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研究应用生学籍管理详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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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籍管理要求 点击数: 91 更新日期:-2-22 11:31:51 校行发硕士字【】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硕士学籍管理,确保硕士培养质量,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中国教育部第21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我校各类硕士。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三条 新生需持《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录用通知书》和其它相关证件,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要求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准期报到者,必需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硕士处同意。请假不得超出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要求对其进行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健康情况等方面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管何时发觉,一经查实,取消学籍,给予退回。情节恶劣者,报相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新生,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疗证实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短期诊疗可达健康标准,由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报硕士处立案,经学校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回家或回原单位诊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含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诊疗康复,可于下一年新生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符合体检要求诊疗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所在地,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者退回原工作单位: (1)入学后健康检验中发觉不符合招生条件; (2)报考录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 (3)入学前隐瞒或录用后发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要求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 (5)未经学校同意,拒绝交纳或不能足额交纳学校要求各项费用者;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硕士必需登陆硕士管理系统登记注册,并持硕士证及缴费凭证到其所在学院报到注册,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准期注册者,必需推行请假手续,不然以旷课论处。假期通常不得超出两周,因故确需续假者,凭相关证实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硕士有缴纳学费义务。每年第一学期开课时,学生必需根据一年额度缴清学费方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硕士能够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方予注册。 第九条 未注册硕士不享受在校学习硕士享受各项权利。 第三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制是学校对基础学习年限要求。硕博连读硕士学制为5年,全日制脱产博士硕士学制为3年,全日制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制为4年,科学学位硕士硕士学制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硕士学制为2年或3年(专业学位硕士硕士具体学制以年度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一条 硕士硕士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硕士硕士学习时间最短学习年限不得少于2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申请提前毕业具体要求由硕士处另行要求。 第十二条 获准提前毕业硕士硕士学费应按学制要求年限缴纳。 第十三条 硕博连读硕士和博士硕士标准上不得申请提前毕业。硕博连读硕士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博士硕士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并缴纳十二个月学费条件下,可申请延时十二个月答辩。 第十四条 超出学制要求基础学习年限后,硕士不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评优等候遇。学校不再安排住宿。 第四章 考评和纪律 第十五条 硕士入学后30天内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结合个人学术和职业生涯发展计划,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六条 硕士应按时参与培养计划要求课程学习、实践活动、开题汇报等活动,假如不能按时参与相关活动,应推行请假手续。未经同意私自缺席或请假逾期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十七条 硕士请假一周以内者,须经导师同意,各学院分管硕士工作院长同意。请假一周以上者,须经导师同意,各学院分管硕士工作院长同意,报硕士处审核。硕士一学期请假累积超出三分之一时间者,应休学。学生请假条及一切相关审批手续一律送学院硕士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硕士应在要求期限内参与课程、实践活动、开题汇报等培养计划要求活动考评。考评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考评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评合格方能取得要求学分。 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低于60分为不及格;考查成绩按优异、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等五级评定。不及格课程或必修步骤不能取得对应学分。 第二十条 硕士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与考评,能够申请缓考。缓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实,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硕士处同意。经同意缓考硕士应参与同一课程下一次考评。未申请缓考或缓考申请未获同意而不参与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第二十一条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硕士缺课累计超出该门课程总课时数三分之一时,不得参与该课程考评,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缺课硕士,不得参与该课程考评,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凡旷考者,该门课程此次考试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二条 硕士应严格遵守考试(考查)纪律。在考试(考查)中违反考试(考查)纪律或作弊,该科目标考试(考查)成绩记零分,并根据学校相关要求给对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硕士修读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包含因旷考、违纪等原因成绩记零分),应按要求程序申请重修。重修并考评及格后以实际考评成绩记入成绩单。 第二十四条 硕士能够依据学校相关要求,申请选修其它专业课程。硕士能够依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她校修读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给予认可。 第二十五条 公共必修课程及由硕士处统一组织活动,由硕士处组织考勤,专业课程及其它日常考勤,由各学院负责。 第五章 转专业、更换指导老师和转学 第二十六条 硕士通常应在录用专业完成学业。硕士硕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能够申请转换专业或更换导师: (1)导师出国长久不归或调动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推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2)因硕士本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3)硕士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爱好并有很好研究基础; (4)其它特殊原因。 博士硕士标准上不得转专业和更换指导老师。 学校依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展改变,经硕士本人同意,必需时能够合适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办理 :由硕士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位点及学院同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和学位点接收导师同意,硕士处审核,报学校分管校长审批。所转专业标准上应属同一一级学科。课程修读必需严格根据所转专业培养方案实施。委培生转专业须取得原单位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或更换导师: (一)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二)应给予退学者; (三)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九条 在校硕士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三十条 硕士通常应在被录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能够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转学办理: 硕士转入我校,由硕士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导师同意接收和转入院(系、所)考评同意后,经硕士处审核、分管校长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后,方可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硕士转出我校,由硕士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硕士所在院(系、所)及导师同意后,经硕士处审核、分管校长同意,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硕士跨省转学,需分别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确定。 经同意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硕士,通常只能转入对应专业和年级学习。 第三十二条 硕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应予退学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三条 转学、转专业或更换导师申请,应该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五章 休学和复学 第三十四条 硕士标准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本人申请,指导老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硕士处报主管校长同意,能够申请休学。学校认为在籍硕士因病或其它原因应该休学,由指导老师申请,所在学院审核,硕士处及主管校长同意,可要求硕士休学。 第三十五条 硕士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休学累计时间通常不得超出两学期。 休课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 硕士应国家征招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支援边疆等,学校将按国家要求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该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硕士待遇,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第三十八条 硕士休学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退学或其它对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硕士休学期满,应该于休学期满最终一学期期末最终一周持本人书面复学申请到学院及硕士处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条 因病休学期满硕士申请复学,须持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证实,方准许复学。 第六章 退学 第四十一条 硕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退学: (一)在学校要求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未提交延时答辩申请,或申请延时答辩未被同意或在申请延时期满依旧未完成学业。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要求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 (三)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时到校注册;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疗,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六)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与学校要求教学活动; (七)超出学校要求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八)同意出国(境)逾期不归或未经同意私自出国(境)两周以上; (九)本校在籍硕士又考取了本校其它类别、其它专业或其它学校硕士 (十)本人申请退学; 第四十二条 对硕士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硕士,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在校内公告,公告之日起两周(14天)内其本人不领取退学决定书,视为完成送达,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立案。 本人申请自动退学,由校长办公会议委托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三条 受到退学处理硕士,在收到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三周(21天)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原单位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者,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送达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能够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 硕士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六条 凡含有我校学籍,在要求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课程,完成学位论文并经过答辩,达成毕业要求,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中国学位条例》和《湖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硕士在学校要求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硕士培养方案要求全部课程,但未完成学位论文者,且不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硕士结业后,不再含有我校学籍,不得继续在学校参与教学活动,学校不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受到退学处理硕士,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十二个月,受到退学处理者,可出具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证实书。 第四十九条 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硕士,可由学校出具学习证实。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要求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学校将给予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及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宣告其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原导师签字,所在院分管院长核实,硕士处分管处长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由学校出具对应证实书,证实书和原证书含有相同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要求由校硕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措施自经过之日起实施。原《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籍管理要求》同时废止,其它相关文件要求和本要求不一致,以本要求为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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