和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60°。当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当建筑层高超出20m时,在满足以上要求基础上,应将全部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内 容 建 筑 施 工 碗 扣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166 ︱ ︶ 3.2.4 下碗扣 采取钢板热冲压整体成型下碗扣,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要求,板材厚度不得小于6mm,并应经600-650℃时效处理。严禁利用废旧锈蚀钢板改制。 3.3.8 底座和托撑 可调底座底板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钢板厚度不得小于5mm。 3.3.9 底座和托撑 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丝杆和调整螺母啮合长度不得少于6扣,插入立杆内长度不得小于150 mm。 5.1.4 杆件长细比 受压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230,受拉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350。 6.1.4 扫地杆设置 双排脚手架首层立杆应采取不一样长度交错部署,底层纵、横向横杆作为扫地杆距地面高度应小于或等于350 mm;严禁施工中拆除扫地杆, 立杆应配置可调底座或固定底座。 6.1.5 外架斜杆设置 1、斜杆应设置在有纵、横向横杆碗扣节点上; 2、 在封圈脚手架拐角处及一字形脚手架端部应设置竖向通高斜杆; 3、 当脚手架高度≤24m时,每隔5跨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每隔3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斜杆应对称设置; 4、当斜杆临时拆除时,拆除前应在相邻立杆间设置相同数量斜杆。 6.1.6 外架斜杆 设置 1、斜杆应每步和立杆扣接,扣接点距碗扣节点距离宜≤150mm;当出现不能和立杆扣接时,应和横杆扣接,扣件扭力矩应为40-65N·m; 2、纵向斜杆应在全高方向设置成八字形且内外对称,斜杆间距不应大于2跨。 6.1.7 外架连墙杆设置 1、连墙杆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呈水平设置时,和脚手架连接一端应下斜连接; 2、每层连墙件应在同一平面,其位置应由建筑结构和风荷载计算确定,且水平间距不应大于4.5m; 3、连墙件应设置在有横向横杆碗扣节点处,当采取钢管扣件做连墙件时,连墙件应和立杆连接,连接点距碗扣节点距离不应大于150 mm; 4、连墙件应采取可承受拉、压荷载刚性结构,连接应牢靠可靠。 6.1.8 外架水平斜杆设置 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顶部24m以下全部连墙件层必需设置水平斜杆,水平斜杆应设置在纵向横杆之下。 6.2.2 模板支撑斜杆设置 1、当立杆间距大于1.5m时,应在拐角处设置通高专用斜杆,中间每排每列应设置通高八字形斜杆或剪刀撑; 2、当立杆间距小于或等于1.5m时,模板支撑架四面从底到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中间纵、横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5m; 3、剪刀撑斜杆和地面夹角应在45-60°之间,斜杆应每步和立杆扣接。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内 容 ︵JGJ 166 ︱ ︶ 6.2.3 模板支撑 水平剪刀撑 当模板支撑架高大于4.8m时,顶端和底部必需设置水平剪刀撑,中间水平剪刀撑设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8m。 7.2.1 基础验收 脚手架基础必需按施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基础承载力要求进行验收。 7.3.7 连墙件设置 连墙件必需随双排脚手架升高立即在要求位置处设置,严禁任意拆除。 7.4.6 连墙件拆除 连墙件必需在双排脚手架拆到该层时方可拆除,严禁提前拆除。 9.0.5 架体基础 严禁在脚手架基础及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建筑 施工 承插 型盘 扣式 钢管 支架 安全 技术 规程 ︵JGJ 231 ︱︶ 3.1.2 插销连接 插销外表面应和水平杆和斜杆杆件端扣接头内表面吻合,插销连接应确保锤击自锁后不拔脱,搞拔力不得小于3KN。 6.1.5 可调托座安装 模板支架可调托座伸出顶层水平杆或双槽钢托梁悬臂长度严禁超出650㎜,且丝杆外露长度严禁超出400㎜,可调托座插入立杆或双槽钢托梁长度不得小于150㎜。 9.0.6 架体基础 严禁在模板支架及脚手架基础开挖尝试影响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 9.0.7 架体拆除 拆除支架构件应安全地传输至地面,严禁抛掷。 ︵JGJ 128 ︱ ︶ 6.1.2 门架型号 不一样型号门架和配件严禁混合使用。 6.3.1 外架剪刀撑 设置 门式脚手架剪刀撑设置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1当门式脚手架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下时,在脚手架转角处、两端及中间间隔不超出15m外侧立面必需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当脚手架搭设高度超出24m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需设置连续剪刀撑;3对于悬挑脚手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需设置连续剪刀撑。 6.5.3 外架连墙件 在门式脚手架转角处或开口型脚手架端部,必需增设连墙件,连墙件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层高,且不应大于4.0m。 6.8.2 架体基础 门式脚手架和模板支架搭设场地必需夹带坚实,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回填土应分层回填,逐层扎实;2场地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内 容 建 筑 施 工 门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128 ︱ ︶ 7.3.4 连墙件 门式脚手架连墙件安装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1连墙件安装必需随脚手架搭设同时进行,严禁滞后安装; 2当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连墙件安装完成前必需采取确保脚手架稳定临时拉结方法。 7.4.2 架体拆除 拆除作业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1架体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同一层构配件和加固杆件必需按先上后下、先外后内次序进行拆除; 3连墙件必需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体。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自由高度大于两步时,必需加设临时拉结。 7.4.5 材料传运 门架和配件应采取机械或人工运至地面,严禁抛投。 9.0.3 架体荷载 门式脚手架和模板支架作业层严禁超载。 9.0.4 架体荷载 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混凝土泵管、年糕平台等固定在门式脚手架上。 9.0.7 架体基础 在门式脚手架使用期间,脚手架基础周围严禁进行挖掘作业。 9.0.8 安全使用 满堂脚手架和模板支架交叉支撑和加固杆,在施工期间严禁拆除。 9.0.14 架体防火 在门式脚手架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需有防火方法和专员看护。 9.0.16 作业警示 搭拆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作业时,必需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并派专员看管,严禁作业人员入内。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 ︵JGJ 183 ︱︶ 3.0.1 可靠性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架体及附着支承结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必需符合设计要求,防坠落装置必需灵敏、制动可靠,防倾覆装置必需稳固、安全可靠。 7.1.1 防坠落装置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每个机位必需设置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制动距离不得大于80mm。 7.2.1 附着支撑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在升降工况下,竖向主框架位置最上附着支承和最下附着支承之间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8m或1/4架体高度;在使用工况下,竖向主框架位置最上附着支承和最下附着支承之间最小间距不得小于5.6m或1/2架体高度。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内 容 建 筑 施 工 工 具 式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JGJ 202 ︱ ︶ 4.4.2 提升架 结构结构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结构结构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架体高度不得大于5倍楼层高度; 架体宽度不得大于1.2m; 3直线部署架体支承跨度不得大于7m,折或曲线部署架体,相邻两面三刀主框架支撑点处架体外侧距离不得大于5.4m; 4架体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2m ;且不得大于跨度1/2;5架体全高和支承跨度乘积不得大于110m3。 4.4.5 提升架 支承结构 附着式支承结构应包含附着支座、悬臂梁及斜拉杆,其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竖向主框架所覆盖每个楼层处应设置一道附墙支座; 2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 3在升降工况时,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结构装置; 4附墙支座应采取锚固螺栓和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螺母不得少于两个或应采取弹簧垫圈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长度不应少于3扣,并不得小于10㎜,垫片尺寸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100㎜×100㎜×10㎜; 5附着支座支承在建筑物上连续处混凝土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且不得小于C10。 4.4.10 提升架荷载 物料平台不得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件相连,其荷载应直接传输给建筑工程结构。 4.5.1 提升架 安全装置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需含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时升降控制安全装置。 4.5.3 提升架 防坠落装置 防坠落装置须符合下列要求: 1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全部必需起作用; 2防坠落装置必需采取机械式全自动装置,严禁使用每次升降全部需重组手动装置; 3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除应满足承载能力要求处,还应符合表4.5.3要求。表4.5.3 脚手架类别 制动距离(㎜) 整体式升降脚手架 ≤80 单片式升降脚手架 ≤150 4防坠落装置应含有防尘、防污染方法,并应灵敏可靠和运转自如; 5防坠落装置和升降设备必需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 6钢吊杆式防坠落装置,钢吊杆规格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φ25㎜。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内 容 建 筑 施 工 工 具 式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202 ︱ ︶ 5.2.11 吊篮支撑点 悬挂吊篮支架支撑点处结构承载能力,应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荷载最大值。 5.4.7 吊篮前支架 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 5.4.10 吊篮配重件 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预防随意移动方法。严禁使用破损配重件或其它替换物。配重件重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4.13 吊篮前支架 悬挂机构前支架应和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不得受力。 5.5.8 吊篮内人员 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应超出2个。 6.3,1 外挂防护架 在提升情况下,三角臂应能绕竖向桁架自由转动;在工作情况下,三角臂和竖向桁架之间应采取定位装置预防三角臂转动。 6.3.4 外挂防护架 每一处连墙件应最少有2套杆件,每一套杆件应能够独立承受架体上全部荷载。 6.5.1 外挂防护架 防护架提升索具应使用现行国家标准《关键用途钢丝绳》GB8918要求钢丝绳。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12.5㎜。 6.5.7 外挂防护架 当防护架提升、下降时,操作人员必需站在建筑物内或相邻架体上,严禁站在防护架上操作;架体安装完成前,严禁上人。 6.5.10 外挂防护架 防护架在提升时,必需根据“提升一片、固定一片、封闭一片”标准进行,严禁提前拆除两片以上架体、分片处连接杆、立面及底部封闭设施。 6.5.11 外挂防护架 在每次防护架提升后,必需逐一检验扣件紧固程度;全部连接扣件拧紧力矩必需达成40Nm~65Nm。 7.0.1 专题施工方案 工具式脚手架安装前,应依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特点编制专题施工方案,并应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责任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7.0.3 专业承包资质 总承包单位必需将工具式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含有对应资质等级专业队伍,并应签署专业承包协议,明确总包、分包或租赁等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8.2.1 吊篮验收 高处作业吊篮在使用前必需经过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吊篮不得使用。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内 容 高 处 作 业 吊 篮 ︵ GB 19155 ︱ ︶ 5.2.2 制动距离 吊篮制动器必需使带有动力试验载荷悬吊平台,在小于100㎜制动距离内停止运行。 5.2.3 上下限位 吊篮必需设置上下行程限位装置。 5.2.4 钢丝绳 吊篮每个吊点必需设置2根钢丝绳,安全钢丝绳必需装有安全锁或相同作用独立安全装置。在正常运行时,安全钢丝绳应顺利经过安全锁或作用相同独立安全装置。 5.2.6 手动滑降装置 吊篮必需设有在断电时使悬吊平台平稳下降手动滑降装置。 5.2.7 抗倾覆力矩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吊篮悬挂机构抗倾覆力矩和倾覆力矩倾覆力矩比值不得小于2。 5.2.8 抗倾覆力矩 钢丝绳吊点距悬吊平台端部距离应小于悬吊平台全长1/4,悬挂机构抗倾覆力矩和额定载重量集中作用在悬吊平台外伸段中心引发最大倾覆力矩之比不得小于1.5。 5.3.5 制动距离 吊篮中承受静力试验载荷时,制动器作用15min,滑移距离不得大于10mm。 5.4.3.1 传动系统 提升机传动系统在绳轮之前严禁采取离合器和摩擦传动。 5.4.3.3 制动器 提升机必需设有制动器,其制动力矩应大于额定提升力矩1.5倍。制动器必需设有手动释放装置,动作应灵敏可靠。 5.4.3.5 闭锁装置 手动提升机必需设有闭锁装置。当提升机变换方向时,应动作正确,安全可靠。 5.4.5.1 安全锁 安全锁或含有相同作用独立安全装置功效应满足: a)对离心触发式安全锁,悬吊平台运行速度达成安全锁锁绳速度时,即能自动锁住安全钢丝绳,使悬吊平台在200㎜范围内停住; b)对摆臂式防倾斜安全锁,悬吊平台工作时,纵向倾斜角度小于8度,能自动锁住并停止运行; c)安全锁或含有相同独立安全装置,在锁绳状态下应不得有任何下滑现象。 5.4.5.2 安全锁试验 安全锁承受静力试验荷载时,静置10min,不得有任何滑移现象。 5.4.5.6 安全锁 标定时 安全锁必需在有效标定时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时限不得大于十二个月。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内 容 高 处 作 业 吊 篮 ︵ GB 19155 ︱ ︶ 5.4.6.2 钢丝绳 安全系数 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9。其值按公式(3)计算:n=S1a/W;式中:n-安全系数;S1-单根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a-钢丝绳根数;W-额定载重量、悬挑平台自重和钢丝绳自重所产生重力之和。 5.4.6.6 安全钢丝绳 安全钢丝绳必需独立于工作钢丝绳另行悬挂。 5.4.7.4 绝缘电阻 带电零件和机体间绝缘电阻不应低于2MΩ。 5.4.7.5 电气保护装置 电气系统必需设置过热、短路、漏电保护等装置。 5.4.7.6 急停按钮 悬吊平台上必需设置紧急状态下切断主电源控制回路急停按钮,该电路独立于各控制电路。急停按钮为红色,并有显著“急停”标识,不能自动复位。 建 筑 施 工 高 处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80 ︱ 91 ︶ 2.0.7 高处作业防护方法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需采取可靠防滑、防寒和防冻方法。凡水、冰、霜、雪均应立即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下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验,发觉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2.0.9 防护棚 搭拆警戒 防护棚搭设和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员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3.1.1 临边高处作业防护方法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需设置防护方法,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坑周围,还未安装栏杆或栏板阳台、料台和挑平台周围,雨篷和挑檐边,无外脚手屋面和楼层周围及水箱和水塔周围等处,全部必需设置防护栏杆。 三、分层施工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需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和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和建筑物通道两侧边,必需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五、多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内 容 建 筑 施 工 高 处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80 ︱ 91 ︶ 3.1.3 临边防护栏杆搭设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是,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层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需加设栏杆柱。 三、栏杆柱固定及其和横相干连接,其整体结构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需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高度不低于18cm挡脚板或40cm挡脚笆。挡脚板和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和笆下边距离底面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栏杆,必需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需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它可靠方法作全封闭处理。 3.2.1 洞口防护 进行洞口作业和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使人和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其它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需按下列要求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和墙洞口,必需设置牢靠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它防坠落防护设施。 二、电梯井口必需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坑槽,和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盖件。 四、施工现场通道周围各类洞口和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3.2.2 洞口防护方法 洞口依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和装栅门等方法时,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四、边长在150cm以上洞口,四面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六、在车辆行驶道旁洞口、深沟和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大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荷载。 八、下边缘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临时护栏。 九、对邻近人或物有坠落危险其它竖向孔洞口,均应给予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方法。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内 容 建 筑 施 工 高 处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80 ︱ 91 ︶ 4.1.5 梯子使用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方法。立梯不得有缺档。 4.1.6 梯子接长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需有可靠连接方法,且接头不得超出1处。连接后梯梁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强度。 4.1.8 直爬梯 使用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取大于∟70×6角钢,埋设和焊接均必需牢靠。梯子顶端踏棍应和攀登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超出8m时,必需设置梯间平台。 4.1.9 上下通道 作业人员应从要求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要求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需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4.2.1 悬空作业 立足点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立足处,并必需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它安全设施。 4.2.3 构件吊装 管道安装 悬空作业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悬空作业,必需遵守下列要求: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需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大模板和预制构件和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需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4.2.4 模板支撑搭设拆卸 悬空作业 模板支撑和拆卸时悬空作业,必需遵守下列要求: 一、支模应按要求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模板,装、拆应严格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法进行。 三、支设悬挑形式模板时,应有稳固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临边或洞口,应按本规范相关章节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4.2.5 钢筋绑扎悬空作业 钢筋绑扎时悬空作业,必需遵守下列要求: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需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钢筋绑扎,必需在满铺脚手板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内 容 建 筑 施 工 高 处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80 ︱ 91 ︶ 4.2.6 混凝土浇筑悬空作业 混凝土浇筑时悬空作业,必需遵守下列要求: 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安全设施,必需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4.2.8 门窗作业悬空作业 悬空进行门窗作业,必需遵守下列要求: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成强度,和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重心应在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需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5.1.1 移动式操作平台 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三、装设轮子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和平台接合处应牢靠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出80mm. 五、操作平台四面必需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部署登高扶梯。 5.1.2 悬挑式钢平台 悬挑式钢平台,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对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结构应能预防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平台搁支点和上部拉结点,必需在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四、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取专用挂钩挂牢,采取其它方法时卡头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需装置固定防护栏杆。 七、 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成,经过检验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员进行检验,发觉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立即调换,焊缝脱焊应立即修复。 5.1.3 平台荷载 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许可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总重量,严禁超出设计许可荷载。应配置专员加以监督。 5.2.1 交叉作业安全防护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位置,必需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5.2.3 材料堆放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缘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出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5.2.5 防护廊 因为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通道,在其受影响范围内,必需搭设顶部能预防穿透双层防护廊。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内 容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46 ︱ ︶ 1.0.3 用电三项基础标准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三级配电系统;2、采取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取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1.4 施工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需推行“编制、审核、同意”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相关部门审核及含有法人资格企业技术责任人同意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相关图纸资料。 3.1.5 移交验收 临时用电工程必需经编制、审核、同意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3.4 隐患整改 临时用电工程定时检验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需立即处理,并应推行复查验收手续。 5.1.1 保护接零引出处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供电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必需和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5.1.2 保护系统选择 当施工现场和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接地、接零保护应和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取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经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需由电源进线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5.1.10 保护零线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经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3.2 反复接地 TN系统中保护零线除必需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反复接地外,还必需在配电系统中间处和末端处做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反复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值许可达成10Ω电力系统中,全部反复接地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4.7 防雷接地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电气设备,所连接PE线必需同时做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反复接地和机械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反复接地电阻值要求。 6.1.6 保护电器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显著可见分断点。 6.1.8 检修挂牌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严禁合闸、有些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需由专员负责。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内 容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46 ︱ ︶ 6.2.3 发电机连锁 发电机组电源必需和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6.2.7 发电机并行 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需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时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7.2.1 电缆N、PE芯线颜色 电缆中必需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电缆线路必需采取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必需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需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需用作PE线,严禁混用。 7.2.3 电缆敷设 电缆线路应采取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8.1.3 专用开关箱 每台用电设备必需有各自专用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8.1.11 N线、PE线端子板 配电箱电器安装板上必需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需和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需和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N线必需经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需经过PE线端子板连接。 8.2.10 末级漏电 保护器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漏电保护器应采取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8.2.11 首级漏电 保护器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乘积不应大于30mA·s。 8.2.15 电源连接 配电箱、开关箱电源进线端严禁采取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8.3.4 检修挂牌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时维修、检验时,必需将其前一级对应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严禁合闸、有些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9.7.3 设备检修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验、维修时,必需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展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10.2.2安全电压 下列特殊场所应-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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