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基坑综合项目工程监测关键技术标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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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监 测 项 目 4.1 通常要求 4.1.1 基坑工程现场监测应采取仪器监测和巡视检验相结合方法。 4.1.2 基坑工程现场监测对象应包含: 1 支护结构。 2 地下水情况。 3 基坑底部及周围土体。 4 周围建筑。 5 周围管线及设备。 6 周围关键道路。 7 其它应监测对象。 4.1.3 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应和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相匹配。应针对监测对象关键部位,做到关键观察、项目配套并形成有效、完整监测系统。 4.2 仪器监测 4.2.1 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应依据表4.2.1进行选择。 表4.2.1 建筑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表 基坑类别 监测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围护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 应测 应测 应测 围护墙(边坡)顶部竖向位移 应测 应测 应测 续表4.2.1 基坑类别 监测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深层水平位移 应测 应测 宜测 立柱竖向位移 应测 宜测 宜测 围护墙内力 宜测 可测 可测 支撑内力 应测 宜测 可测 立柱内力 可测 可测 可测 锚杆内力 应测 宜测 可测 土钉内力 宜测 可测 可测 坑底隆起(回弹) 宜测 可测 可测 围护墙侧向土压力 宜测 可测 可测 孔隙水压力 宜测 可测 可测 地下水位 应测 应测 应测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 宜测 可测 可测 周围地表竖向位移 应测 应测 宜测 周围建筑 竖向位移 应测 应测 应测 倾斜 应测 宜测 可测 水平位移 应测 宜测 可测 周围建筑、地表裂缝 应测 应测 应测 周围管线变形 应测 应测 应测 注:基坑类别划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实施。 4.2.2 当基坑周围有地铁、隧道或其它对位移有特殊要求建筑及设施时,监测项目应和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协商确定。 4.3 巡视检验 4.3.1 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内,天天均应由专员进行巡视检验。 4.3.2 基坑工程巡视检验宜包含以下内容: 1 支护结构: 1)支护结组成型质量; 2)冠梁、围檩、支撑有没有裂缝出现; 3)支撑、立柱有没有较大变形; 4)止水帷幕有没有开裂、渗漏; 5)墙后土体有没有裂缝、沉陷及滑移; 6)基坑有没有涌土、流沙、管涌。 2 施工工况: 1)开挖后暴露土质情况和岩土勘察汇报有没有差异; 2)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及支锚设置是否和设计要求一致; 3)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放情况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4)基坑周围地面有没有超载。 3 周围环境: 1)周围管道有没有破损、泄漏情况; 2)周围建筑有没有新增裂缝出现; 3)周围道路(地面)有没有裂缝、沉陷; 4)邻近基坑及建筑施工改变情况。 4 监测设施: 1)基准点、监测点完好情况; 2)监测元件完好及保护情况; 3)有没有影响观察工作障碍物。 5 依据设计要求或当地经验确定其它巡视检验内容。 4.3.3 巡视检验宜以目测为主,可辅以锥、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器具和摄像、摄影等设备进行。 4.3.4 对自然条件、支护结构、施工工况、周围环境、监测设施等巡视检验情况应做好统计。检验统计应立即整理,并和仪器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4.3.5 巡视检验如发觉异常和危险情况,应立即通知建设方及其它相关单位。 5 监测点部署 5.1 通常要求 5.1.1 基坑工程监测点部署应能反应监测对象实际状态及其改变趋势,监测点应部署在内力及变形关键特征点上,并应满足监控要求。 5.1.2 基坑工程监测点部署应不妨碍监测对象正常工作,并应降低对施工作业不利影响。 5.1.3 监测标志应稳固、显著、结构合理,监测点位置应避免开障碍物,便于观察。 5.2 基坑及支护结构 5.2.1 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围部署,周围中部、阳角处应部署监测点。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宜少于3个。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宜为共用点,监测点宜设置在围护墙顶或基坑坡顶上。 5.2.2 围护墙或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宜部署在基坑周围中部、阳角处及有代表性部位。监测点水平间距宜为20m~5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1个。 用测斜仪观察深层水平位移时,当测斜管埋设在围护墙体内,测斜管长度不宜小于围护墙深度;当侧斜管埋设在土体中,测斜管长度不宜小于基坑开挖深度1.5倍,并应大于围护墙深度。以测斜管底为固定起算点时,管底应嵌入到稳定土体中。 5.2.3围护墙内力监测点应部署在受力、改变较大且有代表性部位。监测点数量和水平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竖直方向监测点应部署在弯矩极值处,竖向间距宜为2m~4m。 5.2.4 支撑内力监测点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点宜设置在支撑内力较大或在整个支撑系统中起控制作用杆件上。 2 每层支撑内力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各层支撑监测点位置在竖向上宜保持一致。 3 钢支撑监测截面宜选择在两支点间1/3部位或支撑端头;混泥土支撑监测截面宜选择在两支点间1/3部位,并避开节点位置。 4 每个监测点截面内传感器设置数量及部署应满足不一样传感器测试要求。 5.2.5 立柱竖向位移监测点宜部署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地质条件复杂处立杆上。监测点不应少于立柱总根数5%,逆作法施工基坑不应少于10%,且均不应少于3根。立柱内力监测点宜部署在受力较大立柱上,位置宜设在坑底以上各层立柱下部1/3部位。 5.2.6 锚杆内力监测点应选择在受力较大且有代表性位置,基坑每边中部、阳角处和地质条件复杂区段宜部署监测点。每层锚杆内力监测点数量应为该层锚杆总数1%~3%并不应少于3根。各层监测点位置在竖向上宜保持一致。每根杆体上测试点宜设置在锚头周围和受力有代表性位置。 5.2.7 土钉内力监测点应选择在受力较大且有代表性位置,基坑每边中部、阳角处和地质条件复杂区段宜部署监测点。监测点数量和间距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各层监测点位置在竖向上宜保持一致。每根土钉杆体上测试点应设置在有代表性受力位置。 5.2.8 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点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点宜按纵向或横向剖面部署,剖面宜选择在基坑中央和其它能反应变形特征位置,剖面数量不应少于2个。 2 同一剖面上监测点横向间距宜为10m~30m,数量不应少于3个。 5.2.9 围护墙侧向土压力监测点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点应部署在受力、土体条件改变较大或其它有代表性部位。 2 平面部署上基坑每边不宜少于2个监测点。竖向部署上监测点间距宜为2m~5m,下部宜加密。 3 当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时,每层应最少布设1个测点,且宜部署在各层土中部。 5.2.10 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宜部署在基坑受力、变形较大或有代表性部位。竖向部署上监测点宜在水压力改变影响深度范围内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竖向间距宜为2m~5m,数量不宜少于3个。 5.2.11 地下水位监测点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坑内地下水位当采取深井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部署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中间部位;当采取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部署在基坑中央和周围拐角处,监测点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2 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被保护对象周围或在基坑和被保护对象之间部署,监测点间距宜为20m~50m。相邻建筑、关键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部署水位监测点;当有止水帷幕时,宜部署在止水帷幕外侧约2m处。 3 水位观察管管底埋置深度应在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许可地下水位之下3m~5m。承压水水位监测管滤管应埋置在所测承压含水层中。 4 回灌井点观察井应设置在回灌井点和被保护对象之间。 5.3 基坑周围环境 5.3.1 从基坑边缘以外1~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周围环境应作为监测对象。必需时尚应扩大监测范围。 5.3.2 在关键保护对象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监测点部署,尚应满足相关部门技术要求。 5.3.3 建筑竖向位移监测点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四角、沿外墙角10m~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且每侧不少于3个监测点。 2 不一样地基或基础分界线处。 3 不一样结构分界处。 4 变形缝、抗震缝或严重开裂处两侧。 5 新、旧建筑或高、低建筑交接处两侧。 6 高耸构筑物基础轴线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应少于4点。 5.3.4 建筑水平位移监测点应部署在建筑外墙墙角、外墙中间部位墙上或柱上、裂缝两侧和其它有代表性部位,监测点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一侧墙体监测点不宜少于3点。 5.3.5 建筑倾斜监测点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点宜部署在建筑角点、变形缝两侧承重柱或墙上。 2 监测点应沿主体顶部、底部上下对应布设,上、下监测点应部署在同一竖直线上。 3 当由基础差异沉降推算建筑倾斜时,监测点部署应符合本规范第5.3.3条要求。 5.3.6 建筑裂缝、地表裂缝监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裂缝进行部署,当原有裂缝增大或出现新裂缝时,应立即增设监测点。对需要观察裂缝,每条裂缝监测点最少应设2个,且宜设置在裂缝最宽处及裂缝末端。 5.3.7 管线监测点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依据管线修建年份、类型、材料、尺寸及现实状况等情况,确定监测点设置。 2 监测点宜部署在管线节点、转角点和变形曲率较大部位,监测点平面间距宜为15m~25m,并宜延伸至基坑边缘以外1~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管线。 3 供水、煤气、暖气等压力管线宜设置直接监测点,在无法埋设直接监测点部位,可设置间接监测点。 5.3.8 基坑周围地表竖向位移监测点宜按监测剖面设在坑边中部或其它有代表性部位。监测剖面应和坑边垂直,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每个监测剖面上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 5.3.9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孔应部署在靠近被保护对象且有代表性部位,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在竖向部署上测点宜设置在各层土界面上,也可等间距设置。测点深度、测点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6 监测方法及经度要求 6.1 通常要求 6.1.1 监测方法选择应依据基坑类别、设计要求、场地条件、当地经验和方法适用性等原因综合确定,监测方法应合理易行。 6.1.2 变形监测网基准点、工作基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基坑工程最少应有3个稳定、可靠点作为基准点。 2 工作基点应选在相对稳定和方便使用位置。在通视条件良好、距离较近、观察项目较少情况下,可直接将基准点作为工作点。 3 监测期间,应定时检验工作基点和基准点稳定性。 6.1.3 检测仪器、设备和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满足观察精度和量程要求,且应含有良好稳定性和可靠性。 2 应经过校准或标定,且校核统计和标定资料齐全,并应在要求校准使用期内使用。 3 监测过程中应定时进行监测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和监测元件检验。 6.1.4 对同一监测项目,监测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相同观察方法和观察路线。 2 使用同一监测仪器和设备。 3 固定观察人员。 4 在基础相同环境和条件下工作。 6.1.5 监测项目初始值应在相关施工工序之前测定,并取最少连续观察3次稳定值平均值。 6.1.6 地铁、隧道等其它基坑周围环境监测方法和监测精度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和主管部门要求。 6.1.7 除使用本规范要求监测方法外,亦可采取能达成本规范要求精度要求其它方法。 6.2 水平位移监测 6.2.1 测定特定方向上水平位移时,可采取视准线法、小角度法、投点法等;测定监测点任意方向水平位移时,可视监测点分布情况,采取前方交会点、后方交会点、极坐标法等;当测点和基准点无法通视或距离远时,可采取GPS测量法或三角、三边、边角测量和基准线法相结合综合测量方法。 6.2.2 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点埋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相关要求,宜设置有强制对中观察墩,并宜采取精密光学对中装置,对中误差不宜大于0.5mm。 6.2.3 基坑围护墙(边坡)顶部、基坑周围管线、邻近建筑水平位移监测精度应依据其水平位移报警值按表6.2.3确定。 表6.2.3 水平位移监测精度要求(mm) 水平位移报警值 累计值D(mm) D<20 20≤D<40 40≤D≤60 D>60 改变速率υD(mm/d) υD<2 2≤υD<4 4≤υD≤6 υD>6 监测点坐标中误差 ≤0.3 ≤1.0 ≤1.5 ≤3.0 注:1 监测点坐标中误差,是指监测点相对测站点(如工作基点等)坐标中误差,为点位中误差1/√₂; 2 当依据累计值和改变速率选择精度要求不一致时,水平位移监测精度优先按改变速率报警值要求确定; 3 本规范以中误差作为衡量精度标准。 6.3 竖向位移监测 6.3.1 竖向位移监测可采取几何水准或液体静力水准等方法。 6.3.2 坑底隆起(回弹)宜经过设置回弹监测标,采取几何水准并配合传输高程辅助设备进行监测,传输高程金属杆或钢尺等应进行温度。尺长和拉力等项修正。 6.3.3 围护墙(边坡)顶部、立柱、基坑周围地表、管线和邻近建筑竖向位移监测精度应依据其竖向位移报警值按表6.3.3确定。 表6.3.3竖向位移监测精度要求(mm) 竖向位移 报警值 累计值S(mm) S<20 20≤S<40 40≤S≤60 S>60 改变速率υS(mm/d) υS<2 2≤υS<4 4≤υS≤6 υS>6 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 ≤0.15 ≤0.3 ≤0.5 ≤1.5 注: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是指对应精度和视距几何水准测量单程一测站高差中误差。 6.3.4 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精度应符合表6.3.4要求。 表6.3.4 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精度要求(mm) 坑底回弹(隆起)报警值 ≤40 40~60 60~80 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 ≤1.0 ≤2.0 ≤3.0 6.3.5 各监测点和水准基准点或工作基点应组成闭合环路或符合水准路线。 6.4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6.4.1 围护墙或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监测宜采取在墙体或土体中预埋测斜管、经过测斜仪观察各深度处水平位移方法。 6.4.2 测斜仪系统精度不宜低于0.25mm/m,分辨率不宜低于0.02mm/500mm。 6.4.3 测斜管应在基坑开挖1周前埋设,埋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埋设前应检验测斜管质量,测斜管连接时应确保上、下管段导槽相互对准、顺畅,各段接头及管底应确保密封。 2 测斜管埋设时应保持竖直,预防发生上浮、断裂、扭转;测斜管一对导槽方向应和所需测量位移方向保持一致。 3 当采取钻孔法埋设时,测斜管和钻孔之间孔隙应填充密实。 6.4.4 测斜仪探头置入测斜管底后,应待探头靠近管内温度时再量测,每个监测点均应进行正、反两次量测。 6.4.5 当以上部管口作为深层水平位移起算点时,每次监测均应测定管口坐标改变并修正。 6.5 倾斜监测 6.5.1 建筑倾斜观察应依据现场观察条件和要求,选择投点法、前方交会法、激光铅直仪法、垂吊法、倾斜仪法和差异沉降法等方法。 6.5.2 建筑倾斜观察精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及《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相关要求。 6.6 裂缝监测 6.6.1 裂缝监测应监测裂缝位置、走向、长度、宽度,必需时尚应监测裂缝深度。 6.6.2 基坑开挖前应统计监测对象已经有裂缝分布位置和数量,测定其走向、长度、宽度和深度情况,监测标志应含有可供量测明晰端面或中心。 6.6.3 裂缝监测可采取一下方法: 1 裂缝宽度监测宜在裂缝两侧贴埋标志,用千分尺或游标卡尺等直接量测,也可用裂缝计、粘贴安装千分表量测或摄影量测等。 2 裂缝长度监测宜采取直接量测发。 3 裂缝深度监测宜采取超声波、凿出法等。 6.6.4 裂缝宽度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1mm,裂缝长度和深度量测精度不宜低于1mm。 6.7 支护结构内力监测 6.7.1 支护结构内力可采取安装结构内部或表面应变计或应力进行量测。 6.7.2 混泥土构件可采取钢筋应力计或混泥土应变计等量测,钢构件可采取轴力计或应变计等量测。 6.7.3 内力监测值宜考虑温度改变等原因影响。 6.7.4 应力记或应变计量程宜为设计值2倍,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 6.7.5 内力监测传感器埋设前应进行性能检验和编号。 6.7.6 内力监测传感器宜在基坑开挖前最少1周埋设,并取开挖前连续2d取得稳定测试数据平均值作为初始值。 6.8 土压力监测 6.8.1 土压力宜采取土压力计量测。 6.8.2 土压力计量程应满足被测压力要求,其上限可取设计压力2倍,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 6.8.3 土压力埋设可采取埋入式或边界式。埋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受力面和所监测压力方向垂直并紧贴被监测对象。 2 埋设过程中应有土压力膜保护方法。 3 采取钻孔法埋设时,回填应均匀密实,且回填材料宜和周围岩土体一致。 4 做好完整埋设统计。 6.8.4 土压力计埋设以后应立即进行检验测试,基坑开挖前应最少经过1周时间监测并取得稳定初始值。 6.9 孔隙水压力监测 6.9.1 孔隙水压力宜经过埋设钢弦式或应变式等孔隙水压力计测试。 6.9.2 孔隙水压力计应满足一下要求:量程满足被测压力范围要求,可取静水压力和超孔隙水压力之和2倍;精度不宜低于0.5%F·S ,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 6.9.3 孔隙水压力计埋设可采取压入法、钻孔法等。 6.9.4 孔隙水压力计应事前埋设,埋设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孔隙水压力计浸泡饱和,排除透水石中气泡。 2 检验标定数据,统计探头编号,测读初始读数。 6.9.5 采取钻孔法埋设孔隙水压力计时,钻孔直径宜为110mm~130mm,不宜使用泥浆护壁成孔,钻孔应圆直、洁净;封口材料宜采取直径10mm~20mm干燥膨润土球。 6.9.6 孔隙水压力计埋设后应测量初始值,且宜逐日量测1周以上并取得稳定初始值。 6.9.7 应在孔隙水压力监测同时测量孔隙水压力计埋设位置周围地下水位。 6.10 地下水位监测 6.10.1 地下水位监测宜经过孔内设置水位管,采取水位计进行量测。 6.10.2 地下水位量测精度不宜低于10mm。 6.10.3 潜水水位管应在基坑施工前埋设,滤管长度应满足量测要求;承压水位监测时被测含水层和其它含水层之间应采取有效隔水方法。 6.10.4 水位管宜在基坑开始降水前最少1周埋设,且宜逐日连续观察水位并取得稳定初始值。 6.11 锚杆及土钉内力监测 6.11.1 锚杆和土钉内力监测采取专用测力计、钢筋应力计或应变计,当使用钢筋束时宜监测每根钢筋受力。 6.11.2 专用测力计、钢筋应力计和应变计量程宜为对应设计值2倍,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 6.11.3 锚杆或土钉施工完成后应对专用测力计、应力计或应变计进行检验测试,并取下一层土方开挖前连续2d取得稳定测试数据平均值作为其初始值。 6.12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 6.12.1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可经过埋设磁环式分层沉降标,采取分层沉降仪进行量测;或经过埋设深层沉降标,采取水准测量方法进行量测。 6.12.2 磁环式分层沉降标或深层沉降标应在基坑开挖前最少1周埋设。采取磁环式分层沉降标时,应确保沉降管安置到位后和土层密贴牢靠。 6.12.3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初始值应在磁环式分层沉降标或深层沉降标埋设后量测,稳定时间不应少于1周并取得稳定初始值。 6.12.4 采取分层沉降仪量测时,每次测量应反复2次并取其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2次读数较差小于1.5mm,沉降仪系统精度不宜低于1.5mm;采取深层沉降标结合水准测量时,水准监测精度宜参考表6.3.4确定。 6.12.5 采取磁环式分层沉降标监测时,每次监测均应测定沉降管口高程改变,然后换算出沉降管内各监测点高程。 7 监 测 平 率 7.0.1 基坑工程监测频率确实定应满足能系统反应监测对象所测项目标关键改变过程而又不遗漏其改变时刻要求。 7.0.2 基坑工程监测工作应贯穿于基坑工程和地下工程施工全过程。监测期用从基坑工程施工前开始,直至地下工程完成为止。对有特殊要求基坑周围环境监测应依据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后结束。 7.0.3 监测项目标监测频率应综合考虑基坑类别、基坑及地下工程不一样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自然条件改变和当地经验而确定。当监测值相对稳定是,可合适降低监测频率。对于应测项目,在无数据异常和事故征兆情况下,开挖后现场仪器监测频率可按表7.0.3确定。 表7.0.3 现场仪器监测监测平率 基坑 类别 施工进程 基坑设计深度(m) ≤5 5~10 10~15 >15 一级 开挖深度 (m) ≤5 1次/1d 1次/2d 1次/2d 1次/2d 5~10 - 1次/1d 1次/1d 1次/1d >10 - - 2次/1d 2次/1d 底板浇筑 后时间 (d) ≤7 1次/1d 1次/1d 2次/1d 2次/1d 7~14 1次/3d 1次/2d 1次/1d 1次/1d 14~28 1次/5d 1次/3d 1次/2d 1次/1d >28 1次/7d 1次/5d 1次/3d 1次/3d 二级 开挖深度 (m) ≤5 1次/2d 1次/2d - - 5~10 - 1次/1d - - 底板浇筑 后时间 (d) ≤7 1次/2d 1次/2d - - 7~14 1次/3d 1次/3d - - 14~28 1次/7d 1次/5d - - >28 1次/10d 1次/10d - - 注: 1 有支撑支护结构各道支撑开始拆除到拆除完成后3d内监测频率应为1次/1d; 2 基坑工程施工至开挖前监测频率视具体情况确定; 3 当基坑类别为三级时,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合适降低; 4 宜测、可测项目标仪器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合适降低。 7.0.4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升监测频率: 1 监测数据达成报警值。 2 监测数据改变较大或速率加紧。 3 存在勘察未发觉不良地质。 4 超深、超长开挖或未立即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5 基坑及周围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 基坑周围地面荷载忽然增大或超出设计限制。 7 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 周围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 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10 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11 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12 出现其它影响基坑及周围环境安全异常情况。 7.0.5 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 8 监 测 报 警 8.0.1 基坑工程监测必需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和周围环境中被保护对象控制要求。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8.0.2 基坑内、外地层位移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造成基坑失稳。 2 不得影响地下结构尺寸、形状和地下工程正常施工。 3 对周围已经有建筑引发变形不得超出先关技术规范要求或影响其正常使用。 4 不得影响周围道路、管线、设施等正常使用。 5 满足特殊环境技术要求。 8.0.3 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由监测项目标累计改变量和改变速率值共同控制。 8.0.4 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应依据土质特征、设计结果及当地经验等原因确定;当无当地经验时,可依据土质特征、设计结果和表8.0.4确定。 表8.0.4 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 序号 监测项目 支护结构类型 基坑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累计值 改变 速率(mm/d) 累计值 改变 速率(mm/d) 累计值 改变 速率(mm/d) 绝对值(mm) 相对基坑深度(h) 控制值 绝对值(mm) 相对基坑深度(h) 控制值 绝对值(mm) 相对基坑深度(h) 控制值 1 围护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 放坡、土钉墙、喷锚支护水泥土墙 30~35 0.3%~0.4% 5~10 50~60 0.6%~0.8% 10~15 70~80 0.8%~1.0% 15~20 钢板桩、灌注桩、型钢水泥土墙、地下连续墙 25~30 0.2%~0.3% 2~3 40~50 0.5%~0.7% 4~6 60~70 0.6%~0.8% 8~10 2 围护墙(边坡)顶部竖向位移 放坡、土钉墙、喷锚支护水泥土墙 20~35 0.3%~0.4% 3~5 50~60 0.6%~0.8% 5~8 70~80 0.8%~1.0% 8~10 钢板桩、灌注桩、型钢水泥土墙、地下连续墙 10~20 0.1%~0.2% 2~3 25~30 0.3%~0.5% 3~4 35~40 0.5%~0.6% 4~5 3 深层水平位移 水泥土墙 30~35 0.3%~0.4% 5~10 50~60 0.6%~0.8% 10~15 70~80 0.8%~1.0% 15~20 钢板桩 50~60 0.6%~0.7% 2~3 80~85 0.7%~0.8% 4~6 90~100 0.9%~1.0% 8~10 型钢水泥土墙 50~55 0.5%~0.6% 75~80 0.7%~0.8% 80~90 0.9%~1.0% 灌注桩 45~50 0.4%~0.5% 70~75 0.6%~0.7% 70~80 0.8%~0.9% 地下连续墙 40~50 0.4%~0.5% 70~75 0.7%~0.8% 80~90 0.9%~1.0% 4 立柱竖向位移 25~35 - 2~3 35~45 - 4~6 55~65 - 8~10 5 基坑周围地表竖向位移 25~35 - 2~3 50~60 - 4~6 60~80 - 8~10 续表8.0.4 序号 监测项目 支护结构类型 基坑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累计值 改变 速率(mm/d) 累计值 改变 速率(mm/d) 累计值 改变 速率(mm/d) 绝对值(mm) 相对基坑深度(h) 控制值 绝对值(mm) 相对基坑深度(h) 控制值 绝对值(mm) 相对基坑深度(h) 控制值 6 坑底隆起(回弹) 25~35 - 2~3 50~60 - 4~6 60~80 - 8~10 7 土压力 (60%~70%)ƒ₁ - (70%~80%)ƒ₁ - (70%~80%)ƒ₁ - 8 孔隙水压力 9 支撑内力 (60%~70%)ƒ₂ - (70%~80%)ƒ₂ - (70%~80%)ƒ₂ - 10 围护墙内力 11 立柱内力 12 锚杆内力 注:1 h为基坑设计开完深度,ƒ₁为荷载设计值,ƒ₂为构件承载能力设计值; 2 累计值取绝对值和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二者小值; 3 当监测项目标改变速率达成表中要求值或连续3d超出该值70%,应报警; 4 嵌岩灌注桩或地下连续墙位移报警值按表中数值50%取用。 8.0.5 基坑周围环境监测报警值用依据主管部门要求确定,如主管部门无具体要求,可按表8.0.5采取。 表8.0.5 建筑基坑工程周围环境监测报警值 项目 监测对象 累计值(mm) 改变速率(mm/d) 备注 1 地下水位改变 1000 500 - 2 管线位移 刚性管道 压力 10~30 1~3 直接观察点数据 非压力 10~40 3~5 柔性管线 10~40 3~5 - 3 邻近建筑位移 10~60 1~3 - 4 裂缝宽度 建筑 1.5~3 连续发展 - 地表 10~15 连续发展 - 注:建筑整体倾斜度累计值达成2/1000或倾斜速度连续3d大于0.0001H/d(H为建筑承重结构高度)时应报警。 8.0.6 基坑周围建筑、管线报警值除考虑基坑开挖造成变形外,尚应考虑其原有变形影响。 8.0.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需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环境中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方法。 1 监测数据达成监测报警值累计值。 2 基坑支护结构或周围土体位移值忽然显著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渗漏等。 3 基坑支护结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改变、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迹象。 4 周围建筑结构部分、周围地面出现较严重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变形裂缝。 5 周围管线变形忽然显著增加或出现在裂缝、泄漏等。 6 依据当地工程经验判定,出现其它必需进行危险报警情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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